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发布命令
土地改革法自即日起公布施行
【新华社三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于三十日发布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命令全文如下:中央人民政府命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应自一九五零年六月三十日起公布施行。此令
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席 毛泽东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份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 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斫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新华社三十日讯】


第2版()
专栏:

  天津市各界人士发表谈话
赞扬政协全委会的报告和决议
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土改政策
【新华社天津二十六日电】天津市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谈话,一致拥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各项报告和决议。
出席会议归来的天津市副市长周叔韬盛赞这次会议的成就说:看了出席人的名单,令人兴奋地感觉到我们的统一战线更扩大了。会议的中心议题即土地改革问题,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士都分组参加,作了两天的讨论,提供了很多新的意见,充分发挥了有事大家商量的民主合作精神。市轻工业工会主席黄靖华说:本会全体会员热烈拥护会议的各项报告。消灭封建土地制度,是广大农民的要求,是工农两个阶级的共同利益。我们工人阶级坚决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
市工商界人士认为会议的收获是极其巨大的。北洋纺织厂经理朱梦苏说:我非常拥护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毛主席的闭幕词。土地改革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要求,这是发展国家农业和工业的必经道路。工商联合会副主任委员毕鸣岐认为:完成土地改革,将给工商业创造无限光明的美景。仁立公司经理朱继圣、中南银行经理赵元方也一致表示:私人资本家应该抓紧时机,努力发展生产。织染业同业公会、卷烟业同业公会的负责人认为:这次调整税收,减少税目,简化手续,实行合理负担,对工商业有很大的利益,我们坚决拥护政府的税收政策。花纱布绸业同业公会主任委员叶聘之说:读完毛主席的闭幕词后,我们工商界的心放的更安稳了。只要现在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努力经营生产、支援解放战争、支援土地改革、支援建设,在以后实行社会主义时,是不怕没有出路的。
此外,青年、学生、妇女等团体的负责人和文教、司法等界人士,都热烈拥护会议的报告和决议。市大学教联主任委员萧采瑜说:郭副总理的报告,说明了某些思想包袱最重的知识分子在人民政府正确的领导和教育下,已逐渐地改造了自己,并已走向为人民服务的光明道路。


第2版()
专栏:

  农工民主党召开党员大会
号召拥护土地改革法
准备参加土地改革工作
【新华社二十六日讯】中国农工民主党为传达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土地改革的决议,由该党北京市整理委员会于二十五日召开党员大会。出席者有该党在京中委及北京市全体同志。该党中央执委会主席章伯钧,号召该党同志:一、拥护土地改革法,准备参加土地改革工作。二、学习中共整风运动,纠正旧社会的及口头革命派一切落伍的思想和作风。他要求在参加土地改革运动中改造和提高全党同志。监察委员会主席彭泽民报告了该党在创党之初邓择生(演达)同志研究土地改革的情形,号召同志应发扬这种传统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土地改革的历史任务。执监委员会秘书长黄琪翔报告土地改革法草案的内容,对土地改革法草案的精神有详尽的阐发,并提出两项任务:一、应学习中共干部的坚定刻苦的精神,同时也应该学习中共的整风运动;二、要有充分准备,来参加土地改革,胜利地渡过土地改革这一关。最后由中委郭冠杰说明土地改革与新民主主义建设的关系。


第2版()
专栏: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通知
全国开始调整税收
规定停征合征减税退税项目自七月一日起全国一致执行
【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不另行文),全文如下:
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军政委员会暨财委,东北人民政府,中央各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
兹根据本年六月二十三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同意陈副总理薄副主任调整税收问题报告的决议,并应各地关于及时调整工商业负担的要求,特将其中可提前实行者,经本委决定,通知如下,望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全国一致执行。其余则俟呈请政务院修正税法后再行颁布实施。
(甲)直接税部分:
一、临时商业税,一律按百分之五比例课征,营业额不满二十万元者免征。分次出售满二十万元者合并计征。座商赴外埠销货,持有本市税局证明者,可按座商税率向销地纳税。
二、利息所得税不分公私行庄,一律按百分之五比例计征。
三、印花税:
(1)从金额比例计算贴花之凭证及从证件定额贴花之凭证,其金额不满一万五千元者,一律免贴(娱乐票券不在此限)。
(2)凡买卖行为立有发货票者,除发货票按金额比例计算贴花外,其货款收据及货物收据,每件均暂按五百元定额贴花;货款收据中并须注明发货票日期、号码、数量及价格,以资识别。
(3)职工领取工资收据免贴印花。
(4)金融业同业拆放契据,其期限在三日以内者,按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之单据、簿摺例,定额贴花。
(5)各种许可证照、凭单、运输护照、证明身份或资格之证照、婚姻证书、延聘及受聘书据,均免贴印花。
(乙)货物税部分:
一、税目税率变动事项:
(1)全部停征者计:钢、土硝、陶器、地毯、钟表零件、自来水笔零件、留声机零件、打火机、汽车及其零件、石灰、水灰、手工制砖瓦、神腊、皮革、人造皮、五金之罐、针等共二百三十八种。
(2)一部停征者计:丝织品之围巾、头纱、手帕、各种丝花边;麻织品之夏布、麻胶布、麻布;生毛之猪毛、兔毛;肥皂之工业用皂;化学漆之鱼油、生熟漆;化学胶之拷胶;化学碱之老碱、晶碱;电料之电熨斗、电冰箱、电吹风、电炉;植物油之胡桃油、杏仁油、橄榄油、樟脑油、松子油、苏子油、薄荷油;矿产品之砒、磁土、矽石、长石、英石、真岩、硅石、矾母、火粘土、苦土石、重晶石;玻璃制品之各色光子、儿童玩具等,共七十四种。另外五金钉除洋钉外,其余十六种一律停征。橡胶制品除轮带、车胎、胶鞋、鞋底、胶管、胶皮布、胶皮板、电池箱外,其余二十六种一律停征。自行车零件除飞轮、钢圈、轮盘、车条、车轴、车把、车架子、车叉子、车炼子、车座子、脚蹬子外,其余三十三种一律停征。
以上两项共计三百八十七种。
(3)合并征收者共八十七种,计:(一)棉织品三十三种全部停征,合并于棉纱税内征收,棉纱税率改为百分之十五。(二)毛织品二十种全部停征,合并于毛纱税内征收,毛纱税率改为百分之二十,地毯用粗毛纱按百分之十征收。(三)熟皮单张皮货、皮统三十四种全部停征,合并于生皮内征收。甲类生皮税率改为百分之十五,乙类生皮税率改为百分之十。
(4)减低税率者:
(一)纸烟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现改为分级从价征收,其厂价或第一次批价每箱在七百万元以上者为甲级,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每箱未满七百万元在三百五十万元以上者为乙级,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一十。每箱未满三百五十万元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者为丙级,税率为百分之一百。每箱未满一百五十万元者为丁级,税率为百分之九十。
(二)雪茄烟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现减为百分之一百。
(三)洋酒、仿洋酒,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现减为百分之一百。
(四)绍酒、黄酒,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现减为百分之八十。
(五)露酒(改制酒)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现减为百分之五十。
(六)果木酒、啤酒,原税率为百分之六十,现减为百分之五十。
(七)药酒原税率为百分之六十,现减为百分之三十。
(八)改性酒精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现减为百分之三十。
(九)罐头原税率为百分之三十,现减为百分之二十。
(十)火柴原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现减为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学碱原税率为百分之十,现减为百分之五。
(十二)爆竹原税率为百分之三十,现减为百分之二十。
(十三)铅、硫磺、氟石原税率为百分之十,现减为百分之五。
二、出口退税问题:凡出口不利之货物经过批准后,可退还原纳货物税。目前对出口货物可准予先行登记出口,俟退税品名及手续公布后,凡属退税货物范围者,可承认其有效,准予退税。
(丙)地方税部分:
一、交易税,只在有牙纪(或交易员)之市场、集市征收,公营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业和其他不经过牙纪(或交易员)成交者,均不征收。
二、房地产税,属于一九五○年上半年者,仍按各地原有临时办法征收,下半年一律俟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征收。
三、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起征点改为五万元,按菜肴、酒、饭、面点合并计征,旅店税起征点改为三万元,按每间每日(包括套间、连间)之房费或宿费计征;冷食税起征点改为一万元。
四、屠宰税,凡人民和政府机关、部队、团体自养、自宰、自食之牲畜,一律不征。
五、使用牌照税,属于一九五○年上半年者,仍按各地原有临时办法征收,下半年一律俟新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征收。
(丁)滞纳金,除临时商业税按百分之一计算外,其余均按百分之零点五计算。
以上各节希即转知照办。
主任 陈云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2版()
专栏:

  财经委员会二次会议确定下半年工作计划
原则上通过投资暂行条例草案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举行第二次会议。
会议听取并讨论了财经委员会系统十六个部行署和财经委员会财经计划局、私营企业局等部门的工作报告。会议批准了各该部行署局过去八个月的工作及本年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会议并决定将各委员对各项工作所提补充意见,分别交各有关部门参考。
会议听取、讨论并一致同意了薄一波副主任所提出的财经委员会本年下半年的四项工作计划,即:(一)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巩固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二)继续调整工商业,召集若干专业会议,解决公私企业的产销问题;(三)拟定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五年全国经济恢复与建设计划的轮廓,拟定一九五一年的国民经济恢复与建设计划;(四)拟定一九五一年财政收支预算草案。
会议讨论了中央私营企业局起草的私营企业投资暂行条例草案。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这个草案,俟作文字上的修改后,呈请政务院审查。


第2版()
专栏:

  中国皮毛公司在津成立
【新华社天津二十九日电】中国皮毛公司奉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命令,已于六月二十七日在天津成立。该公司除在上海、西安暂设华东、西北两个区公司外,并在北京、包头、石家庄等地设立三个直属分公司。此外,在天津市设立绒毛、皮张、肠衣、羽毛等四个加工厂,在该公司直接领导下,负责在津市进行绒毛、皮张、肠衣、羽毛的收购业务。


第2版()
专栏:

  东北调整公营产业工人工资
比去年水平提高百分之八
吸收苏联经验实行八级工资制
【新华社沈阳二十九日电】为鼓励技术进步,适当改善工人生活,以促进东北生产建设的发展,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对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进行调整。根据六月十九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指示规定,东北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的工资在调整后将比去年实际平均工资的水平提高百分之八。同时,在工人中现行的多等级(三十九级)的工资制度,亦将改为八级工资制。
实行八级工资制,是东北工资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八级工资制度是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吸收苏联工薪工作经验并与东北具体情况相结合而制订的。其优点主要是等级少而等级之间距离较大,每级工人应具备的技术标准易于明确规定;等级愈高所得报酬愈大;因而可以鼓励和刺激工人积极劳动,努力提高技术。同时,这一制度的实行,也为推行计件工资和超额奖励提供了有利条件。
目前东北所实行的以实物为基础的多等级的计时工资制,在过去生产还不正常、物价不很稳定的情况下,对保证战时职工最低生活和支援解放战争,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现在这一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建设走上轨道的正常局面。东北人民政府为了正确推行八级工资制这一改革,曾责成东北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于上月召开了工薪会议,商讨执行这一改革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第2版()
专栏:社论

  为实现全中国土地改革而斗争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本月二十八日的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亦已与上述土地改革法在今日同时发表。这是两个极端重要的文件,对于正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逐步开始建设的中国,是有伟大历史意义的。
土地改革,是以反封建为基本任务之一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基本内容。它的根本目的,是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关于土地改革这一基本目的,在共同纲领第三条及第廿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副主席的报告中更有非常清楚的说明。
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之必须改革,是很显然的。一般情形是:占有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与富农,约占有农村中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而约占有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与中农,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在新解放区,经过八年抗日战争与三年解放战争之后,土地情况又有变化,在有些地区,土地已更加集中,如四川及其他一些地区,地主阶级即占有土地百分之八十。在另一些地区,土地则比过去分散了些,如华东与中南长江下流一带,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连公田在内,约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各地农民承租地主的土地,通常的租率要占其收获物的一半,再加上其他各种超经济剥削及转嫁负担等,实际攫取了农民收获物的大部。因而农民终年劳动,不得一饱。而地主阶级则过着寄生生活。这种情况,充分说明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见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中国农民阶级,对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封建时期各朝代中,曾经不断举行过反抗,而以太平天国的规模为最大。但是,在过去,中国农民阶级由于没有正确的领导,并没有能够解决土地问题。孙中山先生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是没有找到实现这一要求的正确路线。只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土地问题的解决才有了正确的途径。
二十余年来,中国农民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为了改变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曾进行规模宏大的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二十多年中,土地改革怎样动员了农民积极支持革命战争和革命政权,这里可以不多说。现在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土地改革对于发展生产的作用。由于东北比较早地结束了革命战争,土地改革对于生产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东北于一九四八年春天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后,农业生产量急剧增加,一九四九年农业生产量为一千三百二十万吨,而一九五○年则将为一千八百万吨。由于农民生产力增大,因而农民的购买力也大大提高,预计今年东北农民的购买力总值可达到五百六十六万吨,即农民将有占其总产量三分之一的剩余农产品须要交换其他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由于农民购买力的提高,故广大农民所需的工业品的市场猛烈扩大。一九四七年东北销售布匹为八十万匹,一九四八年为一百二十万匹,一九四九年为三百二十万匹,而一九五○年将为九百万匹。一九四九年东北工业生产占工农业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三十五,而一九五○年将上升至百分之四十三,这和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当然,关内人口密度比东北高,农民分得与可能分得的土地比东北少,关内农民购买力的增长,不会有东北这样快,但是,总的趋势仍然是一样的。
今冬明春开始的、预备在三年左右完成的、少数民族区域暂时除外的、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其规模之大,不但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的,也是世界革命史上空前的。预定今冬明春要实行土地改革的,是一万万农业人口的地区,明冬后春要实行土地改革的,是一亿六、七千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在这样大量人口的地区内同时实行土地改革,在外国,等于在许多国家内同时发动革命,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这也是在军事上已经取得胜利之后,中国人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制度所发动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这场战争的胜利,将在实际上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由于这一次土地改革规模十分巨大,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必须十分有步骤、有秩序、有领导地进行,应当避免造成重大破坏。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意了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对于小土地出租者也不没收其土地,这是一个重要的决定。这一个决定,首先使今后土地改革的打击面由农村人口百分之八左右,减至百分之三、四。这样,另一个百分之三、四的富农被中立起来了,地主阶级就更加孤立了,中农就可以更加放心生产了。毫无疑问,这个决定非常有利于在土地改革之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的,对于广大人民是有利的。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全国人民最大的利益是革命战争的胜利,苏维埃运动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尽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以支援革命战争,因此,没收富农(那时是经常与地主一道来向农民进攻的)多余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现在,革命已经胜利,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是即早恢复与发展生产,这时的富农阶级,因为天下大势已定,已有可能被中立了,因此,采取新的方针,也是完全正确的。
为了完成今后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必须而且完全可能组织全国规模的强大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以使集中全国民主力量,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农民阶级是土地革命的主力,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协会是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工人阶级应当积极领导与援助农民进行土地改革,以扩大与巩固工农联盟。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也应当参加和赞助土地改革运动,而决不应当加以妨碍。一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都应当积极帮助土地改革,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分子也应当认清大势,不妨碍农民的正义的分配地主土地的要求。土地改革对于一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和表示拥护民主的个人,是一个严重的考验,与过去的革命战争对于所有的人们是一个考验一样。一切民主力量应当经得起这个考验。
空前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在今年秋后即将开始,各地应当作充分的准备。这一次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将出现一个根本性质的有利条件,全国人民应当为此而奋斗。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