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8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为救济灾胞及加强抗美援朝宣传
北海将举办新曲艺焰火义演
今日起已开始预售门票
北海公园为了皖北、苏北等地受灾难胞,多募集一些寒衣捐款,又为了加强广大群众对抗美援朝的认识,定于本月十、十一、十二日,在北海举办新曲艺焰火义演三天,园内布置了大型布幔的漫画和标语,白天一至四点有曹宝禄、连阔如、尹福来、魏长林、魏喜奎、宋慧玲等数十位著名演员演出拿手好戏,并约定若干秧歌队、花鼓队来园表演精彩节目,夜晚七至九点在海内分两处燃放焰火,有巨型“抗美援朝、保家卫国”雷光标语,万龙火伞、银龙献瑞、太平花、截花等二十余种出色焰火,内容非常丰富。因为成本较大,同时又是赈灾义演,故普通券规定一千元,半价券五百元。又为避免市民购票入园过分拥挤,将在本园及中山公园、西郊公园、故宫、景山等处,从八日起先期售票。义演时,并在前后门多开售票洞口,多设临时售票处,以便利游人,届时定有一番盛况。
(修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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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周报创刊五周年
纪念特刊业已出版
经济周报第十一卷第十八期业已出版,本期为经济周报创刊五周年纪念特刊,主要内容有千家驹的《关于起草新公司法的问题》,周有光的《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寿进文的《把现金管理工作再推进一步》,樊弘的《论城乡交流和剪刀差价问题》,王亚南的《厦大的经济研究所是怎样办的》,及吴承禧的《经周五周年》,刘光第的《明确对象,结合实际》,丁忱等十三位的《回忆与希望》,以及《经验介绍》,《上海一月财经》,《每周经济大事》,《经周通讯》,《统计资料》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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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金融》第二期出版
中国金融学会主办的《中国金融》第二期已出版,内容丰富。短评为《大力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综合报导有《丰收后的农村经济与金融》。重要论文有人民保险总公司总经理胡景云的《发展人民保险事业》,王静然的《现金管理主要收获与经验》,马幼龙的《国家银行的吸收存款工作》,舒湮的《私营金融业的发展及其偏向》,周纪耀的《目前的联贷与联营》。此外《经验介绍》《金融消息》《行庄动态》及有关剪刀差、货币管理、外汇的《金融问题解答》等要目繁多。每册基价一元五角,全国新华书店、三联书店及各地人民银行营业部均有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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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众诗歌》第十一期
《大众诗歌》第十一期已于十一月一日出版。本期为《抗美援朝诗歌特辑》,有石千的《把放火的强盗们烧死在火里》,郭嘉陵的《美国强盗张大了血嘴》,刘渤的《假若祖国需要我》,高兰的《红旗飘在鸭绿江上》,黎鹰的《鸭绿江上的风暴》等五篇。创作诗有潘芜的《炉火照红了天》,严辰的《土地》,钟铃的《毛主席俺听了您的话》,曹子西的《锁线线》,戈振缨的《丰年小唱》等十三篇。歌曲有《保卫人民的江山》,《歌唱祖国胜利》两篇及诗讯数则。大众书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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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电信》第五期
《人民电信》第一卷第五期,现已出版。本期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地下电缆之侵蚀。(2)怎样设计充气稳压管的线路及各种无线电路频率的选择问题。(3)发射真空管保存法及如何延长发射管灯丝的寿命。(4)载波电话概论及短波发讯机讲座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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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球赛
青年服务部于今(八日)举办篮球表演赛,欢迎参观,今日十二时开始发票。第一场:师大士敏土——虹队。第二场:华东军大——纠察总队。发票和表演地址均在青年服务部球场,时间为下午六时半开始。
(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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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市文联开展抗美援朝工作
每日下午均集会座谈
欢迎文艺工作者参加
北京市文联为了开展抗美援朝工作进一步发动创作,演唱活动,并收集资料,交换情况,由理事会决议,每日下午三时至五时,在京市文联会议室举行座谈,欢迎京市各方面文艺工作者与会交谈,如有作品带去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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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津汉渝线复航
航邮恢复直运
前因民航局津汉渝航线一度暂停,去渝航邮乃改由中苏航线带运西京转运,兹以该线班机,已自十月三十一日起恢复,所有去西南航空邮件,已自同日起交由直达航机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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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兹制定“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公布之。
一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府秘一字 第五四三六号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私有房产保护政策,调整本市房屋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则,除法令另有规定或有习惯法者外,主客双方均应遵守本规则之规定。
二、租约
第二条 凡有关房屋租赁之事项,由主客双方协议,须以字据订立之,未订字据者,须补订之。(或代以租折)
第三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产权如有转移,原租约内旧业主对房客之权利义务,由新业主承担。
第四条 房客非得房主之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倒,在本规则施行前,房客已将房屋转租转倒者,现使用人须即时与房主直接订立租约,如有纠葛,另行清理之。
三、房租
第五条 租额依公平合理之原则,以人民币或实物计算与缴纳,概由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
第六条 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但押租应视为房租之预缴,此外房主不得向房客以任何名目索取其他费用。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收之费用应从其约定。
第七条 主客一方如对租额有异议时,得请求增减,但在新租额未议定前,仍应按原约缴租,不得拖欠或拒收。
四、收房
第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房主收房:一、房主自用时;二、房主卖房时;三、改建房屋时;四、房客积欠房租达三个月时;五、房客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倒时。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房主不得依一、二两款之规定收房。
第九条 房主收房,事前应通知房客,交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前条四、五两款情形之一者,应即行交房。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条 因改建收房者,如有急速施工之必要时,得经双方协议缩短交房期限。
第十一条 房主收房时,房客不得索取“搬家费”,如确实无力搬家者,得就迁移实需费用向房主请求适当的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原租金。
第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房客所欠之租金,双方应即协议偿还办法,在房客补交的情况下,房主不得据为收房理由。
第十三条 房主收回自用之房屋,如于半年内另租他人者,原房客迁移所受之损失,得请求赔偿,但有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者,不在此限。
五、修缮
第十四条 修缮房屋,除另有约定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当修不修,房客应通知房主定期修缮,如房主拒修,房客得请求该管区公所监证,自行修缮,其费用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第十五条 房客因自己之需要,对于房屋有所拆改或装修时,事前应征得房主之同意,并商定退租时的处理办法,载入租约。
第十六条 因房主怠于修房,致使房客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房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房客有保护房屋之责,倘有损坏房屋行为者,应负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房地产税,由房主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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