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
专栏:

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
(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
陈云诸位委员,诸位同志:
自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到现在,时间过了八个月。在这个时期中,政务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财政经济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其中有几项是有关整个国家和广大人民的,这即是: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征收粮税发行公债以平衡国家财政收支、稳定通货和物价,接管建立和着手恢复各项国营工商金融业,投资运输事业、水利事业、农业和若干工业,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调运粮食供应大城市,拨出粮款救济灾民和失业工人等。这些工作,有些有了显著的成绩,有些才开始看见成绩。各项工作成绩都有赖于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和各界民主人士的支持、协助和努力工作,方才取得的。各项工作中都有缺点,有些则犯了若干错误,大都由于不明情况和缺乏经验而来,正在给以改进。今后任务是坚持和发扬已经取得的胜利和成绩,巩固这些胜利和成绩,总结经验,分析情况,教育干部,谨慎从事,努力以赴,逐步实现共同纲领上所规定的各项财经任务,以副全国人民的期望,为争取整个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斗争。此次我要向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报告的,是关于目前经济战线上的一般形势,关于调整工商业和关于调整税收这三个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大家所关心的。
(一)关于目前经济战线上的一般形势
我们国家的经济和财政状况,目前正处在一个重大的历史转折点。这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而为独立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历史转折点,由落后到进步的历史转折点,由坏情况到好情况的历史转折点。
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所造成的长期的通货膨胀和商业投机,这是落后的,是坏情况。不改变这种坏情况,我们就不可能稳定经济和市场的秩序,并使社会的生产事业和商业沿着正当的轨道前进。这是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秩序和改造国民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开端。现在可以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开始取得了胜利。当然,我们丝毫不能自满,因为我们的伟大事业还在将来,我们在经济战线上的任务是很多,很重大。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留给人民的许多灾难,还待我们一步一步地去消除,战争的创伤还待我们去医治,人民还有很多的困难。而且我们在这个工作上还缺乏经验,我们只能在工作中逐步积累经验。但是,应该承认:我们已经取得的一批胜利,即财经工作业已实行统一,财政收支业已接近平衡,通货和物价业已趋于稳定,这些工作,无疑是做得对的,是我们国家经济状况开始好转的表现。最广大的人民已经看到并开始得到通货稳定和物价稳定的利益。不少有远见的爱国的民族资本家,也已经开始领会到这种稳定对于他们将来的营业是会有好处的。
目前工商业界发生了许多困难,这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况而来的:第一是由于通货和物价的稳定,暴露了同时又停止了过去社会上的虚假购买力。这就是说,人们在过去十余年的通货膨胀时期,为了避免钞票跌价的损失,不愿存放钞票,宁愿竞购和囤积并不是为了消费的货物。现在这种情况已经起了变化。他们不但不再囤积货物了,而且将过去囤积的货物吐到市场上来。这样就形成市场上若干物资一时供过于求,生意不好,许多工商业者发生困难。这种情况是极暂时的,原来囤积的货物一经销完,供求关系即将走向正常状态。第二是过去适合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中发展的若干工商业,由于帝国主义制度、封建制度和官僚资本制度在中国的消灭,许多货物根本失去市场,另有许多货品也不合人民需求的规格。这种情况引起了一部分工商业的倒闭,从而发生一部分工人失业的现象,须要救济及转业。第三是许多私营企业机构臃肿庞大,企业经营方法不合理,成本高,利润少,或者还要亏本。这也引起许多工商业发生缩小营业、甚或停工歇店的现象。必须重新调整,才有出路。第四是经济中的盲目性,同一行业内部盲目竞争,地方与地方之间供求不协调。这也引起许多减产、停工、倒闭的现象。至于因为长期战争,人民购买力大为降低,使得工商业不景气,则是人人共见的现象。
所有这些,都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这些问题现在之所以突出,是因为长期间存在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情况现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变化虽然有痛苦,但这种变化的性质,却并不是坏的,它将走向新生,走向重建,走向繁荣,走向健全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建立。这种变化是伟大的人民革命的结果。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破坏了这个反动统治的经济秩序,正如毛主席所说:“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在各种不同的程度上重新改组”,这就是现在所发生的变化。这个变化在暂时说来确是一种痛苦,一种困难,但是走向新生,走向重建,走向繁荣的一种痛苦和困难。整个地说来,它是带暂时性的。毛主席分析了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两种情况,指出上述的痛苦和困难,现在只是新解放区的现象;在老解放区,则这种痛苦和困难的问题或者已经解决,或者接近于解决了。毛主席举出解决这种痛苦和困难问题的三个条件,即(一)土地改革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而这些条件是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争取其实现的。一切在经济问题上的悲观论点是毫无根据的。这就是我们对中国目前经济战线上的一般形势的简单分析。
(二)关于调整工商业
调整工商业这个题目中,问题很多。它包括调整公营工商业与私营工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调整公营与公营之间的关系问题,调整私营与私营之间的关系问题,调整工业与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调整金融业与工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调整城乡关系问题,调整国内各区域间关系问题,调整各企业内部关系问题和调整出入口关系问题等。我在这里,主要地只说人民政府对于调整公私关系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政策和办法。
人民政府是保护民族工商业的,这点大家早已知道。共同纲领承认了有益于国计民生而不是操纵国计民生的一切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工业落后的中国,在一个长时期内,民族资本家发展工业,向工业投资,是带进步性的,是对国家和人民都有利的。虽然中国商业资本在大城市中过于膨胀,但是,同时我们了解,中国是散漫小生产占优势的大国,私商的存在是不可免的。为着发展商品的交流,国家允许私人资本经营商业,这也是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有利的。人民政府保护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家的利益,但同时反对一切有害于国计民生而从事投机捣乱的人们的行为。国营经济是一切社会经济成份的领导力量。以上这些是我们今天进行调整公私经济关系的诸项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关于人民政府对公私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明白,很妥切,即:“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所谓公私关系是包括五种社会经济成份的关系而言。今天我在这里不准备详细说明所有这些关系的一切问题,只说明现在必须而且可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为使目前公私关系取得一定的协调,减轻目前在我国经济的历史转折点所发生的困难,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的各项措施。
在工业方面:
一、只要有可能,即由政府和国营企业委托私营工厂加工及向私营工厂订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统一组织各国营企业和机关部队所需要的加工订货的定单,希望做到一年分两次把这些定单分配给公私工厂,订立合同,以便公私工厂能够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二、政府收购一部分农产品,并给目前还难出口但是可能争取出口的工业品以便利条件,借以扩大工业品在国内外的市场。
三、联合公私力量,组织工业资金的周转。
四、号召私营企业改善经营方法,改善劳资关系,共同克服企业中的困难。
五、为了调整公私企业的关系,政府准备有步骤地把国营企业以外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分散经营的生产事业统一起来,并加以调整,使之与私人企业、手工业和农民副业相协调而不相冲突。
六、随时公告全国,那些产业部门的生产暂时已经过剩,或已达饱和点,使人们知所趋避,减少盲目从事的弊害。
七、有重点地举办失业救济,尽量把失业者组织起来参加国家公共工程,例如兴修水利,修建市政工程等。
在商业方面:
一、照共同纲领规定:“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这里要求政府依照经济情况,随时规定一个适当的价格政策,即是要把批发价与零售价、地区与地区间的差价,保持一种适当距离。这种距离的限度,要使零售商人和远地商人有适当的利益可图,借使商业畅通,便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二、国营贸易机关所设的零售店和百货公司,其数量以能够稳定零售市场价格,制止投机商人扰乱市场为限度。零售店只卖粮食、煤炭、纱布、食油、食盐、石油六种人民日用必需品。国营批发公司的责任,在于回笼货币,稳定批发价格。
三、农产品有无销路和销得快慢,是一件有关民生的大事。目前国营贸易机关的收购范围,还只能是主要农产,外销物资及主要农业副产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必须鼓励合作社和私商收购。
四、必须维持农产品的适当价格,保护农民正当的生产利益,但又必须照顾销路和运销利润,借以使农产畅销,方于农民有利。
五、为了加速城乡物资交流,使农民与城市人民都受其益,地方人民政府对私商的运销手续及运输条件,应给以充分的便利,并在税收政策和税收手续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在金融业方面:
这方面目前可以说的是这样一点,即国家银行继续赞助公私行庄联合贷款,并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业务。
在工商界组织方面:
为了调整公私企业关系,随时协商有关问题,公营和私营工商业以合组同业公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为适宜。
上述各方面措施,有些已开始实行,有些正准备实行。其中关于工业方面的第一个措施,即由政府和国营企业委托私营工厂加工及向私营工厂订货,不论是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或对于私营工业来说,在今天所占的地位都是比较重要的。关于此项措施,我们认为应当遵守以下两项办法:
第一、委托私营工厂加工或向私厂订货时,加工费或货价的成本计算,不应该依照各个工厂生产技术的高低来计算,应该依照同一地区一般工厂在合理经营条件之下的中等标准来计算。这种加工费或货价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公私工厂。对于某些产品的加工或订货,如果政府和国营企业方面并非为了自己的需要,只是为了维持私营工厂的生产不使停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政府和国营企业的负担,私营工厂的加工费和货价的计算,应该低于一般正常的加工费和货价。但是所有加工订货的价格与交货条件,均需双方同意,成交与否,悉听自愿。
第二、为使加工订货的定单,适当分配于各公私工厂,凡属政府和各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单,均需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工商局的经管分配,当地的工商联、总工会、同业公会、产业工会均需协助进行,保证履行合同,按时、按量、按质、实行货款两清。
我们相信,上述各方面的措施,如能顺利执行,对于全国工商业度过目前的困难,是能有所帮助的。
此外,有些人提议由政府制订投资条例或公司法。我们认为有此必要,现正在起草中。
关于调整公私经济关系的问题,现在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三)关于调整税收
从今年三月统一全国财经工作以来,国家财政出现了收支接近平衡的新局面。由于三、四、五这三个月的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财政赤字不大,增发的钞票很少,也就取得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在我们的征收农业税、征收工商业税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偏差,发生了一些毛病。人民对于这些偏差和毛病,已经表示了他们的不满意。我们必须改正这些偏差和毛病。例如征收公粮的工作,在地区上和在负担面上有畸轻畸重的现象,负担面太窄,使得一部分人负担过重的现象是比较地多。城市税收方面,同样有畸轻畸重的情况,也有逃税漏税的情况。税目太多,有的重复,有的不明确。计税方法和估价不统一,许多手续错误。这些偏差,主要应由上面负责,即应由财经主管机关负责,而不应责备税务工作人员。
人民政府的税务人员一般地是尽了职的。他们受命要把应征税额全部征起,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没有他们的努力,是不能完成这个艰巨任务的。这不应当叫他们为“贪功”,而应当说他们是尽职。但是偏差是存在的。由老区派往新区去的干部,人地生疏,一时不甚了解情况,经验又感不足,有些人作风生硬。原在旧政府工作由我们留用下来的人员占了税务人员的大多数。他们中许多人是好的,是尽职的,但有些人则还是沿袭过去的不良作风没有改变,同时也发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分子。所有这些不良现象,主要地是由于我们对他们教育不足而来。一经实施充分的教育工作,整顿作风,这些不良现象便可以消除。
根据过去时期的工作,我们已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有把握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做好。为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完全符合于共同纲领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人民政府应当有步骤地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关于农业税方面:
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
二、为着照顾目前农村经济的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许提高,也不许降低。最近政务院公布的一九五○年的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已开始了此项工作。
三、农业税应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群众由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加税,借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四、农村中的交易税,应该规定一个恰当的起征点,只是对于比较大量的货物交易才去征税,对于农民很小数量的交易则不应征税。
关于工商税方面:
一、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
二、征收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
三、实行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二百余种,简化合并的有二百余种(例如各种棉织品统一于棉纱作一次征税,各种毛织品统一于毛纱作一次征税),两项共减去五百余种。
四、为便利广大的消费者,实行减轻盐税。
五、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并按照实际情况作统一的解释。
六、根据各地工商业发展及会计制度的差别状况,工商税的征收分为三种方法,依照税率征收,即:(一)工商企业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可资为征收确据的,采用自报实征,配合查账的办法征税;(二)不合前项标准的,采用民主评议,但仍须根据税率去征税;(三)小工商业及小城镇,用查账和民主评议两项办法都有困难的,采用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
七、各大城市设立税各复议委员会,由税务局、工商局、工商联合会三方面派员组成,复议有关税额及处罚事项。
关于税务工作人员方面:
为使人民政府的税务人员具有必需的政策头脑,必需的税收知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全体一致地做到严守政策,与人民合作而不要引起人民不满,不要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同时必须堵塞偷漏,廉洁奉公,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于税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并须在今年的夏秋冬三季确实收到成效。
以上是我对于经济形势,对于调整工商业,对于调整税收这三项问题的意见,是否有当,请予审议。
最近三个月来,中央劳动部召集了一次各省、市的劳动局长会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召集了一次各大城市的工商局长会议,中央财政部召集了一次各大城市的税务局长会议,详尽地讨论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这三次会议均有私人工商业代表参加。我现在报告的,大都是这些会议特别是后两个会议的共同意见和结论。
我们国家和人民目前还是有许多困难的,为了顺利地完成经济和财政方面的任务,我们请求全国军政公教职工,人人负责,自动节约,厉行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妥善地整理军政机构的编制,一切受命调动工作地区的军政公教职工,踊跃赴调,减少国家在人力和资金上的浪费;彻底清理仓库;全力整理国营企业的经营,增加上缴国库的任务。同时,我们请求全国工商界,遵照税章踊跃纳税,消灭逃漏。请求各地工会、工商联合会和同业公会及全体职工,协助税务人员完成国家征税任务。我们的目的,是要达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经济,同时又减少和消灭国家的财政赤字。我们相信,只要政府与人民共同努力,这个目的是可以达到的,我们的国家是有无限前途的。
(新华社十八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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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新华社十八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全文如下:
由于帝国主义的长期侵略与国内反动势力的长期统治,使中国经济遭受了重大的破坏,农村日益贫困破产,民族工业不仅不能发展,而且日益衰落,因而造成了城市中的广大失业群。解放战争胜利以后,除东北地区由于完成了土地改革,努力经济建设,已表现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外,关内广大地区,因美帝国主义直接支持的蒋匪残余肆行长期封锁与不断轰炸,加重了工商业的困难。同时,那些过去专供地主、官僚资产阶级荒淫享乐的工商行业,随着反动统治阶级的崩溃,趋于不可避免的没落。农民购买力又因长期战争与去年部分地区遭受灾荒的影响,大为降低。此外,人民政府最近几月来,在财政经济方面进行了若干重大措施,虽然扭转了十二年来使广大人民遭受莫大损害和痛苦的通货膨胀的局面,使物价趋于平稳;但同时也带来了暂时的市场停滞和工商业凋疲,甚至关厂停业的现象,某些原来从事投机买卖的工商业,一时转不过来更无法维持。所有这一切使得某些城市中,尤其是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等城市中发生了相当严重的工人失业现象。
很显然这种现象只是暂时的困难,是进步与胜利发展中的困难,是在这种进步与胜利继续发展中便可克服的困难。现在物价平稳已造成工商业正常发展的条件,只要打下台湾彻底歼灭蒋匪,只要今年农村收成正常,只要对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加以适当调整并纠正目前某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全国工商业情况便可好转;而在全国土地改革完成,现有工商业有了合理调整,国家机构所需经费有了大量节减转而投资于工业生产以后,全国工商业情况便可根本好转。东北目前经济上升及基本消灭失业的现象,就是很好的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号召各地工商企业中的工人、职员与工商业者,本“同舟共济”的精神,互相协商,共同努力,找出适当办法,继续维持营业,度过目前难关,争取经济情形好转的早日到来。
但是已经失业的工人,生活异常困难,急需救援,无法等待,人民政府应予以极大的同情和关怀,并给以可能的援助和救济。因此,特决定下列各项,作为各地处理目前失业工人问题的方针:
(一)在本年度国家财政概算预备费项内拨出四亿斤粮食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商定支配办法。
(二)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事业的地区,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商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所有在业工人和职员,均应按月缴纳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其数额在救济失业工人办法内规定之。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亦应设法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救济失业工人之用。
(三)救济办法,应以以工代赈为主,而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等为补助办法,以求达到救济金的使用既能减轻失业工人的生活困难,又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
(四)目前失业现象最为严重的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广州五城市应即组织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和失业工人救济处,拟定救济计划和预算,报告本院批准实行。所需救济金额,除各该市自行筹措者外,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救济失业工人基金中拨款支付之。其他城市必须举办失业工人救济者,均应根据本指示第二项所述的原则自行筹措救济基金,有不足时,报请本院批准后,得酌量拨款补助之。
(五)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事业的城市,均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之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办理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加以变更者,须报请本院批准。
(六)为了便于现在失业工人逐渐就业转业起见,各国营、私营企业在恢复生产、扩大经营范围及创立新工厂企业时,应尽先录用本企业原来解雇的工人和职员;在招雇新工人和职员时,原则上应由当地劳动局设立之劳动介绍所统一介绍。其详细办法,另行规定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零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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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认真救济失业工人
为了救济失业工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毛主席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把“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列为国家当前八项重要工作之一。中央人民政府已决定拨四亿斤粮食作为失业救济基金,各地人民政府亦将酌量拨付救济基金,并决定在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中,在市人民政府下设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以计划与指导一切救济事宜。这表示人民政府对于失业工人十分关切。在革命战争还未完全结束,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的情形下,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才有可能举办这样的失业救济工作。政务院这一指示在各地实施之后,各地失业工人的困难,当可逐步减轻。
工人失业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失业状况越来越严重。只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才已经根本解决了失业问题。新民主主义国家,也在逐步消灭失业现象。我国的东北大行政区已经接近于消灭失业,就是一个最近的例子。但在全国范围来说,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长期统治而产生的广大的失业群,却要经过较长期的经济恢复与建设工作,才能根本解决。在解放以后,旧中国经济开始改组,加以国民党反动残余匪帮对沿海城市的封锁轰炸,以及灾荒等原因,部分工商业又发生了停工、减产与歇业等现象,因而又增加了一批新的失业工人。当然,就是这样,我国的失业工人也只约占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几年以后就可以就业。可是我们的国家是对失业工人负责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颁布的指示和办法就证明了这一点。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工业化的主力。由于中国工业还不发达,中国工人还不多,技术工人尤为缺乏。因此,为了救济失业工人,不仅要帮助失业工人度过困难,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家保存工人阶级的力量。这是一个重要的和艰巨的任务,必须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政务院规定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要求“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的城市中,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厂、作坊、商店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须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这是完全正确的。国营企业应付出这一笔失业救济费是理所当然的,私营企业的资方付出这一笔费用,也是应当的。在调整工商业中,工人为了帮助资方解决维持生产的困难,许多工人采取了增加生产、减薪、节约、轮流停薪回家或自动停职等办法,甚至同意资方暂时裁减一部分工人。那么,由资方付出百分之一的工资总额,来救济失业工人,是合乎情理的。政务院又规定“上述各种企业及码头运输等事业的在业工人和职员,亦应按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百分之一”,这也是必要的。天下工人是一家,工人阶级决不能坐视自己阶级弟兄的困难而不顾。救济失业工人,即等于救济在业工人自己。
但是,单纯救济是不能解决失业问题的。失业工人应该采取劳动自救的办法。工人阶级最懂得“劳动创造一切”的真理。只有劳动,才能创造自己将来充分就业的条件。政务院规定“救济失业工人,应以以工代赈为主”,发动失业工人,参加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和市政建设事业。这样,失业工人既可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又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并且保持失业工人不致离散,便于将来有计划地就业。政务院规定的生产自救、回乡生产等办法,也是为了使失业工人获得机会,以劳动克服自己的困难。在可能和需要的时候,政府应当组织对于失业工人的转业训练,以便失业工人得到新的技能,转入社会所必需的生产。至于发放救济金,则是失业工人在没有获得劳动自救的机会以前的过渡办法,希望失业工人能善为运用。我们相信,依靠人民政府的领导,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援,特别是依靠失业工人自身的努力,失业现象是会逐步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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