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6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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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听取周总理兼外长的外交报告并决议增设人事部及华北事务部
 【新华社五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五日下午七时半举行第九次会议。会议在听取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薄一波部长所作的关于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后,讨论和通过了该条例。会议继由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部长作了外交报告。会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议和各项任免名单。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李济深、张澜,委员李立三、林伯渠、吴玉章、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罗荣桓、徐特立、蔡畅、陈云、马叙伦、郭沫若、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章伯钧、陈铭枢、柳亚子、张东荪,共三十三人。
  列席这次会议的有: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在京的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的负责人,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的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政务院所属各委的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北京天津两市市长、副市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共一百六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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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主席在会上讲话 新闻摄影局陈正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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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总理兼外长作外交报告 新闻摄影局齐观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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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新解放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  新解放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交纳农业税。
第四条 左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芜者,不免。
二、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和苗圃,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三、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四、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向国家交纳生产任务者。
五、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准免税者。
第五条  左列各种土地在规定期间内免纳农业税:
一、垦种生荒地,分别不同情况在三年至五年以内者。
二、垦种熟荒地,分别不同情况在一年至三年以内者。
三、轮歇地在其轮歇之年者。
第二章 农业收入和农业人口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常年应产量”系指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当地种植最多的主要粮食(以下简称主粮)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主粮计算。
第七条 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第八条 凡因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应产量,其费用,属于私人自筹者,常年应产量,在五年以内不改订;属于国家兴办者,常年应产量,在三年以内不改订。
第九条 林木或其他特产,其计征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计算,按填造农业税清册时农户的实有农业人口计。其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得不计;但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得在其家计入农业人口。
雇农在自己家中计入农业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计算。
家居乡村的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得将烈士名额,附入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
第三章 税率与计征办法
第十一条 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一百五十市斤主粮者,免税。
依前项规定,纳税户不及农业户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征点得递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该省(市)具体情况规定之。
第十二条 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如左:(附图表)税级 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市斤) 税率% 税级 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市斤)
150斤以下 免征 21 1231——1310 1 151——190 3 22 1311——1390 242 191——230 4 23 1391——1490 253 231——270 5 24 1491——1590 264 271——310 6 25 1591——1690 275 311——350 7 26 1691——1790 286 351——390 8 27 1791——1890 297 391——430 9 28 1891——1990 308 431——470 10 29 1991——2110 319 471——510 11 30 2110——2230 3210 511——550 12 31 2231——2350 3311 551——610 13 32 2351——2470 3412 611——670 14 33 2471——2590 3513 671——730 15 34 2591——2710 3614 731——790 16 35 2711——2850 3715 791——850 17 36 2851——2990 3816 851——910 18 37 2991——3130 3917 911——990 19 38 3131——3270 4018 991——1070 20 39 3271——3410 4119 1071——1150 21 40 3411斤以上 4220 1151——1230 22说明:1.本表的计算,以主粮为标准,按原粮以市斤为单位。
2.表列起征点150斤,依第十一条的规定,得递降至120斤,即第一级“151斤——190斤”应改为“121斤——190斤”。
3.本税率采用起征点的全额累进。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每人平均收入200斤,应纳税额=200斤×4%=8斤。
每人平均收入500斤,应纳税额=500斤×11%=55斤。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自由增加或减少。特殊户全年收入在二十万市斤以上者,得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征收额,但包括地方附加在内,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凡农业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计算者,依左列规定计征:
一、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耕地收入,用以充作各该机关经费者;其耕地,雇工经营者,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七计征;出租者按其租额的百分之十计征。
二、公营农场,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计征。
三、祠堂、会社、寺庙、教会的耕地,自耕者,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四计征;雇工经营者,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征;出租者,按其租的百分之四十计征。
四、喇嘛庙、清真寺的耕地,其农业税计征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四条 凡纳税户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县(市)者,其农业税依左列规定计征:
一、省、县、区、乡交界处的自耕地佃耕地,一律就纳税户所在地合并计征。
二、出租地分散在外省(市)者,就土地所在地单独立户按一人计征。
三、出租地分散在本省各县(市)或本县(市)各区、乡者,其应合并计征或分别立户计征,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纳税之便利规定之。
第十五条 农业税以总收入为计征标准,自耕地、出租地和佃耕地,因其收入性质有总收入和纯收入的不同,依照政府奖励劳动,照顾生产的原则,应按左列规定折算后,再依照第十一、第十二两条的规定计征之:
一、自耕地和雇工经营土地的收入为总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斤计算。
二、出租地的收入为纯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计算。
三、佃耕地的收入为交租后的收入,实低于总收入,每一百斤作八十斤计算。
第十六条 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纳税办法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减租和依法交租的土地,由业佃双方按各自收入计算负担。
二、未依法减租的土地,除业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依率计征,由业主交纳外,佃户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税率计征,亦由业主交纳。
业主在交税后,进行减租时,得由应减租额中,将代佃户所交税额扣除之。
三、业主不收租的土地,先按减租法令规定划分为佃户收入部分和业主收入部分,佃户收入部分按佃耕收入计算,业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计算,分别依率计征,统由佃户交纳。
佃户在交税后,实行交租时,得由应交租额中,将代业主所交税额扣除之。
第四章 调查、征收和减免
第十七条 纳税户的土地亩数、产量和人口,由乡(村)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各阶层代表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进行调查评议,并依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各户应交税额,填造农业税清册,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八条 农业税额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地区,得于秋季一次征收之。
农业税以征收当地主粮为主,但得折征其他粮食,其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本公私兼顾的原则,照当地各种粮食一般比价拟订,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之。
第十九条 农业税除保证征收国家所必需的粮食数额外,为便利人民交纳,并得折征现款和其他农产品;折征种类、数额、折合比例和征收地区,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拟订,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之。
第二十条 农作物收获后,乡(村)人民政府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税额,列榜公告,纳税人须按公告规定,将应交粮食、现款或其他农产品,按期送交指定的收粮仓库或机关,取得正式收据。
运送路程,往返超过一百里者,其超过里程,应按当地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户所交粮食,必须晒干扬净;不得掺水掺杂。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十五,随同农业税附征之。
第二十三条 纳税户如认为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等情事时,得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声请复议、复核;如仍有不服,可再向乡(村)、区、县人民政府申诉;乡(村)、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定。但在申诉期间,纳税户须按原定税额如期交纳,俟裁定后清理之。
第二十四条 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灾害,经调查属实,得酌予减免,其减免办法,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规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经乡(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评定,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得减免其税额。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凡根据本条例在征粮、交粮工作中,有左列表现者,得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征粮干部善于执行政策,作风良好,工作积极者。
二、纳税人忠实报告土地亩数和产量,并踊跃交纳好粮,起模范作用者。
第二十七条 凡违犯本条例的规定,虚报人口、地亩、产量,逃避纳税者,经调查属实,除订正补交外,并得由县(市)人民政府处以逃避税额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如有抗税或破坏征粮工作,情节重大者,得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人员在征粮工作中,有营私舞弊,或违法失职,致使国家、人民遭受损失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据本条例,参照当地具体情况,拟订各该省(市)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后,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畜牧地区的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该省人民政府另行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后,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新华社五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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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劳动新闻》
论人民军光辉胜利
正为切断敌人最后命脉勇敢前进
【新华社平壤五日电】朝鲜劳动党中央机关报《劳动新闻》,三日以“朝鲜人民军为切断敌人的最后命脉而勇敢地前进着”为题,发表社论称:我们英勇的人民军部队、无情地消灭着敌人,在两个月的短时期内,已予敌人主力以歼灭性的打击,把美军和李承晚残余伪军压缩到庆尚南、北道的一隅、展开着最后的歼灭战。
我们英勇的人民军各兵种部队,在人民的积极支援下,渡过敌人拚死防御的洛东江,向敌人的最后据点大邱、釜山前进。
我们人民军以排山倒海之势,解放了敌人坚固的防御线——多富洞、倭馆、玄风、义兴,敌人到处抛弃死尸和武器而后退,南海岸方面的人民军部队,击破利用有利的地理条件,构筑坚固的防御阵地进行顽抗的敌人,解放了敌军事战略上的重要基地、敌人的重要防御据点——咸安后,继续在进攻。
社论指出:两个月中的胜利战绩,证明了我们人民军官兵的强韧性、勇敢性和对祖国的献身性是无限的。我们的战士、指挥官在渡过汉江、锦江、洛东江,向敌人的最后据点胜利进军中,立下了伟大的功勋,使全国人民更加加强了胜利结束这一正义的战争的信心。全朝鲜人民在人民军的光辉胜利的鼓舞下,决心从祖国的疆土上赶走美帝国主义侵略军。这一点从全朝鲜人民踊跃地参加“朝鲜人民声明书”的签名运动,可以获得证明。
社论强调:战斗到了最后阶段,是更加残酷的。现在,尚未消灭的敌人正企图作最后挣扎。面临死亡的敌人,疯狂地采取着更凶暴的方法,妄图挽救自己垂死的命运。我们永远不能忘记敌人的各种暴行,一定要讨还这笔血债。
社论最后号召全国人民献出一切力量支援前线,无情地消灭敌人,争取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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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人民军继续英勇进击
各线又歼灭敌军两千余名
【新华社平壤五日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军总司令部四日晨发表战报称:人民军部队在各战线上,突破了动员全部兵力进行顽抗的美军和李承晚残余伪军的防线,继续展开猛烈的攻击战。
在南海岸方面举行进攻的人民军部队,予美军部队以强有力的打击,继续挺进中。人民军部队在战斗中,毙、伤敌军五百余名,俘敌甚多,缴获坦克六辆、汽车十辆、重机枪十一挺及其它大量战利品。
在洛东江东岸向前进攻的人民军部队,击溃敌人的顽抗,继续英勇进击。在该方面的战斗中,人民军部队毙、伤美军六百余名,俘虏一百余名,缴获各种炮十五门、汽车二十余辆及其他武器弹药等战利品甚多。敌军遗弃大批尸体和破坏了的军火,无秩序地退却。
人民军空军在各战线上与数量上占优势的美军飞机勇敢地作战,轰炸集结的敌军和敌后运输线,使敌人遭受重大损失,并掩护人民军地面部队的进攻。
九月一日,东海岸方面的人民军部队迎击侵袭该方面的美军飞机,击落敌轰炸机和战斗机各一架。
【新华社平壤五日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军总司令部四日晚发表战报称:人民军部队在各战线上,突破顽抗的美军部队和李承晚残余伪军的防线,继续展开勇敢的攻击战。
解放倭馆后挺进中的人民军部队,击退敌人猛烈的反攻,予敌人以莫大损失,继续猛烈地进攻。在该方面的战斗中,人民军部队毙、伤敌军一千五百余名,俘敌一百余名,并缴获大量战利品。
解放军威后向南挺进中的人民军部队,猛攻依据坚固防御阵地进行顽抗的敌人,毙、伤许多敌人,俘虏一百余名,缴获步枪二百余支,并缴获迫击炮、轻重机枪、及其他各种武器弹药等军火甚多。
在东海岸和南海岸方面挺进中的人民军部队,击退了敌军的反攻,继续展开猛烈的进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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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为正确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制而奋斗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昨天已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了。这一条例关系着广大新解放区约二亿六千余万农村人口的负担和八万万余亩土地的农业生产;同时,新解放区农业税在全国农业税中占有极大的比重,而农业税则是目前国家财政中几项收入中最主要收入之一。所以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制订和公布,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由于没有统一的、周密的农业税法,曾使一九四九年新解放区秋季公粮工作发生了若干偏差。现在,这个条例公布之后,一九四九年秋征中所发生过的主要缺点,应该基本上可以避免了。
这个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首先是在适应着还未实行土地改革法的新解放区的情况,规定了合理的农业负担的制度。过去我国农村中几千年来的封建田赋制度是便利于地主的,地主可以用各种方法,将负担转嫁于农民,因而有有地无粮,无地有粮,地多粮少,地少粮多等极不合理现象。现在的农业税,则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多收入的多负担,少收入的少负担,没有收入和收入太少的不负担。这是完全合理的。其次,这个条例在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的条件下,表现了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方针。今年秋征继续了今年夏征的税率,即只征收全国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比去年秋征率百分之十七减少了百分之四。即是说,今年比去年大致减少了四分之一。秋征是农业税的主要季节,这样的减少,对于国家财政是一个大问题。但是,由于今年农业地区比去年扩大,今年的负担面已规定不低于农业人口百分之九十,今年农业收成比去年好,灾情比去年轻,而新区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亦大有增加,由于这些,在农业税率降低之后,农民得到了休养生息的条件,而国家仍能保证大致相同于去年的农业税总收入。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政府事事都为人民着想,这又是一个重要的例证。第三,这一条例贯彻了中央人民政府鼓励生产的政策。农业税的课征,是根据土地的平常年成和一般经营条件下的应产量而征收。其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而增加收获量者,不多征税。相反,若怠于耕作,因而减少收获量者,也不少征。又垦种生荒地者,免农业税三年至五年;垦种熟荒地者,免农业税一年至三年。又如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因而提高常年应产量者,分别情形在五年或三年以内不改订其常年应产量。这些,都是显明的奖励农业生产的措施。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最主要的特点,是在上述精神之下,对农村中各阶级及少数民族规定了在目前条件下最恰当的负担政策。农业税率基本上是按照新解放区农村各阶层目前的负担能力来决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大体上说,贫农负担率一般地是百分之八左右;中农一般是百分之十三左右;富农一般是百分之二十左右;地主一般是百分之三十左右,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特殊户亦不超过百分之八十。这就是说,这个条例中贯彻了中国共产党与中央人民政府在新区农村中对各阶层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的要点是:首先正确地照顾了贫雇农。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必须达一百五十斤者才加以征收,不满一百五十斤者免征。雇农人口在自己家中计算,佃农收入,一百斤以八十斤计算。对于中农的负担,只限于百分之十三左右,是适合于巩固地团结中农方针的。对于富农经济,中央人民政府执行加以保存的政策;而这次所规定的全额累进率逐步递减,最高只达到百分之四十二,没有累进到百分之五十,正是有利于保存富农经济的。对于地主,除特殊户外,虽然收入一百斤以一百二十斤计算,但实际的负担,也只止于百分之五十的限度,使地主于负担合理的农业税之外,仍能维持其生活。对于地主未收租,农民未交租,以及农民已交租,地主未减租的情形,农业税的征收方法也作了适当的规定。因此,这个条例既不致使地主逃脱应有的负担,也不致使地主负担其不应负担和不能负担的部分。对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畜牧区以及喇嘛庙、清真寺所有土地的农、牧业税负担问题,条例中作了灵活的规定,即交由各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具体办法,报告上级政府批准施行。
毫无疑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比过去一切农业税条例都要完备。但是这个条例是否执行得好,除了决定于各级人民政府能否认真负责以外,还决定于乡村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各阶层代表(包括地主在内)参加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能否办好。必须这个委员会运用得好,才能使关于纳税户的土地亩数、产量与人口的调查评议有一个恰当的执行机关。而允许地主参加乡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则是农业税征收工作上高度公平合理精神的表现。有了这个组织,才能保证税率及其他规定得以严格地执行。
为了在目前条件下便于应用起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用了全额累进制而不是超额累进制,这自然不可免地产生了一些跳跃式的累进,例如一人收入三一○斤,依百分之六征税一八·六○斤,另一人收入三一一斤,则依百分之七征税二一·七七斤。应当说,超额累进税率是更合理的。但是,由于农民和农村干部文化程度的限制,比较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在目前大多数农村中还不能实行,只有全额累进才是目前简易可行的办法,它的缺点也只好暂时地忍受了。征收农业税和实行土地改革,同样是对于新解放区农村干部整风运动的主要考验。现在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公布,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认真负责研究和执行这一个条例,并抓紧时间,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必须使新解放区全体农村干部和二亿六千万左右的农业人口对于这个条例迅速地家喻户晓,以便在各地人民政府领导之下,有秩序的进行秋征工作,而坚决地避免去年秋征中所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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