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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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提请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各项名单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政务院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各项名单如下:
一、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交通部副部长 萨福均 专家。
二、云南省军政委员会委员名单委员 十一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白小松 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安恩溥 彝族,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李鸿祥 士绅。
周体仁 军人。
张冲 彝族,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
庄田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副司令员。
郭天民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副司令员。
陈赓 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席。
杨文清 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
万保邦 军人。
郑伯克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委员名单委员 三十九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丁兆冠 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王少岩 工商界人士。
安恩溥 彝族,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朱家璧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副司令员。
宋一痕 前云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宋任穷 现任云南省军政委员会副主席。
吴少默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吴作民 曾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一平 前云南省临时参议会副议长。
李文汉 士绅。
李成芳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长。
李琢庵 工商界人士。
李群杰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文教处处长。
谷景生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昆明市委员会书记。
周希汉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长。
周体仁 军人。
侯方岳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徐嘉瑞 教授。
秦淑贞(女) 曾任昆华女子中学校长。
秦瓒 教授。
马继孔 曾任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张子斋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政治部主任。
张天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庄田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副司令员。
陈方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副部长。
陈康 现任人民解放军副军长。
郭天民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副司令员。
曾恕怀 前云南临时军政委员会委员。
杨克诚 前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处长。
杨青田 现任云南省人民法院军事代表。
禄国藩 军人。
刘有光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政治部主任。
刘林元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
潘朔端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
郑伯克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郑敦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龙绳武 军人。
谢崇文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委员。
苏鸿纲 中国民主同盟;教育界人士。
四、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名单院长 雷经天 现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
(免去雷经天现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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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免的各项名单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政务院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各项任免名单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工作人员名单
办公厅主任 王林 曾任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唐山市委员会委员。
(免去郭达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办公厅主任职。)副主任 张世盖 曾任人民解放军师长。
人事司司长 赵世兰(女) 现任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副司长 袁溥之(女) 曾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工人学校校长。
计划司副司长 许本纯 曾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业部燃料工业处副处长。
齐明 曾任东北长春电业管理局局长。
修建司司长 鲍国宝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局 局长。副司长 王德滋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计划司副司长。
常佩池 曾任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局长。
经理司副司长 贾林放 曾任山西省井阳矿务局局长。
水力发电工程局局长 黄育贤 曾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业部电力处处长。
煤矿管理总局副局长 张仲鲁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计划司副司长。
任弼绍 曾任华北煤矿管理总局副局长。
柴化周 曾任山东省煤矿管理局局长。
宋之春 曾任华北煤矿管理总局副局长。
电业管理总局局长 鲍国宝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局
长。
(免去鲍国宝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局
长职。)副局长 贺光华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
副局长。
(免去贺光华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副
局长职。)
张彬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副局长。
(免去张彬现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华北电业管理总局副局
长职。)
胡邦凯 曾任山东省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矿部部长。
石油管理总局副局长 徐今强 曾任上海中国石油总公司军事代表。
严爽 曾任上海中国石油总公司协理。
二、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副局长补充名单
华东纺织管理局副局长 张方佐 现任上海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工务处处长。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李国华 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副厅长。
四、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名单市长 申力生 原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 十六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于学翰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电车厂副厂长。
文功元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总工会主席。
吴铁鸣 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副书记。
吕忠铎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局长。
胡占波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义大铁工厂经理。
苗竹贤 商业界人士。
高诚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德馨 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兼自然科学院院长。
陈少中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局长。
陈光明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市立医院副院长。
杨超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院长。
赵东黎 现任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刘亚雄(女) 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书记。
薛焰 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
钟人仿 现任人民解放军师政治委员。
韩洪甫 曾任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渤海区第三地方委员会书记。
五、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名单 市长 宋致和 原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市长 史隆甫 现任郑州南阳面粉公司代总经理。 委员 十七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王子珍 曾任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督学室主任。 王云亭 现任河南省郑州工业职业学校校长。 白瑞西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吴士恩 前开封铁路局局长。 吴彰耿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豫安面粉厂经理。 李之放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悦民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局长。 李家荣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学生联合会主任。 封贯之 现任中国共产党河南省郑州市委员会青年工作 委员会副书记。 傅子诚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联合会主任委员。 葛惕非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 雷迅 现任中国共产党河南省郑州市郊区工作委员会 书记。 赵武成 现任中国共产党河南省郑州市委员会书记。 赵艺文 现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局长。 刘道安 现任中国共产党河南省郑州市委员会组织部部长。 苏民(女) 曾任中国共产党河北省临城县委员会书记。 苏广福 铁道技术工人。
六、云南省军政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秘书长 吴少默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副秘书长 张克诚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副秘书长。宋光焘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秘书。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名单秘书长 马继孔 曾任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 张子斋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政治部主任。窦力新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联络部部长。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宋任穷 (兼)副主任 吴作民 曾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 二十二人(依姓氏笔划为序)毛更苏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业接管部副部长。王少岩 工商界人士。全明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军事代表。吕冕南 现任云南省个旧锡务公司协理。李家彝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部副秘书长。李铁亚 现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经理。谷景生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昆明市委员会书记。徐佩璜 工商界人士。浦光宗 曾任云南省公路局局长。杨克诚 前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处长。杨青田 现任云南省人民法院军事代表。董仁明 工商界人士。翟宗昌 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税务局局长。邓和风 工商界人士。谌志寿 现任云南省贸易公司副经理。阎指征 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后方勤务部副部长。薛汉鼎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局长。韩玉梅(女) 现任云南省贸易公司经理。韩进之 工商界人士。谭锡畴 教授。严燮成 工商界人士。苏莘农 工商界人士。秘书长 吴作民 曾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 李家彝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部副秘书长。韩进之 工商界人士。刘华
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白小松 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郑伯克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委员 十五人(依姓氏笔划为序)王丽芬(女) 云南纺织厂女工。侯方岳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胡荣贵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马曜 教育界人士。陈一得 科学工作者。陈盛年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昆明市委员会副书记。陈荫生 士绅。张天如 工商界人士。赵诚伯 士绅。刘有光 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政治部主任。刘宝瑄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文教局局长。韩连元 工人。苏鸿纲 中国民主同盟;教育界人士。饶博生 现任中华职业教育社云南办事处主任。龚自知 (兼)
民政厅厅长 安恩溥 彝族;现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副厅长 陈方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唐用九 现任云南省玉溪专员区副专员。
公安厅厅长 朱家璧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副司令员。副厅长 刘子毅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保卫部部长。
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保中 (兼)副主任委员 张冲 (兼)赵钟奇 回族;绅耆。委员 十七人(依姓氏笔划为序)方克光 彝族;土司。方国瑜 摩些族;教授。吴少默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李长猛 回族。侯方岳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徐仁信 回族;现任云南省昆明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委员。纳子彬 回族。马伯庵 回族;士绅。张子斋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政治部主任。张克诚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旭民 彝族;现任云南省碧江县人民政府县长。普贵宗 彝族。曾延伟 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杨明 中国民主同盟。禄时英(女) 彝族。卢邦基 彝族。龚绶 彝族;土司。
财政厅厅长 吴作民 曾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厅长 翟昌宗 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税务局局长。
工业厅厅长 马继孔 曾任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厅长 毛更苏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业接管部副部长。
苗天宝 现任云南省制革厂厂长。
交通厅厅长 杨文清 (兼)副厅长 浦光宗 曾任云南省公路局局长。马逸飞 曾任人民解放军副师长。
农林厅厅长 张天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副厅长 郑敦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劳动局局长 刘林元 现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
文教厅厅长 徐嘉瑞 教授。副厅长 张子斋 曾任人民解放军滇黔桂边区纵队政治部主任。 李群杰 前云南省临时军政委员会文教处处长。
卫生处处长 王抗搏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卫生部部长。副处长 杜棻 现任云南大学医学院院长。徐彪南 曾任云南省立昆华医院副院长。邓尊六 医学界人士。
新闻出版处处长 袁勃 现任云南日报社社长。
八、山西省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名单院长 支应遴 (兼)副院长 傅贯一 原任山西省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天津市人民法院院长名单院长 王笑一 曾任冀鲁豫行署秘书长。
十、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名单院长 韩述之 现任上海复旦大学教授。副院长 叶芳炎 原任上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名单院长 曹伯闻 (兼)副院长 胡光 曾任湖南省人民法院代院长。
十二、武汉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名单院长 王子俊 (兼)副院长 陈志纯 现任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
十三、川南人民法院院长名单院长 陈林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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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提请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各项名单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政务院第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各项名单:
一、西北军政委员会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彭德怀 (兼)
(免去贾拓夫现任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副主任 贾拓夫 (兼)
(免去张宗逊现任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
二、北方交通大学校长、副校长名单校长 茅以升 曾任交通大学唐山工学院院长。副校长 金士宣 前国民党政府交通参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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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免的各项名单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各项任免名单: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名单秘书长 卫逢祺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赖若愚 (兼)副主任 裴丽生 (兼)委员 二十四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支应遴 (兼)
王世英 (兼)
王效斌 现任太原铁路管理局副局长。
田杰三 曾任山西省职工学校副校长。
池庄 (兼)
吕鸿安 现任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秘书长。
李非平 现任山西省太原钢铁厂厂长。
杜任之 (兼)
周化民 (兼)
周义中 (兼)
林平(女)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
林松 现任山西省太原电业局局长。
武光汤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厅长。
徐长勋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华北兵工局副局长。
马佩勋 (兼)
康永和 (兼)
郭钦安 现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委员。
焦国鼐 (兼)
杨自秀 (兼)
贾冲之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副厅长。
刘鸿达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合作事业委员会主任。
卫逢祺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霍清林 现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公路运输局局长。
韩纯德 现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秘书长 杜任之 (兼)副秘书长 田杰三 曾任山西省职工学校副校长。
林平(女)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
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 冀贡泉 (兼)副主任 陶鲁笳 (兼)
赵宗复 (兼)委员 十四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力群 现任山西画报社社长。
王中青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副厅长。
王家驹 教育工作者。
史纪言 现任山西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
池庄 (兼)
何微 现任新华通讯社太原分社社长。
何穆 (兼)
何静 现任山西省太原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邢玉亭 现任山西省省立太原医院院长。
高沐鸿 现任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任委员。
崔斗辰 曾任太岳行署教育处处长。
张吉辰 现任山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
张金 现任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卫生部部长。
杨明葆 现任山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
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解学恭 (兼)副主任 马林 (兼)
高沐鸿 现任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任委员。委员 十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王子如(女) (兼)
王贵新 现任山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安恭己 现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参议。
何辉 现任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政治部主任。
李果毅(女) 曾任第八路军山西办事处秘书长。
李超 现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山西省委员会书记。
席荆山 曾任中国共产党山西省运城地方委员会委员。
岛铁山 现任山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
刘少白 (兼)
樊沚如 现任山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
民政厅厅长 张隽轩 (兼)副厅长 杨自秀 (兼)
张念先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副厅长。
公安厅厅长 程谷梁 (兼)副厅长 黄石山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副厅长。
陶健 现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委员兼公安局局长。
财政厅厅长 焦国鼐 (兼)
工业厅厅长 裴丽生 (兼)副厅长 贾冲之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副厅长。
夏奇峰 现任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太原市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
商业厅厅长 周化民 (兼)
农林厅厅长 武光汤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厅长。副厅长 张涛 曾任山西省总工会工资部部长。
合作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鸿达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合作事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李本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合作事业委员会副主任。
交通局局长 霍清林 现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公路运输局局长。副局长 赵舒甫 现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公路运输局副局长。
劳动局局长 马佩勋 (兼)副局长 曹普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副局长。
水利局局长 乔峰山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水利局局长。副局长 李宝森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水利局副局长。
文教厅厅长 池庄 (兼)副厅长 王中青 原任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副厅长。
崔斗辰 曾任太岳行署教育处处长。
卫生厅厅长 何穆 (兼)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张德生 (兼)
(免去王世泰现任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副主任 王世泰 (兼)
刘昌汉 曾任人民解放军师副政治委员。
三、宁夏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潘自力 (兼)
(免去李景林现任宁夏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副主任 李景林 (兼)
四、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张仲良 (兼)副主任 赵全璧 (兼)
王尚荣 (兼)
五、新疆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补充名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白拉提 现任新疆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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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一九五○年七月廿九日府秘一字第三九七四号
兹制定:“北京市私有林木保护暂行规则”及“北京市公有林木、草坪保护暂行规则”公布之。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私有林木保护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之私有林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窃伐、破坏他人林木者,以破坏人民财产论处。
第三条 凡欲砍伐自有林木者,须取得该管公安派出所或村政府证明(证明产权及理由)向该区公所或区政府申请核发“伐木许可证”。
其有申请砍伐公地私植之林木或一次砍伐五株以上之树木者,城区由该管区公所报经建设局核定,郊区由该管区人民政府报经郊区工作委员会核定后,始得发证。
第四条 非具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填发“伐木许可证”
1、大部发生病虫害或业已枯死者。
2、对交通、电线、建筑确有妨碍或枝干倾斜有伤及人畜之危险者。
3、有正当理由及充分证明,确需利用林木所占土地作更有利之建设者。
4、树木干径距地一公尺处已达四十公分以上,可用于制造器材,而砍伐后,于该处环境无大妨害者。
5、其他经区公所通过建设局或区人民政府通过郊区工作委员会认为理由适当者。
第五条 因本规则第四条第1.及4.款之理由请准砍伐之树木,原申请人须于一年内在原砍伐处,如数补植新树,并负责使其成长。
第六条 凡于风景、名胜、防风、防洪、涵养水源等具有特殊价值之林木,申请砍伐须另案办理,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七条 凡经核定暂时不得砍伐之林木,其私有权不受侵犯,俟合于砍伐条件时,其所有人仍可申请核准伐用。
第八条 凡林木本身局部发生病虫害,或枝叶枯死,或对交通、电线、建筑略有障碍,须行修整者,可自行剪除必要之枝叶,不得乘机滥伐。
第九条 本规则之纠察工作,由公安局负责执行,对未经请准擅自砍伐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之处分。
第十条 本市市民对私伐、窃伐、破坏林木者均有检举之权。
第十一条 对市民热心植树造林成绩显著者,得酌情褒奖,具体办法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北京市公有林木草坪保护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街道、堤岸、公园及其他公共处所之公有林木、草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街道、堤岸、公路、广场之林木、草坪由建设局负责定期进行整修防虫及灌溉等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之机关、工厂、部队、团体、学校等,对使用地段内之林木、草坪皆应负责保护。
第四条 遇有左列行为,应由公安局负责劝导制止。必要时并得酌予处分:1、摧折树林攀登或摇动树身。2、在树上钉挂及倚放物品,拴系牲畜或粘贴、刻划、涂写。3、损坏树木之支柱、绳索、护栅、包裹物、填充料等保护物。4、在树下及草坪内挖掘地土,铺砌砖石、倾倒垃圾、污水或放置发烟发热之物品。5、在铺植之草坪上践踏、行车、摆设摊床。6、其他认为有损林木草坪者。
第五条 对犯有前条之各项行为,市民有劝导制止及向附近公安机关检举之权。
第六条 对窃伐破坏公有林木草坪者,得由公安局转送法院究办。
第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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