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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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电影宣传月好电影介绍

《白衣战士》
电影宣传月好电影介绍
中国有过千千万万优秀儿女,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贡献出了毕生的力量,在战斗中出现着战斗英雄,在矿厂里,有着劳动模范,在每一个工作岗位上,都有着无数的杰出人物。
这里特别要说到的是人民解放军医务工作者们的光荣,电影《白衣战士》就是记述了一个医务工作者在爱国主义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充分发挥中,坚强和正确地担任起保家卫国的工作。《白衣战士》庄队长,她不单是一个为正义而勇敢战斗的医务工作者,她也是一个人民解放军中的好战士;她不单在敌人炮火中奋不顾身地担负救死扶伤的任务,她并且忘记了自己的病痛和一切,使战士很快的回复健康而重上前线;她更能团结所有伤员,用自己爱祖国、爱人民的积极行动与事实,教育着每一个伤员,提高了同志们的觉悟,加强了同志们的战斗意志。
我们看了《白衣战士》要向英雄模范学习,我们的医务工作者们,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们,更要向影片里的庄队长学习。
(昔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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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防科学讲座
全国科联科普联合宣传委员会,每周举办之国防科学讲座,第三周定于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在东皇城根原中法大学大礼堂举行,请曾昭抡先生主讲炸药及爆炸常识。各机关社团可先期前往东城干面胡同三十一号该会索取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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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时事手册
第四期出版
《时事手册》第四期已出版。本期刊载的文章有萧华的《爱国的青年同学们,到祖国最光荣的岗位上去!》陈克寒的《绝对不能等待和平,必须去争取和平!》,宣传提纲《为什么要实行土地改革?》,杨波、王迪的《制止投机活动,保障物价稳定》,张林的《严厉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此外还登载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第二届世界保卫和平大会告全世界人民的宣言,第二届世界保卫和平大会致联合国组织呼吁书,我国代表伍修权在联合国安理会控诉美国武装侵略台湾的发言全文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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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建设月刊
三卷三期出版
《新建设》月刊,三卷三期现已出版,本期为抗美援朝特辑,主要内容有:社论:《粉碎美帝侵略,争取持久和平!》专著有:张志让:《美国政体的特性与现政府的军事冒险性》,沈志远:《论腐朽的垂死的美帝国主义》,梁纯夫:《美帝的世界扩张政策与联合国》,范承祥:《美帝发动侵朝战争后的西欧局势》,严景耀:《论中国人民的统一》,周一良:《中国与朝鲜的历史关系》,宋云彬:《从甲午中日战争说起》,座谈记录:《帝国主义与侵略战争》,冯友兰:《从新理学的自我检讨说到新旧哲学的区别》,王淑明:《论文艺上的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徐悲鸿:《美术遗产漫谈》,译文有:曹葆华、于光远合译:《关于生物学》,仲英译:《论苏维埃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等,此外,尚有学术讨论、学术问答、书评、学术文摘、学术简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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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教育
二卷二期出版
《人民教育》二卷二期于本月一日出版,这一期除刊载了钱俊瑞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的总结报告:《团结一致,为贯彻新高等教育的方针,培养国家高级建设人才而奋斗》,值得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注意研读外;还围绕了抗美援朝思想政治教育,特别组织了几篇指导当前工作的文章和参考资料:社论:《继续开展与深入学校教育中抗美援朝的思想政治教育》,《苏维埃爱国主义和民族自豪感》(А·索利列夫),《抗美援朝运动在北京师大》(丁浩川),《美帝侵略下的菲律宾教育的真相》(吴研因),《法西斯化的美国大学教育》(М·罗宾斯汀)。
此外,关于一般教育问题的重要文章有:《对于过去教育上的经验主义的批评》(李之钦),《在政治理论学习中应该很好的利用上课的方式》(张腾霄),《部队中运用群众路线教学方法的几点体会》(胡士翔,黄康白),和教育文艺《萌芽》(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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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妇女
第十六期出版
《北京妇女》半月刊第十六期已于十二月一日出版。本期是以时事问题为中心。内容有《美帝侵略中国史画》、《爱好和平和害怕战争》、《访问朝鲜人民艺术家崔承喜》、《家属慰问队》、《张琇生和她的宣传小组》、《欢欢喜喜送夫参军》等。此外还有《喂奶室解决了问题》、《模范医务工作者李蓝丁》和王希明的文艺《渔夫恨》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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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五八六九号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兹制定:“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公布之。
市 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 晗
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住户所畜之犬出生在二个月以上者均须由畜主依照本办法向户外犬处理场或登记处申请登记领发犬牌。
第二条 畜犬登记声请人应按照所定表格填注左列事项(登记表格另定)。(一)畜主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二)犬之种类、性别、毛色及特征、年岁、疾病有无、凶猛或驯良。
第三条 畜犬经登记后,每头发犬牌一枚,悬挂头部,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后重行申请换发,前项犬牌得酌收工本费,由卫生工程局规定价额,并报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凡经登记之畜犬,同时实施狂犬病预防注射,嗣后每年应按期实施注射一次或二次并发给预防注射证注射日期随时公布之。
第五条 犬牌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畜主申请注销、并补发新牌,仍照收工本费,如畜主地址迁移或犬有异动时,应向户外犬处理场报请备查。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后,凡散在市街未经登记挂牌或并无主牵领之犬,一律认为户外犬,应由本市户外犬处理场尽先捕捉,送场处理,但对已登记挂牌之畜犬,如畜主任意放纵听其散在市街随地便溺追吠或咬伤行人妨碍交通者亦一律予以捕捉。
第七条 凡经捕捉之犬,于处理场内豢养三日,畜主得于三日内前往认领,唯应虚心接受批评并按日照缴饲养费其未经登记及注射者应按照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补行登记及实施注射然后以绳绊牵引领回,逾期即行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旅行携带畜犬留住本市一月以上者,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牌注射手续。
第九条 畜犬死亡时畜主应即报明户外犬处理场并将原犬牌缴销。
第十条 畜犬不得带入公共场所(影剧院及公园等)或带乘公共汽车及电车。
第十一条 犬性凶猛有伤害人畜之虞者,应由畜主严加羁绊或笼以口套,如因疏忽致伤害人畜时,畜主应负担医疗费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畜主发现所畜之犬有病态时,应迅速治疗,遇有狂犬病发生,应即报由户外犬处理场设法捕杀,并焚化其尸体,如已被狂犬咬伤者,应即报户外犬处理场转知公共卫生局迅予派员实施注射及消毒。
第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者,得由卫生工程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相当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修正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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