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50-10-06

1950-10-06新闻联播 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版()<br/>专栏:<br/><br/>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br/> 府秘一字第四七六九号<br/> 兹制定:《北京市会馆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一九五○年九月十二日<br/>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br/> 北京市会馆财产管理暂行办法<br/>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会馆财产,物制定本办法管理之。<br/> 第二条 各种会馆财产,应由各该地旅京同乡组织会馆财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保管经理。管委会得以省为单位,联合各该省之郡县等会馆,组成之。<br/> 第三条 管委会设委员若干人,由该地旅京同乡选任之。并由委员中互选主任委员一人,处理经常事务,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得连选连任。<br/> 第四条 管委会得视业务上之需要,雇用事务员若干人。<br/> 第五条 管委会之筹备及管委会成立时,须报经民政局核准备案,申请时,须将管委会负责人姓名经历、现在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已登记的同乡清册、组织章程财产清单、及收支概算书各二份,一并呈送备查。<br/> 第六条 管委会负有清理保管所属会馆财产、修建房屋、举办公益事业及纳税之责。<br/> 第七条 管委会对该会馆财产,不得出卖转赠典当抵押及其他变象的处分。<br/> 第八条 管委会对住用会馆房屋及使用地基者,均应收取合理之租金。<br/> 第九条 管委会对该会馆财产之收支,每年应按期向旅京同乡公告,并呈报民政局备查。<br/>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改选或有更替时,应呈报民政局备查。<br/>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该会馆财产有营私舞弊情事时,得由旅京同乡检举报由民政局依法惩处。<br/> 第十二条 某会馆财产如已无人主持者,得由政府代管。<br/> 第十三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如愿管理其在本市而属于该省、市、或县籍之会馆者,均得与本市主管机关洽商办理。<br/>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其有未尽事宜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