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集中社会零散资金投向生产
京市举办有奖储蓄
京市人民银行为了提倡节约,鼓励储蓄,集中社会上零散的资金投向生产建设,从十月份起即举办“保本保值有奖定期储蓄存款”。
举办有奖储蓄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的精神及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苏联人民认为储蓄是一种爱国行为,有功于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人民,国家银行举办有奖储蓄,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这种爱国行为。这和中国过去在反动统治时期发行的“奖券”、“彩票”,结果人民的利益被官僚资产阶级掠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有奖储蓄的办法有下面几个特点:第一、储蓄额定得很低,期限短。储蓄券每张一万元,期限半年,如果这个月储蓄了下个月也可以不储蓄,是灵活的,使储蓄能力较薄弱的人也可以随时参加储蓄,储蓄能力较大的可以多储蓄,这样的办法很符合目前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第二、奖面宽、奖额适度。奖金自头奖到末奖、附奖共分六种,每十万张奖券中有三千一百十五个奖,平均三十二张中就有一个获奖机会。奖金最高是五百万元,如定得再高,即是把群众储蓄利益太集中一个人,定得太低,鼓励作用就不大。第三、储蓄按保本保值的办法,以折实牌价计算,半年到期还本付息,存户不受物价涨落的影响。
第一期的有奖储蓄,市人民银行定于十月二十一日即开始收储,本月二十日截止,按着章程规定,于月底公开开奖。
此项保本保值有奖定期储蓄存款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本存款定期六个月,自每期开办之次月二十一日起算。
第二条:本存款每期以十万号为一组,每号为人民币一万元,于收储期内随时一次存入,按存单面额保本,照收储截止日(每月二十日)折实牌价折成实物单位保值。
第三条:本存款于到期时一次支付本息,牌价下落按原存货币计算付给本息一万零二百元;如牌价上升本金按到期日折实牌价计算,利息仍照原定货币数付给。(利息所得税由银行负担缴付)
第四条:本存款每期开奖一次,于每期开办之次月月底公开举行(开奖地点另行公布),并邀请政府与有关机关及储户代表到场监视。开奖结果,除当日由电台广播外,并于三日内登报公告之。
第五条:本存款开奖方法采取摇奖对号方式,其摇出之头、二、三奖号码,如未收储,另行重摇。
第六条:本存款每组奖金分配如下:
头奖一个 独得奖金五百万元。
二奖二个 各得奖金一百万元。
三奖十个 各得奖金五十万元。
四奖一百个(末尾三字相同)各得奖金一十万元。
末奖三千个(末尾二字相同)各得奖金一万元。
附奖二个(与头奖上下联号)各得奖金五十万元。
凡中头、二、三及附奖者,可兼得肆奖或末奖奖金,中肆奖者,可兼得末奖奖金。
第七条:前条奖金分配,如遇未储满一个组时(即十万号),中奖个数与得奖金额照该组实际发出号数比例减少如左:
1.头、二、三奖及附奖中奖个数不变,得奖金额比例减少。
2.肆奖及末奖得奖金额不变,中奖个数比例减少。
每月实际发出号数于开奖前一天登报公告。
第八条:本存款奖金于开奖五天后,由储户持存单领取,除头、二、三及附奖必须向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储蓄部兑取外,其余各奖可向各经办部、处兑取之,由兑付行处换发“中奖存单支取本息凭证”俟到期时领取本息,该项奖金所得税由银行负担缴付。自开奖之日起,逾六个月不来领取奖金者,作放弃论。
第九条:本存款存单不记名,并不得挂失,未到期前不得支取或抵押借款。
第十条:本存款存单号码,如有涂改、污损、不清等情形,一律作废止付。
第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行储蓄存款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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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兹制定“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公布之。
一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府秘一字 第五四三六号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私有房产保护政策,调整本市房屋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则,除法令另有规定或有习惯法者外,主客双方均应遵守本规则之规定。
二、租约
第二条 凡有关房屋租赁之事项,由主客双方协议,须以字据订立之,未订字据者,须补订之。(或代以租折)
第三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产权如有转移,原租约内旧业主对房客之权利义务,由新业主承担。
第四条 房客非得房主之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倒,在本规则施行前,房客已将房屋转租转倒者,现使用人须即时与房主直接订立租约,如有纠葛,另行清理之。
三、房租
第五条 租额依公平合理之原则,以人民币或实物计算与缴纳,概由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
第六条 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但押租应视为房租之预缴,此外房主不得向房客以任何名目索取其他费用。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收之费用应从其约定。
第七条 主客一方如对租额有异议时,得请求增减,但在新租额未议定前,仍应按原约缴租,不得拖欠或拒收。
四、收房
第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房主收房:一、房主自用时;二、房主卖房时;三、改建房屋时;四、房客积欠房租达三个月时;五、房客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倒时。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房主不得依一、二两款之规定收房。
第九条 房主收房,事前应通知房客,交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前条四、五两款情形之一者,应即行交房。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条 因改建收房者,如有急速施工之必要时,得经双方协议缩短交房期限。
第十一条 房主收房时,房客不得索取“搬家费”,如确实无力搬家者,得就迁移实需费用向房主请求适当的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原租金。
第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房客所欠之租金,双方应即协议偿还办法,在房客补交的情况下,房主不得据为收房理由。
第十三条 房主收回自用之房屋,如于半年内另租他人者,原房客迁移所受之损失,得请求赔偿,但有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者,不在此限。
五、修缮
第十四条 修缮房屋,除另有约定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当修不修,房客应通知房主定期修缮,如房主拒修,房客得请求该管区公所监证,自行修缮,其费用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第十五条 房客因自己之需要,对于房屋有所拆改或装修时,事前应征得房主之同意,并商定退租时的处理办法,载入租约。
第十六条 因房主怠于修房,致使房客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房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房客有保护房屋之责,倘有损坏房屋行为者,应负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房地产税,由房主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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