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4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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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闭幕
  通过处理办法及联合宣言
  代表们一致同意组织“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
【新华社二十一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召集的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历时六天,已于二十一日闭幕。
这次会议标志着基督教人士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更密切地团结在人民政府的周围,坚决斩断与美帝国主义的一切关系,彻底肃清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影响。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该办法将呈请政务院批准后实施。会议又通过了全中国基督教各教会各团体代表联合宣言。
为着使全国各地基督教徒普遍参加抗美援朝运动和促进自立革新运动,到会的基督教各教会各团体代表一致同意组织“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推出吴耀宗、陈见真、陈崇桂、涂羽卿、邓裕志、刘良模、崔宪详、沈德溶、谢永钦、罗冠宗、施如璋、李储文、郑建业、赵复三、王梓仲、韩文藻、赵紫宸、萧国贵、俞筠、邵镜三、敬奠瀛、熊真沛、韦卓民、吴贻芳、李寿葆等二十五人先成立筹备委员会,并推吴耀宗为主席,陈见真、陈崇桂、涂羽卿、邓裕志为副主席。大会授权该委员会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即宣告正式成立。
到会全体代表怀着无限的敬意向毛主席献呈锦旗,由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代表接受。大会并通过了向毛主席致敬电及向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致敬电。
会议由吴耀宗致闭幕词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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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向毛主席致敬电敬爱的毛主席:
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基督教各教会各团体的代表向您致最崇高的敬礼!
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为掩护,长期对我国进行了文化侵略和各种卑鄙的间谍活动,并在经济和行政上,长期把持了中国的教会,使中国教会成为它的附庸和工具。中国广大爱国爱教的基督徒们,是不甘心为美帝国主义所利用的,今天在您的英明领导下,全国人民取得了解放,我们基督徒才能起来,将美帝国主义捆束我们的枷锁彻底打碎。我们怀着无比的快乐和热情感谢您,并向您保证:我们要坚决与美帝国主义斩断一切关系,肃清教内帝国主义反革命分子和影响,坚决实行基督教革新运动,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拥护政府法令,积极参加抗美援朝爱国运动,并和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为新中国的建设而奋斗。
出席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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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向中国人民志愿军 朝鲜人民军致敬电英勇的中国人民抗美援朝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的战士们:
你们禀负着卓越英勇的精神,呈身于对美帝国主义斗争的最前线上,为悍卫世界和平而奋斗,沉重地打击了并继续打击着美帝国主义及其附庸们,全世界爱和平的人民,都为你们英勇的胜利而欢呼。今天我们全中国基督教各教会各团体的代表们在北京开会,决心割断中国教会团体和美帝国主义的一切关系,肃清教内帝国主义分子和影响。你们的英勇战斗和胜利,大大地鼓舞了我们抗美援朝爱护祖国的热情,我们决心号召全国基督徒积极参加抗美援朝运动,并彻底实践教会的三自革新运动。谨代表全中国基督教信徒,向你们致最热情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礼。
出席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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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中苏友协与苏联对外文协
  纪念列宁诞生八十一周年
【本报讯】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和苏联对外文化协会,为纪念伟大的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同志诞生八十一周年,决定于今日下午七时在东城南河沿十九号苏联对外文化协会举行纪念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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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荒谬绝伦的美国对日和约草案
美国单独起草并企图强迫他国接受的对日和约草案发表了。
虽然美官方曾声明该草案仅是一种建议,尚待讨论修改;但无论怎样修改,美国对日政策的各项原则是不变的,万变不离其宗的。虽然杜勒斯起草这个草案时,确曾挖空心思,极力敷衍美国的仆从国家,特别希望以之欺骗、讨好日本人;但无论怎样应用文字技巧,故弄玄虚使意义含糊,都不能够掩饰美帝国主义独霸日本、武装日本与准备新战争的阴谋。
第一、美国对日和约草案完全是非法的,它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单独媾和方案。
一九四二年元旦反法西斯的同盟国宣言:“每一政府,承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国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在这宣言上,美国罗斯福总统曾代表美国政府庄重地签了字。
请看现在美国的对日和约草案第八章第十八条最后条款:“为本条约之目的,所称盟国系指曾与日本作战或曾与日本处于交战状态,并为本条约缔约国之国家。”依此,中国虽与日本作战,不在这个和约签字,便不是它所称的“盟国”;不是“盟国”,对战败国日本便不能过问,即没有“任何权利、法律基础或利益”。美国这样横暴地写下强迫他国接受它的对日和约的条文,用以威吓“日本及远东委员会大多数会员国”参加签字。如签字国不够远东委员会会员国的“大多数”,则和约在日本批准后“九个月”,“少数”国家自行决定签字也有效。假使连少数国家都没有,“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就不客气地要唱独脚戏了,就是说:我美国一国与日本单独媾和,仍然有效。
美国这和约草案,蓄意排斥中苏两大对日作战国家的参加,而且十分看不起美国的那些仆从国,字里行间隐约地对它们说:若不顺从美国的意旨就去你的吧!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肆无忌惮、敢于磨灭所有共同作战国家的功劳与意志,而单独甚至孤独的媾和。这不但违背上述同盟国宣言法律的拘束,实际是一手遮天,目无法纪,彻底破坏了国际道义的基础。
第二、美国对日单独媾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准备新战争。那不是什么和平条约,而是战争条约。
根据波茨坦公告、远东委员会对日基本政策等国际文件,日本必须废除武装。这是盟国对日作战的主要目的之一。但美国这个对日和约草案,不仅对废除日本武装一字不提,而且千方百计使日本再武装合法化。
请仔细研究草案第四章。杜勒斯专在“安全”的题目上做文章,不碰武装字样,但却做到可以使日本武装到牙齿而不受限制。美国说日本既有主权,即有自卫权,因而产生可以建立保卫主权的武力。美国恐怕澳大利亚、纽西兰等感觉不安,特别礼貌地在附注中说明日本武装不能“成为进攻的威胁”,不可以作为“非按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促进和平与安全之用”。这注脚,无非为了哄骗某些“盟国”,其实是对谁都欺骗不了的。
美国应用两个方法,完全掌握着日本武装。其一,通过美国所控制的联合国机构。根据草案第四章第六条“日本承担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述的义务”,则和约签字生效之日,日本便开始有义务服从“联合国”的决定了。例如美国的“联合国”侵略朝鲜,日本就必须“尽力予以协助”,不得有违。其二,草案第七条规定:“承认日本可以自愿地参加集体安全的一个或几个协定,其中有一个或数个盟国参加者。”这规定明白不过,所谓“一个盟国”就是“美日同盟”,所谓“数个盟国”就是“太平洋公约”。据讯,这两个公约已在美国务院起草中。前者叫“美日双边协定”,根据杜鲁门四月十八日声明,这个协定将规定:“美国将在日本及日本周围驻扎武装部队”。后者即类似北大西洋公约的太平洋公约,据说参加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纽西兰、菲律宾、日本等。美国已开始武装了日本,并已大规模地利用日本为侵略朝鲜的工具;美国对日和约草案,则要求全面武装日本,并以再武装了的日本为中心,形成太平洋侵略集团,继续侵略朝鲜与中国台湾,并进而威胁全亚洲所有爱好和平的人民。
使日本武装无限制扩大起来,利用这个武装力量,继续侵略朝鲜的战争,并准备更大的侵略亚洲人民的战争,这就是美国单独对日媾和的主要目的。
第三、美国对日和约草案,在主权与权益上,既侵略中国,又损害了苏联。在和约草案中,美国不是以中苏为战胜的盟国,而是视为敌国。
开罗宣言决定台湾及澎湖列岛归还中国,这神圣的规定,在草案第三章第三条里面被窃改了,它仅提起“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上的根据与要求”,而不肯定放弃后的归属问题,弦外之音,暗示美国觊觎我国领土的野心。美国的武装占领台湾更加证实了美国的领土野心。草案第五条虽然肯定“日本将库页岛的南部及其附近的一切岛屿归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并将千岛群岛移交苏联”;但在第十九条中又规定:“对任何未经签字,批准或加入本条约之国家,本条约将不给予任何权利、法律基础或利益”。就是说,苏联如不听美国之命在本约签字,日本可以兴兵收回库页岛南部和千岛群岛。美国政府并不以利用日本侵略朝鲜和台湾为满足,它还准备把日本拖进更大的冒险的战争,其用心之险,于此可见。
另方面,不论一九四一年八月罗斯福邱吉尔大西洋宣言(一九四二年同盟国宣言予以赞成,有法律的拘束力)或开罗宣言都信誓旦旦,同盟国无意扩张领土。美国竟食言而肥,贪欲无餍,除已经取得“前日本委任统治地太平洋岛屿”外,还要玩弄各种手段,攫取琉球、小笠原及其他日本的群岛。很显然的,这是侵略亚洲大陆,并制日本之死命的布置。
第十一条“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别权利和利益”。日本在中国将放弃什么特权呢?放弃租界、领事裁判权之类。这本是过去在中国有特权的一个战败国所绝对必须做的,难道日本还应该保持它在中国的特权吗?但这并不表示这个草案照顾中国的利益,相反,在草案第六章“要求及财产”里面,不仅关闭了中国对日本的合理要求之门,而且为日本开辟道路,使它有权可以假借各种名义向中国提出一系列的要求。草案第十四条宣布日本本国无力支付赔偿,“盟国的赔偿要求”只能有两种支付办法:一种是各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日本资产”。换言之,日本在华财产并不是“放弃”,而是作为赔偿了事的。另一种就是“占领期内自日本本土所已取得的资财”,这就是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取得的九千余件破烂机器。照此草案,和约签字时,中国不能对日本有所要求,相反的,日本可以要求中国交还“外交及领事机关的物质资产”,可以要求交还以前侵略性的事业包括“宗教、慈善、文化或教育机关的物质资产”等。这就是“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别权利和利益”。
第四、对日本来说,这和约是亡国灭种的卖身契。美国从军事又从经济对日本层层束缚与盘剥,日本民族永远休想翻身。
杜勒斯竭力宣传他在“为签订宽大对日和约而斗争”。
究竟怎样个宽大呢?乍一看,和约签订,日本恢复了主权,可以自由武装,不必再付赔偿,与美国平等、互相享有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好像是够宽大的。详细研究一番,所有所谓宽大都是骗局,每个“宽大”都可以把日本打进地狱。
先说宽大的主权。草案第二草“盟国承认日本人民对日本及其领海有充分的主权”。这完全是一句空话。首先,这日本主权就不能保护它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在日本的领土上,美国陆军将继续驻扎;美国在日本的空军基地像蜂窝一样;美国海军可以自由出入日本的军港和领海。这日本主权,又不能保护它的工商业,因为必须给美国以美国独占为内容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日本便不能实行保护关税,便无法阻止美国资本操纵以至窒息日本的经济生活;因为还要服从美国的所谓联合国的决定,日本便不能自由与亚洲国家进行符合于发展和平工业的贸易。和约是给日本这样一个既无“主”又无“权”的主权的,依此看来,此和约签字后的日本地位将等于美国的最卑贱的殖民地。这是美国的“宽大”之一。
关于日本政治应民主化,和保障日本人民的和平生活问题,这个和约草案绝口不谈。美国对这些不感兴趣,它的兴趣在于剥夺日本人民的基本人权,复兴法西斯军国主义,和释放日本战犯。照草案第十二条的涵义,已经非法释放的战犯,不能追究;未经起诉与审判的战犯,不能逮捕、移交;今后战犯问题只剩听美国吩咐,对在狱战犯给予减刑特赦而已。对战犯格外开恩,对日本人民极端残酷,这是美国“宽大”之二。
在安全问题上,美国好像很温存地在为保护日本着想。美国上帝说:“人家要侵略你呀,非我保护不可呀。”到底是谁在侵略日本呢?侵略日本的不是别人,正是在“保护”着日本的美国帝国主义。事实上解决日本“安全”的头一个问题,不是别的,正是日本人民必须坚持民族独立运动,赶走美国侵略者。可恶的美国侵略者还要利用被侵略的日本做侵略亚洲的工具。日本法西斯分子,在被侵略与侵略之间,起劲地在做奴才进天国的美梦。和约允许日本再武装,为谁武装呢?很明白的,为美国,替美国帝国主义当炮灰。而其结果,必然引火烧身,使日本国土沦为战场。这是美国的“宽大”之三。
日本不必再支付赔偿,美国占领费也可以不要求偿还。美国此举好像够慷慨。难道美国真的不要钱吗?见鬼!美国在日本已赚够了钱,还要无限制地包赚下去。日本为美国占领军服务所付出的“终战处理费”,已榨取了日本人民一大笔血汗。美国政府通过各种形式,例如美援对等资金等,已控制了日本产业的大部分。美国资本家利用解散日本财阀的法令,廉价收买日本的股票,日本产业已变成或正在变成美国的产业。美国在日本的四十家贸易公司、十二家轮船公司,完全垄断日本的贸易,以不等价的汇率,榨取高于成本十倍以上的高额利润。经过这五年多来的掠夺,可怜日本产业已差不多全部转入美国手中。整个日本财产都送给美国了,还要什么赔偿,要什么占领费?菲律宾坚持赔偿的要求,美国认为日本赔偿已“侵犯”到它的既得权益,曾坦白答复:“美国不能看见自己的财产,被人当做赔款拿去。”由此可见,美国取消赔偿,就是它独占了赔偿,霸占了日本财产,在日本发展战争工业。
美国不但霸占日本的现在,还要霸占日本的将来。根据草案第五章规定,日本必须与美国签订商约,保护美国既得的特权与利益。在和约生效后三年内,美国可以在日本继续享受一切权益,到商约签订为止。美国一切都要以美国独占为实质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这是美国的“宽大”之四。
美国如此一类的“宽大”,不胜枚举。总之,所有美国已经占有的东西,都是美国的;所有还未被美国占有的日本的和其他盟国的东西,也都要是美国的。一旦和约签字,日本将只剩下一个地理名词,和一群套着锁链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奴隶。
第五、美国这个和约草案,不仅威胁着所有远东和太平洋国家的安全,而且还要破坏亚洲经济的自然关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一国要求日本给予优待,比较该国除其商约照例保留者外,所给予日本之优待为较高者,则日本得以拒绝之。”依此规定,举一个例,美国国民在日本办工厂享有日本国民的待遇,日本国民在美国办工厂也享有美国国民的待遇。据说这是平等互惠。美国可以答应,因为它不怕日本国民到美国和美国的资本家竞争。印度能答应吗?澳洲、印尼、菲律宾能答应吗?不能答应则在日本不能获得美国所享有的待遇。这样,就将日本经济纳入美国体系之中,破坏亚洲经济的自然关系。通过对日本的操纵,美国资本家将更顺利地蚕食亚洲的经济利益。美国棉花可以打倒印度棉花,大阪的纺织品可以打倒曼彻斯特的纺织品,日本轮船可以打倒英国轮船,诸如此类。
像美国这样的对日和约草案,是荒谬绝伦、史无前例的。它完全违反盟国对日共同媾和的原则,违反盟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彻底破坏一切对日国际协议,损害其他盟国的合法利益,摧毁波茨坦公告给予日本的诺言。草案是对中国人民、苏联人民、日本人民、亚洲人民和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人民的一份挑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就宣布,中国愿意尽速与第二次大战中其他盟国在盟国对日政策的国际协议的基础上,缔结全面的对日和约,结束对日战争状态,使日本人民得到民主、和平与国家的独立。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与同意,不管美国或美国及其所谓盟国与日本签订任何和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人民抗日最久,牺牲最大,对于击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伟大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对于对日和约的发言权是不可动摇的。中国人民反对日本帝国的复活最坚决,对于日本人民的解放运动也最同情,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国这个奴役日本民族和危害远东各族人民的单独媾和方案。
日本人民更应该反对这个和约。波茨坦公告写着“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灭亡其国家。”这个和约是要奴役日本民族和灭亡日本国家的。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政治民主,及倾向和平;允许日本取得原料,发展和平工业,维持和改善人民的生活。这个和约只图遂行战争,不顾日本人民的死活,完全剥夺日本人民物质的和精神的生存权利。日本人民必须反对单独媾和及反对重新武装,进行民族独立解放斗争。
远东各国人民不能坐视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不能允许美国贪天之功,包办日本和约,危害亚洲人民。亚洲人民要团结起来,赶走美帝国主义!
中国人民决心与日本人民及东方各族人民共同奋斗,把这个荒谬绝伦的和约草案,埋葬在亚洲人民伟大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怒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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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国片面制订《对日和约草案》
【新华社讯】美国通讯社合众社于四月五日发表了美国片面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全文如下:
对日和约草案(仅为建议性的)
盟国及日本决定,他们此后关系将是有主权的与平等的国家间之关系,在友好的交往中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他们共同的幸福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日本宣布:愿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会员国,并在一切情况下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愿致力于联合国关于人权共同宣言的目的之实现;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其国内建立安定与幸福的条件,此点由日本战后立法已开始实现;愿在国家及私人的贸易与商业方面,遵守在国际范围内通行的公正惯例。盟国欢迎日本在这些方面的意愿并将努力助其实现。为了奠定其未来关系的持久与和平的基础,盟国特与日本签订本条约。
第一章 和平
一、盟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已告终止。
第二章 主权
二、盟国承认日本人民对日本及其领海有充分的主权。
第三章 领土
三、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上的根据与要求;并且放弃与委任统治制度相关联的或由于日本国民在南极地区的活动而取得的一切权利、权利上的根据与要求。日本承认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将托管制度推行到以前在日本委任统治下的太平洋各岛屿的决议。
四、美国得向联合国建议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包括罗萨里奥岛(即西之岛)、火山群岛(即琉璜群岛——译者注)、巴列斯维拉岛(即冲之鸟岛——译者注)及马尔库斯岛(即南鸟岛——译者注)均列入以美国为管理当局的托管制度。日本同意此类建议之任何一项。在此种建议提出并得到肯定决议以前,美国将有权对于上述诸岛的领土,包括其领海在内,和对其居民实施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五、日本将库页岛的南部及其附近的一切岛屿归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并将千岛群岛移交苏联。
第四章 安全
六、日本承担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述的义务,尤其是下列各项义务:
甲、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乙、在其国际关系上不采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丙、对于联合国依照宪章而采取之任何行动,尽力予以协助,而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可能采取预防或执行行动时,则对该国不给予协助。
盟国在对日本的关系上应相互地遵守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诸原则。
七、盟国承认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具有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单独或集体的,自然应有的自卫权,并承认日本可以自愿地参加集体安全的一个或几个协定,其中有一个或数个盟国参加者。此等协定将专为反对武装进攻而保障安全者。
注:上述建议本身在安全方面并不能视为是详尽的,须视目前交换意见之结果,再加以补充。目前交换意见的用意在于维持太平洋的安全,并使日本此后能为保障其本身安全有所贡献而使日本为此目的不采取可以成为进攻的威胁,或可以作为非按照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促进和平与安全之用的武装。
第五章 政治及经济方面的条款
八、对于现有促进正当商务,禁止滥用麻醉剂,保护鱼类与海兽类的各项多边条约与协定,日本将继续为缔约国之一方,对于尚未加入者,日本将设法加入之。
九、日本同意和愿意的各国迅速开始谈判以便缔订关于管理、保护与发展公海渔业之新的双边及多边协定。
十、盟国之每一国家于本条约在该国与日本之间生效后一年期内,将通知日本其在战前对日所订的双边条约之中对何者愿意保存有效或加以修订,则此种条约将继续有效或将加以修订。但此等条约中不适合于本条约的条款不在此例。此种条款均应认为废止。凡未经依照上述方法通知之一切条约,均将认为废止。
十一、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别权利和利益。
十二、对于经盟国军事法庭判决,而在日本监禁的战犯们赦免、减刑、先期释放与特赦之权,除由日本按各个案件与判刑的一国或几国政府共同行使外不得行使之。对于被盟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刑的战犯,此等权力除由日本与参加该军事法庭的多数国家的政府共同行使外,不得行使之。
十三、日本声明它准备与各盟国迅速缔结条约或协定,以便将相互间之商业与贸易关系建立在稳固与友好的基础上。在这个期间,日本政府在本条约一经生效后三年内,在关税、捐税及其他适用于进出口货及和进出口货有关的一切其他规章方面,均给予各盟国以最惠国的待遇。日本政府同时对盟国船只、国民、公司以及他们在日本的财产、利益及商业活动方面给予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视何者较为有利而决定之。国民待遇不包括日本的沿岸及国内航行。关于上述任何事项如任何一国要求日本给予优待,比较该国除其商约照例保留者外,所给予日本之优待为较高者,则日本得以拒绝之。
虽然有本条第一项之规定,日本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其对外的财政地位,支付的平衡或重要的利益,以及保留通常在商务协定中所包括的例外。
日本在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之前,在三年内给予盟国以不少于在本条约生效之前在民用航空交通方面盟国所享有的优遇及特权。
连接日本与根据本条约而失去其管制权的领土之间之日本的海底电线应加以平分。日本方面保留日本站及其附近一半的海底电线。而其余部分及其附近的设备则为脱离日本的对方所有。
第六章 要求及财产
十四、盟国认为,日本无力以那些可以使日本维持生存经济的黄金,钱款,财产或劳役当支付手段,以履行其对于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起为进行占领目的所给与的救济与经济协助之义务,并对盟国因战争而引起之损失给以相当的赔偿。但对于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间处于日本所放弃的领土之内,或处于盟国中任何一盟国依照联合国托管制度所管理的领土之内一切日本的及日本国民的财产、权利与利益,日本给予每一盟国以支配保留及处理之权,但下列各项除外:
(1)原来被允许居于某一盟国境内,并未成为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所实施的特殊措施的对象之日本国民的财产;
(2)扣除保管费用以后的外交及领事机关的物质资产;
(3)非政治性的,以及宗教、慈善、文化或教育等机关的财产;
(4)日本境内的财产,不论其权利、法律根据、或利益关系的证件,或对于此种财产有任何债权上要求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类似证件之在何处者;
(5)辨明日本产品之商标。
若盟国中之任何一国曾自另一盟国领土上取得日本或日本国民之具有工业性质的财产、权利或利益,则该盟国将与该另一盟国清算之。
盟国之赔偿要求及因占领的直接军事开支而提出的要求,将认为应由日本资产(但须考虑上述各项法权关系)并由占领期内自日本本土所已取得的资财赔偿之。(附注:上述关于赔偿的建议须视正在交换的意见如何而确定之。)
十五、凡每一盟国或其国民在日本所有的物资财产或非物资财产及各种权利或利益,日本于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内,一经提出要求,即应归还各该盟国及其国民,但持有人并非因强迫或受骗,业经自愿加以处理者,不在此列。若盟国或盟国国民在日本之财产因战争而受亏损,则应根据日本国内法,按照日元与外币兑换之比率,以日元赔偿之。
十六、日本放弃其国家与国民因各盟国在战争期内(此战争系由本条约所结束者)所采取行动而发生之一切要求,并放弃在本约生效以前因任何盟国当局或军队在日本领土上的驻在、策动或行动而发生的要求。
第七章 争端之调解
十七、由于本条约之解释或履行,任何一盟国与日本之间所发生之争端,未经外交途径解决者,应根据争端任何一方之要求,提交国际法庭解决之。
日本及未参加国际法庭机构之盟国,应于批准本约时并按照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五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向国际法庭交存共同声明,表示接受该法庭对于具有本条所述性质的一切争端之管辖,无须专缔协定。
第八章 最后条款
十八、为本条约之目的,所称盟国系指曾与日本作战或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并为本条约缔约国之国家。
十九、除第十一条所规定者外,对任何未经签字,批准或加入本条约之国家,本条约将不给予任何权利、法律基础或利益。同时,本条约任何的规定不得为有利于未经签订、批准或加入本条约的国家,而削弱或损害日本的权利、法律基础与利益。(但仍有上述例外——译者按:系指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十、日本不与任何国家订立和平协议或军事赔偿的协议——其所给予该国之优例超过本条约所给予参加国之优例者。
二十一、本条约由盟国及日本批准之。自日本及为远东委员会会员国之大多数国家,包括主要占领国美国在内,将批准书交与美国政府保管时起,本条约在日本及其他已批准之各国间即告生效。若在日本批准后九个月内,本约尚未生效,则任何一盟国得依其自愿以照会日本与美国政府之方式,使本约在该国与日本之间发生效力。
关于所有按照本条约送交美国保管的批准书及照会,美国政府将通知所有已签字及已加入本条约之各国。
二十二、与日本作战或与日本处于作战状态,而尚未签订本条约的任何国家,得于本条约在日本与批准本条约之任何一国间生效后三年内,随时加入本条约。
此等加入,以将加入声明书交与美国政府保管之方式进行之。美国政府将每一此等声明,通知所有已签字及已加入本条约之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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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今天是人民解放军收复延安的三周年纪念日。延安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人民革命的圣地。这是延安南门外的宝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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