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29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
专栏:

  新解放区农业税计算方法说明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农业税处编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已于九月五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为便于各地计算起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农业税处又编此说明,以供各地参考。
第一部分:一般农户的计算方法:
甲、一般计算方法的说明和公式:
一、计算方法:
1、将全家农业收入,按不同性质,分别加以折合,即自耕地收入每一百市斤仍作一百市斤计算,出租地收入每一百市斤作一百二十市斤计算,佃耕地收入(佃耕地的常年产量除去税额后的剩科部分)每一百市斤作八十市斤计算,三项相加得出全家总的折合收入。
2、以全家农业人口,除总折合收入,得出每人平均折合收入。
3、拿每人平均折合收入去查税率表中的应负担税率,然后用查出的税率去乘全家的总折合收入,即得出全家应纳正税额。
4、全家应纳正税额乘百分之十五,得出农业税地方附加额。
5、全家应纳正税额加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得出全家全年应纳农业税总额。
二、计算公式:依上述计算步骤归纳如下:
1、自耕地收入+出租地收入×120%+佃耕地收入×80%=全家总折合收入。
2、全家总折合收入÷全家农业人口=每人平均折合收入。
3、全家总折合收入×税率=全家应纳正税额。
4、全家应纳正税额×15%=全家农业税地方附加额。
5、全家应纳正税额+全家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全家全年应纳农业税总额。
乙、举例:
李四全家农业人口四人,自耕地十亩,常年应产量三千市斤稻谷,佃耕地三亩,常年应产量九百市斤,除交租二百七十市斤外,收入六百三十市斤稻谷,出租地十亩,收租一千市斤稻谷,该户负担公粮计算方式如下:
1、李四全家总折合收入=3,000市斤+630市斤×80%+1,000市斤×120%=4,704市斤稻谷。
2、每人平均折合收入=4,704市斤÷4=1,176市斤稻谷。
3、每人平均1,176市斤稻谷,查税率表为第二十级,税率为22%,全家应纳正税额=4,704市斤稻谷×22%=1,034.88市斤稻谷。
4、全家农业税地方附加额=1,034.88市斤稻谷×15%=155.23市斤稻谷。
5、李四全家应纳农业税总额=1,034.88市斤稻谷+155.23市斤稻谷=1,190.11市斤稻谷。
第二部分:几种特殊情形的计算方法:
甲、未依法减租的土地,其农业税的计算方法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方法:
1、未依法减租的业主,按出租收入(指减租前的收入,如有自耕和佃耕收入应合并计算)依一般计算程序(见第一部分)求出本户应纳税额。
2、佃户收入(佃耕地的常年应产量除去租额后的剩余部分)乘百分之九,得出业主代佃户应纳正税额,正税额再乘15%得出代佃户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二者相加,就是应代佃户交税额。
3、业主应纳税额加应代佃户交纳税额,就是未依法减租的业主全家应纳农业税额。
4、业主交税后,进行减租时,在应退租额中将代佃户交纳税额部分扣除。
二、依上述步骤归纳计算公式如下:
1、业主收入部分(减租前的收入)计算公式与一般户计算公式同。
2、业主应代佃户交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佃户收入(常年应产量—租额)×9%=代佃户应纳正税额。
(二)代佃户应纳正税额×15%=代佃户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
(三)代佃户应纳正税额+代佃户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应代佃户交纳税额。
3、业主收入部分应纳税额+应代佃户交纳税额=业主全年应纳农业税额。
4、业主应退租额—应代佃户交纳税额=业主实退租额。
三、举例:
张三全家农业人口二人,出租地十亩(常年应产量四千斤),共收租一千六百市斤稻谷,另有自耕地五亩,常年应产量二千市斤稻谷,该户负担计算如下:
1、张三出租收入部分,负担计算如下:
(一)张三全家总折合收入=1,600市斤稻谷×120%+2,000市斤稻谷=3,920市斤稻谷。
(二)每人平均折合收入=3,920市斤稻谷÷2=1,960市斤稻谷。
(三)每人平均1,960市斤稻谷,查税率表为第28级,税率为30%。
张三全家出租收入部分应纳正税额=3,920市斤稻谷×30%=1,176市斤稻谷。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额=1,176市斤稻谷×15%=176.4市斤稻谷。
(五)张三全年出租收入部分应纳税额=1,176市斤稻谷+176.4市斤稻谷=1,352.4市斤稻谷。
2、张三应代佃户交纳部分计算如下:
(一)应代佃户交纳正税额=2,400市斤稻谷×9%=216市斤稻谷。
(二)应代佃户交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216市斤稻谷×15%=32.4市斤稻谷。
(三)应代佃户交纳税额=216市斤稻谷+32.4市斤稻谷=248.4市斤稻谷。
3、张三全年应纳税总额=1.352.4市斤稻谷+248.4市斤稻谷=1,600.8市斤稻谷。
4、张三交税后进行减租时其实退租额计算如下:
1,600市斤×25%—248.4市斤=1516市斤稻谷,
乙、业主不收租的土地,其负担计算方法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方法:
1、根据土地的常年应产量,按原种额比例,依减租法令的规定(按原租额减去25%,如减25%之后的租额仍高于土地正产物的37.5%者,应减至37.5%),划分业主应收入部分及佃户应收入部分。
2、佃户应收入部分,依佃耕收入计算(即100斤作80斤计算),按一般计算程序(见第一部分)求出其应纳正税额(佃户如有其他农业收入应合并计算),应纳正税额乘百分之十五,即得出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二者相加即佃户收入部分的应纳农业税额。
3、业主收入部分按100斤作120斤折合后,乘以应得税率(此税率是将业主在本乡的全部农业收入,按出租佃耕及自耕的不同性质分别折算后,得出业主总折合收入,以业主在本乡的农业人口去除,得每人平均折合收入,再以每人折合收入按税率表查出应得的税率),得出佃户应代业主交纳的正税额,再乘百分之十五,即得出佃户代业主交纳的农业税地方附加额,二者相加即为佃户代业主交纳的农业税额(业主之人口计算如下:凡业主住在本乡者,应按全户实有农业人口计算,在外乡者,应根据该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但在外省之土地按一户一人计)。
4、佃户应收入部分的应纳农业税额加佃户代业主交纳的农业税额,即为佃户全年应纳农业税额(佃户交税后,实行交租时,得由应交租中将代业主交纳税额扣除之)。
二、计算公式:
1、业主应收入及佃户应收入的划分:
(一)业主应收入部分=原租额×(1—25%)(原租额减去25%后,如仍超过正产物的37.5%者,应减至37.5%)。
(二)佃户应收入部分=常年应产量—业主应收入部分。
2、佃户应收入部分的应纳税额按一般计算公式依次计算之。
佃户代业主收入部分的应纳税额=业主应收入部分×120%×应得税率(见上述计算方法第3项)。
3、佃户应纳税额+佃户代业主交纳税额=佃户全年应纳税总额。
4、佃户应交租额—代业主交纳税额=佃户实交租额。
注:各省减租办法不尽一致,上列说明和公式是按二五减租办法提出的。各省执行时,应以各该省规定为准。
三、举例:
王三全家农业人口四人,租得李四地十亩,(常年产量四千斤)原租额1,600市斤,李四全家农业人口二人,地四十亩,自耕十亩,出租三十亩,除十亩租给王三外,其余二十亩(常年产量八千斤)分租给其他二佃户,二户共应交租额3,200市斤,该地每亩常年应产量均为400市斤,王三除佃耕十亩外,另有自耕地二亩,常年应产量共为800市斤,李四今年不收租,王三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王三收入与李四应收入之划分(一)李四应收入=1,600市斤×(1—25%)=1,200市斤。
(二)王三应收入=4,000市斤—1,200市斤=2,800市斤。
2、王三代业主李四交纳税额计算如下:
(一)李四总折合收入=4,000市斤(自耕收入)+1,200市斤×3×120%(出租收入)=8,320市斤。
(二)李四每人平均折合收入=8,320市斤÷2=4,160市斤。
(三)按每人平均折合收入去查税率表,应负担税率为42%。
(四)王三代李四应纳正税额=(1,200市斤×120%)×42%=604.8市斤;
代李四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604.8市斤×15%=90.72市斤。
(五)王三代李四应纳税额=604.8市斤+90.72市斤=695.52市斤。
3、王三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一)王三全家总折合收入=2.800市斤×80%+800市斤=3.040市斤。
(二)每人平均折合收入=3.040市斤÷4=760市斤。760市斤查税率表为第十四章,税率为16%。
(三)王三全家应纳正税额=3.040市斤×16%=486市斤;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486.4市斤×15%=72.96市斤。
(四)王三全家应纳税额=486.4市斤+72.96市斤=559.36市斤。
4、王三应纳税总额=695.52市斤+559.36市斤=1254.88市斤。
5、王三交税后,实行缴租时,其交租部分计算如下:
1,200市斤—695.52市斤=504.48市斤。
丙、特殊户全年收入20万市斤以上者,其负担计算方法公式及举例:
一、特殊户全年收入20万市斤以上者,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80%,包括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如该户尚未减租,则其代佃户交纳税额亦包括在80%之内。
二、计算公式(以最高税率计)如下:
总收入×80%=全户应纳税额;
特殊户如果还没有减租,在交税后进行退租时,得在应退租额中,扣除其代佃户所交纳税额部分。
三、举例:
李二出租地一千亩,常年应产量40万斤,对半分租,共收租20万市斤,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全户应纳税额=200,000市斤×80%=160,000市斤。
此160,000市斤,包括代佃户交纳税额如下:
代佃户交纳正税额=200,000市斤×9%=18,000市斤;
代佃户交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18,000市斤×15%=2,700市斤;
共计代佃户交纳税额=18,000市斤+2,700市斤=20,700市斤。
交税后减租时应减租额=200,000市斤×25%=50,000市斤;
扣除代佃户交纳税额后,实退租额=50,000市斤—20,700市斤=29,300市斤。
丁、凡农业收入不能按人口平均计算者,其计算方法如下:
1、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土地收入,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自营土地:应纳正税额=全年农业收入×7%。
(二)出租土地:应纳正税额=全年出租收入×10%。
2、公营农场负担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正税额=全年农业收入×10%。
3、祠堂、会社、寺庙、教会的土地,其负担计算方法如下:
(一)自耕土地:应纳正税额=全年农业收入×14%。
(二)雇工经营者:应纳正税额=全年农业收入×25%。
(三)出租土地:应纳正税额=全年出租收入×40%。
以上正税额均须再加占正税额百分之十五的农业税地方附加额。
附注:
本文是根据中央所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加以说明的,各大行政区省(市)施行细则中如有补充或变通的规定,请依本省实施细则对本文加以补充,一并印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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