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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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东、中南各地部分不法地主
阴谋活动破坏土地改革
这种罪行激起广大农民群众的愤怒部分地区已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
【本报讯】华东、中南各地部分不法地主不愿老老实实地遵照土地改革法,把剥削农民的土地财产交还农民,而乘土地改革尚未开始,特别是群众对土地改革政策还不彻底了解之际,想尽种种办法,阴谋活动,企图破坏土地改革。其破坏活动的花样很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出卖或分散土地、粮食、房屋以及农具,在各地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如湖南邵阳古奇乡地主李石卿暗地卖掉二十三石田。苏南常熟大义区地主陈祖清,将六百多亩田,分散登记在亲戚户口上,自己户口上只登记了十几亩田,企图降低成份、逃避土改。地主偷运和大量浪费粮食,在部分地区也有发现。南昌大成乡一个地主,一次偷运五百担粮食未遂。宜昌地主吴炳生将二十四石粮食大部大吃大喝浪费掉了。此外,尚有不少地主拆卖房屋和分散农具。据浙江吴兴八个区统计,有二十六个地主拆卖房屋四十二间,另卖出农具一部。湖南益阳六区也有地主三十三人变卖农具等物品。
宰杀耕畜,弄坏土质,抛荒土地和砍伐山林是不法地主更毒辣的破坏土改的手段。苏南有的地主竟把钢针给牛吃,或用锄头活生生地将牛打死。宜兴有的地主暗地在田里放石碱。无锡有的地主在稻田中撒石膏,弄硬土质,破坏生产。也有的地主把地放荒,如苏南溧阳地主宋坤厚存有二千多斤豆饼,故意不拿去垩田。部分地主并肆意砍伐山林。最严重的如浙江余杭九峰乡地主汪尔强以开荒为名,煽动群众砍伐山林,并放火烧山,致使该乡山林六百六十亩遭受破坏。
还有不少地主造谣惑众,收买干部,并勾结匪特阴谋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他们利用部分农民思想上的某些顾虑,曲解土改政策,如对富农说:“土改分三步:先地主,后富农,再平分!”并针对佃中农怕抽地的心理,造谣说:“富农不动,打中农。”更以“蒋介石来了,带头土改的要杀头,分到田的要当模范壮丁”的谣言来威吓贫雇农民。并有的如沙溪区地主,将二十六亩田分给八户农民,以图笼络群众,并破坏农民团结。有的地主更用种种卑鄙手段收买某些立场不稳的干部,为其包庇。如武进县周桥乡地主蒋文汉将出租土地四十亩送给村干部,叫村干部评他为富农。有的竟将自己的妻、女也当做收买的手段。更甚的是勾结匪特,组织秘密活动,鼓动群众抢粮暴动,暗杀干部或农民积极分子。湖南平江东高乡不法地主组织“核心党”,阴谋在土地改革时大肆破坏。
以上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恶行为,已激起广大农民群众的愤怒,并已引起各地人民政府的高度注意。不少地区已采取了有效的制止办法。如湖南省府曾颁布“保护生产,保护土地改革”的布告,指示各级人民政府与农民协会切实开导与监督地主的行动。上海解放日报也指出了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应与揭发违法地主破坏活动结合起来。各地经验证明:凡是经过大力宣传政策的地区,农民觉悟提高,都自动地揭发了不少地主出卖和转藏土地、耕牛、农具等阴谋诡计。
凡农会健全、干部积极负责的乡村,均及时制止了不法地主的非法活动。反之,农会组织松懈、干部疏忽,则会助长地主破坏活动。如南昌大成乡地主偷运粮食事件,被农会发觉制止;但该县塘口村因村长思想麻痹,不负责任,结果被地主运走一百二十担谷。
经验证明,对于不法地主的破坏案件,一经当地群众揭发检举,即应视其情节轻重,适当地予以教育、警告或惩罚。如余杭地主破坏山林等严重事件发生后,临安专署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首先召开了村干部会、农会会员大会、村民大会,进行了土改、生产政策教育;并召开地主会议,揭发了地主破坏土改的非法行为,并说明追究破坏山林责任,实行首恶必办。同时,领导上也进行了检讨,并发动群众讨论地主的罪恶,以及破坏生产对农民的危害。经教育后,群众纷纷控诉地主罪行。对枪决破坏山林的主犯的措施,群众都一致拥护。这种及时、公正和有步骤处理案件的作法,不但教育了群众,也影响了个别地主,如地主汪惠先即坦白了自己隐瞒的黑田,并表示愿将全部土地交还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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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东颁布惩治不法地主条例
保证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及保护人民财富
【本报讯】据上海解放日报十月十三日载:土地改革法公布以来,华东各地不断发现不法地主以种种非法手段,分散转移隐蔽土地,破坏林木房屋农具耕畜等等人民财产,并有勾结匪特阴谋骚乱者。华东军政委员会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制定“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已于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行政会议通过,并经呈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条例全文如下: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一九五零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保护人民财富,严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的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地主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危害农民利益及破坏生产者,除法令另外规定外,依本条例论处。
第三条:企图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视其情节之轻重,处以当众悔过、劳役,或处以一年以下徒刑:
一、以出卖、出典、赠送、假卖、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转移、隐瞒土地者;
二、在减租期间,以不法手段,夺佃、抽屋,致使农民遭受损失者;
三、折卖房屋者;
四、砍伐树木者;
五、杀害或故意饿死耕畜者;
六、破坏农具或农作物者;
七、故意荒废土地者。
第四条:企图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一、造谣惑众,挑拨农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致发生严重影响者;
二、以不法行为,假借农会组织径行分配土地,或篡夺操纵乡村政权者;
三、挑拨离间,制造农民内部纠纷,引起宗派斗争,致人民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者;
四、以金钱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贿赂引诱他人为其包庇者;
五、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侵夺农民已分得之土地财产者。
第五条:企图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一、为首组织土匪武装或勾结匪特武装,反抗人民政府,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
二、为首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
三、狙击或暗杀农民及工作人员,因而致重伤或死亡者;
四、以爆破放火等手段,烧毁房屋、粮食、破坏山林或水利建设,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者;
五、为首聚众,以强暴胁迫手段,干涉农民运动而致人于死或有重大破坏行为者。
第六条:犯前条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胁迫或被欺骗而犯前条之罪行者,得按情节轻重及悔悟程度,处以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劳动教育。
第七条:犯第三条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并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条之规定处理。
犯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应将土地房屋财产全部退还,并赔偿农民所遭受之损失。
犯第三条第三款至第七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并如数追偿所受损害之财产。
第八条:第四条第五条各款之未遂犯,得视其实际情形及社会影响与未遂原因,按既遂犯之刑,酌予减免或施以劳动教育。
第九条:犯第三条第四条之罪行,未经揭发检举而向人民政府坦白悔过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减刑或免刑。
第十条:犯第五条之罪行,未经揭发检举而向人民政府坦白自报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确实悔过自新者,得按情节轻重及悔悟程度,予以减刑或免刑。
第十一条:依前两条悔过自新之人犯,经减免其刑后,重犯者加重处刑。
第十二条:对地主之犯罪行为,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庭揭发、检举、密告之权。其揭发、检举、密告,不实而确非出于恶意者不究;其蓄意诬告或栽赃诬陷者反坐。
第十三条:本条例之执行机关,为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须呈经省(区)人民政府或经省(区)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员公署批准,方得执行。不足五年徒刑及减刑免刑之判决,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其修改同。
华东军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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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组织力量深入进行时事和政策宣传
华北各地展开反谣言斗争
公开揭发和粉碎造谣破坏阴谋,各地干部与人民群众警惕性大大提高。
【新华社二十日讯】华北各地组织宣传力量,在人民中进行了深入的时事和政策的宣传,公开揭发了特务分子的造谣活动,粉碎了特务匪徒和反动会道门造谣惑众、扰乱人心的破坏阴谋。在粉碎反革命谣言的工作上,各地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宣传教育方法。山西省很多县份,都曾为此召集了三、四百人到千余人的县、区、村干部会议,讨论朝鲜战争形势、美国侵略台湾以及特务造谣活动的特点等问题,并通过干部向人民群众进行时事教育。仅繁峙一县在开展群众性的宣传中,即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群众大会等达二百余次。该省榆次专区并以各种模型、漫画和幻灯进行宣传,帮助人民具体了解特务的造谣活动。榆次城放映的反谣言幻灯片,七天内观众达万人,附近村庄的农民都纷纷赶来观看。平原省湖西专区反革命特务分子,曾对人民政府的公粮负担和发展生产等政策进行破坏宣传。但当该区各县干部公开在农民中以实事实例说明这些政策对奖励生产的作用后,谣言就完全被戳穿了。许多农民表示:过去听见那些传言,本来就是半信半疑,这一下子可弄明白了。很多村庄的农民都逼着造谣者当众承认错误。
各地人民政府又即时揭发了特务匪徒利用反动会门和迷信进行欺骗群众散布谣言的活动。山西省忻县专区曾组织悔过退道的一贯道头子和扶乩手,向群众坦白他们骗人害人的实情。忻县上花庄村在进行这种教育时,被骗群众争相诉苦,纷纷揭发一贯道的罪恶。该村并将道首所骗取勒索的衣服、白洋、登云鞋、银器及其他迷信品开了个展览会,被骗入道的五百名道徒经这番活生生的教育后,全部退了道。
经过这些宣传教育后,各地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特务活动的警惕性都大大提高了。不少地区的区、村干部检查了自己的太平观念,开始认识了与暗藏特务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性。山西省平定、榆次、忻县等地有些误信谣言的农民表示:今后再不上当,要安心生产了。平定县宣传了雇工自由、借贷自由、奖励生产等政策后,农民们积极修地、开渠,扩大生产。被特务所利用的封建会门已被孤立起来,繁峙、忻县、定襄等地退道群众表示:如果典传师来了,一定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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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市判决“公教报国团”特务组织案
主犯吴雅阁等已经执行枪决
该犯等利用宗教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曾刺探我军情指使匪机轰炸罪恶滔天
【新华社保定二十日电】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对进行反革命破坏暗杀活动的匪“公教报国团”(又名“民众自卫团”、“民众建国协进团”,后改为“华北剿总青年戡乱救民先锋队”,代号“八一三”部队)一案,已予以判决。主犯吴雅阁、赵雅客、米二海、杨东来判处死刑;岳类斯、陈道生、宋贵兰、刘同居判处徒刑。吴犯等四人已于十六日在石市执行枪决。吴犯雅阁等利用宗教作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在教会中发展特务组织,自一九四七年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平山、灵寿、正定地区进行特务活动,刺探我军政情报,并指使匪机轰炸目标,造成我解放区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于一九四九年四月被我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一举破获。
吴犯雅阁,平山县梁家窑村人。天主教正定教区神甫。该犯一九四六年参加国民党,曾任区分部执行委员。一九四七年参加“公教报国团”特务组织。同年八月,在北平接受该特务机关所交给的任务后返石,即在西里村活动,前后发展赵雅客、刘同居等七十余人充当特务,并分别在石家庄、平山、灵寿、正定、无极、藁城等十六县市、三十七个村庄进行活动。一九四七年十一月石家庄解放后,该匪即潜伏在正定县本笃庄、塔子口和藁城县小丰庄、北桥寨等村秘密活动,建立谍报组织,阴谋破坏我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一月,该匪逃往北平,即派遣特务来往平石间,刺探和传递我军政情况。八月该匪根据米二海三次报告,绘制我平山县机关驻地详图,以尖尖山为标记,指挥匪机轰炸,炸毁民房七百零九间,死伤三十四人,牲畜三十七头。同月,该匪又将绘制我石家庄等地机关住址的图样,转报蒋匪特务机关,并规定以红白被单及放火等为标记,指使轰炸。自九月十三日起,匪机连续飞往石家庄等地滥炸,仅石市一地,死伤人民即达一百三十五人,财产损失极巨。同时,吴匪复指使宋犯本笃潜入我解放区,协同杨犯东来,妄图谋杀我军政首长。
赵匪雅客,正定县拍棠村人,天主教正定教区北桥寨教堂神甫。该匪曾于一九四○年在藁城与安村勾结日寇宪兵队,组织“剿共团”,捕杀我革命工作人员。一九四七年加入蒋匪特务组织“公教报国团”,任第六中队督导员,调查我解放区军政机关、工厂、仓库的地址,并大量发展和掩护特务分子,伪造我机关印章,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米匪二海,原籍宁晋县高家营村人,现住平山水碾庄。曾参加匪自卫团,石家庄解放时被俘,后又逃跑。一九四八年二月潜往北平,加入“公教报国团”。旋即接受吴匪雅阁任务,潜回正定,赴平山等地进行侦察,并曾两次赴平报告情报。一九四八年八月匪机轰炸平山,即系该匪布置标记。
杨匪东来,原籍灵寿县西城南村人,现住该县龙田沟村。一九四六年曾两次参加“还乡队”,残杀我革命工作人员。一九四七年十月加入蒋匪特务组织。一九四八年四月亲绘地图,由宋犯本笃转报吴犯雅阁。九月,该匪按照宋犯指示,在灵寿县冯家庄一带放火,指挥匪机轰炸,致炸死农民二人。同时并多方设法妄图暗刺我军政首长。
岳匪类斯,元氏县王村人,天主教正定教区神甫。一九四七年该犯曾勾结石家庄市匪第三军侵扰正定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六月,该犯又接受匪“北平行辕二处”特务机关所给任务,掩护来往特务分子进行破坏活动。
陈匪道生,束鹿县东刘庄人,天主教正定总教堂传教神甫。该犯参加“公教报国团”特务组织后,曾任第一分队督导员,兼理该特务组织的财务,并私刻我村公所印章,掩护特务人员来往。
宋匪贵兰,正定县西庄村人。该犯于一九四八年曾三次赴平,向吴匪雅阁报告情报,并运带电讯器材潜回解放区,以便装设电台。
刘匪同居,藁城县兴安村人。一九四八年七月在北平参加“公教报国团”特务组织,任第六中队长,曾协同匪军窜扰石家庄,在中途被我军击溃,逃回北平。
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于去年四月破坏上述特务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侦讯。今年六月,该局正式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自七月十一日至十九日,石市人民法院进行了预审;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进行正式审讯。石市各界人民代表、市郊农民、天主教徒及修士等四百五十三人参加旁听。吴匪等以证据确凿,对所犯反革命罪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即于本月十六日宣布判决,依照共同纲领第七条镇压反革命活动的规定,判处吴雅阁、赵雅客、米二海、杨东来四犯死刑。判处岳犯类斯无期徒刑;陈犯道生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已在医院中病死,故不予执行);宋犯贵兰有期徒刑十年;刘犯同居徒刑三年;宋犯本笃在逃,获案另结。吴匪等四犯于当日下午已执行枪决。(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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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务院五十五次会议
批准了全国制药工业会议的报告通过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
【新华社二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五十五次政务会议于二十日下午三时举行。会议在听取了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苏井观副部长所作的全国制药工业会议综合报告和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杨卫玉副部长的补充报告后,讨论和批准了该报告。会议并讨论和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此外,会议通过任免案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案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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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东军区暨三野各部指战员十分之九以上签名保卫和平
持枪庄严宣誓坚决解放台湾等地
【新华社南京十八日电】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和第三野战军各部的和平签名运动现已胜利结束。据不完全统计:全军共有百分之九十三以上的指战员签了名。参加和平签名的指战员们在各部隆重召开的和平签名大会上持枪庄严宣誓,并在签名后订出集体和个人的决心书,一致表示努力建设强大国防军,坚决解放台湾、金门和澎湖列岛,给予美国侵略者以迎头痛击,有效地配合保卫世界和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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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青年》创刊二十七周年
首都青年界文化界人士集会纪念
【本报讯】《中国青年》创刊二十七周年纪念会于二十日下午四时在北京举行,到会有青年界、文化界人士六十余人。会上首由青年团中央宣传部长兼中国青年社社长杨述致词,他说“中国青年”要继承历史上的战斗的传统,加强结合实际,联系群众。继由茅盾、胡绳、胡风和清华大学学生田意玲讲话。他们一致指出《中国青年》的特点是有目的性、计划性,有中心,按青年的需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但需要更加强结合青年的特点,以生动具体的事实来进行思想教育,使得《中国青年》更进一步地成为青年们亲切的好朋友。按“中国青年”系于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创刊,由当时革命青年运动的杰出的领导者恽代英主编。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复刊。目前该刊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机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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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纪念《中国青年》创刊二十七周年
任弼时
《中国青年》由创刊到现在,已有二十七年。在这里,我们不禁回忆起北伐战争时期中,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机关刊物——《中国青年》的战斗精神。那时,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中国人民革命先烈——恽代英同志正是这个刊物的主编。这个刊物传播着马列主义思想,组织青年积极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斗争;在中国人民革命运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青年》成为当时青年知识分子及一部分青年工人所喜爱的刊物,在它的鼓舞教育下,千百万青年投入了中国人民伟大的解放斗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青年》又在延安复刊,成为当时指导青年运动、帮助青年学习的有力刊物。
现在的《中国青年》,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的机关刊物。这个刊物是继承过去《中国青年》的革命传统,而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并发动他们积极参加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作为自己的任务。由于《中国青年》所采取的正确立场和青年团同志们的努力工作,已使它在青年当中发生了良好的影响。
办好《中国青年》这样一个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刊物,是很重要、很有意义的。一个结合实际、联系群众并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武装的青年刊物,在团结教育中国青年一代的历史事业上,能够发挥很大的动员作用和组织作用。
为了更进一步办好这样一个刊物,《中国青年》应该继续发扬过去历史上的战斗传统,更密切地结合广大青年群众的实际斗争和更生动地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使《中国青年》能够成为指导中国青年运动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工作的更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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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严厉制裁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公布之后,农村中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农和雇农都表示热烈拥护,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将得到土地,从此摆脱封建制度的剥削和压迫了。城市里的工人、其他劳动人民,自由职业者和民族资产阶级,鉴于土地改革将创造全国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首要条件,为国家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因而也支持土地改革。农村里的富农由于土地改革法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解除了对于土地改革的恐惧心理,安心生产。至于地主阶级,就整个阶级来说,是土地改革的对象,当然是不赞成土地改革的。然而由于土地改革法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一方面决定坚决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已经无可避免,另一方面又决定对一般地主个人宽大处理,例如分给他们与得地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不动他们兼营的工商业,只要他们在土地改革后遵守人民政府法令,认真劳动改造自己,五年之后即可改变阶级成份等等,因此也有不少地主表示愿意服从土地改革法。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土地改革法、刘副主席报告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文献是完全正确的,说明反封建统一战线是非常强大的,说明封建势力已经完全孤立,也说明土地改革必将顺利完成。
然而土地改革毕竟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中最顽固的分子,必然要而且已经在更加狠毒地破坏土地改革。这是我们必须警惕与坚决反对的。
根据各地不完全的材料,地主破坏土地改革活动的方式主要是:(一)分散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他们将这些财产,或则廉价出卖,挥霍浪费,或则转移到兼营的工商业中去以逃避没收;或则“分赠亲友”,或分散给其老佃户、老长工,明分暗不分或假分,或暂行分散,待土地改革过后再胁迫退回;以此造成土地改革执行中的困难,并挑拨农民内部的团结。(二)破坏生产。如杀害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坏水利,甚至在地里放盐,使田地不能耕种。(三)以金钱女色收买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派狗腿子和代理人钻入农民协会进行破坏。(四)散布谣言,蛊惑农民,以至阴谋杀害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组织武装暴乱等。地主的这些阴谋破坏活动,是丝毫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有效地予以制止,并对这些不法地主予以严厉的惩办。
土地改革法的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这就是说,这些土地财产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地主所有的了。在土地改革之前,地主对这些财产,只有保护之责,而无任何支配之权,更不得破坏、分散、出卖和转移。否则,就是对国家人民财产的损害,就是犯法,就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关于这一点,人民政府早有明文规定。土地改革法第八条具体地规定:“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又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因此,对于那些藐视人民政府法令,明知故犯的不法地主,决不能再予宽容,必须依法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其他财产,不论地主在解放后以任何方式转移分散者,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并应勒令地主如数退出,其在转移分散土地财产时所获得之代价,不足时可由法庭判决将他们的依法不应没收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在内)变价抵还。只有照这样做了之后,仍不足时,才可以酌情准其少交、缓交或免交。对于已经变卖应没收的财产或转移隐藏在工商业中者,也应由法庭判决追取出来。这样做,并不违犯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因为这不是工商业的财产,而是地主的应予没收的封建财产,如果不予追回,就是给地主分散财产开了方便之门。
被不法地主杀害与破坏了的耕畜、农具、房屋、土地、林木等,除同样按上述原则责令地主赔偿之外,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法庭判处破坏者以应得的罪刑。
凡向干部及农民进行威胁利诱收买贿赂等行为之不法地主,除没收其用以施行贿买的财物外,亦应由人民法庭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凡有造谣惑众,阴谋暗杀,武装暴乱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其首要分子,更必须坚决予以镇压,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也才能保证土地改革的彻底实现。
当然,与处理这些不法地主的同时,还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解释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对于守法的地主,一律给以劳动改造的机会和生活的出路。我们要特别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阶级警惕性,不要因为地主的小恩小惠而上了地主的圈套,破坏了集体的利益。农民应当大家组织起来,严密地监视地主的任何破坏活动,为保卫自己的翻身果实而斗争。同时也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克服他们的麻痹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表现,是我们不少干部,片面地强调了有利的政治形势,强调了地主对土地改革法的不敢违抗,忽视了地主阶级的本质和在具体斗争中的曲折性与复杂性。应该认识,由于整个政治形势的有利和我们政策的正确,固然有一部分地主表示愿意服从土地改革法令,交出自己的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但也有不少的一部分最反动的地主,却因为他们自己的阶级面临灭亡,必然更加仇视土地改革,更积极地破坏土地改革。必须正确地估计到这两方面,以便加以分别对待,进一步孤立少数最反动的地主,使土地改革顺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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