1952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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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党的生活

上海若干国营工厂提拔工人干部的初步经验
在“三反”运动以后,上海若干国营工厂大胆地提拔了大批工人干部,调整了干部成分,使职员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更趋密切。这不仅解决了目前工业生产部门干部缺乏的问题,而且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进行生产改革创造了条件。
新提拔的干部一般地都有着积极、负责的精神,并有着和群众密切联系的作风。如新星机器厂的钮炳元从学徒到技师已有十一年的工龄。解放以来,一贯表现积极,在群众中威信很高。自从提拔为副经理以后,他更发扬了深入群众的工作作风,经常到车间帮助工人解决问题。有一次,他发现厂内新装B模装配机经常发生事故,就发动群众找寻发生事故的根由,研究解决的办法。结果杜绝了这种事故的发生。又如上海钢铁公司第一厂打铁间工人顾振武在提拔为生产科副科长以后,已经正确地处理了一些问题。有一次,为了钢锭品质问题,上海钢铁公司第三厂的轧钢工人向一厂的炼钢工人提出了很多意见,相互之间发生了隔阂。顾振武就召集两厂有威信的工人研究,找出了钢锭品质不好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办法,消除了两厂工人之间的隔阂。国营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清花间工人严志卿自被提拔为车间副主任后,仍然是“扳头”不离手。工人工作忙时,他就帮助大家扫地、和花。吴淞机器厂的刨床工人郑文杰提升为材料科长的第一天,因为各工场到处给打电话,他就被一些事务工作缠住了。他分析了一天内电话的内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跳出了事务的圈子。接着他就动员群众整理该厂仓库旁边堆积的大批旧材料,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把仓库整理得井井有条,使积压的材料得到充分的运用。
工人群众对提拔工人当干部的措施十分拥护,他们提出保证完成生产计划来支持新干部的工作。有的工人高兴得几夜不睡,说:“做了几十年工,没见过工人当厂长。”他们真正体会到工人做主人不是空话,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现实。因之,广大职工对党更加信赖和拥护,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大大提高。
各厂提拔干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种:第一种是群众推荐,领导批准的方法。新星机器厂、国营上海第一棉纺织厂、第三棉纺织厂都是这样作的。其具体做法:一、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宣布缺额干部的职务、名额和选拔干部的标准、方法;然后由党内到党外,由干部到群众普遍进行讨论,使党员以至非党群众明确地认识提拔工人干部的意义。二、领导方面掌握一个车间或一个单位来进行这一工作,借以吸取经验,指导全厂。三、具体步骤是:首先由小组推荐提拔对象,经过评比确定后,交车间支部通过;接着公布推荐提拔对象的名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然后,根据群众意见,对原有名单进行修正或补充;最后按干部管理手续,分别送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这种方法既可以正确地挑选人才,又可以使干部更深刻地认识必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但是,采用这种作法的部门必须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一、群众经过比较深入的发动;二、党组织能够发挥核心作用。否则,是不能作好的。
第二种是领导提名、群众通过的方法。具体做法:一是领导方面直接委派;二是领导方面提出名单,要求党员、团员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保证群众举手通过。这种作法常常不易得到群众的拥护,甚至引起群众反对;同时新干部本身也有顾虑,惟恐得不到群众支持,做不好工作。
总括这次提拔工人干部的工作,有着如下的初步经验:
一、经过几次大的政治运动,各工厂都涌现了大批积极分子。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大胆、大量提拔工人干部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要贯彻这一方针,领导方面必须明确认识提拔工人干部对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党内外进行深入的动员教育,一方面要消除某些工人因为“文化低”、“领导能力弱”而不敢做领导工作的自卑心理,同时要纠正某些人因为不能得到提拔而产生的消极嫉妒的不正确的态度。如此,才能正确地贯彻大胆、大量提拔工人干部的方针。
二、必须坚持执行“德”“才”兼备的原则,才能选拔出真正优秀的工人干部。这种干部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历史清楚,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二)作风正派,大公无私,能联系群众;
(三)生产、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的工厂在提拔干部中提出过高的要求,限制了对某些积极分子的提拔,这是不对的。
三、充分发动群众,认真培养积极分子,是大量提拔工人干部的基础。经验证明:群众发动得愈广泛、深入,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也就愈多,选拔干部的条件也就更好。因为只有充分地发动了群众,才能真正发现人材,那些真正有技术、有才能而且和群众有联系的老年工人也才有可能毫无遗漏地被提拔起来。领导方面对于在政治运动和生产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工作模范、劳动模范、新纪录创造者,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养教育,使其成为提拔干部的对象,以便源源不绝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四、注意提高新干部的工作能力,是提拔干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当新干部接受新的工作任务后,党组织应当帮助他了解全盘情况和工作制度,随时注意解决他们在工作上、思想上的问题,并帮助他们制订工作计划。上海化工厂通过座谈会,互相介绍思想情况和工作方法,给新干部启示很大。
另外,要注意解决新干部的困难。如果新干部的文化水平低,即调配文化高的同志做他们的助手;凡有关生产问题,都要和新干部共同研究,发挥他们的工作才能。另外,尽可能地开办各种训练班,提高其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文化水平;同时,还要防止新干部骄傲自满,脱离群众。
五、在提拔工人干部的工作中,必须正确地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一)在提拔工人干部时,除应注意大量提拔工人外,对职员中表现较好,历史清楚,又有技术,具备干部条件者,也应注意提拔;
(二)注意提拔老年技术工人和培养青年工人;
(三)注意保持车间一定的骨干和熟练工人,不应使脱离生产者过多而影响生产;(四)对新干部的工资一般应按新职位发给,对有同等能力和技术被提为党、工、团工作的干部,原则上应给以同等技术工人的待遇,最少也不能低于原来的工资,以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本人的工作情绪。
中共平原省委书记潘复生、罗玉川等
率领干部下厂下乡检查工作
中共平原省委为推动全省工农业爱国增产节约竞赛运动等工作,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树立联系群众的新作风,特组织大批干部下厂下乡检查工作。省委第一书记潘复生率领一批干部赴焦作煤矿检查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情况,省委第二书记、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罗玉川、省委组织部部长刘宴春率领一批干部赴黄河沿岸各县检查防汛工作,省委宣传部部长张承先将率领一批干部赴菏泽、湖西两专区检查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和发动群众的工作,省委秘书长杨珏率领一批干部赴濮阳、聊城专区检查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情形。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定枫等亦赴汲县华新纱厂检查爱国增产节约竞赛运动的宣传鼓动工作。
此外,平原省委又和其他的省级机关团体联合组织了十三个检查组,分赴各厂矿检查工作。在出发之前,潘复生同志亲自召集各检查组人员开会,指示大家:这次下去,大家要抱虚心学习的态度,要深入车间,调查研究,反复思考,然后作出结论。大家要珍贵工人的意见,听取工人的呼声和要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其次党、政府、工会、青年团的行动应当一致,不能各干一套。最后要求各小组五天和省级领导机关联系一次,十天作一次报告,每月作一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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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党的生活简评

学习平原省委深入检查工作的作风
在“三反”“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中共平原省委各负责同志率领大批干部下厂下乡深入检查工作,是有重大意义的。这是巩固“三反”成果,树立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推动工农业生产前进的有效措施。
进城以来,有不少党的领导机关,由于存在着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以致没有很好地保证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这种错误已在“三反”运动中作了清算;但是我们不要以为检查了官僚主义就已经“万事大吉”,官僚主义的彻底克服还是一个长期的斗争过程。我们必须在各种实际工作中继续贯彻反对官僚主义的精神,认真建立新的工作作风。平原省委负责同志亲自率领干部下厂下乡检查工作,无疑是有着很大意义的。
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着的爱国增产节约运动,迫切需要党委加强思想政治领导。而党委领导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根本方法之一,就是进行深入的工作检查。斯大林曾指出:“组织得完善的审查执行情况的工作,好似探照灯一样,能帮助随时查明各个机关底工作状况,随时揭破官僚主义者与形式主义者。”(“列宁主义问题”六三九页)因此,只要真正采取虚心学习的态度,深入车间,调查研究,反复思考,那么就一定能够了解到目前全省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主要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由此作出总结,对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保证运动的顺利开展。
很可能有些领导人会这样说:“什么都要首长亲自动手,那怎么忙得过来呢!”说这些话的人可能很忙,但这些人也确实不知道为了什么忙。说他们是为了工作,他们却不知道下边的实际工作情况;说他们是为了群众,他们又不知道群众有些什么要求和意见。这些人只是为琐碎的事务而忙碌不休,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时间是很不相称的。其中有些可能是不懂得:在方针确定,工作布置下去后,保证方针正确贯彻的决定环节之一,就是正确地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所谓检查工作,并不是专去找下级领导机关的缺点和错误,主要的还是为了给他们以实际的帮助,指导他们作好工作。因为有些人不了解检查工作有这样深刻的意义,所以对检查工作采取了消极的态度;或者把检查工作交给次要的工作人员去作。这是不容许的。
平原省委的作法是正确的。这种作法应该为各地党的领导机关所注意。只有采取这样的领导方法,才能逐步肃清党内的官僚主义作风,树立起联系实际联系群众的新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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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介绍“蒙古人民共和国发展史”
许力以
苏联 兹拉特金著 陈大维译 时代出版社一九五二年六月初版
苏联科学院出版社一九五○年出版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发展史”,是苏联第一部全面论述现代蒙古历史的著作。“这本书所以特别有价值,是因为它破天荒第一次在我国文献中十分详尽地全面地阐明了近代和现代的蒙古史”。这是察普金和尤烈夫在一九五一年六月号苏联“历史问题”杂志上评述“蒙古人民共和国发展史”时所作出的恰当的评语。
兹拉特金是从分析革命前蒙古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着手来写这本书的。作者指出:革命前蒙古的经济还是停滞在自然经济阶段,手工业只是在萌芽状态中。当时由于中国与俄国商业高利贷资本的侵入,蒙古境内开始出现了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的小手工业工场和家庭手工业,但是因为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把榨取来的利润并不留在蒙古去发展蒙古的经济,而是运到国外,因此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的小手工业工场和家庭手工业并没有促进蒙古经济的发展。革命前的蒙古,封建主依靠着牧场的所有权,规定了种种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剥削制度,使牧奴永远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封建主“对阿拉特〔注一〕的劳动剥削制度,是革命前封建蒙古的经济基础”。
革命前蒙古人民因不堪满清王朝和中国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压迫,曾经掀起民族解放运动。在一九一二年,蒙古人民和中国辛亥革命反满斗争的胜利同时,摆脱了满清的枷锁,曾经取得了蒙古自治政权,但是因为封建主篡夺了人民的胜利果实,蒙古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得到改变。
革命前蒙古的阶级矛盾已经达到尖锐的程度,封建主对人民的压迫,使人民不能照样生活下去。因此国内直接革命的形势已经成熟。但作者同时指出: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造成了蒙古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客观可能性。蒙古人民吸取了俄国革命的经验,组织了蒙古人民的革命政党——人民党〔注二〕;并在人民党的领导下,举行了武装起义。最后在苏联红军直接帮助下,蒙古人民取得了革命胜利。
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蒙古历史上伟大的变革,它把蒙古截然划分为两个时代。作者按照蒙古共和国发展的历史时期,分为几个阶段来论述。第一个阶段是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四年。在这一个时期,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第二阶段是从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三二年。这一时期,由于蒙古人民共和国取消了封建阶级的特权,消灭了外国商业高利贷资本,使蒙古自由牧民的畜牧经济得到大量发展,而一部分富裕的牧民则发展了雇佣劳动的畜牧经济,因而蒙古便开始产生了资本主义。作者在分析这一时期的蒙古社会经济状况时,着重地论述了蒙古人民革命党为克服党内右倾复辟派和“左倾”分子的错误政策而进行的斗争。右倾分子过低估计了封建势力的反抗和资本主义成分成长的危害性,“左倾”冒险主义者否认蒙古要经过长期的改造工作,而企图立即消灭资本主义,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本书第四章,论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三个阶段,即从一九三二年至一九四○年。这一时期,蒙古在党的正确政治路线指导下,获得了辉煌的成就。封建阶级被消灭了,国家完全掌握了经济命脉,进行了工业建设。在一九三八年,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工业生产已供应了国内市场全部商品需要的百分之二十五。这时国家的经济成分已经起了根本变化,自然经济已经不再是国家经济中占优势的经济成分,而占优势的经济成分却是小商品经济。在工业、机械化运输业和商业中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国营和合作社的经济成分日益壮大,成了强大的因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曾得到相当发展,但它是处在国营经济监督之下的。到一九四○年时,蒙古人民共和国已经奠定了新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已经稳步走上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作者在最后一章中叙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方面获得的伟大成就,并阐明蒙古从一九四○年起正在越过资本主义阶段,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蒙古在革命前还是一个落后的游牧民族,现在却变成了一个先进的人民民主国家。革命前蒙古没有自己的工业和农业。蒙古人民差不多全是文盲,全国只有一所贵族学校。当时既没有医生,又没有兽医,也没有筑过公路,即使泥土铺的大道都没有过,运输只是靠牛马和骆驼。现在的蒙古面貌却完全改变了,全国开设了机器、电业、羊毛等大规模的工厂,地下富藏也正在开发,已经出产了上等的煤。在苏联先进经验指导下,开辟了戈壁沙漠,并在全国和戈壁沙漠建立了机器租赁网、兽医网。随着公路的开辟,现代化汽车运输已经建立,并在各地设立了电报、电话,特别有意义的,是从乌兰巴托到苏联铺设了一条铁路。现在全国已有四百二十八所学校,文盲将全部扫除,全国出版了八种中央报纸和十九种地方报纸,而且用蒙文出版了许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著作。蒙古从落后的游牧民族飞跃到先进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情。为什么蒙古会有这种飞跃呢?作者指出:苏联人民对蒙古人民的帮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书全面论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各个时期的历史之后,总结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斗争经验。作者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后国家靠着苏联的帮助,是能够越过资本主义阶段,而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经验完全证明了列宁的论断。一九二○年七月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大会上演讲时说:“如果革命的胜利的无产阶级对那些民族进行有系统的宣传,而苏维埃政府尽其所能去援助他们,那么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对于落后民族是不可避免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了。……落后国家得到先进国家的无产阶级的援助,就能够越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走向苏维埃制度,再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就可以向共产主义前进”〔注三〕。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发展,正是依照着列宁所指的道路前进。
这本书不仅可以使读者了解蒙古革命前后各个时期历史的全貌,而且可以使读者学会怎么分析历史。应该指出,这本书还存在着一些缺点,正如察普金和尤烈夫在其书评中所指出的:它没有把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对蒙古的影响另外开辟一章,而是把它列入自治蒙古时期的一章,这是不妥当的。另外,作者过分重视了封建阶级的代表人物博克多格根之死(一五七页),认为博克多格根之死解决了君主政体过渡到共和国的问题,这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博克多格根在当时已经扮演着不关重要的脚色,解决君主政体过渡到共和国的问题不是博克多格根之死,而是蒙古人民的觉悟和苏联人民的帮助。察普金和尤烈夫的书评中认为这本书虽然有一些缺点,但是它仍不失为一本很有价值的书。
〔注一〕阿拉特意即劳动者、平民、牧奴、牧民。
〔注二〕“人民党”在一九二四年第三次党代表大会后,改为“人民革命党”。
〔注三〕见“蒙古人民共和国发展史”第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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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反人民的旧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权绝不相容
陈传纲
历来剥削阶级的法律,无论古今中外,都是一脉相传地以敌视和镇压被剥削阶级为基础的。为使其剥削制度与阶级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于是就制造了他们反人民的统治是“合法”的“正统”的等类鬼话,这就是历来剥削阶级的所谓“法统”的秘密。
阶级社会的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剥削阶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尽管由于剥削形式的变换,因而在表现形式上各有其某些不同的特点,但其基本内容——“富人支配法律,法律压迫穷人”则是绝对一致的。因之,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抄袭、互相继承。正如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所说:英国的资产阶级可以保存旧的封建法制之大部分,而在其中装进资本主义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添上资产阶级的意义。在西欧大陆国家,可以同一个罗马法(商品生产者社会头一个全世界的法制)为基础,而仅予以更精确的制订,或者只在审判实践中使之适合于现实的半封建社会
(如全日耳曼法),或者来一个改头换面,以适应上述的社会状态(如普鲁士的土地法),或者以一个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律全书”出现(如法国拿破仑法典)。同样,旧中国的满清政府可以在维护其封建统治的基础上抄袭日本的刑法,而起草“新刑律”;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可以宣布援用满清的新刑律;国民党反动政府可以抄袭德、日、波、西等国法西斯的法制,并仍旧援引北洋政府的大理院判例,奉为金科玉律。原因无他,就因为它们都是一脉相传地以敌视和镇压被剥削阶级为基础。
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革命政权能不能抄袭或继承剥削阶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呢?绝对不能。斯大林同志在论及无产阶级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区别时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只限于用一个剥削者集团代替另一个剥削者集团去执掌政权,所以它无须打破旧国家机器;而无产阶级革命却要把所有一切剥削者集团都从政权高峰上推倒下去,并使全体被剥削劳动群众底领袖,即无产阶级,去执掌政权,所以它必须打破旧国家机器而以新的代替之。”(“列宁主义问题”第一六六页)中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中国人民的革命政权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虽然在现实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不是消灭一切的剥削制度,只是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并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范围内和确保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权的条件下,允许某种资本主义的剥削,但其最终目的是走向消灭一切剥削制度,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因之,一切以巩固剥削制度为其历史使命的反人民的旧法统,显然地与以消灭一切剥削制度为其最终目的的人民革命政权是绝不相容的。
正如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母胎里成长一样,人民革命的新法制不可能在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反动法制的基础上成长,而只能在彻底打破了它的囚笼之后成长起来。
早在一八七一年,马克思就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夺取现成的国家机器(即官僚主义的军国主义的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要把它彻底打碎。(法兰西内战第一○三——一○四页)列宁在一九○五年所制定的临时革命政府纲领中就明确指出了:必须立刻废除一切反革命反人民的旧法律。(列宁选集第六卷第四一页)毛主席在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废除国民党伪法统,作为八项和平条件之一,中共中央在同年二月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人民的司法工作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革命大宪章——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是完全符合于中国人民革命的要求,符合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的。
人民革命政权能不能承认反人民反革命的政权及其法律呢?绝对不能。列宁说,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革命政权“就是革命的专政,即直接凭靠革命的夺取手段,凭靠民众自下直接倡首的政权,而不是凭靠集中的国家政权(按:指沙皇专制的国家政权)所颁布的法律的政权”。(论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
“列宁文选”第二卷第二三页)所以,它“不承认任何其他的政权和任何的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所定的任何规范。”(“论专政问题底历史”——“列宁选集”第十二卷第二八八页)
人民革命政权对于资产阶级的旧法院是不是可以用改良的办法,而不必彻底摧毁它呢?绝对不能。列宁在一九一八年一月的人民委员会底工作报告中指出:“苏维埃政权在社会主义军队方面所采取过的方针同时也应用到统治阶级底别一种更精巧更复杂的工具——资产阶级的法庭——方面来了。资产阶级的法庭假装维持秩序,而实际上,却是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钱包利益的盲目而精巧的工具。苏维埃政权曾依照历次无产阶级革命底遗训行事,——一下子将旧法庭废除了。让人们叫喊罢,说我们不改良旧法庭,而一下子将它废除了。我们这样就扫清了道路来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列宁选集”第十三卷第十九页)在同年四月的“苏维埃政权底当前任务”一文中,列宁又指出:“革命群众在一九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后,就走上了正确的道路,并证明出革命底生命力,他们在尚未颁布解散资产阶级官僚司法机关的任何法令以前,就已开始组织自己的,即工农的法庭。”(“列宁文选”第二卷第三九六页)可见,革命的人民法庭与反革命的旧法庭是没有任何血缘的“继承”关系的。我们中国人民的司法机关也正是这样,早在宣布废除国民党伪法统之前就已建立起来,从来就与国民党反动的司法机关不发生任何的联系和瓜葛。
“马克思主义不是说可以批判地接受旧遗产吗?为什么对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就不能批判地接受呢?”是的,马克思主义是说过要批判地接受旧遗产。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人类在十九世纪所造成的那些优秀成果,即德国哲学、英国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社会主义底当然继承者。”(列宁:“马克思主义底三个来源与三个组成部分”——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第六四—六五页)。但,是不是任何的旧遗产都要“批判地接受”呢?绝对不是的。列宁在一八九七年写的“我们究竟拒绝什么遗产?”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所要批判地接受的遗产,只是“一般启蒙者底遗产,是对改革前的一切东西采取绝对敌视态度的人们底遗产,是拥护西欧理想和广大群众利益的人们底遗产”。(原书第五一、五二页)而不是民粹派的遗产——即封建制度残余中的若干残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不是我们所应该批判地接受的“遗产”呢?绝对不是的。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集中外古今封建买办法西斯的反人民反革命的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如果中国人民不愿意拿敌人的刀来砍自己的头,不愿意把已经打掉了的旧枷锁重新拾起来套在自己的脖子上,那就应该毫无保留地全部废除它。
和国民党反动集团所继承的实质上是曾国藩、袁世凯等封建买办阶级对外出卖祖国、对内残害人民的反革命的传统相反,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继承和发扬光大的传统,则是自太平天国以至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不完全的革命传统,以及在中国人民建立了自己的革命政权之后用完全新式的革命斗争逐渐建立起来的完全革命的新传统,也就是革命的法统。(见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四日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的问答。)
能不能这样说:“国民党的六法应该批判的接受,但现在我们水平很低,没有条件批判,所以还是暂时一概否定为好”呢?在我们的人民司法干部中,包括个别较高级的干部在内,是有人这样说的。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证明他们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与法律观毫无所知,对于党和人民政府的法律政策全然不理解,而对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压迫人民的法律则津津有味,恋恋不舍。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人民的司法工作原则的指示和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的解答,对于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本质不是早已作了透辟的批判吗?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文件中何尝有片言只句说过对于这个反动透顶的伪法典只是“暂时一概否定”,而不是彻底地、永远地全部废除呢?如果是站在人民革命的立场上说话,那就应当说:国民党的反动法律与其所依附的反动政权既已被人民革命的铁拳所粉碎,即永无复返之日。
“俄国十月革命后曾援用过沙皇的法律,革命老根据地在抗日时期不也援用过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吗?”这是反对废除旧法统论者的一个自以为振振有辞的论据。是的,俄国十月革命后,诚然有过一个很短暂的时期,在普通民刑案件的判决中曾援用过某些沙皇政府的旧法律,但这只是“因为那些法律未被革命所废除而且与革命良心和革命法律意识不相抵触的”(见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列宁签署的第一号关于法院的法令第五条)。但在一九一九年三月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党纲之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党纲中指出:“在废止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之后,苏维埃政权委托了经苏维埃选出的审判员适用无产阶级的法令而实行它的意志,但在没有这项法令或法令不完备的场合,就要运用社会主义的法律认识。”其所以俄国革命胜利后在最初数年内有条件地依据某些旧法律,那是由于俄国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前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政权,因而也没有建立起自己的革命法制,而在初掌国家政权时,由于国内阶级敌人的叛乱和国际帝国主义的侵入干涉,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实际困难,还来不及制出一套新的法律来完全代替旧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中国劳动人民,很早就创造了自己的武装和政权,并同时开始了自己的法律建设,用革命的法律代替了反革命的法律。虽然由于长时期的国内革命战争和民族解放战争的影响,人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最初是很简陋的,至今也还不十分完备,但积累的经验却是极丰富的,并且在实际配合革命战争和民主政权的建设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人民就有可能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后立即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的革命根据地在审判某种案件时,确曾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中某些有利于人民的条款。同样,在国民党反动政权的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它的法律中某些有利于群众的条款,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但这都只是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是“以子之矛而攻子之盾”。这样做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决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说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说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适用国民党政府的反动法律。斯大林同志在与英国作家威尔斯的谈话中说:“我不是拥护任何的秩序。我只拥护与工人阶级利益一致的秩序。如果旧制度底某些法律可以利用来争取新秩序,那也就应当利用这个旧法律。”这里,斯大林是指工人阶级在反动统治下进行合法斗争时说的。谈到对待沙皇被迫让步所应采取的正当态度时,斯大林同志在“告全体工人书”中曾用了一个绝妙的比喻:“用不着说,我们对于这个让步是会加以利用的,我们决不会谢绝从乌鸦那里夺来的硬壳果,然后又用这同一个硬壳果去砸碎乌鸦的头。”(引自阿尔然诺夫:“斯大林全集第一卷论国家与法律”—一九五○年中苏友好二卷八期第二二页)中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和革命战士们在向当权的反动统治阶级作合法斗争时,就是正确地运用了这个策略。有些人硬把这种情况拉出来作为一种论据,硬要革命的人民在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仍然援用已被推翻的统治者的旧法律,如果不是有意地为保存国民党的伪法统而缠讼不清,就是没有把自己的脑筋随着中国人民的大翻身而翻过来。
“废除了旧法,新法不能相应地产生,就会无法可司,引起社会秩序大乱。”这是一种危言耸听的胡说。请看: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之后,社会秩序何尝大乱?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秩序的安定,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所望尘莫及的。虽然我们的革命新法制至今还不十分完备,但有关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单行法规,大体上都已有了;或者已有纲领、政策、决议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创造出来并为人民所确认的成例可循。如果说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现在还有些“乱”,那倒是事实。其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有些人还在或明或暗地沿用反动的旧法来“司”人民的事,以致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必须把一切反动的旧法统的残余影响从我们人民司法机关中彻底地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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