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8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清理资材,核定资金,反对浪费!

  正确编制企业计划才能合理核定资金
中央重工业部办公厅副主任 崔中
全国国营企业已按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开始了清理资产和核定资金的工作。这件工作对于国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改进有着划时期的意义,我们应当以足够的努力把它做好。
中央重工业部华北区直属厂矿,在五、六两月内进行了核定资金的工作〔注〕。根据工作的结果,我们肯定了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核定资金必须与编制企业计划密切结合;或者说只有正确地编制了企业计划,才能够合理地核定资金——尤其是流动资金。
企业计划,是企业的全部生产活动与经济活动的具体方案,其中就包含了完成一定生产任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也必须根据企业计划进行核定。企业计划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编制。编制计划的过程,同时就是计算资金需要量的过程。因之,核定资金的关键在企业。
清理资产(包括清点、估价和登记等程序)是核定资金的基础,也就是核定资金的准备步骤之一。企业计划中的产品计划则是核定资金的根据。因之,编制计划的准备工作和产品计划的编制也是核定资金的准备步骤。这两项核定资金的准备步骤,在企业中可以同时进行。清理资产和编制计划都是相当复杂和细致的工作,都须花费数月的时间。前者可由会计部门和供应部门主持办理,后者则由计划部门主持办理。尚未建立计划工作部门的企业,必须迅速建立。若确有困难短时尚不能建立者,则可暂由生产管理部门办,但亦应指定专人负责。
核定资金中,固定资金的核定比较易办,流动资金的核定比较难办。资金核定能否合理,前者的关键主要在于估价是否正确,后者的关键主要在于产品单位消耗定额是否合理及各项储备定额是否切合实际。因之,作为核定工作的过程,前者问题较单纯,后者问题较复杂。要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是克服思想障碍,树立整体观念;其二是掌握住工作中的重要关键。
一,关于固定资金的核定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营企业核定资金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核定固定资金的原则是“应根据一九五一年度国家所给予的生产任务,按生产组织,设备能力,结合技术经济定额,计算最低必须保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本年度备用部分),此项资产列为使用的固定资产,凡未使用及本单位根本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另列资产科目,分别造具详细清册,逐级审核汇报上级”。
有人以为固定资产不宜年年变动,即任务大了就增加,反之即减少。因之,他们认为上述原则不甚妥当。这一看法是不妥当的,不切合企业的目前实际情况。国营企业目前所保有的固定资产一般有上述三种,即已使用的、未使用的和根本不需用的。把根本不需用的划分出来,缴给国家处理,大家都无意见。对于把暂时未使用的也划分出来,不做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则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惟恐国家把它提走(指能够提走的)有碍本企业的发展。这种考虑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把未使用的也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则须照例提存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这就增加了产品成本,妨害企业的经营。而且国家对于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必需满足另一个计划的需要之外,一般是不提走的。纵然提走,也是合乎国家的整个计划的,应该服从。
核定固定资金的根据,是企业的生产任务。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的产品计划可能与国家原定的年度生产任务(即生产控制数字)有出入(一般是高于生产控制数字)。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生产控制数字(所谓国家规定控制数字,事实上也是由企业提出,经逐级核准),编制自己的计划。计划可以超过控制数字(但除特别许可外不准低于控制数字)。计划批准,也即是最后确定了企业的生产任务。目前有的企业可能尚未按照这个程序编制计划,可能以为核定固定资金只是根据国家原定的生产任务。如果这样办,在生产效能已经提高的企业里,就有发生核减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可能,而这种情形一般说是不适宜的(只有在必须限产时才这样办)。因之,企业应当按照已经达到的生产能力编制产品计划,经国家批准,并以它作为核定固定资金的根据。
核定固定资产,势将划分出一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多余的生产装备,未完工或已完工而未投入生产的建筑工程等等)。未使用固定资产既不提存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但必须维护。因之,应当及时规定维护费用的来源。我们的办法是由企业编制维护计划,由国家批准并拨款。这一问题关系甚大,不在事先确定,将使这类资产遭受损失。
二,关于流动资金的核定
核定流动资金,是核定企业资金的主要部分,也是难作的部分,应要求企业的同志认真和负责地掌握。通过编制企业计划来计算流动资金的需要量,是正规的工作程序。我们布置直属企业在五、六两月份的中心工作就是“编制计划和核定资金”。兹将我们在这一工作中体会到的几个要点介绍于下:
一,制定各企业流动资金控制数字
由上级机关(管理局与工业部)对所属企业在进行核定资金之前先规定一个流动资金控制数字,是有好处的。控制数字怎样规定呢?①根据该企业一九五○年决算,找出去年流动资金的周转情况;②根据今年的生产计划和供销情况的估计,找出流动资金的大概的周转率。以此周转率除全年产品总成本,即得出需要流动资金的约数。自上而下地提出一个流动资金控制数字的好处,是使企业及其领导机关都有一个大概的底子,并且可视为一个最高的限额,以防止发生过大的偏差。企业对于控制数字的态度,应是在计算过程中力求切合实际需要的降低,而不应当是“凑数”。“凑够算数”或力争多要是应当反对的。
二,大力进行编制企业计划的准备工作
企业计划由下列各计划构成:产品计划,劳动计划,原材料供应计划,成本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计划。产品计划是企业计划的基础。准备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主要定额。①产品品类、数量与质量定额。国家对企业规定的生产任务,目前还只是该企业的主产品。譬如石景山钢铁厂,国家只是规定生铁的生产任务;而该厂的产品则是多样的,作为出厂产品除生铁外还有生铁铸品,炼焦副产品等,为本企业需用的产品则有焦炭、电力等等。所有产品,均需在编制计划之前确定其数量和质量的定额,经上级批准作为全部计划的根据。②主要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应认真审定,并经上级批准。③辅助材料消耗定额亦应事先充分考虑,以防遗漏,或过于不切合实际。④人员定额,原材料储备定额,产品在制品半制品定额等,均需事前充分研究。
2、搜集整理各种基本资料,编制附表。企业的计划部门(尚无计划部门者应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应在着手编制计划之前有系统地组织各部门充分准备。主要是整理各车间的原始纪录基层资料,和车间先进职工及技术部门的改进资料,并编制出计划需用的各种附表。否则,劳动计划与成本计划等是很难编制的。
3、建立统一领导的责任组织。编制计划是一个很大的组织工作,必须有统一的领导组织,以作为考虑全面、掌握全盘的核心,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因此,应由计划部门通盘主持,结合会计、供销、劳动(或人事)等工作部门及各车间人员,分工配合进行。不然,就会发生拖延与停工待料的现象,或几个部门各编各的计划,结果数字不对头,徒费精力,势必返工。
4、在全体职工中进行经济核算制的思想教育;并发动群众参加编制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产品数量质量、各种消耗定额均需经过群众讨论才有现实意义,各项资料的收集也必须依靠群众进行。
三,注意克服各种思想障碍
在编制计划和核定资金工作中,会遇到某些思想障碍。这种思想基本上是本位主义倾向。人民日报七月三十日社论指出“核定资金要展开思想斗争”是非常正确的。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思想障碍分别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主要地表现在供、产、销三个方面。
在产的方面: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在确定原材料消耗定额与人员定额上的保守倾向。从车间职工到企业的负责同志,对于提高产量和保证质量,在思想上一般还是明确的和积极的。但对于各项消耗定额和人员的要求,则一般是倾向放宽的(即采用最保险的数字),他们以为这样才可以保证无危险地完成成本计划,并且能够预见降低成本的可能,从而使职工获得一定数量的超成本计划奖励。这种思想倾向的实质,是在某种程度上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的看法,因之是应当反对的。对于确定这些定额的正确原则,应是采取“平均先进定额”。企业领导同志务必掌握不使计划成本超过已实现的实际成本。如果有放宽定额的倾向,就会产生这种可能性。
在供的方面: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宽各项原材料储备定额的倾向。这种思想倾向主要发生在企业的领导同志和供应工作与车间工作人员中。其具体内容即是“宽打窄用”和“防旱备荒”的“保险”思想。具体表现是:普遍要求保险储备期,并延长保险期的时间;另外,则对采购间隔时间和运输时间较实际情况延长。其结果则是加大了储备定额。这种倾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产生这种思想倾向是有历史根源的,譬如过去战争时期的封锁,物价的波动,铁路运输因军事急需而影响企业的正常供应等等。企业中材料供应制度的不正规,缺乏计划性,则是促成这种倾向的直接原因。对于这一方面的掌握,我们认为应当:①掌握实事求是的计算的原则;需要有适当的保险额,但不必要额外的保险。②不能过分迁就企业中目前存在的某些不合理事实,而应以积极改进的态度,加强供应工作的计划性。③在采购工作上要强调合同制的重要,尽量争取以合同保证供应。
在销的方面: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宽产品库存定额的倾向。过去产品积压的事实,在核定资金之后就成为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了避免资金周转不灵,因而表现增大产品定额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销售情况不可以完全以过去为根据,而主要应以现实情况为根据。企业应当主动打开销路。额外的计划积存量对企业并无益处。为了适当掌握这一问题,企业的领导机关要给予企业以必要的销售计划的保证。
从上述供、产、销三个方面可能发生的思想障碍,可以看出是“以发展的观点结合供、产、销”的方针尚未在实际行动中体现出来。而这一方针正是一切国营企业及其领导机关应当努力执行的。
在核定流动资金中,本位主义的倾向,是可能发生在各个方面的,上列诸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克服这种倾向的关键,主要在于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这些同志的出发点自然都是为了企业不受胁威地安全生产,但应当了解,流动资金多了对企业并无好处。钱多了,自然多积存企业需用的物资,不会把现款存放起来。如某企业,存储了过多的煤。旧煤用不完,新煤自然不能用。结果,煤存日久而自燃了!但仍不得不用。这说明多积存好像总吃剩饭一样是没有好处的。不仅如此,这种做法是妨碍企业发挥积极性的,并且增加管理上的困难,和易于造成物资的损失。因之,多要资金对企业有害无益。多要资金对国家也无好处。这样做法,是不够照顾整体利益的。因之,在核定资金工作中必须重视克服思想障碍,才能把工作圆满完成。所有企业均应以保证企业生产、为国家节约资金为总的方针。节约资金,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我们视为一项光荣的任务,力求最好地完成。
应当指出,“囤积思想”的残余尚存留在企业的某些工作人员中。在国民党统治的后期,曾造成了十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在那时,所有的官僚资本企业都以“囤积居奇”为牟取暴利的办法,从而形成了社会性的囤积的思想和作风。过去在官僚资本企业工作而今天已成为人民企业的工作人员中,有的人还未彻底肃清这种思想。“居奇”自然不可能,而“囤积”则还觉得需要。反映在工作中,就成为造成积压的因素;对于核定资金,则同样容易发生多要钱的倾向。
四,上级应帮助和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1、迅速规定工厂奖金提取办法。华北某些国营企业自今年下半年起即实行经济核算制;一般企业在核定资金之后,从明年起亦将开始实行。如何提取工厂奖励基金,是企业全体职工希望迅速确定的问题。为了鼓励职工的生产热情及巩固对实行经济核算制的信心,我们觉得在第一年对于规定奖金提取的范围与比额似应略加放宽;但亦应注意到明年以及今后的问题,即防止今后奖金在比例上不宜低于今年。
2、银行信贷应配合企业生产的发展,以保证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因生产提高而发生困难。国家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一年核定一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生产超过计划而发生资金不足的情况,在今后是十分可能的,国家银行应规定办法主动给企业以援助。
3、及时帮助企业处理资金呆滞情况,以保证它应有的资金额全部投入生产和经营。目前各企业流动资金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一般的表现是积压。这种现象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接管时就是如此,至今还未基本上改变。有长期积压的冷料、废料、废品、不合格的成品以及成品。在核定资金之后,还需要经过一个变化过程,才能使企业各项物资的储备符合计划。这个过程必须力争缩短。我们为了帮助企业处理资产上此多彼少的情况,组织了专门的机构负责调拨与销售;此项工作在清理资产的过程中即应逐步展开。
★ ★ ★
所有国营企业,在民主改革上(当然是指接收的官僚企业)、在发展生产上都已做出了极其显著的成绩,改进经营就成为这些企业重大任务。我们的原则是实行经济核算制。在这方面,东北区国营企业已有了不少的经验,将可帮助尚未实行的企业缩短摸索的过程。清理资产和核定资金是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第一步。因之,我们应当认识这一工作对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划时期的意义,以足够的努力把它做好。
〔注〕中央重工业部直属厂矿的资产,在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年进行了三次清点和两次估价。今年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同意,即以此为基础,加以必要的整理和重点调整不合理的估价,即进行核定资金,所以能提早于五月份开始。


第2版()
专栏: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旅栈业之合法经营,及旅客之安全,防范 不法分子的活动起见,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经营旅馆、旅社、旅店、客栈、公寓、饭店、车马店、转运客货栈 、代理店,及其他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公营、私营、专营、兼营以及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第三条 凡经营旅栈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 记,依法办理以下之登记手续:
(一)领取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详细填写,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 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略图。
(三)凡兼营其它特种营业者,须另办申请许可手续。
(四)凡旅栈业领得人民公安机关许可证者,须另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未颁布前已开业之旅栈行业,均须向该管市(县)人民政 府公安局或分局履行第三条规定手续,申请补领特种营业许可证。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旅栈行业、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及扩充、迁 移、转业、歇业等情时,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第六条 凡经营旅栈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营业,缴销许可证: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营业人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四)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第七条 凡经营旅栈行业者,均须遵守左列事项:
(一)不得在军政机关、兵营、仓库、军工企业附近地区开设。
(二)应有房间牌号、房资、饭金价目表,卫生、消防、安全等各项设备。
(三)应确实保障旅客之安全;登记保管行李、物品;如有旅客患病,应 注意看护,防止传染;昼夜有人值班。招待人对旅客应态度和蔼并不得额外 勒索。
(四)旅客遗留之物品,应负责妥为保管,除揭示招领外,并须报请人民 公安机关指示处理。
(五)不得秘密设置暗门、暗道、地窖等非法设备。
(六)如发现匪特分子、被通缉之罪犯、无证明之军警或外侨,与形迹可 疑者;以及私带武器或违禁物品、走私漏税等,应即时报告。
(七)旅客如有招娼、宿妓、欺骗、诱拐、聚赌、吸食或贩卖毒品等一切 非法行为时,应即时报告。第八条 凡旅栈行业必须置备旅客登记循环簿,确实填写,逐日送交该管人民 公安机关查阅。遇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检查时,应负责协助。第九条 凡违犯本规则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条 凡遵照本规则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或破获匪特案 件者,得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 补充办法;县(市)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 民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 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2版()
专栏: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发展正当娱乐,维持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公共娱乐场所,如戏院、影院、歌厅、舞场、说书场、球社、清唱 茶社、杂耍场、夏季屋顶花园、咖啡馆、酒巴间等,不论专营、兼营、公营 、私营及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及非营业性之临时舞会外,均依本规则 管理之。第三条
凡经营娱乐场所业者,须先申请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
,依法办理以下之登记手续:
(一)领取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详细填写,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电影院须将放映机牌子及发电方法附说明书。
(三)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略图,呈交公安局或分 局审核。
(四)凡娱乐场所业领得人民公安机关许可证者,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办 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未颁布前已开业之娱乐场所,均须向公安局或分局,履行 第三条手续,补领特种营业执照。第五条 凡领有娱乐场所许可证之行业,如有变更字号、经理、股东,及扩充 、迁移、转业、歇业等情时,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 续。第六条 凡公共娱乐场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营业,缴销许可证: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营业人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四)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第七条 凡娱乐场所之各种建筑设备,均应遵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建设、卫 生等部门之具体规定设施之。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戏剧、影片、歌曲等之内容,均须经文教部门核准后方得出演。
(二)场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票数、消防、公共卫生等设备,均须 按照人民公安机关规定执行;遇有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检查时,应负责协助。
(三)对聘雇之职工、艺员、歌女等,均不得限制其转业自由,并不得有 非法剥削及猥亵行为。
(四)娱乐场所之服务人员须佩带证章符号,以资识别。
(五)遇有形迹可疑观众,或确知其为匪特分子、被通缉分子时,应即时 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观众失落之幼童或物品,除须及时揭示招领外,并须报告当地 人民公安机关指示处理。第九条 凡违犯本规则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 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 (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 批准。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 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2版()
专栏: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左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
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
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 营业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搞好基本建设工作 要与错误思想斗争
有些人认为过去的基本建设工程没有搞好,主要是由于许多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客观因素,只是使基本建设工作搞不好的一个可能性,而不是主要的决定因素。这些可能性要是经过主观的努力,是可以一一克服的。譬如我们厂里的新建厂房,刚造好即发现房架负荷不够;新建的窑身,不到半年即发现有裂缝,窑身砖下沉;又如石炭酸工程设计中的问题很多,因而中途停顿积压资金达人民币六十亿之多。这些缺点难道都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吗?难道都是人力所不能克服的吗?不,绝不,只要多努把力,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我们说,二年来基本建设工程没有搞好的基本原因,是工作人员的主观努力不够。我们学习了人民日报《没有正确设计就不可能施工》的社论之后,认为有下列几个错误思想意识必须纠正:
一,好大喜功,盲目接受任务,以为上级交给我的任务愈多愈光荣;接受了任务之后,也很少分析客观情况,凭主观硬干,结果费了很大的劲儿而没有把工作做好。
二,凭主观狭隘经验,以为过去搞过一套现在照这样干就行。如部分同志曾在南方搞漂粉工程,很注意冷冻。但到了东北仍强调冷冻,而未注意冬季温度低。由此证明,不了解周围环境的不同,搬老一套是搞不通的。
三,“杰作思想”很浓,认为“照我的图纸施工总不会错”,不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
四,整体观念不强,各搞各的一套。土木建筑人员搞土木建筑,电气工程人员搞电气工程,化学工程人员搞化学工程。房子设计太低了,大罐装不下,暖气包装不到合适的位置。事先不联系,不互相研究。等出了问题,不求解决反而互相埋怨,你瞧不起我,我瞧不起你,以致妨碍了工作的进展。
五,用雇佣观点做工作,缺乏明确的坚定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拿多少钱,做多少事。”有了成绩想称功,出了漏子想隐瞒,报喜不报忧,责任感不够。
这些思想情况当然不是人人都有,并且有很多工程技术人员对工作积极负责,有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我们认识到,要是有少数人存在这些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就会影响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向这些错误思想作坚决的斗争,彻底消灭它们。
为了更好地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有下列建议:
(1)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认识,使每个工程技术人员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观点。(2)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学习,学习能掌握情况,分析情况。(3)集中设计人员的力量,组织成强有力的设计机构,专门从事设计工作,克服过去“伙夫兼马夫”的游击现象。(4)加紧培养后备力量,迎接伟大的建设高潮。
锦西化工厂工会基本建设车间委员会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山东省荣城县人民法院 纠正脱离群众的恶劣作风编辑同志:
山东省荣城县人民法院纠正了该院干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已经有了初步改进。
过去荣城县人民法院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是极其严重的。他们把人民来法院要求解决问题看作是麻烦事。有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到法院来要求解决问题的人太多,不官僚主义,就干不完。”该院很多同志在工作忙时,就往往不问情由,把来院要求解决问题的群众逼出去。有些同志在自己不高兴时,群众来问事,连问好几声也不答理。他们对于催促解决问题的群众来信,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群众对该院非常不满。
今年五月,该院领导上为了纠正这种不良情况,就由副院长张远同志领导全体干部进行了学习。很多同志从工作中检查了自己的思想,沉痛地指出过去这种作风是反动统治阶级思想的表现。领导干部也对过去不重视群众意见的不良作风作了检讨。大家保证努力学习,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纠正过去的官僚主义态度。还决定把这次检查结果在法院门口黑板报上公布,并设立意见箱,广为吸收群众意见,以推动群众对法院工作展开批评。此外,并订出了处理群众意见的一些具体办法。
经过这次检查后,该院干部工作作风已大有转变。在处理案件中,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他们还纠正了只是呆在机关里的作风,开始到各区作巡回审判。五月份该院干部分头到各区处理了八十九件案件。群众对该院的反映也好了。很多人说:“现在到法院去可不再受气了!”“法院还派人到咱们这里来为我们解决问题,怕我们误工,真为我们想的周到。”
徐耀 王学东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中国油脂公司聊城支公司应防止私商的假冒欺骗行为编辑同志:
中国油脂公司聊城支公司最近在高唐县收购了七万斤左右的花生油。这批花生油从高唐运到临清装船转运新乡时,经检查发现内有十桶约三千七百斤完全是豆油,有一桶差不多完全是油泥,其余一百多桶大都掺有豆油与卫生油,而且有的已经变味变质。此外,每桶又都含有二、三斤油泥。根据以上情况估计,每斤花生油平均要损失三百元,七万斤共要损失二千一百万元。据说在七月二十五日有一百桶花生油运到临清时,当时即发现其中有五桶是豆油。中国油脂公司聊城支公司在临清负责办理运输的干部把这个情况向公司方面作了报告,并请示处理办法。该公司的答复却说:“我们的油是委托私商代购的,人家是货物出门不管退换,现在只有将豆油留在临清出售,其他仍运新乡。”第二天运来的十八桶花生油内又发现五桶豆油,但是这一切都由聊城支公司自认了损失。
这一问题说明聊城支公司是多么不重视国家资财!买的是花生油,而运来了豆油,他们却以“私商的货物出门不管退换”为“理由”就不去查究了。既然货物出门不管什么假货、坏货就全不能退换了,那末,在货物出门时,该公司为什么又不认真检查呢?对于这一点,我们希望该公司能认真检讨一下。
王专、穆侠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应注意审查唱词的政治内容编辑同志:
我在皖北宿县车站看到一个卖唱词的,发现许多唱词有政治性的错误。有一张唱词《宋美龄自叹》(骂五更调),上有“皖北文艺编辑室核准”等字样。第一段是:“一吆一更里月亮照窗前,宋美龄在台湾泪涟涟,叫声丈夫介石男,日本投降后,不该打内战,反对和平为那般,苦与人民结仇冤,处处抓壮丁,苛税和杂捐,刮尽地皮污吏贪官,害的人民不得安。”接着第二段又是:“……宋美龄在台湾泪溋溋,叫声丈夫蒋中正,不该当总统,勾结杜鲁门,想出卖中国好梦未做成……”这里我们姑不论它在文字方面的不通,和使用陈词滥调等毛病,只从政治上来检查。宋美龄是中国人民的死敌,是头号战犯,这是人所共知的,而在唱词中把宋匪美龄写的好像比蒋介石好,她已认识到“不该打内战”,不该“反对和平”,不该“与人民结仇冤”,不该“害得人民不得安”,蒋介石“不该当总统”……等等,这是事实吗?宋匪美龄是自始至终都亲自参加制造内战,反对和平,与人民为敌,投靠美帝国主义的。以上唱词具有严重的政治性的错误,“皖北文艺”编辑室居然能够核准这样的唱词,这是对读者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还有一张“抗美援朝歌曲”(孟姜女调),上面写着“合肥市人民文化馆审查合格印售”字样,其中第七段:“七月里菱花出水香,美国人就是野心狼,一齐上前去打死……”,我们要打倒的是美帝国主义好战分子,应与美国人民有所区别,这样笼统地称“美国人”,和“一齐上前去打死”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严重的错误,作者本人固应负责,审查者也不能推卸掉责任,希望能够引起注意。
皖北宿县车站 曲光治
编者按:读者曲光治的意见是正确的。及时地指出文艺作品的政治性错误不仅是宣传部门和文化教育领导机关的责任,也是每一个读者的责任。唱词编者,特别是“皖北文艺”编辑室、合肥市人民文化馆应重视读者的意见,并进行检讨和改正。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张家口市搬运公司对工人搬运沥青中毒事件的检讨编辑同志:
七月十二日人民日报批评张家口搬运公司工人搬运沥青块多人中毒的事情,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对于工人的安全问题确是不够重视。青岛发生搬运肥田粉中毒事件后,全国搬运工会曾有通报要我们警惕这样的事情。但是,我们只是给工人谈了一下,就再没有其他的措施。此后,各地工人因搬运沥青等物而中毒的事件又发生几次,甚至有中毒死亡的。但是,我们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更没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六月七日我公司搬运工人给河北省信托公司搬运沥青,明知沥青有毒,但轻信货主的话,说“这是土皮青,没有毒”。结果,又有三十九名工人中毒。七月十四日铁路材料厂材料员李振达欺骗工人,在杂货包内藏置沥青九十六包,结果又有九名工人中毒。
至此,我们才认识到,我们思想太麻痹了,不关心工人生命的现象太严重了!现在,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工人的技术教育,一方面也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以上两次搬沥青中毒事件,主要是由于我们自己不重视工人生命安全,警惕性不够,所以才轻信货主的谎言欺骗,今后我们对此要特别提高警惕。
张家口市搬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