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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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今天是我国近代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先生逝世二十七周年纪念日。这是孙中山先生在上海香山路七号的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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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政政字第二十二号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两个文件,业经本院三月八日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兹特公布,望各地遵照试行。在试行中,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如有认为须要补充、修改之处,应报告本院审核批准。
这两个文件,对于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违反政府法令的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犯的严重错误,都已按其情节轻重、坦白检讨的态度,分别定出不同的处分;同时,两个文件又充分地体现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这是符合于当前的实际的,是正确的。这两个文件发布以后,对于所有尚未坦白或坦白尚未彻底的贪污、盗窃分子仍应彻底揭发、检举,不得因大多数的问题已转入处理阶段而稍有放松,以致影响反贪污、反盗窃斗争任务的彻底完成。
伟大的“三反”和“五反”运动,教育了国家工作人员,教育了全国人民,并将在全国范围内,肃清旧社会的污毒,树立新社会廉洁朴素的风气,使全国人民更加团结,使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
在“三反”和“五反”运动结束以后,国家建设工作即将迅速地转入新阶段。过此以后,不论任何人,如再有此类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的行为,均将视为危害国家建设事业,定予从严惩处,绝不宽贷。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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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
(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批准)
目前,全国范围内专区以上机关中及团以上部队中三反斗争任务,即将基本完成,为了正确地、统一地处理运动中所发现的有关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处理方针
对于在三反运动中所揭发的贪污分子的处理,必须采取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大多数情节较轻或彻底坦白,立功自赎者,从宽处理;对少数情节严重恶劣而又拒不坦白者,予以严惩。对浪费及官僚主义问题的处理,亦应以严肃态度,分别情况,予以适当解决,以教育干部,团结群众。只有这样,才能严肃国家法纪,保持与发扬廉洁朴素的、密切与群众结合的革命工作作风。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有利于国家今后的建设工作。
第二、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
一、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应采取如下分类办法:
(甲)凡贪污未满一百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并不予行政处分。其中虽有情节较重,但仍能彻底坦白、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者,亦可免以贪污分子论处,并免予行政处分。以上两种情况,除自动退回贪污款物外,一般可不予追缴。其中如有顽固抗拒坦白,或情节严重恶劣者,仍应以贪污分子论处,给以适当行政处分,酌退贪污款物。
(乙)凡贪污超过一百万元、未满一千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但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并酌退贪污款物。其中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惟须酌退贪污款物。此类贪污分子中如有顽固抗拒坦白,或情节严重恶劣者,应受刑事处分。
(丙)凡贪污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但均应尽可能追缴贪污款物。
(丁)凡贪污超过一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采用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办法。在执行时,一般应根据贪污分子坦白认罪的彻底程度及参加三反斗争检举立功等条件,从宽处理,责其在工作上立功自赎,尽量少用开除办法,以免无法生活,流浪社会,影响治安。其受撤职处分者,在本机关如无法留用,应由人事机关另行分配工作或集中训练,改造转业。
三、刑事处分,除免刑者外,采用机关管制(一年至二年)、劳役改造(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办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缓刑。受机关管制处分者,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受劳役改造处分者,集中在适当地点和适当部门实行劳动服务。宣告缓刑者,有期徒刑缓刑,可不关押,改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以观后效。无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刑两种,均应实行关押,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四、计算贪污违法时间,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但其中贪污情节严重恶劣者,或带有一贯性者,或民愤甚大者,可追查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贪污案件,如情节严重恶劣必须处理,或民愤甚大而为人告发者,可作专案处理。
五、对于贪污分子退赃办法,另作具体规定。
第三、对浪费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的超支与铺张浪费
(甲)合理的超支,即为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所必需的超支。这种超支有些是由于过去所规定的制度不合理或不完善而产生;如其超支的情况与同等干部的生活水平比较大体相等,且又已经过适当的领导机关批准,则应认为合法;如未批准,应认为手续不完备,可补办手续,不应算作浪费。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与财政可能,修订这种制度。
(乙)半合理的超支,虽为个人生活与工作所需要,但其超支的情况过高于同等干部一般生活水平,即便事前或事后经过批准,但其中浪费部分,仍须进行检讨。
(丙)个人生活与工作上铺张性的超支,应作为浪费,必须深刻检讨,立即改正,今后应切实遵守制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批评。
(丁)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挥霍性的超支,不仅是严重的浪费行为,其中且有属于腐化性的享受,接近贪污的性质,除应进行严格批评、交出多余物品、立即改正外,并须酌予行政处分。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作专案议处,酌予刑事处分。
二、集体生活的超支与铺张浪费
(甲)集体生活合理的超支,如干部福利,家属补助,机关必须的招待,工作上必要的设备等,虽有超支,但属合理,不应作为浪费。今后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修改或建立这种制度。
(乙)集体生活不合理的超支,如带铺张性的会议招待、应酬,过分的机关购置、陈设、建筑等,均属浪费,主管人员应做深刻检讨,立即改正。其情节严重者,主管人员酌予行政处分。
三、业务上的浪费
(甲)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经验,负责人虽努力工作而仍然造成业务上的浪费,如建设方面和事业费使用上的浪费和损失,其错误应严加检讨,不许再犯。
(乙)由于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管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而且并无不可克服的困难,其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除应严格检讨外,须酌予行政处分。其情节严重因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可作专案议处,酌予刑事处分。
四、对于浪费问题,一般不宜于追查过远,应依据三反斗争开展前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处理步骤及批准权限问题
一、为使各机关、部队、学校及国营企业在目前三反斗争中能迅速解除绝大多数小贪污分子的顾虑,以利于进行教育改造,并便于集中力量在三月份基本完成专区以上机关中和团以上部队中的三反斗争任务,各地均应于三月二十日以前,将不算作贪污分子的人员基本处理完毕,并争取将较易处理的只受行政处分的贪污分子处理一批。
在前述两批人员处理后或在各级三反斗争基本完成时,再逐步处理浪费问题。
二、对于凡不算作贪污分子及只受行政处分的贪污分子的处理,均可依照下列办法解决:首先召集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所有因贪污嫌疑或贪污而被暂行管制者),以各级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名义宣布对贪污、浪费问题处理的各项原则,切实向群众说明上述政策,然后经过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准备,机关分组评议,领导批准,再开大会宣布。
其中行政处分的批准权,一般采取直接上级批准制,惟撤职、开除处分,应隔两级批准。
三、对于凡应受刑事处分或免除刑事处分的贪污分子的处理,无论党、政、军、民、学工作人员,均应依据本规定,经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进行准备,然后在法院或军法部门的领导下,由适当的行政单位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审判。对这批受刑事处分的贪污分子及前述未处理完毕的受行政处分的贪污分子的处理,各单位应争取在四月底基本完成。
关于刑事处分的批准权,一般采取隔一级批准制,惟无期徒刑和大贪污犯免刑的批准权,应隔两级批准;所有判处死刑者,均应由中央及大行政区批准。
第五、克服官僚主义错误问题
关于官僚主义错误问题,在三反运动中,首先由于进行了首长带头,层层检讨,群众批评,继而由于从各方面揭露了贪污、浪费现象,不法工商业者向国家机关猖狂进攻的事实,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中的许多缺点,各级大多数的领导干部,已从思想上工作上深刻地体验到官僚主义错误对于国家事业危害的严重性。因之在三反运动的过程中,领导与群众密切结合的优良作风,正迅速普遍地增长着。
对于犯了严重官僚主义错误的干部,均应予以批评直至处分。其中有些已被撤职或停职者,有些则尚未作最后处理。对于这些干部均应在处理贪污、浪费问题之后,再分别情况,视其反省程度,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至于在层层检讨中,少数领导干部自我批评尚不彻底,群众对之尚有意见者,应在三反运动的建设阶段再作检讨,并作出适当结论。
各单位在基本完成三反斗争任务之后,必须转入三反运动的建设阶段,即是要使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思想,检查各单位业务工作的政策思想,精简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学习、生活的新制度,以期从思想上、作风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洗除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这些污毒,树立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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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长彭真三月八日在政务院会议上的报告总理、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在北京市工商界中进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运动,现在已到了实行处理的阶段。为了使运动完满结束,需要对各类工商户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和办法。我们制定了一个“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现在报请政务会议加以审查批准。
这个文件根据北京市目前已查明的私人工商业者违法的情况,在五反目标下,将私人工商户具体划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半违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前些日子我们曾将私人工商户划分为四类,现在觉得应分为五类,即将守法户一类改为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两类,其他三类不变。
这样的划分,更合理些,可以避免在具体处理时发生偏差。这五类包括资产阶级,也包括小资产阶级的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这些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不雇工人店员,但有些人家带了学徒,这种工商户在北京市五万工商户中约占了一万九千户,即约占工商户总数百分之三十八左右。他们中有许多是守法的,也有许多是基本守法部分违法的,也有少数是属于半守法半违法的,并有极少数是严重违法的。我们在五反中分类处理时,是把他们包括在内的,他们也要求对他们的问题加以处理。
一、关于处理问题的五条基本原则
我们处理问题,是根据毛主席所指示的五条基本原则,即“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现在我就北京市五反运动的实际情况和文件中的规定,对于这五条基本原则作若干说明。
“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根据这条原则,我们规定除了拒不坦白和情节特别严重者外,偷税漏税、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补退;其他各项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只对大量隐匿侵吞敌伪财产,从日本投降之日算起。经过了这次普遍深入的五反运动,如果今后工商户再有违法行为,那就多半是属于不知悔改和累犯的性质,就要从严处理了。
“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北京市工商户除摊贩外,总数是五万户。其中有三万户,其违法所得均在二百万元以下。在这三万户中又有两万户的违法所得每户在五十万元以下。如平均以二十五万元计算,这两万户的违法所得总额不过五十亿元。另一方面,我们现在已经查出并且大体结案的一亿以上的违法户是一、七二一户,每户的违法所得平均约十亿。他们每五户的平均违法所得即等于上述两万户违法所得的总额。从这里可以判明,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工商户,虽然数目很大,但向国家人民进攻最猖狂,对人民和国家、社会事业(特别是国防军事设施)危害最大、违法性质严重恶劣的,却是其中的少数不法资本家。因此,对多数从宽,对少数从严,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这个文件中,对于彻底坦白、检举立功的,除罪大恶极者外,都从宽减轻一级处理;凡拒不坦白、抗拒运动的,除情节轻微者外,均从严加重一级处理。
“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对于当前的国计民生来说,私营工业较私营商业利处较多害处较少,普通商业较投机商业又利处较多害处较少。投机商业只有害处,没有好处。因此,在处理时,必须实事求是,按照这两条原则,加以分别对待。这两条原则也和上述其他原则一样,是贯穿着整个文件的。有人说我们是
“只计利害,不讲是非”,这是不对的。对于人民来讲,对于国计民生的利害关系,同时就是是非关系,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五类私人工商户划分的基本标准
分类的基本标准,是有无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大小,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例如划入守法户的,是根据政府已有材料和他们本人的具结,估计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划入基本守法户的是基本守法而有部分违法行为的,其违法所得,一般在二百万元以下,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偷税漏税和性质轻微的偷工减料。列入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的则不同,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对国家人民有严重的危害作用或有极严重的危害作用,或其他性质极为恶劣的。其中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主要界限是:严重违法户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到完全违法的程度,他们还有部分守法的一方面;完全违法户则没有任何守法的成分。介乎这守法户、基本守法户与严重违法户、完全违法户之间的就是半守法半违法户。
分类的另一个标准,就是违法工商户在五反运动中是采取坦白悔改的态度还是采取拒不坦白怙恶不悛的态度。
根据这个文件中所定的标准和我们现在已有的初步材料来划分,北京市私人工商户五○、○○○户中,约有守法的五、○○○户,即占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的三○、○○○户,即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违法的一二、五○○户,即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严重违法的二、○○○户,即占百分之四左右;完全违法的五○○户,即占百分之一左右。在完全违法户中,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审讯中已彻底坦白并愿立功赎罪,最后于补税退财外可以酌判罚金,而不必判刑;另一部分则须判刑。
三、关于行贿问题的处理
在此次五反运动中,发现北京市有很多工商户有行贿行为。除掉小额回扣不算行贿,被勒索而无违法所得者也不算行贿以外,尚有一万三千零八十七户,即约占百分之二十六的工商户有行贿行为。其中行贿一亿元以上者一百六十九户,五千万元至一亿元者一百七十二户,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一百九十五户,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者六百四十二户,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三千一百六十一户,一百万元以下者八千七百四十八户。行贿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如果只处罚少数人而对多数人不予处罚,则失之过宽;如果一律处罚,则受罚的人又将过多。因此,我们决定对于行贿情节轻微的,拟不科罚金,更不判刑,但须给予警告处分,以示严肃。以后再犯,则将从重处理。对于其他有行贿行为的,则按其情节处以罚金;拒不坦白的加重其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加重处刑。
四、这个文件适用的时间
这个文件中所提出的关于私人工商户处理的标准和办法,仅仅适用于此次五反运动中。这是一种适合于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的临时处置办法。在运动结束后,一切仍应按照经常的法规办事。例如以偷税漏税来说,平日偷税者,是按其税种和漏税额处以五倍以下、十倍以下或三十倍以下的罚金;而在本文件中所规定的,实际上凡自动坦白者“只补不罚”,而且是只补一九五一年的。这种处置自然是再宽大不过了。但因为它是和广大群众的运动相结合的,它所处理的又是运动中群众已经实际解决或基本解决了的问题,因此,它是最有效而且最严肃的。它依靠广大群众的轰轰烈烈的运动,在短短的期间解决了平日很久不能解决的问题,它是一种革命的处置,决不能绳之以常法。
五反运动的目的,是在于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取缔他们违法越轨的行为,改造他们的思想,使他们严格遵守人民政府的法令,老老实实地沿着新民主主义的道路前进,而不再有违法越轨或背道而驰的行为。这个文件就是根据这样的精神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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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守法户
迄未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本人也具结保证无违法行为,经审查结果估计无问题者。对于这类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即给以守法户通知书。
二、基本守法户
(甲)根据本人坦白具结及政府已有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主要是偷漏税,或小额偷工减料)总额未满二百万元,经审查结果估计纵有隐瞒,问题不大而又性质不恶劣者。
(乙)违法所得总额超过二百万元,但情节轻微,并彻底坦白者。
对于以上两种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其违法所得总额未满二百万元者,一般免退,少数情节较重者酌退一部;其违法所得总额超过二百万元者,只令其退出超过部分;并均给以基本守法户处理通知书。
三、半守法半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总额超过二百万元,其违法行为除使国家、人民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以外,无其他严重危害作用者。
(乙)情节虽较严重,但在“五反”中已彻底坦白并立功赎罪者。
对于以上两种半守法半违法户的处理办法是“补退不罚”,并给以半守法半违法户处理通知书。
四、严重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数量较大又有严重危害作用者,或虽无严重危害作用,但拒不坦白者。
(乙)完全违法户,但尚非罪大恶极,且已彻底坦白,并有立功表现者,得减轻其处罚,列入本类工商户。
对于以上两种严重违法户的处理办法,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情节酌处罚金。
五、完全违法户(即极严重违法户)
(甲)对于国家社会建设事业(特别是国防军事设施),或人民安全有极严重危害作用的盗窃犯。
(乙)集体盗窃案的组织者和大盗窃犯。
(丙)藉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牟利,使国家人民遭受极严重损失,或有其他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者。
(丁)有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坦白或抗拒运动者。
对于以上四种完全违法户的处理办法,应予法办,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其情节从重处以罚金,或判徒刑,最重者可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六、关于行贿行为的处理
除在公平交易中的小额回扣或被勒索而无违法所得不应认为行贿者以及虽属行贿但情节轻微者外,其他凡有行贿行为者,应按其情节处以罚金。拒不坦白者,应加重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加重处刑。
七、关于违法行为的追算期限
偷税漏税、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补退。但拒不坦白及情节特别严重者,得酌情令其补退一年半或二年,二年半或三年。其他各项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惟隐匿侵吞敌伪财产,应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隐匿侵吞敌伪财产的数量不大,并对国家无严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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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务院举行扩大会议
【新华社十一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于八日下午扩大举行。会议在听取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刘景范秘书长和北京市彭真市长所作的报告(另文发表)后,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此外,会议通过了任免案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案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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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大使权五稷拜会周恩来外长
【新华社十一日讯】新任朝鲜驻华特命全权大使权五稷偕参赞崔英于十一日下午六时赴外交部拜会周恩来部长,商谈呈递国书事宜。在座者尚有: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陈家康及交际处副处长魏宝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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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和平委员会委员长韩雪野昨天抵达北京
【新华社十一日讯】朝鲜拥护和平全国民族委员会委员长韩雪野于十一日由莫斯科乘机抵京。前往机场欢迎者有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秘书长刘贯一,朝鲜大使馆参赞金国辅,及朝鲜名舞蹈家崔承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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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开业
【新华社拉萨十一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已在二月二十二日正式开业。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张经武将军和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司令员张国华将军、第一副司令员兼西藏地方政府噶伦阿沛·阿旺晋美都亲自前往参加了该办事处的开业典礼。前往祝贺的有拉萨市的藏、回、汉各族商人代表八十多名,和住拉萨的外侨商人代表。
开业典礼上,张经武和张国华两将军讲话说: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的成立,使西藏人民将在经济生活上获得有力的帮助。张国华将军在讲话中特别向外侨商人说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是欢迎跟友邻各国人民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的。阿沛·阿旺晋美在讲话中对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给予重大的希望,他说:在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今后西藏地区的经济建设事业一定会得到飞跃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办事处的成立,受到西藏人民的热烈祝贺,拉萨的各族商人纷纷前往该办事处办理汇兑手续。在开业后几天之内就汇出五十多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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