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8月16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美英对日和约草案
【新华社十六日讯】美英两国政府于七月十二日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原文如下:
序文
各盟国及日本决定,他们此后之关系将是有主权的平等国家间之关系,在友好的结合下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他们共同的福利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愿缔结和约,借以解决一切由于他们之间存在之战争状态所引起而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借以使日本实现下列志愿,即:加入联合国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联合国宪章之原则;致力于人权共同宣言的目的之实现;设法在日本国内造成安定及福利条件,一如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规定,并已由投降后日本立法所创始者;并在公私贸易及商业方面,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公正惯例。
各盟国对于上节所述日本之志愿表示欢迎。
因此,各盟国及日本同意缔结本和平条约,为此各派签名于后之全权代表,经将其所奉全权证书提出校阅,认为妥善,议定下述条款:
第一章 和平
第一条
每一盟国与日本间之战争状态,应依照本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该盟国与日本间所缔结之本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
第二章 领土
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一九○五年九月五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带任何部分,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之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
己、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琉球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火山群岛——译者注:火山群岛即琉璜群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水,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第四条
甲、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区域内的财产及对于此等区域之现在行政当局及居民(包括法人)的要求,包括债务,以及此类行政当局及居民对日本及其国民同样情形之处理,应由日本及此类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办法。任一盟国或其国民在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区域内之财产,若尚未归还,应依其现状予以归还。(本约所称“国民”一词,包括法人在内)
乙、为日本所有之连接日本与依照本约脱离日本统治的领土间的海底电线应平均分配之。日本保留在日本之终点及与其相联电线之一半,该脱离之领土保留其余电线之一半及与其相联之终点设备。
第三章 安全
第五条
甲、日本接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定的义务,特别是左列各项义务:
(一)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二)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并于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
乙、各盟国确认在其对日关系上,将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原则为准绳。
丙、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
甲、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迟于本约生效后九十日之期。但本项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
乙、所有曾供占领军使用、并于本约生效时仍为占领军所占有而未予补偿之日本财产,除相互协定订有其他办法外,均应于本约生效后九十日内归还日本政府。
第四章 政治及经济条款
第七条
甲、各盟国在本约对于该国及日本相互间生效后一年内,通知日本,其在战前与日本所订之双边条约,何者愿予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除仅应予以必要之修正,俾与本约相符外,应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应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重行生效,并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有未经依照上述方法通知日本之条约,应认为业已废止。
乙、依照本条甲项所作之任何通知中,得将由通知国所负有国际关系责任之任何领土,置于某一继续实施的或恢复的条约之效力范围以外,倘愿停止该项除外时,则自通知日本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停止之。
第八条
甲、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日本并接受为结束前国际联盟及国际裁判常设法庭所订之各项协定。
乙、日本放弃其由一九一九年九月十日圣日尔曼各公约、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日蒙得娄海峡协定、以及一九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洛桑条约第十六条所取得之一切权利及利益。
丙、日本放弃其由下列各条约所取得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并解除由各该约所发生之义务:一九三○年一月二十日德国与各债权国间之协定及其附件,包括一九三○年五月十七日之信托协定,一九三○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国际清算银行之协定及国际清算银行规程。日本将于本约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其放弃本项所称之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一事通知巴黎外交部。
第九条
日本将与愿意谈判之盟国迅速进行关于规定或限制公海捕鱼及保护与发展公海渔业之双边及多边协定之谈判。
第十条
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译者—按即辛丑和约)及其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第十一条
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
甲、日本宣布准备立即与各盟国进行缔结条约或协定之谈判,借以将其贸易、航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置于稳固与友好的基础上。
乙、在有关条约或协定尚未缔结之前,日本将在本和约生效之时起四年期内:
(一)对于各盟国及其国民、货物及船舶给予以下各项待遇:
(子)在关税、捐税、限制及适用于有关进出口货物或其他规章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丑)关于船运、航行及进口货物以及关于自然人与法人及其利益给予国民待遇。该项待遇,包括关于赋课、征税、诉讼、订立及执行契约、财产权,参加依照日本法律所设立之法团以及一般的从事各种商业及职业的活动。
(二)保证日本国营贸易企业之对外采购及销售,应仅基于商务的考虑。
丙、但无论任何事项,日本所应给予某一盟国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应仅以该有关盟国关于同一事项所给予日本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之程度为限。上文所包含之互惠原则,其涉及某一盟国任何本部以外领土之产品、船舶与法团,及在该领土内有住所之人民,及涉及某一具有联邦制度之盟国之任何一州或省之法团及在该州或省有住所之人民者,应依照在该领土、州或省所给予日本之待遇决定之。
丁、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某项差别待遇办法系基于引用该项办法一方之商约中所通常规定之一项例外,或基于保护该方之对外财政地位或支付平衡之需要(除涉及船运及航行者外)或基于切要的安全利益之需要,则此等差别待遇办法,不得视为对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有所损害。但以该项办法适合于情况,而非出以武断或不合理之方式为限。
戊、本条乙项所规定之日本义务,不得因本条约第十四条所规定任何盟国权利之行使而有所影响。该条各项规定,亦不得了解为限制日本因本和约第十五条所承担之义务。
第十三条
甲、日本遇有任何一盟国或数盟国请求缔结关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时,应立即与该盟国举行谈判。
乙、在未与某一盟国缔结该项协定前,日本在四年期内,应给予该盟国以不低于在本条约生效时,该盟国等所行使之航空运输权利及特权之待遇,并应在经营及发展空运业务方面,给予完全平等之机会。
丙、日本在未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加入该约之前,对于该公约内所适用于国际航空交通之条款,应予施行,并对于依照该公约条款作为附件规定的标准、办法及手续,亦应予以施行。
第五章 要求及财产
第十四条
甲、兹承认,日本虽在原则上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付予赔偿,但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缺乏付予盟国以适当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的能力。然而
(一)日本将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以求利用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对各该盟国贡献的其他服务上的技能与劳作,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的费用。此项办法应避免以增加的负担加诸其他盟国。当需要制造原料时,应由各该盟国供给,借免以任何外汇上的负担加诸日本。
(二)
一、每一盟国应有权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法处置下列一切财产、权利及利益:
(甲)属于日本及其国民者;
(乙)属于日本或其国民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丙)属于为日本或其国民所有的或控制的团体者,而该项财产在本约生效时即受该盟国的管辖者,但以下各项除外:
(子)在战争期内,经有关政府准许,在未经日本占领的盟国领土内居住之日本国民之财产,但遇有财产其所在地政府于该时期内所施行的处理办法,对其该地的其他日本国民的财产,未曾普遍适用者,则不在此列。
(丑)属于日本政府所有并为外交或领事目的使用的一切不动产、家具与固定设备,私人家具与设备,以及其他非投资性质的、且为执行外交及领事职务所经常必需的私人财产;
(寅)属于宗教团体或私人慈善机构,并纯为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的财产;
(卯)有关国家在本约生效前,因与日本恢复商业及金融关系后而产生的财产权利,但在违反有关的盟国法律之交易中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在此列;
(辰)日本或其国民的债务,对于日本境内有形财产的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对于依照日本法律所组织的企业的利益或其任何有关的书面证据,但此项除外应仅适用于日本及其国民以日本货币计算之债务。
二、以上(子)款至(辰)款的例外提及财产应予归还,但为保存及管理此项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得予扣除。如任何此项财产已被清算则应归还其清算所得之款。
三、上述对日本财产的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权利,应依照有关的盟国之法律行使之。该日本籍所有人应仅具有那些法律所给予他的权利。
四、各盟国同意对日本商标及其文学上与艺术上的财产权利,予以依每一盟国情形许可范围内的优遇。
乙、除本约另有规定者外,各盟国兹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盟国及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国民在作战过程中所采行动而产生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国对于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甲、各盟国及其国民,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间之任何期间,所有在日本之有形及无形财产及一切权利或任何种之利益,经于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提出请求者,日本应自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之,但如所有人未经胁迫或诈欺而业已自由处理者不在此列。此项财产应予归还,并免除因战争所加予之负担与费用,归还时亦不需任何费用。所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请求发还之财产,日本政府得自行决定处理。如此项财产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系在日本境内而不能归还或已遭损坏者,则当依日本议会于一九五一年×月×日制定之第××号法令给予赔偿。
乙、关于在战时遭受损害之工业财产权利,日本对于盟国及其国民将继续给予不少于一九四九年九月一日生效之内阁命令第三○九号、一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之命令第十二号及一九五○年二月一日生效之命令第九号及各该命令之所有修正所给予之利益,但以此项国民曾在规定之期限内请求此种利益者为限。
丙、
(一)日本承认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存在于日本境内有关盟国及其国民已出版或未出版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在该日以后继续有效,并承认在该日以后由于日本在该日仍为缔约国之任何公约或协定之效力而在日本产生的权利,或若不是因为战争而可能产生的权利,不论此类公约或协定在战争爆发时或以后曾否由日本或有关盟国以国内法予以废止或暂停其效力。
(二)不待权利所有人申请及缴纳任何费用,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本约生效日之期间应自其权利正常继续期间内减除之;此项期间,并另加六个月期间,应自一文艺作品为获得在日本之翻译权利而必须译成日文之期限内减除之。
(注:本条甲项将视日本将来通过之法律是否可予接受而定。乙项则假定依有关之内阁命令提出请求,期限可展至一九五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十六条
为对盟国武装部队人员在作日本战俘期间所受过分之痛苦表示赔偿之愿望起见,日本允将在战时中立之国家或与任何盟国作战之国家内的日本及其国民所有之资产或此类资产之等价物移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其清理此项资产,并将所得基金,依其所认为公平之基础,分配予前战俘及其家属。但本约第十四条甲(二)一、(丑)至(辰)各款所述各类资产不在移交之列。并了解,本条关于移交之规定,不适用于现为日本金融机关所有之国际清算银行一九、七七○股份。
(注:日本在泰国资产之法律地位应另予考虑)
第十七条
甲、日本政府经任一盟国之请求,对于日本捕获审检所涉及盟国国民所有权之案件所作之判决或命令,应依国际法原则予以复审及修正,并提供此项案件纪录之全部文件抄本,包括所作判决及所颁布之命令。如该复审或修正显示必须恢复权利时,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于该有关之财产。
乙、日本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任一盟国国民在本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之任何时期,得向日本有关当局提请复审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本约生效之日期内所作之任何判决,而在该案任何程序中,该国民未能以原告或被告之身份为充分之陈述者。如该国民因此项判决而受损害,日本政府应设法使其能恢复在未作判决前之地位,或获得依其情形公允平衡之救济。
第十八条
甲、兹承认,由于战争状态存在前已有之义务与契约(包括有关公债者)及已取得之权利所产生,而系日本政府或其国民应付予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国民,或系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国民应付予日本政府或其国民的金钱债务之偿付义务,并不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对于因为在战争状态发生前发生之财产的丧失或损害或个人的受伤或死亡而由任一盟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或由日本政府向任何盟国政府提出或再提出之要求,应就其案情予以考虑之义务,亦不得视为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本项之规定并不妨碍本约第十四条所授与之权利。
乙、日本政府承认对战前日本国家的外债及随后宣布由日本国家承担之法人组织之债务负有义务,并表示愿早日与债权人就恢复偿付债务一事进行谈判;关于私人战前的要求及债务之谈判予以便利;并对于由此而发生之款项的拨汇亦予以便利。
第十九条
甲、日本放弃日本及其国民对盟国及其国民因战争或因战争状态之存在所采行动而发生的一切要求,并放弃其由于本约生效以前任何盟国军队或当局在日本领土内之留驻、军事行动或其他行动而产生的一切要求。
乙、上述的放弃包括对因任何盟国自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至本约生效之日对日本船舶所采取的行动而产生的任何要求,并包括因在盟国拘留下的战俘及平民所产生的任何要求与债务在内。
丙、在相互声明放弃的条件下,日本政府代表日本政府及日本国民声明放弃其对德国及德国国民的一切要求(包括债务在内),包括政府与政府间的要求及为战时所受损失或损害之要求在内,但下列两项要求除外:
(甲)与在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以前所订契约及所取得的权利有关的要求,及(乙)由于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后德国及日本间的贸易与金融关系而产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日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依照一九四五年柏林会议的议定书中有权处分德国在日本资产之各国所已或所可能决定的对该等资产之处分得以实施。又日本在该等资产未作最后处分之前,将负保存及管理之责。
第二十一条
虽有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仍得享有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甲款二项所规定的利益;朝鲜得享有本约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益。
第六章 争议之解决
第二十二条
倘本约之任何一方认为业已发生有关本约的解释及执行而不能以其他协议方法解决的争议时,该项争议应在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提交国际法庭裁决之。日本及尚非国际法庭规约组成国之各盟国,均将依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五日之决议,向国际法庭书记官长递送一概括宣言,声明对于有关具有本条所提及的性质之一切争议,一般的接受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而毋须另订特别协定。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甲、本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于日本及包括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在内之下列国家中过半数国家业已缴存其批准文件后,即对各该批准国发生效力。(此处将载明下列国家中之业已签署本约者的名称)即:澳大利亚、缅甸、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印尼、荷兰、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美利坚合众国。对于其后批准的国家,本约即于各该国家缴存其批准文件之日起,发生效力。
乙、如本约在日本缴存,其批准文件九个月后尚未生效,任何批准国得于日本缴存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以内以文件通知日本政府及美国政府,使本约在该国与日本间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批准文件应缴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以依照本约第二十三条乙款规定所送达的批准文件及所作通知,通知所有签字国。
第二十五条
本约所称盟国应为曾与日本作战并已签署及批准本约之国家。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外,本约对于非本条所指盟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本约之任何规定亦不得有利于非本条所指盟国而废弃或损害日本之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日本准备与任何签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且对日本作战而非本约签字国之国家订立一与本约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将于本约生效后三年届满时终止。倘日本与任何国家成立一媾和协议或战争赔偿协议,给予该国以较本约规定更大之利益时,则此等利益应同样给予本约之缔约国。
第二十七条
本约应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以本约之校正副本一份送致每一签字国,并以本约依照本约第二十三条甲项规定之生效日期通知各该国。
为此各全权代表签署本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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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参加联欢节青年代表团
与欧美澳廿二国青年代表联欢
各国代表演说保证与中国青年永久友好
【新华社柏林十五日电】参加世界青年联欢节的中国青年代表团,于十三日在柏林电工器材厂大厦和来自欧、美、澳三洲的二十二个国家的青年代表举行联欢会。出席的有法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希腊、丹麦、荷兰、冰岛、挪威、芬兰、奥地利、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国家的青年代表六百多人。中国青年代表团团长冯文彬在会上致词说:争取和平的共同愿望把全世界青年团结起来了。中国青年和全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领导下所赢得的胜利,与世界和平是不可分割的。中国人民正同时在国家建设中及在抗美援朝战线上为和平而斗争。冯文彬最后说:你们回国的时候,请把中国人民和中国青年的和平意愿转告你们国家的人民。
首先发言的法国代表说:法国劳动人民和法国青年毫无保留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和平解决朝鲜战争的建议。法国青年特向中国青年致兄弟的敬礼。
美国青年代表说:“美国青年认为这次和中国青年的聚会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虽然美国青年正被迫在朝鲜前线和中国青年作战,但这里的联欢会却表明了美国和中国青年的保卫和平的共同意志。美国人民和青年已更加了解朝鲜战争的真正意义。中国人民正在以他们在朝鲜的正义斗争帮助美国人民争取和平的斗争。我们保证不受美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进行的任何诽谤的欺骗,我们保证美国青年对中国青年永久友好。”接着,一个黑人青年宣读了六月九日从朝鲜前线寄回来的一封信,信中表示在朝鲜的美国青年兵士不愿和中国青年作战。
一位英国青年代表参加联欢节的一千三百名英国青年和学生向中国青年致敬,他说:“尽管有帝国主义的宣传,我们英国人民和英国青年仍以一切方法表示对中国人民的友谊。最近数月来,对中国和平运动已经澎湃地展开。众多的英国青年都要求缔结五大国和平公约。”
意大利和西班牙青年代表在发言时,都表示愿意加强和中国青年的友谊,以进行反对美帝国主义和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
联欢会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中国青年代表团与各国青年代表交换了礼物,最后并有文艺节目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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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百余万德国青年写信给斯大林
保证捍卫和平到底
【新华社十五日讯】据塔斯社柏林十四日讯:四百一十四万五千八百三十九个德国青年共同署名写了一封信给斯大林大元帅,向他报告:一百余万德国青年已齐集柏林,举行了反对重新武装和争取在一九五一年缔结对德和约的青年和平战士大会。信中保证:德国青年将保卫和平到底。
信中列举德国青年在筹备第三届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联欢节期间为保卫和平而作的种种努力,该信说:自由德国青年联盟在准备联欢节期间,发动了“向伟大的斯大林致敬”的发展新盟员运动。在这个运动中,有三十九万零五百八十三名男女青年和少年参加了自由德国青年联盟和少年先锋队;有一百零五万六千九百九十八个青年学习了“论列宁主义基础”,并且已经把他们所学到的知识实际应用到他们所正在进行的日常的宣传鼓动工作中。民主德国国营工业和农业部门中的青年,在这次运动中超额完成了六百二十万零九千一百九十五个工作日的计划,对完成五年计划作了巨大的贡献。
信中指出:西德的青年和西德的一切进步力量在一起,正在并肩地为争取和平,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死灰复燃的德帝国主义,反对麦克洛埃、阿登纳和舒马赫利用德国青年充当侵略战争的炮灰而斗争,虽然波恩“政府”采取了禁止自由德国青年活动这种迫害手段,但是,西德的进步青年仍然站在斗争的前列。信中说:“美英军队进入西德和帝国主义力量公然采取重新军国主义化措施的严重局面,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倍努力,来消灭战争危险并确保和平。”
给斯大林的信最后说:“亲爱的约瑟夫·斯大林,我们向你保证,我们在德国人民的先锋队、德国统一社会党的领导下,在我们敬爱的威廉·皮克总统的领导下,决心保卫和平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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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加紧利用日本侵朝
日本反动派参加美备战活动日 亟大部分工厂为美军制造侵略武器
【新华社十五日讯】东京消息:自从美帝国主义者侵略朝鲜的战争爆发以来,美国已把日本变为侵朝战争的供应基地,而日本统治阶级则愈来愈积极地在经济上参加美国的战争努力。从战争开始到今年七月二十九日为止,日本公司接到的“特需”订货单已达三亿三千多万美元。
日本大部分工厂都已积极为美国的“特需”订货进行生产。据最近日本报纸报道,为美军制造车皮者有“日本车辆制造”公司(工厂在名古屋及琦玉县的蕨),“火车制造”公司(工厂在东京及大阪),新潟的新潟钢铁工厂,中日本重工业公司在广岛县三原的工厂,日立制作所在山口县加佐登(译音)的工厂,兵库县的川崎车辆公司。为美军制造汽车者有日本制钢公司的赤羽工厂和武藏工厂,“日产”汽车公司(在横滨),富士汽车公司(在神奈川县的追滨),池贝汽车公司(在神奈川县),东日本重工业公司的东京机械制作厂,丰田汽车公司(在爱知县明知)小松制作所的相模原工厂(在神奈川县)。为美军制造坦克的履带者有日本制铁公司的船桥工厂(在千叶县),日立制作所的龟有工厂(在东京)。为美军制造火箭炮弹的弹簧者有“古河电工”公司的日光工厂(在?木县),“神冈金属工业”公司(在名古屋),“日本轻金属”公司(在静冈县榛原)等。为美军制造军舰的特殊钢者有日本制钢公司的新室兰工厂(在北海道)等。为美军制造凝固汽油弹者有立川——加马(译音)公司的加马工厂(在东京),“日产”汽车公司,中日本重工业公司的小江及岩间工厂(在名古屋)等。
此外,东日本重工业公司的横滨造船厂、神户造船厂和川崎造船厂等,经常为美军修理船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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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占领当局命令下
吉田政府扩充警察后备队
【新华社十四日讯】塔斯社十二日讯:东京消息:八月十日,是日本政府奉麦克阿瑟的指示下令组织所谓警察后备队的一周年。在这一年中间,后备队已经成为训练有素的突击队,能够扩大为大规模的军队。后备队由三十七个单位组成,分属四个师管区。师管区的总部分别设在东京、扎幌、伊丹(按在大阪附近)、福冈。警察后备队配备有卡宾枪、轻重机关枪、装甲车。许多单位,特别是驻在北海道的单位,并有野战炮支队,技术、卫生、军需以及信号部队。
据悉,坦克支队现已建立,在不久将来,后备队的每个单位都将有坦克支队。各单位正在受巷战、海岸战斗、反坦克作战的训练。
美国占领当局和吉田政府特别想加强警察后备队。一九五一年六月马歇尔访问日本的时候,他与李奇微及吉田曾获致关于加强后备队的协议。后备队要模仿美国的式样改组,依照美国的战略计划分驻各地,听从远东美军司令部的调遣。七月三日,李奇微曾召见吉田,命令他立刻开始实行这些措施。据悉,吉田向李奇微保证日本政府将再征募一万名“志愿者”参加警察后备队。日本政府已在改组后备队和草拟改换后备队的装备的计划。征募工作已经开始,据共同社消息,后备队长官增原惠吉说:征募工作将在十月一日以前完成。
依照日本政府的计划,上述征募中的部队的核心,将由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前日本陆军军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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