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
公布五项税收条例暨两项组织通则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本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此两条例前经本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并通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暨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兹一并公布之。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2版()
专栏: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月三十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十二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第二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第三条 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依所得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
第四条 临时商业税及摊贩业税之稽征办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之。
第五条 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第六条 公私合营之工商业,按一般工商业纳税。
第七条 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社法之规定者,得酌予减免。
合作社之纳税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下列各款免纳工商业税:
一、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工商业税依下列税率计算:
一、营业税分业计算:
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二、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第十条 依前条第二款税率计算之所得税额,得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行业,减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资奖励。
附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十一条 工商业同一营业单位,不能适用一种营业税税率者,依下列方法计征。
一、兼营两种以上之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二、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
三、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
第三章 报告与调查
第十二条 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第十四条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账及总账两种主要账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执行职务之人员,应出示机关证件;其无证件者,工商业户得拒绝提供账据,并报告税务机关查究。
第四章 计算与纳税
第十七条 营业额之计算,规定如下:
一、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
二、营业总收益额,按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但保险业之分出保费,应自保险费总额内减除之。
三、佣金收益额,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
第十八条 所得额,按每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工商业应于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行分红。
第二十条 工商业税之计征,得由各地税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采用下列方法:
一、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资征税确据者,得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方法,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分别计征。
二、不合前款标准者,得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
三、较小业户,得于民主评议之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得按月或按季交纳,按季交纳者,应于四、七、十、一各月交清。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交;清交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因改组、合并、解散、转让、倒闭而歇业或宣告清理时,应于规定限期内报交营业期间之营业税及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业税之评议,应组织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进行。
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条之规定者,得处以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十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两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甲、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收者:
(一)工业部分
业别 包括范围 税率
(1)矿冶业 钢铁、非铁金属、天然煤气、
石油、煤矿、炼焦、硝磺、石
墨、石绵、云母、矾矿及其他
矿产品之采掘冶炼。 1%
(2)机器制造业 动力机、工作母机、农业机及
其他轻重工业专用机器。 1%
(3)翻砂工业 1%
(4)液体燃料工业 石油炼制、石油代用品炼制。
1%
(5)化学工业 化工原料(硫酸、硝酸、盐酸、
碱、甘油及其他重要化工原料)。 1%
肥田粉、杀虫剂。
漂白粉、颜料、染料、化学漆。1.5%
胶水、电木、塑胶、赛璐璐用
品、炸药、火药、消防弹及其
他一般化学制品。 2%
(6)化工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烧管、烧杯、烧瓶、比重表、
耐高温坩锅、工业用温度表及
其他重要化工仪器用品。 1%
医疗器械。
(7)科学仪器制造业 1%
(8)交通工具制造业 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机
帆船及其他机动交通工具。 1%
人力车、畜力车、木船。 1%
(9)电工器材制造业 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电
话机、电报机、电讯器材、电
线、电表、(水表) 1%
电瓶、干电池、电珠、电灯泡、
霓虹灯、电扇及其他电工器材。 2%
(10)森林采伐锯木业 森林采伐。 1%
锯木。 2%
(11)轮船渔捞业 1%
(12)粮食工业 机制、半机制面粉。 1%
机器碾米、一般磨坊(包括粉
坊、磨坊。) 1.5%
(13)榨油业 1.5%
(14)纺织工业 棉纺织、毛纺织、绒纺织、麻
纺织、(包括麻袋)缫织、丝
织、人造丝织。 1%
针织业(包括毛衣、毛袜、丝
袜线袜、背心、汗衫织造)。 2%
内衣、床单、线毡、毛巾、手
帕制造。 2%
(15)染整业 1.5%
(16)耐火砖工业 1.5%
(17)水泥制造业 1.5%
(18)五金制造业 工业用品零件,交通器材零件
,各种金属针、钉、丝、管、
条、片、罐制压,铅、铁丝
编结用品,铜、铁、铝、锡用
具器皿,钢窗、铜丝罗底、计
算机、打字机、缝纫机、钢缯、五金制作。
1.5%
(19)农具制造业 水车、犁、铧、锹、镐、锄、
镰及新式改良农具。 1%
(20)手工工具制造业 1.5%
(21)印刷出版工业 彩印、石印、铅印、胶版、铅
版、铜版、锌版、珂罗版、铅
字、铜模及一般印刷器材。 1%
书报出版。
(22)炼气工业 氢、氧、氮及其他气体。 1.5%
(23)橡胶用品制造业 汽车胎、工业用橡胶制品。
2%
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及普
通用橡胶制品。
(24)火柴制造业 1.5%
(25)造纸工业 1.5%
(26)玻璃制造业 平面玻璃。 1.5%
(27)新药制造业 化学医疗药品。 1.5%
(28)出口货物制造业 出口茶叶、猪鬃、马尾、肠衣
、皮毛、羽毛整理。 1.5%
打蛋、出口植物油提炼、地毯、花边、抽
绣及其他特种出口工艺制品。
(29)影片拍制业 1.5%
(30)制糖工业 红糖、白糖、砂糖、冰糖、糖精。 2%
(31)饲养业 牛、羊奶场,畜牧场,非家庭副
业之蜂场,鸡、鸭、鱼场。2%
(32)普通用品制造业
服装、鞋帽、毛毡、织带(各种织带及丝织商标),旗帜。
牙粉、牙膏、牙刷、皮鞋油、香皂
、肥皂、腊烛、腊油、钮扣、鞋眼。
搪瓷、陶器、瓷器、玻璃制品。
汽灯、油灯、桅灯、保险灯、
电石灯及配件。
自来水笔、体育用品、油墨、
晒图纸、各种文具。
各种卫生用品及器皿、蚊香、
热水瓶、冰箱。
伞、扇、雨衣、油布、漆布。 2%
面粉袋、纸盒。
制革(熟皮、硝皮)皮件。
粘板、石粉、砖瓦、石灰、油
毛毡、石作。
度量衡器具、木作、木器。
珐琅制品、证章、钢模。
油漆、涂料、胶料。
唱片、唱机、钟表、眼镜及器材。
中、西药品。
(33)营造业 承包全部工料之营造建筑工程。2.5%
(34)饮食品制造业 罐头、面包、饼干、糖果、饴
糖食品。
冷饮食品、咖啡、制茶。 2.5%
咖喱粉、乳制粉、调味品。
水产制品、水制冰。
(35)化妆品制造业 化妆品、香料。 3%
(36)烟类制造业 卷烟、雪茄烟、薰烟叶、斗烟
丝、普通烟丝。 3%
(37)酿酒业 各种酒及酒精。 3%
(38)鞭炮、寿衣 鞭炮。
及迷信品制造业 寿衣。 3%
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
器、冥器。
(二)商业部分
业别 包括范围 税率
(39)进出口业 1.5%
(40)燃料业 天然煤气。
液体燃料。 2%
煤、炭、柴。
(41)矿产品业 2%
(42)五金制品业 机器。 2%
铜、铁、锡、铝、器皿用具,
五金器材及制品,五金零件,
钢条、原铁、缝衣用品、刀剪
、理发用具、炉、灶、炊具、
油桶。 2.5%
保险箱、冰箱、钢丝床、赛银器。 3%
(43)农具业 2%
(44)肥料业 油饼、豆饼、花生饼、普通肥
料,皮、毛、油骨及牛下脚。 2%
(45)化工原料器械业 化工原料、化工器械、肥田粉
、杀虫剂。 2%
(46)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新药、国药(药材及制品)
医疗器械。
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
、补眼、装肢等业之药品、材
料部分。 2%
(47)橡胶制品业 车胎、轮带、水龙带、工业用
橡胶制品。 2.5%
普通用橡胶制品。 3%
(48)书报业 书报社、书店、征信所。 2%
(49)纸张文具业 纸张、文具、体育用品、科学
仪器、计算机、打字机、簿册
装订。 2%
(50)交通工具业 车、船。 2.5%
车、船用品。 3%
(51)电工器材业 发电机、电动机及其器材。
2%
电料、电工器械及其他电工器
材。 2.5%
(52)建筑器材业 竹、木、水泥、石灰、砖瓦、
石料、沥青、油毛毡。 2.5%
(53)米面粮业 2%
(54)饮食业 食盐、食油。 2%
蔬菜及腌制。
鸡、鸭、鱼、肉、屠宰业。 2.5%
中西餐、糕点食品、酒、冷饮
、咖啡、牛奶、茶叶、茶楼。 3%
饮食杂货业。
(55)干鲜杂货业 南北杂货、海味、山货、土产
、参燕、银耳、腌腊、火腿、
糖、糖果,干、鲜果品,罐头。 3%
(56)花纱布业 2%
(57)服装鞋帽业 3%
(58)丝麻毛织品业 绸缎、呢绒、毛绒、绒线、生
丝、丝绵、丝线、人造丝、麻
纱、苎麻、麻袋、绳索、地毯
、毛毡。 3%
(59)皮毛业 皮革及制品,牛、羊、皮、毛
,细毛皮货。 3%
(60)百货业 3%
(61)化学制品业 颜料、染料、漂白粉、塑胶用
品、赛璐璐用品,胶木、消防
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 3%
(62)油漆涂料业 油、漆、涂料、胶料、石粉。
3%
(63)玻璃瓷器业 玻璃及玻璃器皿,热水瓶、搪
瓷、陶瓷、料器。 3%
(64)竹木制品业 软木、风箱、中西式木器,藤、
柳、竹、草器,草制地毯、沙
发、棕绷、板箱,竹、草席,
蒲包、度量衡器,棺材。 3%
(65)伞扇业 3%
(66)裱画镌刻业 杂纸、裱画、纸张裱坯、书画
、笺扇、镌刻、刻字。 3%
(67)照像业 照像、照像器材用具、画像。 3%
(68)钟表眼镜业 3%
(69)娱乐物品业 唱片、唱机,中、西乐器,戏
装、道具、鱼鸟、花树、鲜花
、玩具。 3%
古玩、珠宝、集邮、集币。
(70)装饰品业 金银首饰,丝、绒、纸花及其 他装饰品。 3%
(71)工艺品业 工艺品模型、塑像、图案、打
花样,花边、刺绣。 3%
牙骨器、图章、珐琅制品、雕
刻木器、漆器。 3%
(72)卷烟火柴皂烛业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
烟具(烟嘴、烟斗、烟锅、水
烟袋、烟盒、自来火)。 3%
卷烟材料。
皂、烛、火柴。
(73)房地产业 经营房地产买卖。 3%
(74)鞭炮寿衣及迷信品业 鞭炮。
寿衣。
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
器、冥器。 3%
(75)其他杂货用品业 3%
乙、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业别 包括范围 税率
(76)公用事业 自来水。
电业、煤气、电话。 1.5%
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缆车。
(77)交通运输业 铁路、邮政、电信、航空。 1.5%
轮船、驳船、木船、汽车、人
力、畜力车运输。 2%
装卸。
(78)医疗业 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
、补眼、装肢等业之诊疗收益部分。2%
(79)修理业 修理机器业(包括轻、重工业
所用之机器及机动交通工具之
修理,如修理火车、汽车、轮船)。2%
喷漆、烘漆、电镀、电焊、气焊。
普通修理业。 3%
(80)打字业 代客打字。 2%
(81)缝纫业 缝纫手工。 2%
(82)浴室理发业 2.5%
(83)洗染织补业 洗染织补旧料、衣帽。 2.5%
(84)堆栈业 堆栈,猪、羊畜栈,仓库。 3%
(85)包作业 打包。
水木包作、冷作。
水电、水管、下水道工程。
石料、桥梁、涵洞、土方、凿
井工程。
装璜、油漆工程。 3%
(86)打捞业 3%
(87)银钱业 银行、信托、钱庄、银号。 4%
(88)保险业 4%
(89)旅店业 旅行服务社、旅馆、公寓、客
店、大车店。 4%
(90)广告业 广告社、商营广播电台及其他
广告事业。 4%
(91)租赁业 机器、车船、生财器具、保险
箱、汽灯、霓虹灯、影片、译
意风及麦克风出租。 4%
冷藏库及冷藏设备租赁。
图书出租。
(92)文化娱乐 溜冰场、游泳场、运动场、划艇。 2%
体育运动业 电影院、戏剧院、游艺场、书场。 4%
舞场、弹子房、跑马场、游船。 5%
(93)报关转运业 5%
(94)喜庆殡葬服务业 集团结婚社、公墓、火葬场。
4%
礼堂、花轿、殡仪馆、棚彩租
作、乐队、杠铺及其他婚丧用
器租赁。 5%
(95)银楼业 5%
(96)典当业 5%
(97)介绍服务业 5%
(98)物产交易所 6%(⑵⑶)
丙、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业别 包括范围 率税
(99)代理购销业 特约及委托代购代销。 6%
(100)委托业 委托拍卖、量测。 8%
(101)证券交易所 10%
(102)房地产代理业 介绍代理房地产买卖或租赁。 12%
(103)证券行业 15%
(104)牙纪业 牙行业、经纪业及行栈。 15%
附表应用说明 一、本表未列入之行业或包括范围
栏未列举者,应依其性质相近
之行业比照计征,并报中央税
务总局备查。
二、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征
,但不得低于1.5%
三、有交易税之牙纪手续费部分,
不征营业税,其他收益照征。
附表二 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一 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 百分之五
二 所得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未满四百万元者 百分之六
三 所得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七
四 所得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未满六百万元者 百分之八
五 所得额在六百万元以上未满七百万元者 百分之九
六 所得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未满八百万元者 百分之十
七 所得额在八百万元以上未满九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一
八 所得额在九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 百分之一二
九 所得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一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三
十 所得额在一千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二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四
十一 所得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三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五
十二 所得额在一千三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四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六
十三 所得额在一千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七
十四 所得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七百万元者 百分之一八
十五 所得额在一千七百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万元者 百分之一九
十六 所得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
十七 所得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三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二
十八 所得额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 百分之二四
十九 所得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七千五百万元者 百分之二六
二十 所得额在七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万万元者 百分之二八
二十一 所得额在一万万元以上者 百分之三○
附表三 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减征率 业别 项别
40%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 动力机、重工作母机
、农业机、纺纱机、
造纸机。
第一类矿冶业 钢铁、非铁金属、石油。
电业 电力、电灯、电热。
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 火车、汽车、电车、
轮船及其重要机械器材。
3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 轻工作母机、面粉机、
橡胶机、榨油机、织布
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
业专用机器。
第二类矿冶业 煤、矾、云母、石绵、
石墨、炼焦。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 硫酸、盐酸、硝酸、碱
、氧气、肥田粉、石油
代用品、比重表、耐高
温坩锅、烧管、烧杯、
烧瓶、工业用温度表及
其他重要化学仪器用品。
电工器材制造业 电话机、电报机、收音
机、电线、电表、变压
器、电灯泡。
2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 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
要化学用品。
农具制造业 水车、犁、铧及新式改
良农具。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 显微镜、经纬仪、自来
业与书报出版业 水笔、钟、表、计算机
、电影机、影片拍制、
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
细绘图仪器及工具、中
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
出版大众图书之出版业
及体育用品制造业。
出口货物制造业 地毯及地毯毛线,出口
猪鬃、马尾及肠衣整理
,出口植物油、打蛋业
,特种工艺业。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 特种纸张、电池、电瓶
、玻璃、麻袋、水表、
甘油、滑机油、自行车
、各种胶、云母纸、汽
车油磅垫。
第一类运输业 轮船、汽车运输业。
15% 印刷器材制造业 印石胶、锌版、铅版、
铜版、珂罗版、铅字模
、铸字、打字机、腊纸
、晒图纸、誊写版及特
制印墨。
橡胶皮革制造业 汽车胎、自行车胎、轮
带、水龙带、轮带用革。
建筑器材制造业 水泥、砖瓦、涵洞、石
灰、石绵品、建筑木材。
10% 第二类交通工具制造业 人力车、畜力车、木船。
手工工具制造业 弹花弓、轧花机、缫丝
机及其他重要手工业工
具。
修理机器业 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
电焊业、电工业。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 棉纱、布织染、机制面
粉、瓷器、搪瓷、陶器
、玻璃器皿、铜盆、铁
锅、铝锅、铝盆、火柴
、纽扣、粘版、度量衡
器、铜丝罗底、五金、
线、针、钉,中西药品
、植物油、皮革纸张、
文具墨水、印刷业。
医疗业 医院、诊疗所及其附设
之药房部分。
第二类运输业 畜力车运输业、木船运
输业。
饲养业 牛、羊奶场,畜牧场,
乳制品制造业。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关于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的总结毛主席、周总理:
七月二十一日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公布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特于七月二十八日向全军发布了关于召开这一会议的专门指示:分配了各大军区所属部队应产生的代表名额;规定了选举战斗英雄代表的三个条件,即第一、在战斗中智勇兼备,具有特殊功绩,并在全军有代表性者;第二、政治品质优秀、与群众有密切联系并有很高威望者;第三、在参谋、政治、后勤、练兵、剿匪、群众工作、战场救护等工作方面有特殊功绩者;还规定了代表产生的办法是以军或省军区为单位,召开英模大会进行推选,这些英雄模范代表,应包括各兵种最典型的人物,而以战斗英雄为主。指示公布后,全军各级领导机关及全军指战员,都曾为会议的召开进行了严肃、紧张、热烈的筹备工作,并结合英模评选,进行了新英雄主义的教育及继续开展立功运动。
会前成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军区所推选之代表进行了慎重的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出席会议的三百五十名战斗英雄和民兵英雄代表,都是经过有领导地逐级慎重评选的,他们对人民、对祖国有伟大的贡献和辉煌的功绩,完全符合总政治部所规定的条件。三百五十名正式代表中,包括战斗英雄二百五十八人,工作模范四十四人,模范单位代表五人,民兵代表四十三人,其中共产党员占百分之九十五。女代表共十人,包括女战斗英雄、女民兵英雄各二人,其余六人为模范工作者。军队代表三百零七人中,计团营以上干部八十三人,连排干部一百九十三人,班以下三十一人。作战五十次以下者一百九十二人,五十次以上百次以下者四十七人,百次以上者三十人,其中尚有作战二百五十次以上者。负伤一至五次者一百七十二人,六至十次者四十一人,十一次以上者六人。另有起义部队代表六十四人列席。
会议于九月二十五日开幕,十月二日闭幕,历时八日。开幕、闭幕典礼及听取首长报告是与劳模代表会议联合举行的。典型报告及总结发奖则是单独举行的。由于时间的限制,英模代表发言者共二十六人,并有劳模代表三人到会讲话。中共中央、各民主党派、全国各地军政机关、群众团体给了大会以热烈祝贺与殷切希望,大会共收到贺电一百三十二份,贺信三千余件及礼物多种。会议进行过程中,有十九个单位向大会献旗献花。代表们受到了极大的鼓舞与尊敬。会后,代表们应北京市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市郊群众之请,举行了九个座谈会,三十五个讲演会,有二百三十六个战斗英雄代表和七万四千六百三十多听众参加了这些会议,广泛地宣扬了新英雄主义,大大提高了人民军队的光荣地位。会议结束后,代表们还参观了北京名胜及空军。
与会议同时举行的人民解放军战绩展览会与兵器展览会,自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一日,三十一天中观众达九十九万八千人(外埠来的约二十万人)。英雄代表都参加了展览会的揭幕典礼和国庆日的阅兵典礼,对于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代表们充满了无限信心。
会议基本上是成功的,是有很大收获的。主要的表现在:会议贯彻了保卫祖国、反抗美帝国主义侵略的思想;提高了部队的战斗意志;并为建设更强大的国防力量、展开革命英雄主义运动作了有力的推动。大会总结报告中,具体表扬了三十三个包括各兵种、各野战军、各类型的突出英模人物,并初步总结了解放战争以来立功运动的主要经验。并利用报纸广播座谈报告等广泛宣传了战斗英雄事迹,教育了群众,也教育了代表本身。有的代表原先自己以为很不错了,在会上“看见很多英雄,带着满胸脯子奖章,左面带不下,带在右面”。听了别人报告以后,更感到自己还是不如人家,说:“咱这点功叫别人一比就比得没有了”,表示虚心了。个别代表前曾坚决要求不干军队,会议完全改变了他的想法,会后他说:“以前的想法是不对的,帝国主义不消灭,我们永远是战斗队”。列席之起义部队代表与战斗英雄代表的待遇一样,他们觉得很惭愧。罗广文兵团的五个代表会后写信表示感谢上级给予他们参加盛会的光荣,并表示决心把在大会上学来的东西带回去,改造自己,改造部队。当他们回到部队做了传达报告以后,很多同志说:“共产党对起义部队这样关心和鼓励,而我们对人民却没有一点贡献,我们决心参加解放军革命到底”。二十一兵团的代表回去以后,满怀信心的向部队介绍了在国庆盛典上所显示的新中国的伟大力量,陈远君(二十一兵团列席代表)在北海参观时,一个五六岁的孩子拉住他说:“我要你们解放台湾,把美帝国主义打到海里”,新中国儿童的政治觉悟给他以极大的感动。绥远起义部队代表孙胜说:“我们穿的和人民解放军一样,可是实在还差得很远,我回去要好好帮助指导员,把我们的连队改造的和解放军一样”。这些反映,实际上是所有起义部队列席代表的共同感觉。代表们受到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各界的隆重欢迎与招待,又受到人民无限的热爱与尊敬,深切体验到人民英雄的无上荣耀,普遍感到参加这次会议“光荣到了顶点”,今后一定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在建设强大国防军的事业上,在保卫祖国、保卫世界和平的斗争中,要起到骨干、带头、桥梁作用,虚心学习,更加提高自己。
会议的缺点:会议之初,没有注意到对烈士及牺牲英雄的追念及首先表扬他们的功绩(已经在闭幕典礼上作了补救)。会议的时间和程序太紧,大会之外小组讨论不够,首长们的许多报告,没有来得及讨论,对于领会和贯彻大会精神的深度上不能不受到一些影响。在选举英模时,未注意普遍评选英模单位,以提倡英模运动的集体性和群众性。
经过这次会议,我们觉得除在部队中继续深入地贯彻永远是战斗队的思想教育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的教育外,愿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下面几个建议:
一、为了在部队中更广泛地开展新英雄主义运动,中央人民政府应颁布立功奖励办法,使功勋卓著的英雄模范能普遍得到荣誉的褒奖。
二、在解放战争中曾出现了一些为完成某项战斗任务而舍身与敌同归于尽的英雄烈士,如三野的陈金合、张树才,四野之梁士英、董存瑞、徐汉林等,他们忘我的牺牲精神,足为全军模范,为了表彰此种壮烈行为,并借以发扬我军战斗意志,应请政府明令褒奖,并规定纪念办法。对烈士家属则给以必要的照顾。
三、荣誉军人的生活是在役军人所经常关心的,对这部分人员安置及管理的妥善与否,对部队士气有很大关系,故建议政府于今冬明春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召开一次荣誉军人代表会议,鼓励荣军努力生产,遵守法令并研究改进有关这方面的工作,以安慰荣军情绪及鼓舞部队士气。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 副主任傅钟 萧华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新华社十九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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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办法
统一税政法令解释与发行税务公报
【新华社二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出席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的工商界代表提出的统一税政法令解释的要求和发刊税务公报的建议,于十二月九日颁发“统一税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责成税务总局办理。该办法要点如下:
凡属全国性的税政新事例,统由税务总局拟具解释意见,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发出解释例案,以便各地税务局遵照执行。其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解释者,再转请政务院解释之。凡属地方性的税政新事例,各地税务机关得迳行解释,并逐旬层报税务总局备查。凡属中央解释之例案,全部分期刊载于中央税务公报;必要时并在各地报纸刊布。中央税务公报,由税务总局负责编辑出版,定为半月刊,每月一日与十六日出版。其内容为:(一)国家税收政策法令。(二)各种税法条例、细则的解释例案。(三)一般税务问题之询问与答复。(四)纳税义务人与税工人员的典型事例。(五)其他有关财政税收的论著或专论。
税务总局接到前项通知后,已积极筹备中央税务公报的出版工作,并决定于一九五一年元旦日创刊。该公报的一切发行工作已委托各地邮局代办。


第2版()
专栏:

南京工商业界四万人举行反帝爱国大游行
【新华社南京十九日电】南京市工商界一百三十四个行业四万人,于十八日举行抗美援朝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的爱国示威大游行。游行队伍以市工商联合会全体委员为前导。行列中有七十多岁的老者。马鞍山、龙潭等地的工商业者从六十里地以外赶来南京参加示威游行。在游行队伍中,新华消防器材厂抬着一个大型的消防器,上面写着:“扑灭美帝战火”、“消除侵略凶焰”。百货业的行列,十几个人抬着一幅高十八尺宽十二尺的大漫画,描绘着美帝国主义如何将从女袜到胭脂、口红的各种美货在中国倾销,因而迫使中国民族工商业倒闭的罪行。游行队伍沿途高呼“履行爱国公约”、“保证完成税收任务”、“稳定物价”、“向美帝国主义索还血债”等口号。沿途市民纷纷燃放爆竹和向游行队伍献花致敬。在游行前,曾举行大会,通过向毛主席致敬的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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