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1月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评“新大名府”的反历史主义观点
阿甲
在戏曲改革工作中,纠正历史剧创作中的反历史主义的错误观点,应该看作是文艺思想上一个重要的问题。内容具有反历史观点的剧本,并不是少的,“新大名府”就是其中的一个。
“新大名府”取材于水浒传,并参考了“旧大名府”的本子改编而成。作者杨绍萱同志认为“新大名府”和“旧大名府”有本质上的不同。他在序言中说:
“‘新大名府’这个剧本,主要的是写一个什么内容呢?它是适应着中国革命实际情况和反抗民族侵略而写了一个武装革命和武装反革命的斗争,瓦解反革命阶级而壮大革命阶级,反映民族战争的胜利是决定于阶级斗争的胜利,在阶级斗争中,反映奴才和奴隶的政治方向的不同,反映妇女解放是决定于阶级的解放,反映统一战线的开展……”他批评旧大名府说:
“旧编‘大名府’在舞台上很流行过若干年。但是,那个剧本不过是写了一个‘主仆通奸’和‘谋产霸妻’的事件,而演出形象也不外是一个热闹。若从这封建主义的内容和恶果来说,旧本大名府是应完全停演的。……”
作者认为“新大名府”是戏曲改革中创作的“范例”。作者通过这个剧要来说明梁山泊是为了争取民族战争的胜利,就对宋朝的封建统治进行了阶级斗争,一举粉碎了民族敌人和阶级敌人军事同盟的联合进攻。这个战争如何胜利的呢?一是依靠宋江在统治阶级的内部正确地开展了统一战线的政策,二是依靠燕青、春梅奴隶阶级的支持。我认为这样反映梁山泊的革命运动是不合适的。不错,一个文艺创作,是允许作者的想像的,水浒传原是根据民间流传的故事发展而成的一部具有阶级斗争思想的文艺作品。所谓正史,对这件事的记载却非常简单。宋史侯蒙传称:
“宋江寇京东,蒙上书言:江以三十六人,横行齐魏;官军数万,无敢抗者,其才必过人。”又宋史张叔夜传称:
“宋江起河朔,转略十郡,官军莫敢婴其锋。”其余如“通鉴辑览”所记载的,大体都差不多。
这里便决定我们如果要写“大名府”这一出梁山戏,只有根据水浒传。水浒传既是施耐庵根据民间流传而创作的一部历史小说,难道我们就不可以将水浒传再发展一步创作一个“新大名府”的历史戏曲吗?可以的,所谓发展,我想它的意义也只是以新的历史观点,来分析当时的历史情况。在创作来说,即是允许你以创作的想像,来反映历史现实可能产生的情况与事件。无疑的,这个可能,是要求合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我们必须学习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历史,分析历史人物。但不能强使历史人物具有毛泽东时代的思想观点。否则,即是反历史主义的观点。京剧“新大名府”,就是以这样的观点来创作的。
第一、作者一开头便将北宋与金人的民族战争和大名府与梁山泊人民的阶级斗争结合在一起,作为构成这一剧本的骨干。说明梁山泊若要取得民族战争的胜利,必须先解决梁山泊与大名府的阶级对立。因此,在第一场戏中,宋江的口里便提出这样的问题:
“宋江:俺,姓宋名江,人称及时雨,只因金寇入侵,曾头市被敌人占据,晁大哥举兵讨贼,不幸被史文恭一箭射死!弟兄们誓要与大哥报仇,怎奈曾头市兵力不弱,未敢卤莽从事,曾命戴宗前去打探,为何不见到来?
“戴宗:那曾头市与大名府暗有来往,史文恭与河北豪杰卢俊义乃同窗好友,史贼有意前去与他勾结,对抗梁山。”
我认为,我们取材于水浒传演义,虽不必拘泥于历史事实,可是关于水浒传所反映的问题是阶级斗争,并不是什么民族斗争,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宋江活动的时代,和方腊活动的时代,同是在北宋徽宗宣和二年至三年。那时方腊起义在长江之南,宋江在江北。关于宋江的发难,“东都事略”称:
“宣和三年(公元一一二一年)二月,淮南盗宋江,犯淮阳军(今苏北邳睢县)。又犯东京、河北,入楚海州(今山东东海县)。”
那个时期,确是处于异民族侵略的时代,方腊、宋江等的起义,自然和当时的民族战争有因果的关系。被剥削的人民,极端反对统治者将剥削来的东西奉献给异族,和异族妥协。方匀“青溪寇轨”叙述方腊起义的动因,对这一点讲得很明白。可是方腊宋江时代的异族侵略,一是辽,一是西夏,一是金;此时宋朝,正是联合金打辽的时候。金侵略中国,是开始在宣和七年。这已是宋江失败之后四年的事。这就说明宋江参加对金人的反侵略的民族战争,是不合事实的。
第二、是关于统一战线的问题。宋江对卢俊义是采取一切手段去争取的,然而并没有转变卢员外的地主立场。卢俊义上梁山,是被逼的。请看水浒第六十二回宋卢两人的对话:
“宋江杀羊宰马大排筵宴,请卢员外来赴席,再三再四,谦让在中间里坐了。酒至数巡,宋江起身把盏,陪话道:‘夜来甚是冲撞,幸望宽恕。虽然山寨窄小,不堪歇马,员外可看“忠义”二字之面;宋江情愿让位,休得推却。’
“卢俊义答道:‘头领差矣!小可身无罪累,颇有些少家私;生为大宋人,死为大宋鬼,宁死实难听从。’”
“旧大名府”写得更具体了,卢被俘上山后,梁山和卢的对话是:
“吴用:昨日兄长特命吴用,假妆相算,到府聘员外上山,共聚大义,当面恕罪!
卢俊义:总是先生好阴阳,好鬼计!(同笑)
宋江:请坐!
卢俊义:那有卢某的坐位。
宋江:怎有不坐之理。……吓员外!在下实慕盛德,如饥如渴,屈请员外为山寨之主,早晚拱听严命。
卢俊义:卢某到此,不望生矣;要杀便杀,何必戏言。
宋江:句句实言,怎敢戏也。
卢俊义:卢某要死极易,要从实难矣。
宋江:员外可看忠义二字,一同替天行道。宋江情愿让位,休得推却。
卢俊义:呔!头领差矣!卢某生为大宋人,死为大宋鬼;不提忠义则可,若提忠义二字,卢某情愿一腔热血,死于此处!列位不必多言了。
公孙胜:……有道是‘留得员外身,留不得员外心’,难得大驾到此,且请在山寨略俟几日,再送员外下山便了。”
你看,卢俊义的地主立场何等露骨。“旧大名府”剧中“公堂”一场,表现卢俊义统治阶级的立场更明显了:
“梁中书:你这死囚,尔本此地良民,因何归降梁山,如今到来里应外合,暗取大名府,今日被擒,尔还不从实招来!
“卢俊义:哎呀大人吓!小人兴居北京五代,祖宗无犯法之男,亲族无再婚之女,小人焉敢欺宗灭祖,投奔梁山贼寇。望大人明镜!
“梁中书:住了!你还强辩。我且问你,既不投顺贼寇,怎么打梁山泊回来,你讲!
“卢俊义:哎呀大人吓!小人命犯血光之灾,往东岳泰山避祸。路遇宋江一伙小贼,将车辆劫去,擒小人上山,劝我入伙,小人誓死不允。软禁梁山二月有余,到今日才得放回,小人意欲杀贼献功,乃不能够,岂肯做那反叛。
“梁中书:那梁山上是些什么样人,既然擒你上山,岂肯放你回转,就是三岁孩童,也不相信。唱:此乃愚人做事不思想,一人反叛九族亡,打量实言你不讲,八十军棍打强梁。”
“旧大名府”是这样来描写一个大地主反动的正统思想的。而“新大名府”在“公堂”一节中,卢俊义却大呼“梁山造反,反得有理,卢俊义反,卢俊义反哪,卢俊义投奔梁山,要消灭奸贼梁世杰!唱:卢俊义投梁山,共抗金邦!”“新大名府”的作者,就这样把大地主卢俊义写成了革命志士、民族英雄。
同时,作者硬要使梁山有统一战线政策,以争取卢俊义,来战胜民族的侵略和阶级的专制压迫。这样“将古比今”,实在很不合适。
第三、是“新大名府”处理贾氏的问题。作者又耽心梁山领袖在统一战线的具体工作上犯了错误。既然是统一战线,就须要照顾民主人士的家属,于是便将水浒传中作为暴露大地主家庭丑史来描写的对象贾氏,把她美化了。作者在剧本中又为了批判贾氏的放荡行为,有意使她改过自新,有意将爱国主义、民族的正义感,甚至梁山泊阶级的正义感,安置在贾氏的身上,这样好叫那腐朽堕落的大地主阶级的贵妇人,建立了革命的人生观,最后和她的丈夫同奔梁山。作者这种愿望,无非是要历史上的人物,不管什么阶级,什么出身,只要打通思想,便是“条条大路通革命”,即所谓“诚心烧香,到处都是灵山”。
作者在理论上特别介绍这一点,说:“……到卢俊义被捕之后,李固得了官职,贾氏感到身遭剧变,离开卢俊义而受到李固的压迫,思想上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悔悟到自己浪漫享乐的错误,更感到卢俊义正义行动的可敬可爱,这进一步又成为春梅支持贾氏的根据,……经春梅燕青说明原委,卢俊义和贾氏才恢复了夫妻关系。这就看出,卢俊义和贾氏的夫妻关系在思想上原来是模糊的,正因模糊才发生了矛盾和剧变;此后卢俊义和贾氏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正义的原则之上,是有意义的。……”
作者要求大地主阶级的贵妇人,十分赞成他的丈夫投奔梁山,认为这是可敬可爱的正义行为,连夫妻关系也因此有了新的原则,这种处理方法,不知根据什么?老公革命了,做老婆的如果不革命,不好看;政治上来一个照顾吧!可是,水浒传和“旧大名府”写贾氏的地主立场也是露骨的。水浒传上写梁中书审问卢俊义时说:“……你在梁山泊中,若不通情,如何住了许多时;见放着你的妻子并李固告状出首,怎地是虚?”李固道:“主人既到这里,招伏了罢。家中壁上见写下藏头反诗,便是老大的证见,不必多说。”贾氏道:“不是我们要害你,只怕你连累我,常言道:‘一人造反,九族全诛!’”这些口供,却强烈地表现了贾氏的阶级性。
在“旧大名府”的“活祭”一场中,关于这一点也表现得很明显,当卢俊义在刑场要执法时,贾氏赶去祭奠,以表示最后离别的夫妻情分。贾氏唱“驻马听”中,有这些剧辞:“…讵料冤家,自作叛逆犯律大,市曹典刑法,一命染黄沙。噎,夫妻是仇家。……”这里把夫妻和政治关系,说得很明确,在夫妻情份上祭你一下,在政治关系上,你是我的仇人,因为一个仍是大地主阶级的贵妇人,一个已确定为梁山泊的人了。
第四、是关于贾氏和李固、春梅、燕青等人的关系,以及“妇女解放是决定于阶级解放”的问题。当李固先从梁山回来,卢俊义还留在梁山,但还没有使贾氏绝望之时,贾氏虽宠爱李固,李固虽多方擅权,终还是主人和奴才的关系。这一点,“新大名府”是写得好的。但是,当卢俊义被官府审讯,确已判成死罪,而李固变成员外的时候,情况就大不同了。而“新大名府”却描写贾氏因卢俊义被判为梁山强盗,反因此感到夫妻的关系更有原则,更有意义;这种突然的转变,实在太奇怪了。其所以至此,据作者说也是有来由的,就是受了男奴(燕青)女婢(春梅)的思想教育;特别是春梅的教育。贾氏的觉悟,春梅的进步,作者都认为是妇女的解放。如作者所说:“……反映民族战争的胜利,是决定于阶级斗争的胜利,在阶级斗争中,反映奴才和奴隶的政治方向的不同,反映妇女解放是决定于阶级的解放,反映统一战线的开展。……”对的,妇女解放是决定于阶级的解放。但历史上的农民革命,还不可能使妇女解放。中国妇女的真正解放,是在毛泽东的时代。作者说:“……此后卢俊义和贾氏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是有意义的,这是由燕青春梅所起的决定作用,而此时燕青春梅已不是男奴女婢乃是阶级解放中的人物了……”这不过是作者为北宋时代的“妇女解放”作一番臆造罢了。
奴才和奴隶(这里所指奴隶,不是说和奴才有阶级上的区别,而是品质上的区别)政治方向之不同,也并不是不经过阶级教育就有那么高的政治自觉;这和阶级解放分不开。“新大名府”剧中将梁山泊瓦解大名府的统治,开展统一战线,争取卢俊义,照顾贾氏等等都归功于他们依靠燕青春梅的结果,意味着依靠无产阶级,这是完全违反历史的。
总之,“新大名府”的创作法,是把古代人当作现代人来写,不是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来批判历史。它刻划着这样一套模型:开展统一战线;反对专制独裁;依靠无产阶级;打倒帝国主义。这显然是作者强加到历史上去的主观臆造的内容。
我觉得“新大名府”中虽然有一些可以保留的东西,但它的基本内容是反历史的。“旧大名府”中的
“主仆通奸”和“谋产霸妻”作为地主阶级内部的问题来暴露的话,并不是全都不可以写的,我们不必为地主阶级去维护什么人伦道德,但是不应以“恩将仇报”作主题。“旧大名府”剧本将“恩将仇报”作为戏的主要内容,而将梁山的阶级斗争只当作一个热闹故事来穿插,这是不对的。剧情中过分强调李固和贾氏的关系也是不对的。
写历史剧而犯反历史主义观点的错误,我也不是例外。有些剧本中这种“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块垒”的方法,在反动政府统治的时代,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这个时代已经结束了,我们应当好好地学习历史,正确地反映历史;再不要借历史的人物为自己服务,来发挥自己在政治学习所获的心得。不然那历史上的人物,将永远走在你的前面,为你的思想言论当翻译。如果这种戏真正教育了观众,那也无非是证明一代不如一代,这只是一种“颂古非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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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文化生活简评

文化生活简评
坚决反对取消文艺上党的倾向性的论调
党的文学艺术工作是党的事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也就是党的倾向性,才可能成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因为党不但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全民族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肯定了文学艺术的党性也就肯定了文学艺术必须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在有阶级有党的社会里,不能想像为艺术而艺术,超阶级、超党性的艺术,不能想像有与政治并行或互相独立的艺术的存在。这已经是常识。但“云南文艺”“昆明文联周年纪念特辑”“我与文联”的“笔谈”里,范启新却说“不要存在着文艺上的党的倾向”,这显然是十分错误的。如众所知,目前文学艺术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党的倾向”十分不够。这种取消文艺上的党的倾向性的说法,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文艺“超阶级”、“超政治”的老调重弹,这是早经批判过的了,但今天这种有害的言词又出现在“云南文艺”上,不能不说明该刊编辑政治思想与文艺思想的模糊。
应注意纠正戏曲改革中的反历史主义倾向
一个好的人民戏曲工作者,必须以严肃、正确的态度继承我们优秀的民族艺术遗产,并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和现实主义的原则进行戏曲改革工作。现在有些旧戏,演的古人古事,但却常常在戏中穿插一些现代的新名词,唱现在流行的歌曲,或在舞台上布置现代的东西作为布景,弄得古今不分,既违反了历史,也歪曲了现实,这种反历史主义的倾向,必须注意纠正。山东即墨县文艺剧院演出的一些旧戏中,就有这种现象。如该剧院演“渔家仇”时,教师爷一出场,歪戴着帽子,斜披着袍,嘴里哼着:“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的歌子,不伦不类;演“玉堂春”,苏三起解时,看差的老头对苏三说:“孩子,你这是生在过去,要是生在现在,也可以参加革命去了。”演“狸猫换太子”时,舞台中间的幕布上却挂着一个很大的红五角星,舞台上空挂着两个纸糊的大飞机。这些古人唱现代歌,说现代话,旧戏用现代生活中的事物装饰布景的现象,不只山东即墨县文艺剧院演出的一些节目中有,其他地方演出的戏曲中也有类似情形,希望戏曲工作者能够引起注意,以加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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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九三学社、师范大学、中国数学会
追悼汤璪真先生
九三学社中央候补理事兼北京市分社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汤璪真先生于上月病故后,九三学社、师范大学及中国数学会特联合发起,于本月四日在师范大学礼堂举行追悼会。毛主席、各民主党派、暨师范大学党、团、工会、学生会以及汤先生生前友好,均致送花圈挽联;参加追悼会者甚众。追悼会由九三学社主席许德珩、北京市分社理事薛愚、师范大学校长林励儒,中国数学会主席华罗庚主祭,并致悼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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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错误判决的检讨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树人
关于我们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的错误判决,经过情形和错误的严重性,已在报上发表。我对报上所刊载的事实,完全承认,对报上对我的错误思想的批判,诚意接受。为进一步肃清我个人的封建残余思想,特作如下检讨。
一、我对该案的认识有原则错误。我没有用解放妇女的观点去认识这一问题。当时对陈守端纳妾重婚,单纯地认为这是旧社会制度造成的,也就觉得是合法的。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对胡氏逃脱封建统治、自求解放的反封建的斗争,更错误地认为是“私奔”。这种错误的形成,一是由于自己政策水平不高,对军属作了无原则的照顾。二是自己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以至维护了旧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婚姻法。
二、由于残存着严重的封建思想,因之在陈守端谈到“娶妻为了生儿养女”时,不但没有加以有力的批判和责斥,反而盲目附和。基本上是自己存在着浓厚的以夫权为主的统治思想和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点。另外,当时我还对陈守端存在着怜悯心,并且怕他死了我要负责。
三、我错误地把小孩判给陈守端,当时是一种调和思想。认为胡氏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就满足了她的基本要求,没有认识到胡氏和陈守端争孩子,是一种反封建的斗争。这种错误判决的形成,是自己的立场不稳、政治上脆弱的具体表现。
四、对胡氏和陈正升的错误扣押,是因为我虽然认识到胡氏之逃出是不堪虐待时的一种反抗,但又觉得既未办理离婚、结婚手续,就是“私奔”。又据陈守端说,胡氏之逃出是陈正升(守端之侄)有“谋财”企图,怕胡氏生了孩子不能由他继承家产,因此就认为胡氏之逃出是陈正升之挑拨。陈正升在被审讯时,承认胡氏逃走是他领出来的,但不承认有“谋财”企图。胡氏则连陈正升之领出也不承认。因之就把陈正升扣押。现在检查起来,扣押陈、胡,基本上(编者按:不是“基本上”,而是“完全”)是错误的。不管胡氏怎样逃出,总是反虐待的革命行动,应当加以支持,才有利于妇女的解放,而自己不但不予支持,反将胡氏加以扣押,现在我已深刻认识到这是滥用职权、维护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地违背了婚姻法。
根据以上分析,我是存在着封建的统治思想和严重的重男轻女意识,政治落后,立场不稳,因此在判处该案中犯了严重错误,阻碍了婚姻法的贯彻,影响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使革命工作遭受了很大损失,给人民政府造成不良影响。
我的封建思想没有肃清,其主要原因是:
一、平时不认真学习,严重地存在着重工作、轻学习的偏向。不但没有重视理论的学习,而且也没有很好地学习政策法令。因此政策水平不高,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地判断,致使自己在处理该案上犯了原则上、政策上的严重错误。
二、未能注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制度不经常、不严格,没有经常地进行工作检查和思想检查,所以工作不能改进,缺点不能纠正,思想不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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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在处理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按:此案详情已在十月十五日本报第三版发表)中,违背国家政策法令,公开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原审的错误判决,虽已由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改判纠正,但当时我对朱树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还认识不足,因此在改判时也是就事论事,依据法令条文来处理的。十月七日山东济南大众日报发表了有关这一案件的评论后,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我对这一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认为把朱树人所犯错误予以严格批判,对于教育朱树人本人和克服其他司法干部的封建思想,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朱树人说,在处理该案时,他已经认识到陈守端的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和虐待妻子的行为是“不合理”(岂只是不合理!)的,胡氏是可以和陈守端离婚的。但他又强调这种不合理的婚姻“是旧社会遗留的产物”,陈守端“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因此就认为“不应该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而给予责罚”。非法地扣押胡氏和陈正升,并判令胡氏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这种判处是找不出任何法律根据的),则是因为“这个案件还涉及了一些另外的曲折情况,不得不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他所说的“另外的曲折情况”,主要是指陈守端曾控告其侄陈正升为谋夺其家产而拐走胡氏)。另外,胡氏未经正式离婚手续,即与杨作营结婚,他认为这是“私奔”。他之所以把胡氏所生的女儿伦妮判归陈守端,是因为第一、婚姻法上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之。”陈守端夫妻两人占有好地二十余亩(富农成份),生活富裕;而胡氏再嫁之夫杨作营,生活贫苦,无力抚养。第二、因为陈守端是军属,他怕使陈守端人财两空,寻了短见。——这就是朱树人的思想!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藉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旧社会产物”为藉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藉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违法”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藉口,压制自由结婚。
第四,朱树人虽然表面上说他把伦妮判归男方,是为了“照顾子女利益”和“照顾军属”,但从他所说的“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和他恐怕陈守端“人财两空”来看,我认为仍然是他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本来所谓“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玩弄女性的藉口;但是身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树人,却把这种鬼话搬到人民的法院来作为处理案件的论据,替封建反动的婚姻制度进行辩护!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朱树人的行为是真正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他的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胡氏在陈守端家作了八、九年的牛马,难道她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去抚养女儿吗?但是朱树人不作这样的判决。他在判决伦妮归于男方时,目睹胡氏痛不欲生、牵衣顿足的情景,是无动于衷的!至于所谓“照顾军属”,更是荒谬之极。人民政府和人民对于军属是要照顾的,但这决不是说革命军人的父亲可以不执行法令。革命军人也不会向政府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藉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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