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北京人民美术工作室
绘制抗美援朝宣传画
今起在市内巡回演出
北京人民美术工作室绘制抗美援朝宣传画二十七大幅,已于本月七日起由第五文化馆魏学燕等用拉洋片形式在本市东单广场及天桥两处演出,观众甚为踊跃。
自今(十)日起演出日程及地点如下:
十日,第二文化馆(前门箭楼),十一日,第八文化馆(哈德门外);十二日,第六文化馆(朝阳门外);十三日,第五文化馆(东四北大街一百五十七号);十四日,第三区;十五日,东直门;十六日,白塔寺;十七日,护国寺;十八日,第七文化馆(新街口一百二十七号);十九日,第一文化馆(鼓楼);廿日,第三文化馆(西单北西斜街五号);二十一日,西便门大街六号(北京市第二十二书报阅览室),二十二日,隆福寺。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日在郊区,临时拟定。
宣传画内容有朝鲜人民军的英勇抗战,美帝侵略军的暴行,美帝对中国的侵略及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强大,胜利一定属于人民等。
(张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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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星期文艺讲座
“抗美援朝的宣传问题”
范长江主讲
大众文艺创研会与青年服务部联合主办的星期文艺讲座,本周聘请范长江同志主讲。讲题:“抗美援朝的宣传问题”。地址:青年宫交谊厅,时间:礼拜日上午十时。凭长期券、临时券入场,临时券可于星期六到青年服务部领取。(团体票可于星期五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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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苏友协主办
国际问题讲演会
今在中山公园举行
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为结合当前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运动,使会员进一步认识美帝与抗美援朝的伟大意义,决定于今日(十日)下午二时在中山公园音乐堂举行“国际问题”讲演会,请范长江讲“中国人民为什么应当以志愿行动抗美援朝”。
(陈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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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众时事讲座
青年服务部举办的大众时事讲座第十九讲,定于本月十二日(星期日)下午六时在青年宫三楼举行。请人民日报编委萧风同志主讲“巩固中苏友谊、反对美帝侵略”,欢迎各界青年踊跃参加。入场券请于本月十、十一两日至青年服务部(东长安街十六号)领取(团体须凭介绍信)。
(隋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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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众科学讲座
青年服务部与中央人民科学馆合办的大众科学讲座第二十三讲,定于本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六时,在苏联对外文化协会(南河沿十九号)举行,请北大物理系让先生讲“电是什么”。会后放映电影。欢迎各界踊跃听讲,入场券请于本月十、十一两日至青年服务部或中央人民科学馆(东四十条)领取(团体须凭介绍信)。
(隋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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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学系统演讲
明在华大工院举行
中国科学院主办之科学讲座系统讲演“生物与演化”第四讲题:“动植物分布与演化之关系”,将于十一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三时讲出。主讲人为胡先先生。地点仍在东皇城根华大工学院大礼堂。各机关、学校、团体需要听讲券,可具证明文件向文津街三号中国科学院联络局索取。又该局上周所发听讲券一律有效。
(赫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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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篮球义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分会于明日(十一日)晚六时在青年服务部球场举行募集体育分会基金篮球义赛:阵容如下:体联蓝——体联白,木乃伊——华东军大,天津震北——未名。票价:一千元,售票处:青年服务部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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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北影片公司加强抗美援朝宣传
普及放映时事新闻影片
华北影片经理公司,为了加强广大市民对抗美援朝的认识起见,特将北京电影制片厂摄制之新中国简报新闻影片加以剪辑。内容包括:反对美帝侵略台湾朝鲜、朝鲜图片展览、抗议美机侵袭东北、和平签名运动、特务暴行及建军节等。在北京市委宣传部支持下,自本月四日起由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协助组成两个放映队开始在本市各区放映,截至六日止,三天观众人数为四万一千六百人,该公司为了更普及起见除继续在市内放映外,并将影片借与人民革命大学在西郊各区及农村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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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习日记》月底出版
现已开始征求订购
由《学习》杂志社编英三联书店发行的一九五一年《学习日记》,本月底即将出版。这本日记不仅有五百余面的生活日记和学习笔记的篇幅,并备有学习计划与学习总结的篇幅;还包括三个文字部分: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全文,马、恩、列、斯和毛主席关于学习方法与思想方法的言论辑录,以及包括重要节日和古今中外重大历史事件的“每月便闻”。此外,在每月之前还附有选自中外艺术杰作的木刻、雕塑、油画等插图。全部用道林纸精印,布面烫金,装帧坚固精美,现已开始征求订购,一般订购者每册二万五千元;凡《学习》、《科学技术通讯》、《机械工人》等杂志订户凭订单订购,团体一次订购十册以上者,均按九折优待。订购后如遇中途涨价,不另补加。外埠包裹邮资,每册酌收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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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兹制定“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公布之。
一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府秘一字 第五四三六号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私有房产保护政策,调整本市房屋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则,除法令另有规定或有习惯法者外,主客双方均应遵守本规则之规定。
二、租约
第二条 凡有关房屋租赁之事项,由主客双方协议,须以字据订立之,未订字据者,须补订之。(或代以租折)
第三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产权如有转移,原租约内旧业主对房客之权利义务,由新业主承担。
第四条 房客非得房主之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倒,在本规则施行前,房客已将房屋转租转倒者,现使用人须即时与房主直接订立租约,如有纠葛,另行清理之。
三、房租
第五条 租额依公平合理之原则,以人民币或实物计算与缴纳,概由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
第六条 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但押租应视为房租之预缴,此外房主不得向房客以任何名目索取其他费用。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收之费用应从其约定。
第七条 主客一方如对租额有异议时,得请求增减,但在新租额未议定前,仍应按原约缴租,不得拖欠或拒收。
四、收房
第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房主收房:一、房主自用时;二、房主卖房时;三、改建房屋时;四、房客积欠房租达三个月时;五、房客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倒时。租赁定有期限者,在期限内房主不得依一、二两款之规定收房。
第九条 房主收房,事前应通知房客,交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前条四、五两款情形之一者,应即行交房。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条 因改建收房者,如有急速施工之必要时,得经双方协议缩短交房期限。
第十一条 房主收房时,房客不得索取“搬家费”,如确实无力搬家者,得就迁移实需费用向房主请求适当的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原租金。
第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房客所欠之租金,双方应即协议偿还办法,在房客补交的情况下,房主不得据为收房理由。
第十三条 房主收回自用之房屋,如于半年内另租他人者,原房客迁移所受之损失,得请求赔偿,但有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者,不在此限。
五、修缮
第十四条 修缮房屋,除另有约定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当修不修,房客应通知房主定期修缮,如房主拒修,房客得请求该管区公所监证,自行修缮,其费用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第十五条 房客因自己之需要,对于房屋有所拆改或装修时,事前应征得房主之同意,并商定退租时的处理办法,载入租约。
第十六条 因房主怠于修房,致使房客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房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房客有保护房屋之责,倘有损坏房屋行为者,应负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房地产税,由房主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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