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8月1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教师、医师、农业技师、财政经济干部、语文和艺术工作者;
(三)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得设立专科学校,其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决定之。
第五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若干学系,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六条 大学如有必要,得设学院,并在学院内设若干学系;学院及学系的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依各该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
第八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设专修科及训练班。
第二章 入学
第十条 凡年满十七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学。
第十一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对于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下列学生:(一)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二)工农青年;(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华侨学生;应予以入学及学习的特别照顾。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章 课程、考试、毕业
第十二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各系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
课程标准另定之。
第十三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学生须于最后一学年确定专题经系主任核准,由教学研究指导组主任或其指定的教师指导,撰写毕业论文或专题报告。在特殊情形下毕业论文得以他种工作成绩代替之。
第十五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考试分为入学考试、平时考试、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
第十六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学生依照规定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十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均由校(院)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指导组(以下简称教研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由一种课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课目之全体教师组成之;各教研组设主任一人,由校(院)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本组全体教师,讨论及制定本组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二)领导及检查本组的教学工作和研究工作;
(三)领导与组织本组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第五章 行政组织
第十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大学设校长一人,专门学院设院长一人,其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校;
(二)领导全校(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
(三)领导全校(院)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
(四)任免教师、职员、工警;
(五)批准校(院)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得设副校(院)长一人或二人,协助校(院)长处理校(院)务,校(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副校(院)长得兼教务长。
第二十一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教务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教务长,对校(院)长负责,由校(院)长就教授中遴选提请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职责如左:
(一)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院)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工作;
(二)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校(院)长及副校(院)长均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总务长一人,对校(院)长负责,主持全校(院)的行政事务工作。由校(院)长提请中央教育部任命之。
第二十三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图书馆,设馆长或主任一人,对教务长负责,主持图书馆一切事宜,由校(院)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系,为教学行政的基层组织,各设主任一人,受教务长领导(在设有学院之大学,则受教务长与院双重领导);由校(院)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系的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执行本系教学计划;
(三)领导并检查本系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四)考核本系学生成绩;
(五)总结本系教学经验;
(六)提出有关本系教职员任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大学设有学院者各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院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本院各系执行教学计划;
(三)提出本院各系主任人选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组成之,校(院)长为当然主席。校(院)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
(二)通过预算和决算;
(三)通过各种重要制度及规章;
(四)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
(五)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
校(院)务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及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教务长领导下举行教务会议,若干系主任的联席会议及若干教研组主任的联席会议;在总务长领导下举行总务会议;在各系主任领导下举行系务会议。大学设有学院者,在院长领导下举行院务会议,代替系主任联席会议。
第六章 社团
第二十八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的工会、学生会等社团应团结全校(院)员工、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及行政计划,推动全校(院)员工、学生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并增进员工、学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九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文化的提高与普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现有大学或专门学院因实际困难,不能完全实施本规程中关于行政组织的规定者,得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文教部)审核后,转报中央教育部批准,变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私立大学及专门学院除遵守本规程外,并须遵守《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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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根据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设立专科学校,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能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服务的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 专科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技术人才,如工业技师、农业技师、教师、医师、药剂师、财政经济干部、文艺工作人员等;
(三)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 专科学校的设立或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协商决定之。
第四条 专科学校得分设若干学科,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或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协商决定之。专科学校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设训练班。
第五条 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依各该科课程的繁简,分别定为二年至三年。
第六条 凡年满十七岁,身体健康、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学。
第七条 专科学校对于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下列学生:(一)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二)工农青年;(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华侨学生;应予以入学学习的特别照顾,其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专科学校学生依照规定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条 专科学校各科课程,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及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制定,课程标准另定之。
第十条 专科学校应将各课目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科学校考试分为入学考试、平时考试、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 专科学校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均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指导组(以下简称教研组)为教学的基本组织,由一种课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课目的全体教师组成之;各教研组设主任一人,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本组全体教师,讨论及制定本组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二)领导及检查本组的教学工作;
(三)领导与组织本组学生的自习、实验与实习。
第十四条 专科学校采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之。其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校;
(二)领导学校一切教学及行政事宜;
(三)领导全校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
(四)任免全校教师、职员、工警。
(五)批准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专科学校设教务主任一人,对校长负责,掌理全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全校各科及各教研组的教学工作。
(二)校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专科学校设总务主任一人,对校长负责,主持全校的行政事务工作。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科学校图书馆,设主任一人,对教务主任负责,主持图书馆一切事宜,由校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专科学校的科,为教学行政的基层组织,各设主任一人,对教务主任负责,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其职责如下:
(一)计划并主持本科的教学行政工作;
(二)督导执行本科教学计划;
(三)领导并检查本科学生的自习、实验及实习;
(四)考核本科学生成绩;
(五)总结本科教学经验;
(六)提出有关本科教职员任免的建议。
第十九条 专科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图书馆主任、各科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组成之,校长为当然主席。校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查各科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及工作报告;
(二)通过预算和决算;
(三)通过各种重要制度、规章;
(四)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
(五)议决全校重大兴革事项;
校务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及各项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科学校在教务主任领导下举行教务会议,及若干教研组主任的联席会议;在总务主任领导下举行总务会议;在各科主任领导下举行科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校的工会、学生会等社团应团结全校员工、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及行政计划,推动全校员工、学生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并增进员工、学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二条 专科学校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与普及。
第二十三条 私立专科学校除遵守本规程外,并须遵守《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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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于十四日颁布《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并积极扶植与改造私立高等学校,以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大学、专门学院及专科学校)方针、任务、学制、课程、教学及行政组织,均须遵照《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及《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办理。
第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简称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其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确属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批准酌予补助。
第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由中国人掌握。
第五条 全国私立高等学校,无论过去已经立案与否,均须重新申请立案。申请时,由校董会详开左列各事项,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后,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立案:
(一)学校名称及其所在地;
(二)学校沿革;
(三)校董会章程;
(四)校董姓名、年龄、籍贯、学历、经历及住址;
(五)校地及校舍之平面图及说明书;
(六)资产、资金或其他收入之详细项目及证明文件;
(七)图书仪器、标本、校具等设备状况;
(八)本年度经常费预算表;
(九)教学与行政组织、编制、课程及各种规章;
(十)教职员履历表;
(十一)学生一览表。
第六条 私立高等学校校(院)长及副校(院)长由校董会任免,其他主要人员,由校(院)长任免,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核准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私立高等学校,应将教学、行政及经费等情况,按期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核后,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科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与活动。
第九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资金、资产、校地、校舍房屋与一切设备,其所有权尚未移转于学校者,应办移转手续。
第十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财产,不得移作学校经费以外之用。其校产不经由大行政区教育部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不得为物权之转移。
第十一条 私立高等学校如欲停办或变更,其校董会须于学年结束五个月前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转报中央教育部核准。如经核准停办,应由校董会报请大行政区教育部批准,组织财产清理委员会处理校产;其处理办法由大行政区教育部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
第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大行政区教育部得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令其改组校董会,更换校长,改组或停办学校。
第十三条 华北五省二市之私立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依照以上各项规定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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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人民园地

  抗日战争中的地道医院
  刘任涛
参观了全国卫生展览会的军队卫生勤务馆,我好象重温了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壮烈的史诗。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华北敌后军民和医务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了高度的智慧、和敌人英勇斗争的史迹。
我们参观时的向导是曾经参加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后来在华北敌后进行对敌斗争的朱挺同志。在他生动而详尽的讲解和描述下,我们就好象真是到了地道医院一样。
从一九四一年“五一”起,日寇向晋察冀边区进行了残酷的“大扫荡”,大举屠杀中国人民。边区军民在反“扫荡”中创造了地道战术。医务工作者为了在战斗地区医救伤员,也建立了地道医院。
展览会中陈列的是平津保三角地带农村中一个地道医院的模型。在一间用苇子盖成的平顶房顶上,一位扎着头巾的农民坐着向远方了望。屋下是厨房,一个农妇在灶旁喂孩子吃奶。揭起铁锅,灶底就是地道医院的入口。进去的人要先将两脚放进去,顺着弯曲的洞身爬下去。在地下五尺左右的深处,有一个“卡口”(注一)。通过“卡口”,是横行的隧道。在横行的隧道里,有一个陷阱。从陷阱上所架的木板上爬过去,通过了“上翻口”(注二),隧道便转向上方,通进一个可容七八人的大洞。洞壁上点着油灯,有三个干部在开会。向导同志告诉我们:大洞高过隧道,可以防毒气;因为毒气比空气重,进来后就会沉到陷阱里。从会议室再回来,走到一个“下翻口”处,向前进行,就到达一个洞口。走近一看,下面是水,上面是天,洞口就在井壁上。一位老大娘,正把吊桶浮在水面上。对面井壁上也有一个洞口,里面伸出一只手来,将一些文件投在木桶里;水桶就上升了。向导告诉我们:这是输送情报和伤员饮食的方法之一。通过井水上面临时搭成的木板桥,走到对面的隧道,继续前进,我们又碰到形态不同的“卡口”和“翻口”,先后参观了病室、手术间、厕所、仓库、药房和空气调节室(注三)等。路上还见到一位看护员,用一辆小车从手术间送伤员同志到病室去。顺着弯曲的狭小洞身,向地面爬升,忽然头顶碰到了石块。移开石块,就爬出了洞口。这石块原来是坟前的石桌。将石桌再盖住洞口,外边就看不出丝毫痕迹。
这种洞里套洞、设备完善的连环地洞,最大的可以容纳一千余人。其形状则随地形和情况而变更,有插板洞、梯田洞、菜窖洞、苇沟洞……之别。在这些地道医院里,我们的医务工作者,依靠着当地农民的掩护,就在敌人的身侧进行着治疗伤员的工作。常常有这种情形:当敌人正在屋里喝酒作乐时,下面的地洞里,我们的医务工作者却正在从容地替伤员治疗着。
我访问了长征老医务干部、曾任原晋察冀边区八分区卫生处长的廖明亮同志。他在一九四三年三月间奉命到冀中负责地道制药小组工作。他在河北饶阳县大宗驾庄掘了大小十九个连环地洞,布置了各种制药场所。地道的主要出口是在一位寡妇魏大娘的家中。魏大娘冒着生命危险,协助我们进行地下制药工作。这些地道药室正处在敌人的重重包围中。但敌人虽然先后来庄上搜查二十多次,由于当地农民的掩护,地道药室终未被敌人发现过。
但其间曾发生了一件惨案,那是我们永远也忘不了的:完县野场石沟村的农民们,为了不肯向敌人讲出八路军伤病员们的隐藏地点,全村男女老小一百五十多人被日寇用刺刀和机枪集体屠杀了。而地道医院却终于未被发现。这种伟大的英勇牺牲精神,正是中华民族不朽的光华!
现在,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基本上已得到了胜利。回忆起当时那种艰苦奋斗克服万难的英勇事迹,我们更有信心来巩固我们胜利的成果,来保卫世界和平!
(注一)卡口——隧道狭窄处:口外仅容一人爬行,向内面较宽大,可容二人。卡口并设有木制活门,可自由开闭。门外涂以厚层泥土。门关时地道即似绝路,又可防御毒气及水火进攻。
(注二)翻口——与“卡口”相似,设备及作用亦同。惟通过此口后隧道即变形,或上下、或左右。故有上翻口、下翻口之称。
(注三)空气调节室——此室与各洞室相通,利用民间旧式风箱向地面排气。以补隧道与各洞室所有“气眼”之不足,并可驱散敌人所放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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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人民园地

  郑州铁路医院院长有严重官僚主义作风
国举义来信提出批评
  编辑同志:
最近这里发生了一件铁路医院拒绝医疗重伤战士的事件。事实经过如下:
我们是铁道兵团某师技术营担任给水的一个连队。最近我们在郑州铁路局辖区内的郾城车站执行修水塔的任务。一个同志为急于完成工程任务负了伤,砸坏了腿。师部医院驻地在石家庄,离郾城有一千多里,因此只好把伤员抬到郾城铁路医院去急救。可是该院认为没法治疗,就介绍我们到郑州铁路医院。
这样,我就拿着郾城铁路医院的介绍信和连部的介绍信,于八月一日护送伤员到了郑州铁路局铁路医院,先挂了号。由于伤员伤势很重,我要求值班先给他检查。他们把伤员伤处的包扎打开,看了一看,说:“骨头断了。”等了很久,医院主任才走出来。他又看了一下,说:“得住院。”伤员抬到了手术室以后院方要我先付现款。我说:“没有带现款。”他们回答:“没有不行!”我去找院长商量,院长说:“不付现款不行,这是上级的规定。再说,按规定得有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我说:“我们在郾城只是一个连队,离师部很远,先医治病人吧,等我到石家庄去拿回钱再开个上级机关的介绍信来行不行?”院长说:“介绍信倒没啥,没现钱不行。”我们要求他先给换上药。但院长坚持说:“没有钱不能换药!”我最后说:“如果这个同志死了怎么办?”院长说:“死了我们不负责任。”
郑州铁路医院这种工作作风我认为是错误的。这不是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尤其在伤员伤势严重的情况下,更应该予以照顾。何况我们还有郾城医院的介绍信,而病人又是为修理水塔而负伤的。希望郑州铁路医院赶快改正这种不良作风,改进医务工作。
国举义
编者按:国举义同志的来信,反映了郑州铁路医院院长在处理此一问题上的严重官僚主义作风及其营利观点。这种态度是令人难以容忍的。医院应该有病人入院的手续与规定,但不应以此为借口,而拒绝病情严重并有实际困难的伤员入院医治。希望郑州铁路局领导上检查该院的工作,纠正该院的错误。


第3版()
专栏:红榜

  北同蒲线岱岳附近工人姚生抢救火车
八月六日,北同蒲岱岳工务段河杨堡工区养路工姚生在岱岳、榆林间冒雨查道,查到九十六公里七百公尺处,发现山洪把路基冲穿了长十二公尺、深七公尺的一个大洞,洪水在钢轨下面汹涌奔流。如不及时抢救,就会酿成列车颠覆的重大事故。此时由岱岳开来的二七一次列车即将开来。当地民兵听见水势浩大,也跑来护路。姚生同志就请民兵们负责看管这段冲坏了的路基。他便跑去迎车。铁道旁边的雨水积成河,他曾滑倒数次,全身滚满了泥水,仍加速脚步,向前奔跑,约过二十分钟,便迎上了火车。他一面挥动停车信号,一面大声喊叫停车。这样使该次列车避免脱轨颠覆的危险,保护了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该列车司机武良文紧握着姚生同志的手说:“要不是你查出被水冲毁的路基,这列车全都完啦。”旅客们也齐向姚生同志发出感激的欢笑。
当列车退回岱岳后,列车员把水害情形及预定修复时间报告给旅客后,带钱的旅客们立即把车内的食品买光。但没有带钱的旅客们发了慌。客运车长王凤桐、公安班长赵英马上召集乘务员开会想办法,决定凑钱买一些小米,借当地公安局的锅灶,给无钱的旅客解决吃饭困难。会后,王凤桐、赵英两同志冒着大雨与当地公安局取得联系买到八升小米、二升绿豆,给没钱的旅客们熬了一大锅粥。他们不但把粥用水桶抬到车上,还盛在碗里送到旅客的手里。如此便解决了六十二位无钱旅客的吃饭问题。旅客刘钊得了腹痛呕吐病,列车员王祖毓立即给他找药借被子。旅客们对巡道工姚生同志及该次列车的乘务员们这种认真负责保证行车安全与互助友爱的高度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表示无限感激。
大同车务段马效瑜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不要再有责任事故发生
  ——抚顺露天矿运输股火车碰头事故
  刘馗作
  10、因汽已剩不多,坡度大,车进行得太快,汽闸失去了效能。
  11、司旗杨兆生眼看有生命危险,由飞快的车上跳下来,把腿跌断了。
  12、列车碰头了,给国家造成了十五亿元(东北币)的损失,并耽误了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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