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8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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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黄旗大营的蒙族人民,他们正在听取佐(相当于区)人民代表先吉米托普传达佐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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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
周恩来总理等抵莫斯科
莫洛托夫等在中央飞机场欢迎
【新华社莫斯科十七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首席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于十七日到达莫斯科。同来的有:政务院副总理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富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粟裕,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部长王鹤寿,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秘书长宋劭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员刘亚楼,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副司令员罗舜初,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副司令员邱创成,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汪道涵,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副部长王诤,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政治秘书师哲,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司长徐以新,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陈家康。
到中央飞机场欢迎的有: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莫洛托夫、米高扬和布尔加宁,苏联外交部部长维辛斯基,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库米金,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潘友新,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雅斯诺夫,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巴夫洛夫,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米古诺夫,陆军准上将马里宁,海军少将雅克武列夫,空军中将布列柯,莫斯科卫戍司令西尼洛夫中将,苏联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司长费多伦科,苏联对外贸易部东方司司长斯拉特科夫斯基,苏联外交部交际司副司长巴斯托也夫。
在机场欢迎的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张闻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大使馆的人员,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布拉果耶娃,蒙古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伊丹甲布,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佐克拉顿,缅甸联邦驻苏特命全权大使宇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林海,越南民主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阮良朋,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大使达列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苏外交使团团长阿贝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苏特命全权公使纳塔奈利,阿富汗临时代办阿斯拉夫汗,波兰临时代办波果雷列斯,印度临时代办甘迪维亚,捷克斯洛伐克临时代办埃茨尼。
飞机场上排列着仪仗队,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国歌。飞机场上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国旗。
在中苏边境上,代表团受到苏联外交部交际司司长库拉仁科夫的欢迎,并陪行到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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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恩来总理在飞机场发表讲话
【新华社莫斯科十七日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周恩来总理抵莫斯科时在飞机场上发表讲话如下:亲爱的同志们:
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诸同志,奉毛泽东主席之命,来到莫斯科,我们感到非常荣幸。
中苏两国在一九五○年所签订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说明了中苏两大国人民的深厚的牢不可破的友谊。人们都能够从事实上看得很清楚,我们这个强大的不可战胜的同盟,对于保障远东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起了极其伟大的作用。
中国人民用最大的热情,欢欣庆祝我们伟大的盟友苏联在共产主义建设中所获得的辉煌的胜利。中国人民深深知道,这种胜利不仅是属于苏联人民的,而且是属于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因为这种胜利,大大地增加着保卫世界和平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推翻外国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的三年时间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正确领导,由于全国人民的努力,又由于苏联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援助,曾经不断地克服国内外的种种困难,业已在国家建设的各方面,获得了重大成就。今天我在这里代表毛泽东主席、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感谢苏联政府和人民在斯大林大元帅领导之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作的兄弟般的大公无私的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这次来到莫斯科,是为了继续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并商谈各种有关问题。我深信,中苏两大国的友好合作的继续发展,必然对于中苏两国人民的和平建设事业,以及对于全世界人民的和平建设事业,都将有更重大的贡献。
中苏友好同盟合作万岁!
中国人民的挚友、世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斯大林同志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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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代表团首席代表、代表及顾问
【新华社莫斯科十七日电】八月十七日抵达莫斯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组成如下:
代表团首席代表周恩来;代表团代表为:陈云、李富春、张闻天、粟裕;代表团顾问为:王鹤寿、陈郁、宋劭文、刘亚楼、罗舜初、邱创成、汪道涵、王诤、师哲、徐以新、陈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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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特令公布施行。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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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
(二)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
(三)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
(四)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依照行政区域为范围,在市、县建立市、县工商业联合会;在省建立省工商业联合会;在全国建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之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
(一)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以本市、县区域内的国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之工商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会员;手工业者、行商、摊贩得个别地或集体地加入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二)省工商业联合会以县、省辖市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省级机构及省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
(三)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省、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及相当于省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的全国总机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
(四)对工商界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得被邀请参加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享受会内各项辅助及福利事业之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市工商业联合会得在区设立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分会。
第十条 县工商业联合会得在县属较大集镇设立分会或办事处;在工商户不多的小集镇可设立工商小组。
第十一条 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手工业者、行商于必要时得在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分会下,组织区手工业者联合会、区行商联合会;摊贩得按区或按市场组织联合会及分编小组。
第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为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会员代表在全国和省由所属地区组织和直属会员推选之,在市、县应依所属地区组织和行业组织选举或推选之,必要时并得辅以特邀方式。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本照顾各地区、各行业、工业与商业、公营与私营、大、中、小户的精神,协商决定之。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须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筹备委员会进行筹备,然后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制订章程,选举执行委员会,始告成立。
筹备委员会在工商业联合会未成立前,代行工商业联合会之职权。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三)听取、审查、通过工作报告及预决算;
(四)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监察委员;
(五)议决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设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组织之,其职权为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办理会务并对外代表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由执行委员互选,亦得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之。
执行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互选组织之,其职权为代表执行委员会办理日常会务。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得设立监察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组织之,其职权为监督与检查会务。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订立章程,依本通则之规定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二)任务,(三)会员,(四)
组织,(五)经费等项。
第十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委员名册,应于成立或改选后十五日内呈报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经费,由会员合理负担,其缴纳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决定之。
第二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因举办事业,经执行委员会议决提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呈请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后,得征募事业费。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收支账目,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报告并公布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公布前各地区已经成立工商业联合会者,其所制定之章程如与本通则有抵触时,应根据本通则修正之。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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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方人士揭穿美方叫嚣轰炸朝鲜城市的阴谋
指出美方破产的“军事压力”所剩内容仅是屠杀朝鲜妇孺
【新华社开城十七日电】本社特派记者报道:美方最近宣传说将“加紧轰炸”北朝鲜的七十八个城市,此间认为这是华盛顿用长期休会扼杀停战谈判和在会议帐篷外面采取挑衅行为以破坏停战谈判的阴谋的一个主要部分。
目前板门店的关键问题不再是提具体建议,而是履行双方一致同意的停战协定草案的原则。尽管美方采取阻挠手段,使谈判拖了十三个多月,可是包含六十三款的停战协定草案的各条都已得到协议,只要双方一签字,协定就可生效了。现在剩下的最后一个障碍是美方不肯按照已经取得协议的条款的规定,让全部战俘回家过和平生活。
权威人士说:华盛顿的战争策划者越早放弃他们怀抱着的在谈判席上强迫我方接受他们条件的幻想,朝鲜停战就越早可以取得。逃会的破坏策略也好,所谓军事压力也好,都不能使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向美国强迫拘留战俘的要求“屈服”,这些战俘中有一万三千多名中国战俘。
权威人士指出:美国军队在和被解放了的亚洲人民第一次大规模的军事交锋中已经打败了。他们的侵略计划在朝鲜已被粉碎了。如果他们坚持破坏停战谈判并摧毁朝鲜停战希望的话,问题是他们准备陷入到失败的泥淖里多么深。
美国关于轰炸的宣传中不肯向世人道破的极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轰炸主要是对付北朝鲜平民的。
美国政府所进行的干涉战争已变成对后方的朝鲜老弱妇孺进行的战争。前线上的美军部队不敢向工事坚固、火力日益强大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进攻,因为美军所遭受的伤亡是惨重的。
美方代表在最近的代表团行政性会议上以战俘的生命进行政治敲诈没有成功。现在,他们企图以赤手空拳的朝鲜妇孺的生命来达到华盛顿不可告人的目的。根据到今年五月为止的不完全数字,已有一万八千名十四岁以下的朝鲜儿童死于美国轰炸之下。最近,在美国对平壤进行的大吹大擂的轰炸中,有一万多平民被炸死和炸伤,其中大多数是妇孺。这就是“纽约时报”社论所说的“我们的空军能毁灭多少就毁灭多少”。
人们从下面的突出事实中可以看到美方大规模轰炸屠杀平民是多么卑怯。
(一)两年多的战争证明了美国空军随便怎样轰炸和扫射都不能切断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交通与供应线。范佛里特也不得不承认轰炸与扫射并不能制止朝中方面军事实力的增长。美国在这个失败了的尝试中特别在过去两个月内蒙受了在兵员和飞机方面的惨重损失。他们空军的损失越来越大,这说明了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强大的高射炮火与日益壮大的空军使美国空军袭击军事目标变成了很危险、代价很大的事情。
(二)五角大楼已承认美国在地面上的脆弱。美军打不到鸭绿江,而且被逐回三八线。他们在去年夏季与秋季的攻势中遭到了悲惨的失败,损失重大,从那以后他们在战场上一直毫无进展。
(三)在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强大的海防炮与部队面前,美国海军已证明起不了作用。美国最近的消息不得不承认损失了四艘战舰,一艘航空母舰受重创。
人们从以上这些可以看到,美国的破了产的“军事压力”所剩下的内容仅仅是滥炸非军事目标、夷平和平城镇与屠杀朝鲜妇孺而完全置日内瓦公约于不顾。
此间指出:强行使停战谈判休会、屠杀朝鲜妇孺与轰炸扫射中国城市的挑衅行动等等,使美国向全世界暴露了他们并不愿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剩下来的唯一的一个战俘问题。美国的这些挑衅行动是华盛顿扼杀停战谈判与扩大战争的阴谋的一部分。中朝人民识破这个阴谋,并紧密团结起来,予狂妄的美国侵略者以坚决的打击,直到它不得不放弃它的阴谋计划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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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机十六日又违反协议连续飞越会场区
【新华社开城十七日电】美方军用飞机又一次违反协议,在八月十六日下午七时四十五分至七时五十五分,连续飞越板门店会场区。这一违反协议事件经双方安全军官共同调查证实。我方首席联络官张春山上校十七日就此事对美方首席联络官提出抗议。自美方首席代表哈利逊采取连续长期休会的破坏朝鲜停战谈判策略以来,这是美方军用飞机第五次违反协议飞越会场区。另外四次是在八月四日、十日、十一日和十二日。虽然证据确凿,但美方除勉强承认十日和十一日两次事件的责任外,对四日的事件仍矢口抵赖,而对十二日的事件则至今未作处理。美方在承认十日、十一日两次事件时,照例表示“遗憾”,并且承诺“将继续努力避免这类事件的重复发生”。但是话犹未已,美机违反协议的事件又连续发生。此间人士指出:美方这种毫无信义的行为,显然是破坏停战谈判的卑劣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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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庆祝印尼独立七周年
印尼代办举行招待会
【新华社十七日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代办伊沙·玛蒂于十七日在北京举行招待会,庆祝印度尼西亚独立第七周年纪念日。
应邀出席的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首长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晗等二百余人。
应邀出席的还有各国驻华使节及外交官。
招待会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又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外交部长,在十三日分别致电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加诺和外交部长慕加多,祝贺印度尼西亚独立第七周年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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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气象台继续发布台风警报
【本报讯】据新华社讯:中央气象台十七日发布台风警报称:
十七日晨二时台风中心位于浙江定海东南东三百华里处,强度略减。上午八时台风中心位于上海东南东三百五十华里处,强度继续减弱。下午二时台风中心位于上海以东约三百华里处。十七日晚八时,台风中心位置在上海东北约五百华里处(北纬三十二点五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中心附近最大风速约每小时二百五十华里,距中心七百华里处,风速可达每小时八十到一百一十华里。目前台风中心正以每小时三十五华里的速度向北北东方向移动,江苏、浙江沿海威胁渐减,山东半岛南部及黄海地区威胁增加,风向东北,风速可达每小时一百到一百四十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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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说明
(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在政务院第一百四十七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并经同次会议批准)
中央私营企业局局长 薛暮桥
今天我代表中央私营企业局,提出我们所起草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希望核准公布。现在为着便于讨论,我把我们起草这个通则时曾经研究过的几个问题,和这个通则的基本精神,来向政务会议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首先是工商业联合会的性质和任务问题。组织通则第一条就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这里所谓各类工商业者包括着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等。在这各类中间,不言而喻私营工商业者占着多数,他们比国营企业和合作社更需要通过这样一个组织,来与政府密切联系。所以在各地的工商业联合会中,私营工商业者人数最多。这是符合于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的。但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私营经济不可能离开了国营经济和合作社而单独繁荣。私营经济需要国营经济来领导和帮助,并需要与合作社分工合作。因此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亦应参加工商业联合会,并在这个组织中担负一定的责任。
现在我们的工商业联合会与过去的旧商会不同,它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各类工商业者的组织,它担负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另一方面是“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此外它还应该“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以上各项任务,都是符合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亦符合于工商业者自身的利益的。私营工商业如果遵守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符合于国家总的经济计划,是可以健全发展的;这是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私营工商业所必须遵循的道路。因此工商业联合会有责任用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来教育私营工商业者,并引导他们朝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
其次是如何使大中小工商业者各得其所。应该承认,大工商户特别是大工厂职工多,产量大,技术高,在经济上确占重要地位;但中小工商业户则因户数众多,亦应予以适当的照顾。解放前的旧商会常常是由少数上层大户把持包办,中小工商业者不但享受不到平等权利,甚至得不到发言的机会。解放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进,大家开始注意到要照顾中小行业和中小企业,特别是在去年十月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周总理提出要使中小工商业者享有平等权利以后,这个问题更引起各地工商业联合会的注意。但两年来的经验证明,在大城市和一般中等城市,由一个工商业联合会来照顾全市的大中小企业,事实上是有困难的。为着解除这个困难,近来在某些城市已成立了工商联的区办事处,通过这些区办事处来联系中小企业。这个办法,部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因办事处不是民主产生的,还不能完全代表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因此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市工商业联合会得在区设立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分会”,成为工商联的一级组织。
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市工商联是全市工商界的统一组织,在政治上、经济上起一般号召、动员和推动的作用,并集中反映工商界各阶层的问题和意见。在经济活动方面,其重点应是全市性和通业性
(即关系两个行业以上的)的活动;在政府对各行业进行加工、订货、代购、包销中,则可起保证和监督的作用。在成立了区一级的组织以后,市工商联便可以较多地反映市一级工商界代表人物的意见,并可以用较多的力量来照顾在全市中占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工商业,而区工商联或区分会则主要照顾本区的中小企业,并成为确能反映中小工商业者意见,和代表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的组织;这样使全市的大中小工商业者真能达到各得其所。区工商联或区分会在组织上受市工商联领导,在有关全市的问题上遵行市工商联的决定和指示;但区工商联或区分会在本区的范围内应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各级工商联均是上下级的关系,它们又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在几万人口的小城市,私营工商业户数不多,大小之间差别不大,矛盾较不尖锐,可以由市或县工商联通过行业组织来直接领导全体工商业者。
第三是同业公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久相沿的组织,过去且是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它们在解放前有更大的封建行会性。解放后有些同业公会得到了初步的改造,特别是“五反”运动对同业公会的改造起着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组织上,同业公会仍然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它代表本行业的各工商户来参加工商业联合会,其经费的收支和干部的任免,均不受工商业联合会监督,这样就破坏了工商业联合会的统一性。所以组织通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以本市、县区域内的国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之工商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会员”;这就是说工商业联合会不再以同业公会为其会员,而直接吸收工商业户为其会员。但这并不是要废弃同业公会这一组织,而是要把同业公会的性质改变,变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的组织。这一改变,为进一步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同业公会在彻底改组后,对处理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组织加工订货,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凡属对国家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对某些经营业务相近,户数不多的行业,可以在工商业者的自愿原则下适当合并。对某些分散的小行业,则可以根据该行业大多数工商业者的自愿,保持同业委员会而不必建立办事机构,遇有问题,由同业委员会来会商解决。如果有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则可召集行业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同业公会下可按业务相近,或按地区组织小组;区的行业小组,受同业公会及区工商联或区分会双重领导。在有区一级组织的大中城市,同业公会主要应是在经济方面的活动,如组织各种加工订货,执行产销计划,评议税负,同业议价等。中小工商业者的一切政治性的活动,应该由区工商联或区分会来领导。他们在执行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关于经济方面的决定发生争执时,也可以由区工商联或区分会来协助解决。
工商业户数不多的小城市可以在工商业联合会下设立同业委员会及同业小组。工商界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活动,除全市(县)性和通业性的应由工商联直接推行外,都可以通过同业委员会来推行。同业小组是辅助同业委员会推行工作的组织,不是一级组织,不可能起独立的作用。
第四是手工业者,行商和摊贩的组织。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手工业者(除已参加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者外)行商和摊贩一般地可不必建立全市性的联合组织,而分别组织到区工商联或区分会之下。在一区之内如果手工业者,行商或摊贩户数很多,也可以建立手工业者,行商或摊贩的联合会(摊贩也可以按市场建立联合会),并得按行业或按地区分编小组。若干城市的手工业者、行商或摊贩已经建立全市性的联合会的,可以维持现状,如无存在必要,在他们自愿结束时即行结束。为着照顾这些小工商业者的利益,在大中城市的工商业联合会内,也可以吸收若干手工业者,行商及摊贩的代表,组织各种专门委员会,来研究和指导他们的生产、经营问题。小城市可以把手工业者、行商和摊贩分别组织到各同业委员会及同业小组中去,也可以让他们建立自己的同业委员会或同业小组。
以上这些规定,目的在使工商业联合会真正成为服从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代表各类工商业者利益的人民团体;在使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大中小行业和大中小企业均能各得其所(省和全国性的组织且应照顾到大中小城市);在加强工商业联合会的统一性,并明确其内部的分工。这是我们在起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时考虑到的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此外条文多系参考各地现行办法规定,没有什么重要变更,所以不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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