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东北、华东、西北党政军领导机关
分电中共中央唁任弼时同志逝世
【新华社沈阳二十九日电】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致电中共中央,吊唁任弼时同志逝世。
中共中央东北局唁电:东北全党惊闻我党英明领导者之一任弼时同志的逝世,表示极大的悲痛和深深的悼念。东北局号召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任弼时同志对党对人民事业无限忠诚、坚持原则的精神和自我牺牲的精神,化悲痛为力量,团结一致,在毛主席、党中央的领导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工作,为坚决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积极巩固祖国国防,继续发展经济建设而奋斗。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唁电:惊悉任弼时同志逝世,全军震悼。我东北军区全体指战员誓为补偿任弼时同志逝世所造成的损失,学习任弼时同志的榜样,紧密团结在毛主席和党中央的周围,为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保卫中国人民胜利果实,保卫祖国边疆和保卫世界和平而奋斗。谨电致唁。
【本报讯】据新华社上海讯:中共中央华东局、华东军政委员会及华东军区暨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政治部,分别致电中共中央委员会,吊唁任弼时同志逝世。
中共中央华东局唁电:惊闻任弼时同志逝世,悲痛万分!弼时同志为党为无产阶级与中国人民革命事业竭忠尽智,奋斗毕生,建立不可磨灭的功绩,为全党所爱戴。我华东全体党员坚决响应中央号召,学习弼时同志的榜样,团结一致,为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继续发展人民革命斗争和人民建设事业而奋斗,以补偿弼时同志逝世的损失!
华东军政委员会唁电:任弼时同志一生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奋斗,为国家为人民立下不朽功绩,噩耗传来,不胜哀悼。特此电唁。
华东军区暨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政治部唁电:为补偿任弼时同志逝世的损失,我华东军区及三野全军当一秉任弼时同志的教导,加倍努力巩固国防,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坚决完成中央所给予我们的任务而奋斗。
【本报讯】据新华社讯:中共中央西北局、西北军政委员会和西北军区暨第一野战军分别电唁中共中央委员会及任弼时同志家属,表示哀悼。
中共中央西北局唁电:惊闻任弼时同志逝世,至深震悼。弼时同志是全党所爱戴的领导人之一,他对党和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无限忠诚和卓越贡献,是中国人民永远纪念的。西北党和人民一直深深地记着弼时同志多年来亲自对西北工作的领导。弼时同志在革命斗争中所表现的原则性和自我牺牲精神,将永远是我们的榜样。我们要更紧密地团结在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的周围,坚决贯彻党的政策,为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的胜利,为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奋斗。
西北军政委员会唁电:惊悉任弼时同志病逝,不胜痛悼。任弼时同志是中国人民最忠诚的战士和最卓越的领导者之一,毕生致力于革命事业,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不幸早逝,实为中国人民的巨大损失。谨代表西北区全体人民致深沉的哀悼并誓以学习任弼时同志的榜样,紧密地团结西北各族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巩固人民祖国的国防,努力发展人民革命斗争而奋斗。
西北军区及第一野战军全体指战员唁电:惊闻弼时同志逝世,噩耗传来,全军震悼。数十年来,弼时同志为党为人民事业,创立了丰功伟绩,特别是我红二方面军(今天是第一野战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曾是在他亲自领导下,完成了历史上最艰巨的任务。今天自己的首长永别了部属,永别了人民,不仅是党与国家无可补偿的重大损失,且为千百万人民带来了无限的悲伤。我西北军区、第一野战军全体指战员,谨以沉重的悲痛心情,深致哀悼,并誓以一切努力,为执行弼时同志的遗志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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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共中央东北局
挽任弼时同志逝世敬爱的弼时同志:
你的逝世,使我党丧失了一位杰出的领导者,使中国人民丧失了一位伟大的战士和导师,这是党和人民的巨大损失!
我们深深的悼念你,全东北的共产党员一定更好地向你学习,同时坚决地为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巩固祖国国防,继续发展经济建设而百倍努力!
敬爱的弼时同志,你不朽的精神在鼓舞着我们,我们一定会克服任何困难,奋勇前进,完成你未竟的事业。
中共中央东北局敬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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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习任弼时同志的伟大革命精神
邓子恢
毛泽东同志亲密战友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袖之一、中国青年的伟大朋友和导师任弼时同志卧病经年,突于本月二十七日逝世,这是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一个不可补偿的巨大损失!中国人民已经取得了全国的基本胜利,并正在为争取全国最后胜利和建设人民国家而进行紧张战斗,在此时期,遭逢这个不幸,实在使我们感觉加倍的痛切。
任弼时同志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典型之一。自从他十六岁参加革命以后,整整三十年,直至病死,支配他全部生活的,就是一个人类最伟大的理想,解放全中国人民,并为中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到底。为着实现这个伟大的理想,他与毛泽东同志其他许多战友一样,历尽了一切艰险,克服了一切困难,终于在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之下,将旧的中国打碎,实现了人民的新中国。但是,正当中国人民才开始在建设祖国事业上完成第一步的时候,弼时同志竟溘然长逝,同我们永别了!
任弼时同志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者和发扬者,终其一生,只有一种信念和热情,就是热爱我们的祖国,并为她的幸福,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每一个中国人民都应该学习他这种完全牺牲自我,全心全意,忠诚为国的爱国主义精神。共产党人的生活原则和内容,除了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再没有什么别的东西,弼时同志就是这种崇高品质的典型之一。当此整个国家事业正迫切需要像任弼时同志这样的领导者团结在毛泽东同志周围,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一个独立、强盛、自由、幸福的中国的时候,任弼时同志的病逝,实在是一个不可补偿的损失!
新中国年青的一代,是新中国的希望。任弼时同志终其一生都是站在年青一代的最前面,领导着他们为争取革命胜利、建设人民国家而奋斗。全中国的青年都应该永远铭记住自己的导师的伟大人格,并努力向他学习,学习他毕生为革命奋斗到底,为祖国事业鞠躬尽瘁的伟大精神。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多多少少补偿因我们的导师逝世所造成的损失!
祖国的全部解放是毫无疑义的,祖国的将来是光明的,但是由于美帝国主义正在朝鲜所进行的侵略战争,祖国的安全正遭受着严重的威胁。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支援朝鲜人民的抗战,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而要完成这个神圣的任务,我们全党全军全体青年朋友和全中国人民都要铭记住,这个任务就是弼时同志的未竟事业,更要学习弼时同志一生为人民为祖国的奋斗精神,来努力完成这个神圣任务!
中国人民伟大的爱国者和导师任弼时同志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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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悼任弼时同志
惊悉弼时同志逝世,深致沉痛的悼念。弼时同志三十年来忠诚献身于中国人民革命事业的伟大精神,将永远鼓舞着我们奋勇前进。誓以更大的努力,更好地来完成人民所给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弼时同志永垂不朽!
高岗
品质纯洁,对党忠诚,虚心谨慎,洞识大体,是我辈楷模。
卅年斗争,艰难百炼,既臻成熟,遽尔逝世,为全党悲悼。
李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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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永远不能忘记我们最亲爱的爸爸
编者按:这是任弼时同志的两个女儿为纪念她们的爸爸而写的。从这两篇短文里可以看到任弼时同志日常生活中和蔼可亲与艰苦朴素的革命作风。
(一)
爸爸:我的最亲爱的爸爸,你只是病了两天多,就和我们永别了。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你和妈妈把我和姐姐从湖南接到延安,这是我第二次见到了你。第一次是在长征中,我生下来到一岁的时候。你们因为工作忙把我送到湖南,那时你是什么样子,我也不知道。当这次我一见到你时,你的面貌使我觉得有些害怕,可是当我和你住过一个时候,我便觉到了你的慈祥和蔼。每天当我和弟弟去办公室叫你吃饭时,你总是拉着我们的手一同去吃饭。那时你每天晚上都送我们去睡觉。
在一九四九年的时候,你的血压高得很厉害。那时你对我们还是一样的关心。放暑假的时候,你每天早上都给姐姐讲政治,并且常常对我们说要好好学习,问我们长大以后做什么。我还记得在某一天的时候,妈妈叫我们把不要的衣服拿出来做鞋子,我便把我们学校发的一身小一些的灰布衣服拿了出来,你看了便对我说:“这样好的衣服就不要啦?!”
今年你从苏联治病回来以后,医生叫你每天只做四小时工作,可是你每天都要超过规定的时间,这就是你致死主要的原因。
今年我们住的房子比较小,右边又吵闹,你也愿搬一个比较大的房子。可是当我妈妈告诉你那里有房子,只要修一下就可以住了,你很不愿意。你想到要用公家的钱修理,坚决地把搬房子的观念打消了。
现在你已经死了,我再也见不到和蔼慈爱的爸爸了。可是你的一切优良的作风,却时时在我的脑子中闪动着。我要把悲痛变成力量,一定学习你的模范作风,继承着你的伟大的革命事业。爸爸,请你安息吧!
你的十四岁的女儿 远征
(二)
我从来没有想到,我还有这样亲爱的爸爸。直到一九五○年一月一日,他到莫斯科养病,我才第一次与他见面。初见面的时候,仿佛没有深切的关系。他要我一同回中国,我对他的提议兴趣不大。我同他在医院住了一星期以后,我深深感觉一种温暖,这是我从来没有领受过的。因此我毅然决然地同爸爸回到了中国。看了妈妈、姊姊、弟弟,一家团聚在一块,兴趣更浓厚了。
那里知道,我终究是一个没有爸爸的女孩。同我相处不到十个月,他就永别了我们。我的泪儿流尽了,心房欲碎了。一切的一切,无法挽救我的爸爸。我只有安慰我亲爱的母亲,多多努力读书,继续他未完成的事业!
远芳 时年十二岁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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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悼弼时同志!
凯丰
您的不祥的消息沉重的激动了我的心,使我失去了一个良师和挚友,感受无限的悲痛!
回忆您,作为一个中国革命的战士,国际工人阶级的战士——毛泽东同志的战友,您是有着高尚的革命品质的战士,您丰富的中国革命斗争的经验,精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爱国主义的义愤和国际主义的精神,革命英雄主义和谦虚和蔼的作风,忠心为人民服务,为党工作的热忱,是时刻贯彻在您的一生的革命斗争中。
您——中华民族的卓越的战士、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中国青年运动的倡导者和领袖,您在三十年的长期、复杂、艰苦、坚持的斗争中,以赤胆忠心、自我牺牲的精神为中国民族的独立,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事业奋斗到底!
您的逝世,是全国人民全党全军一大损失,您的逝世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一大悲痛!全国人民全党全军将继续您的事业,学习您的榜样,紧紧地团结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更加紧的努力工作来纪念您!弼时,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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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悼弼时同志
甘泗淇
弼时同志!你是我最敬爱的直接首长之一。你的死,使我拭不干的热泪禁不住的流出来。一星期前还亲见你的音容,聆受了你的热爱,当时满以为你的健康已有增进,谁知这就是最后一次握别。十九年零五个月以来,曾在龙岗、湘赣、湘鄂、川黔滇边,雪山草地,伴随着你的身旁,直聆你的教育,你的坚忍不拔的意志,诚恳艰苦的作风,和蔼殷勤的态度,使我及一切同生死共患难的同志们,永远忘不了你,而今是永别了!一切,只是毕生深印于我的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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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年团东北委员会
痛悼任弼时同志逝世
【本报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东北委员会电团中央吊唁任弼时同志。唁电如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惊悉党的优秀领导者,中国青年的导师,我们最爱戴的名誉主席任弼时同志病逝,谨致沉痛的哀悼。任弼时同志的逝世是中国青年运动的严重损失,我们决心学习任弼时同志的榜样,继承他的为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无限忠诚和奋斗的精神,誓为反对美帝侵略、巩固人民祖国的国防、继续发展人民革命斗争和人民建设事业而奋斗。亲爱的导师和朋友任弼时同志精神不死!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东北委员会
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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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一九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业经政务院第五十六次政务会议初步通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本院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特别是经济部门和工厂企业的管理机关以及各地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者的研究与参考,特先发表。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管理机关,各地工会组织,各地工商业者团体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个人,凡有意见者,望于十一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寄交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以便参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与顾虑,特依据目前国民经济条件,制定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银行所属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雇用工人与职员的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不分国籍、民族、年龄、性别,均适用本条例。褫夺公民权者除外。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受战事影响,尚未正式开工复业,或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七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或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八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各企业按照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于开始实行的头两个月内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为劳动保险总基金。
乙、自开始实行的月份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于每月一日起至十日止,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一次缴纳当月份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为劳动保险基金。
第九条 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每日增缴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或公私合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有关劳动保险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的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国家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之医疗、恤金与补助金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医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住院时膳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其本人各负担一半。在医疗期中,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恤金,或因工残废补助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恤金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恤金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五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外,并按其残废状况,付给因工残废补助金,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现有工资合计,不得超过原工资。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或残废之医疗补助金与救济金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原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金,其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金,其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死亡时止;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金,不予发给。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的供养亲属疾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减半,贵重药费、住院费及住院时的膳费自理。
第十四条 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与遗族恤金、救济金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遗族恤金,其数额为死者原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金,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遗族救济金,其数额为死者原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一年内死亡时,应按本条甲项规定付给丧葬费与遗族恤金;一年以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项规定付给丧葬补助金与遗族救济金。
丁、工人与职员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金,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戊、退职养老工人与职员死亡时,应按本条丁项规定付给丧葬补助金。
己、工人与职员的供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亲属丧葬补助金。死者年龄满十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 养老补助金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金。合于养老规定的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时,每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金,其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金,其数额为原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按甲项规定享受养老补助金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按甲乙两项规定享受养老补助金待遇,但在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为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按甲、乙两项规定享受养老补助金待遇。但在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为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应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给假十五日;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者,给假三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产假满期(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后,均应按疾病规定处理之。
丁、工人与职员或其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金,其数额相当于五尺红市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并得委托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理,其项目如下:
一、疗养所
二、残废院
三、养老院
四、休养所
五、孤儿保育院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定之。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因工负伤残废的医疗、恤金与补助金,因工死亡丧葬费、遗族恤金及生育假期工资均按照规定办理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 工人与职员在领取各种恤金、补助金与救济金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凡劳动模范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者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因工负伤医疗期中的住院膳费,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必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中前三个月工资照发,因工残废恤金为原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金为残废前原工资与残废后现领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遗族恤金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至六十;非因工残废救济金及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金,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一律发给原工资百分之四十;退职养老补助金为原工资百分之五十至八十;在职养老补助金为原工资百分之十五至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三个月工资照发。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恤金、补助金与救济金,并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
丙、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医疗所或医院的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其直接上级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开支的各项费用一次,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事业,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及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有无错误,接受工人与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依下列程序报告: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应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收支月报表的预算、决算及业务报告书,并每三个月编造劳动保险金收支报告,每年编造预算、决算及业务报告书,报告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并公布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及业务报告书一次,并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第三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监督机关,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其检查制度另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修改时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支付工人职员根据本条例应享有的劳动保险费。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其现行的劳动保险办法从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废止。但如现行办法给与工人、职员的保险待遇的总额超过本条例,该企业工人职员不愿改变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共同向上级主管机关及中央劳动部申请批准后,得维持现行办法,暂缓实行本条例。 【新华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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