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新区农业税“依率计征”的认识
易之
整风以来,农业税收工作同志对政策与任务的一致性,理论上已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是如何做到上述二者的一致,显然还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特别秋征已经开始,有些同志对如何才算符合税率一点,还认识不足,这对于政策的贯彻是有影响的。为正确解决这一问题,特提出新解放区农业税税率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和各地同志研究。
一、税率与任务的“矛盾”
税率与任务本来是一致的,只因在执行中间发生偏差,所以就有了矛盾。偏差产生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没有掌握确实的人口、土地和产量的数字,以致造成上下数字脱节,使征收缺乏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主要在分配任务中,没有参照各地的经济情况,今年新解放区国家公粮总额依政务院指示:“由去年百分之十七,减至今年百分之十三”,有些同志误认为这一比例在每一地区(甚至县、村)都要适合,因此在分配各地秋征税额时,就不管各地经济情况如何,统一按百分之十三平均摊派,以致在富的或土地集中的地区,以户为单位“依率计征”以后,就大大超过上级所分配的应征粮额,而在贫穷的、土地分散的地区则不能完成任务。前者如湖南二县三村、江西三县三村统计,“依率计征”以后,平均负担占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超过原分配任务(即依百分之十三分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五;江西南昌专区省原分配任务二·七亿,“依率计征”以后,实际可完成四·五亿;特富地区可超过原分配任务百分之六六,如新淦县每人平均产谷约一千斤左右,平均税率可达百分之二十二至百分之二十三。后者如苏北,有些村庄原按百分之十三分配,实际依率计征仅能征收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这样在富的地区,干部便会产生乐观思想,误认为“今年任务好完成”,“完成原定任务即可”,穷区干部则表示“信心不足”,“完不成任务”。目前的问题,在政策与任务已发生“矛盾”的地区,应该设法适当地消除这种“矛盾”,在尚未发生这种“矛盾”的地区,为如何防止其发生。
在解决前一问题时,有些超过任务的地区,主张减低税率,缩小负担面,减少耕地或产量,甚至要重复采用机械划阶级派负担的办法;有些任务不能完成的地区,则采用强迫命令,提出“边评边送”“先征粮后调整”的口号,或强迫群众挑战,或根本平均分摊,或依靠少数积极分子带头报高产量,勉求完成任务。这些办法都是错误的,行不通的,必须迅速纠正。主要的应说服干部与群众,依率酌予调整。这就须要①教育干部,认真研究税法与合理负担的政策,学会计算税率的办法,俾能真正按政策办事;②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材料,使负担能照顾农村实况;③向群众说明税法,说明原则,并发动群众提出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纠正畸轻畸重的现象。
在尚未发生这种“矛盾”的地区,除掌握精确的土地亩数产量和人口数字以外,还应参照下述情况,正确分配任务。
(1)地区贫富和土地集中或分散的情况,这是主要的因素。因为新解放区的农业税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富裕的、土地集中的地区,纳税户要负担较高的累进率,贫穷的、土地分散的地区,纳税户的累进率则较低。故就个别地区来说,当地的总负担超过或不及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是为政策所许可的。惟一般所谓土地集中或分散,是就土地所有权来说的,而农业税则是按收益计征,故在掌握上述情况时,不仅要看到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与分散,还必须参照土地的使用状况。
(2)“税税户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外县(市)者”,或本地土地之纳税户住在外省(市)外县(市)者,前者江南人多称“遥庄地”,后者多称“寄庄地”或“客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于这两种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征办法,去年湖南省常德县清平乡第四保试算该保总产量时,其中有百分之二十是外保占有的,该类收入如在本保计征,全保可征收百分之二五·七,如不在本保计征,仅征百分之一五·八;有些地区该类收入特多者,差别会更大,如湖南长沙县黎圫乡今秋试算,全保该类收入负担八一三、八七○斤,占全保总负担百分之七八。
(3)对于祠堂、会社、学校……等社团的土地,其“农业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计算者”,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曾规定了固定的负担比例,该类土地据湖南安化、益阳、宁乡等五县八村调查,占总耕地百分之一五·三,对当地平均税率的影响,是会很大的。
(4)租佃情况,因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地的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计算,”“佃耕地的收入……每一百斤作八十斤计算。”出租收入较多地区,税率必较高,佃耕收入较多地区,税率则必较低。
(5)是否已经进行减租。因减租后租佃收入已起变化,等于相对调整了双方的累进率。且依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减租前后租佃双方的纳税办法各不相同,如减租后“双方按各自收入计算负担”减租前“佃户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税率计征,亦由业主交纳,”也会影响各地的平均税率的。
参照上述情况分配任务,无疑有些同志(特别是富庶地区的同志)开始会不同意,他们也许认为当地总任务超过百分之十三是“不合政策”的,所以“没有信心”。这就要求领导机关最好先分几个类型地区,做些典型试算,找出各种规律,用事实说服干部。如湖南长沙县靖港区原先分配任务七百万斤,乡干部都说:“太重”、“超过政策”,经过典型试算以后,比“依率计征”还低得多,干部们才都说“通了”。
有些地区为了提高农民反黑田的情绪,先把任务布置到村后,才进行调查评议,并向群众宣布“反出黑田以后,不增加负担,”这样反黑田的“情绪”是“提高”了,但税率和任务的矛盾,会更加增大,且影响地区之间的负担平衡。仍须依暂行条例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调查评议”,并根据该条例的各项规定:“计算各户应交税额,填造农业税清册,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核定之。”
二、“依率计征”?还是“划阶级”计税?
今年农村各阶层的一般税率贫农为百分之八左右,中农百分之十三左右,富农百分之二十左右,地主百分之三十左右,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特殊户亦不超过百分之八十,这一规定,是我们对待新解放区农村各阶层负担上的基本政策,在“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具体表现出来,就是根据新解放区农村各阶层每人每年一般平均农业收入多少拟订的税率表(条例第十二条)。如我国新解放区一般中农平均收入为五五一斤至六一○斤这一级,因此这一级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一三。按平均收入累进计征,一般地区是会与各阶层一般税率符合的。但因我国经济情况复杂,同一阶层收入的多少往往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阶层的收入也并不一致,因此与各阶层的一般税率就不能完全吻合。如湖北、江西较富地区六个村试算:贫农负担百分之一○至二○,中农百分之二○至三○,富农百分之三○至四○;而山东有些地区中农平均收入在三○○斤至五○○斤之间,故该类地区中农只应负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一;特殊情况如该省齐河县邱庄村有中农名孙义成者,全户只有二人,每人平均收入一六二○斤,“依率计征”,负担占收入百分之二七。这是“依率计征”所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也是政策所许可的。有些同志碰到这种情况,认为“违反政策”不如“划阶级征税”合理;或者主张按收入累进计征,超过其阶层税率者,予以降低;或者主张地主富农“依率计征”,中农、贫农则按“阶级负担”;但事实证明,去年部分地区所采用“划阶级征收”办法,或“部分划阶级征收”办法,都没行通,反使不合理的现象迭出,引起农村混乱。例如有些地区将大部苦一些的中农和部分中农划为贫农,依贫农税率计征,全村任务不能完成,就将富裕中农和个别中农提高为富农。江西弋阳县第二区第二行政村划的八户“富农”中间,有六户就是这样提高的。当然,“依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也应尽力区别各阶层不同性质的农业收入,但是这一点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已经照顾到了。照该条折合计算,各阶层虽收入数量相同,但在税率上已有区别,如雇工经营每人平均收入一四○○斤者(富农)负担百分之二五(税率二三级),出租收入一四○○斤者(地主),即应负担百分之二七(二五级);再拿贫农和中农比较,佃耕收入三六○斤者(贫农),负担百分之六(第四级),自耕收入三六○斤者(比较苦的中农)即应负担百分之八(第六级)。但农村各阶层的收入是错综复杂的,要求各阶层的负担比例绝然分开,是不可能,同时也是不应该的。
三、各纳税户的税率问题
今年麦征中间山东齐河县四个村四十八个典型户的调查,其中有三十二户的实际负担率(负担占当年实际收入的比例),超过应计负担率(负担占常年收入的比例),其它十六户则低于应计负担率。这都是评好了产量“依率计征”的结果。有些同志就感觉:“为什么依率计征一户也不符合政策?”按:税率表当然是负担政策的集中表现,但税率表与其它条文都是相互关联的。我们从下述有关的条文大体可找出发生这一现象的几种原因:
(1)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第七条规定:“同等土地因勤劳耕作或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按常年应产量计算。”因此,该类户“依率计征”,“实际税率”应低于“应计税率”;反之,若“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则该类户“实际税率”应超过“应计税率”。
(2)山东夏征办法规定:“受灾三成以下者,不减,三成至四成者,减三成……”,四村中,虽有一村轻灾歉收,然未及减免程度,故轻灾户的“实际税率”,是会超过“应计税率”的。
(3)垦种荒地的户,依暂行条例第五条:“在规定期间内,免纳农业税。”故免纳期间,该类户的“实际税率”,低于“应计税率”。
(4)第八条对“凡因兴修水利或以其它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应产量者”,在一定期间以内,“常年应产量不改订”。故该类户“实际税率”将低于“应计税率”。
(5)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十五,随同农业税附征之。”正税“依率计征”以后,外加地方粮,纳税户的纳税总额(公粮加地方粮),占收入的比例,一般应超过“应计税率”。
前述五种情况,使纳税户的“实际税率”高于或低于“应计税率”,正是政策范围以内所规定的。至若有些地区将常年产量评议过低或过高,实际就是降低或提高了税率,自然是不合理的。故真正“依率计征”的先决条件,实系于土地产量评议是否真实。


第5版()
专栏:

  怎样计算常年应产量及土地面积
彭晓帆
“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已于九月十七日公布施行。新区农业税,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而农业收入的计算,则“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因此,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乃是正确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法的基础。文件中且说明:此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解放区,同样也适用于老区,所以这个“规定”是具有全国意义的。
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土地的自然条件不同,经营情况亦异,再加上度量衡制度不统一,工作基础不一致,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实非易事。兹特就“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来谈谈。
(一)什么叫“常年”?
“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但什么叫“常年”呢?说法不一:
有的说:“六成到八成年景即可称为常年”。这样,甲地按八成年景评产,乙地按六成年景评产,则产量相差四分之一,负担难求平衡;有人反映:“六成到八成距离太大。”
有的说:“近四、五年的平均年成就是常年”或“近几年来为数最高的年成就算常年。”也有的说:“常年就是八成年景,以十成丰收年景收获量的八扣计算,即为常年产量。”但实际经验证明:中国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气候、水利、土质等自然条件各不相同,某些土地年年保收,而某些土地则旱涝不均收成难保。所以上述硬性的规定,既难于精确计算、且不符实际情况。
有的说:“当年通常的收获量就是常年产量。”这实际变成当年产量而非常年产量了。按当年产量计算征收,做的好了,可能适合当年的情况,但势必年年调查,年年更改,不胜其烦;且会形成多收多征,影响农民生产情绪,因此是不妥当的。
根据我们在评产中实地体验:“常年”就是当地的平常年成,既不是风调雨顺特殊的丰年,也不是旱涝不均的歉年。这样好像太抽象,但“常年”在群众脑子里却有一个习惯的概念,与农民认真商量起来时,就会变成很具体的东西了。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按常年评产时,群众往往会顾虑荒年歉收时怎么办,因此,便必须明确减免政策,并向群众宣布。不然,农民便会在评产量时扣下一个灾情减收数,使产量难以评到真实。
(二)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的结合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常年应产量’是指:各种土地根据其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这就指明:评订土地产量的根据有三,(一)土地的自然条件如土质、水利、地势(高、洼、平坦)、气候、风向、阳光等,这是订产的主要根据;(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即当地一般农户对土地所施劳力、畜力,肥料、及耕作技术等;(三)种植习惯,即一般农户全年种植的次数和种植的作物。各种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便是这三者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实际评产量当中,过去曾发生过把这三个条件机械分开、强调一面的偏向:
第一:有的地区曾发生单纯强调按经营情况评订产量的偏向:从生活好坏着眼,富裕的户评的高,贫苦的户评的低;或者从庄稼长的好坏着眼,经营好的评的高,经营差的(缺乏农具或无劳力户)评的低;其借口是“适应负担能力”。这就完全违背了奖励勤劳生产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群众对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等生活贫困的,在负担上加以照顾(适当减免其税额),是完全同意的,但对“看庄稼评产量”的作法则非常不满。因此必须注意防止。
第二:有的地区发生过单纯强调按自然条件评订产量的偏向。以为评产量只能按“地板”,若参照经营条件,势必打击生产,这种说法也不全面。因为经营条件与自然条件是相互结合的,不能机械分开,经营的好坏,可以促使自然条件的改变,如“水利”一项,依照规定属于自然条件,但旱地凿井开渠,原属人工经营,习之已久,土地的自然条件便随之改良;其次,农民的经营土地是有重点的,水地、好地,一般是施肥多,经营细致,旱地、坏地,则施肥少,经营粗;若不顾经营条件,结果便是好地特别沾光,坏地特别吃亏,弄得坏地无人耕种,变成荒地,对于生产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土地的自然条件虽是基本的、主要的,但不能只按“地板”。田、地、山荡,或水、旱、沙、碱等不同类别的土地,或一等地二等地……等不同等级的土地,必须按各该类、各该级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农民(不是个别户或少数户)的经营条件、种植习惯(一年一季、一年二季或二年三季等)结合起来,才能使评订产量的工作,不致发生偏差。
(三)主粮及订产折合率
“规定”中指出:“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主粮是指:当地种植最多的谷物(如华北的粟谷,东北的高粱,江南的稻谷,西北的小麦等)各种作物与主粮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使评定的产量能正确反映国民的富力,俾积极调剂与平衡负担。因为农业税的征收,以当地主粮为主,其他粮食均须折合主粮计算。如果订产时不予折合,便使农民的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不一致,影响各地负担的平衡。根据华北区的经验,订产折合率的拟订应本以下原则:(一)公私兼顾;(二)征收折合比例与订产折合比例相一致;(三)按照当地各种粮食一般比价计算。
有的主张原粮订产原粮征收互不折合:“种什么,评什么,征什么。”但因征收粮种不能完全依照“民有”,还要照顾“国需”,因此,一个地区的征收种类就很难完全与各种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相一致。如某地出产百分之二十的甘薯,国家就不可能在该地保证征收百分之二十的甘薯。当然,如果把折合主粮误解为评议主粮的产量,如江南不产稻谷地区,硬要按稻谷评议产量,自然是不对的。“种什么,评什么”,然后再折合主粮计算,才是正确的。
在有夏收的地区,为便于夏秋两季分别计算,可于评订常年产量时,把夏收常年产量占全年总产量的比例评出来,作为每年确定夏征占全年征收量百分比的依据,免得每年夏征中调查评议、耽误时间,且影响群众生产情绪。
另外,“规定”中指出:“各季作物的秸杆、禾草不计入收获之内”,这是根据副产物不征税的原则。有些地区(主要是江南产稻区)把主粮(稻谷)以外的其它作物(如小麦、豆类)都当作“副产物”,不计算产量,这是不对的。
(四)土地面积计算单位的统一
中国土地面积的计算单位,极不一致。有论“亩”的、论“垧”的,有论“石”或“斗”的,也有论“运”论“双”的。其中以“亩”为较普遍,但大小又各不同,据山东省不完全的统计,即达十一种之多!为便于掌握负担平衡,“规定”中指出: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但根据华北区经验,群众的习惯,不易于一时改变,故“在市亩尚未通行的地区,区、村登记,得暂以当地习惯‘亩’或‘垧’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折合市亩,列表填报。”这是完全正确的。
在折合方法上,可依下列步骤计算:先弄清当地每习惯亩折合多少方市尺,再以六、○○○方市尺(每市亩折方市尺数)除之,即得出每习惯亩折合市亩数、将此数、乘全县土地的习惯亩总数,即得出全县土地折合市亩总数。如果当地习惯亩是按习惯尺计算的,应先将每习惯尺折为市尺,次将折合市尺数自乘,求出每方习惯尺折合方市尺数,再依上述办法折合市亩。这个折合方法应由县掌握,如由村进行折合,就会造成混乱现象。


第5版()
专栏:

  当前购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叶际秀 刘为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最近召开的全国棉产工作会议的材料:今年全国共播种棉田六千零二十五万余亩,除去其中因受水、旱、虫、雹等自然灾害而致减产或改种其他作物的四百五十万亩棉田不计外,其余五千六百七十六万余亩棉田则结桃累累,棉桃硕大,为数年来罕有的丰收。预计今年全国共可产皮棉一千四百余万市担,和去年全国产棉九百零七万余担(除东北、西南两区数字外,则去年全国棉产为八百五十万担)相较,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五点四强,超过今年原计划全国生产棉花一千三百二十八万担的百分之五点四以上。
在上述一千四百余万担的皮棉产量中,除农民自用及手工纺织所需用者外;估计将有一千万担以上可供全国机器棉纺织工业的生产需用,与去年秋季以来公私收购数量比较,约增加一倍左右。根据过去的经验,每年自十月至翌年一月底(即旧历年终)以前,是新棉大量上市的季节,上市数量一般要占到农民全部出售量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因此,现已开始的收购棉花任务是繁重而急迫的。今年收购棉花和去年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是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国营花纱布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各地合作社的组织,均较去年普遍得多;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及其对于收购棉花的实际经验,亦较去年有所提高。以上情况给今年的购棉工作提供了比以前更有利的条件。但由于今年的收购任务十分巨大,执行收购工作不能没有一些新的困难发生。为了防止或克服当前收购棉花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困难,胜利完成收购任务,我们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
第一:收购价格政策问题
能否正确地掌握棉粮交换的合理比价,贯彻购棉价格政策,是收购棉花工作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棉农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收购任务之能否完成和全国棉纺织工业生产所需原料的供应,而且对今后进一步的增产棉花将起决定性的作用。今年全国棉产所以获得重大成绩不是偶然的;除雨水调匀、播种适时之外,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政府采取了正确的价格政策,及时地发布了棉粮合理比价的通告,并规定棉花可以代缴公粮;各大行政区的领导机关亦曾颁布了关于保护棉农利益和奖励植棉的各项办法,并以大量财力、物力与干部帮助农民,消除了个别棉农对于植棉的思想顾虑及解决了农民在植棉中的实际困难。
过去一年来的收购棉花工作中,全国各地一般的均贯彻了中央关于棉粮合理化价的规定,例如华北区通过华北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合作社,在收购去年的棉花工作中,一般的做到了一斤中级皮棉(14/16英寸)交换八斤小米的比价,部分地区并有达到十斤左右的,因而切实保障了棉农的利益,对于今年的棉花增产超计划完成是有极重大意义的。但在个别地区,则由于对价格政策重视不够,或因事先对于收购资金及实物力量准备不足,致使农民在出卖棉花之后,无法及时买回其所亟需的东西(如粮食、布匹及其他必需品),或在棉花大量上市之时,未能及时大量收购,致使棉价下跌,引起当地农民不满。今年春间个别地区的部分农民,甚至曾因棉价过低,无人收购,将已植棉苗拔掉改种了其他作物。因此,正确掌握政府所规定的棉粮合理比价,贯彻购棉价格政策,对于做好当前的购棉工作将起决定的作用。
目前有的地区,因秋粮丰收,粮食上市量增加,曾一度发生粮价下跌,棉价偏高的现象。如华北石家庄、新乡等地,一斤棉花可以换到十二斤乃至十四斤以上的小米;汉口则每斤棉花可换大米十斤以上。而另一些地区,例如河北临清,则因新棉登场较多,各地公私厂商都到该地去采购;由于没有掌握统一的价格,有的收购价格过高(新花当作陈花一样收购),以致形成竞购现象,引起当地市场的一度混乱和粮布价格的上涨。破坏了粮棉比价,结果棉价过高、粮价波动,不但有碍收购棉花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影响纱布生产成本增高,不仅不利于纺织生产,而且对广大农民也是不利的。因此,这些现象必须引起各地密切注意及早克服,并应采取有效办法避免今后再度发生,坚决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收购棉花的价格政策。
第二:收购组织及其配合问题
收购棉花工作要有组织地进行。首先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其各地的分支公司,应很好与当地合作社结合进行收购,其次,在全国各纺织工业集中的城市,应同时组织公私纱厂进行联购。
过去一年来,国营花纱布公司所收购的棉花,约占全国公私收购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这是由于在收购中一般地已与合作社有良好的结合,通过合作社进行购棉(以去年九至十二月华北区为例:合作社代购棉花的数字,即占该区花纱布公司全部购棉额的百分之四十),并广泛地组织社员轧花生产。但在另外某些地方,则因花纱布公司没有与合作社密切结合,他们将国家的购棉款项,有时少给或甚至不给合作社,而多给或全给私商,个别地方的花纱布公司,有时甚至通过私商去掌握合作社;有的则曾滥用私商到处购棉,与当时不少农民卖米购棉的情况挤在一起,致引起棉花市场的一度混乱,其结果是棉价波动,棉质降低。有的甚至因棉价过高,以致花纱布公司只得抛出棉花来平抑物价,而农民又有从公司买到棉花向政府代交公粮的,造成购棉工作中的极不合理的浪费现象,影响收购任务之更好的完成。这些事实证明:在收购棉花工作中,国营花纱布公司与合作社之密切结合,是保证贯彻棉价政策,切实保障棉农利益,胜利完成国家收购计划的主要环节。
国营花纱布公司与合作社结合购棉过程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意见不相一致或做法上不够协调的现象,过去曾经有过,今后也仍可能发生;但双方都应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共同商讨处理办法,或各自通过其组织系统,由领导上统一解决。
国营花纱布公司和合作社结合进行购棉工作,应充分采用合同制度,以便在收花中分清双方应负责任,并便于在统一的计划与领导下通力合作进行购棉。各地花纱布公司与合作社,应依据中央贸易部与全国合作总社所签订的关于购棉的协议,订立各该地区的具体合同;合同一经订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在某些新解放的地区,中国花纱布公司在那里的分支机构尚待建立,合作社在那里的组织又不甚健全或者根本还没有合作社的组织。在此情况下,必要时,花纱布公司也可将其拟购棉花的一部分委托私商进行代购。根据过去的经验,委托私商代购,必须是现款现货,当天清账,且须经常注意检查与监督,以防个别不法商人的投机取巧。中南花纱布公司在去年秋季委托私商代收时,由于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对于被委托之私商事先并不了解,也不注意检查与监督,结果将大批资金交与私商后,不但未能按期收到棉花,而且所付资金亦未及时收回,直到今年七月,尚欠二千七百余担棉花未能清帐,使国家遭受很大损失。
除上述国营花纱布公司应与合作社密切结合进行收购外,还必须吸取去年上海的经验,普遍推行公私联购的组织。即在全国各纺织工业集中的城市,应尽可能组织公私营纱厂联合购棉的机构,并在当地贸易行政部门及纺织管理局负责领导下,本统筹兼顾之原则,统一制订购棉计划,筹集资金,按出资比例分配原棉。
这样有组织有计划地购配原棉,可以防止盲目竞购或原棉供需的不平衡以及棉价涨跌不稳等不良现象之发生,有利于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全国纺织工业的恢复与发展。
第三:市场的领导与管理问题
今年购棉数量相当大,棉农在卖出棉花后,需要购买一些生活及生产资料;因之,如果事先没有充分的物资准备来支持购棉市场,不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则很可能造成局部地区或个别城市一时的市场混乱和物价波动。最近河北临清,国营花纱布、百货、粮食等专业公司因对市场物资供需情况事先了解估计不足,当农民卖出棉花,大量购买粮食及其他货物时,顿感物资力量准备不足,该市粮食公司将陈麦售罄后,因新麦供应不上而停止挂出牌价,使该市一度发生市场混乱和物价波动。其他如河北武安县,晋南的侯马、运城一带在最近的收花中亦曾发生类此情况。因此,为了在当前大规模的收棉工作中,保持物价的平稳与避免市场混乱,我各地各专业公司必须有充足的物资准备,并须加强对市场的领导与管理。
首先,国营各专业公司,必须以大量实物来支持这次购棉工作,配合收棉任务出售物资以回笼货币,保持物价的稳定。中央贸易部根据目前全国物价基本稳定与对于各专业公司经营物资以及人民需要等情况的估计,曾于九月一日发出指示,确定各专业公司所经营的商品,须按花纱布公司收花投放货币数量之比例数字,进行实物准备。其中粮食准备,在秋粮未大量上市的月份与在植棉特多(如华北的临清、邯郸等地)以及秋粮歉收(如晋南、关中等地)之重点购棉地区,则必须按照当地需粮程度,酌量提高粮食的比数,以保持棉粮的合理比价,贯彻中央棉价政策。其他各种实物准备,也必须力求切合产棉地区的实际需要。因此,各专业公司在进行实物准备中,必须结合当地农民的具体要求,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具体确定准备实物的品种、数量与质量,以求符合于销路。对于出售价格,必须统一严格规定,以期避免市场混乱与波动。
其次,应当依照中央贸易部的指示,鼓励各地棉商参加上述公私联合购棉组织,或另自行组织棉商联购;各地贸易行政部门与国营花纱布公司对于参加联购组织的私商,应当切实给予协助。各地参加联购的公私厂商在收购棉花中,均应服从产区贸易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对于遵守政府政策法令者,政府应给予指导与协助。在某些较大的重点棉花集散市场,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当地及外来厂商以及联购组织,组成棉花采购委员会,掌握市场价格,避免盲目竞购现象。
与此同时,必须坚决贯彻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关于商业的规定:“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则必须严格取缔。”因此,凡不参加联购组织的正当的私营厂商,都可以自由到产区采购棉花;只要他们服从当地政府有关市场管理的与棉价政策的一切规定,各地政府也应给以便利和指导。只有对于那些不正当的棉商,他们在收购棉花时从事降低质量,哄抬市价,扰乱市场,进行投机及在棉花中掺水使杂等行为,各地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检验分级问题
机器棉纺织工业需用之原棉,要有一定的品质与纤维长度,否则就不能纺出一定质量的棉纱。过去,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我国所产棉花的品质,很多是不适合于机器纺织的要求的;由于缺乏严格、普遍的检验分级工作,以及收花商人的掺水掺杂等不正当行为等原因,使很多棉花粗绒细绒不分,纤维长短不分,各种色泽混作一团,含水含杂量甚为严重,高的有达百分之三、四十者。这不但不利于纺织工业生产,不利于提高我国棉花的品种与质量,而且由于不能生产一定质量的纱布,对于广大消费者亦是不利的。为保证所收棉花适合机器纺织之用,并通过分级、选种以逐渐达到改良我国棉种的目的,各地在收购棉花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对棉花的检验分级和等级差价,贯彻优棉优价政策。
自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国营花纱布公司与当地合作社结合,在收购棉花工作中,一般皆严格执行了检验分级和等级差价,基本上保证了干、白、净、绒长等质量;有的地区并大量自农民手里直接收购籽棉,这不仅减少了中间剥削,且对于提高棉花品质亦起了重大作用,使一年来所收棉花基本上符合于工业生产的要求。但也有部分干部因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这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有的且存在着单纯的恩赐观点,以为这样做对农民不利(?),因此在执行这一工作中,曾表现了不够严肃与认真。掺水使杂现象在某些地区仍是相当普遍存在的。根据中南花纱布公司去年十一月至本年六月份的统计,经过检验的二十七万四千余担棉花中,其含杂量有的竟达百分之十三,含水量最高有达百分之二十。因此,在当前收购棉花工作中,对于检验分级和等级差价问题,仍须引起各地密切注意。
我国广大农民和部分私商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认识不清的。这是由于他们在过去长时期中无此习惯,并缺乏这一方面的技术知识和实际经验。因此,在执行检验分级工作中,可能遇到某些阻碍与困难。所以首先,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结合收购,对棉农与棉商进行广泛的与耐心的宣传解释,使他们懂得:棉花的品质不好,不仅对于城市工业不利,而且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对于个别私商人为地在棉花中掺水使杂的不法行为,则应严格取缔。其次,在执行检验分级时,由于干部中存在着检验分级技术水平的不一,可能发生对检验棉花品质的标准不臻一致的现象,亦应尽量避免。最近河北邯郸地区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形:该市市内收花干部检验技术水平较高,而该市郊区的收花干部检验技术水平则较低,当农民拿同样的棉花到邯郸市内是以13/16英寸皮棉出卖了,而在邯郸郊区则被检验为14/16英寸中级皮棉,因而引起了部分棉农的不满。因此,各地收花干部,除必须提高对检验工作的认识外,还应注意加强对检验技术的学习。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根绝人为的降低棉质的现象,提高棉花的品种与质量,使我国所产棉花完全适合于棉纺织工业的要求。
目前各地新棉已经陆续大量上市,大规模的收购工作业已开始。依照全国纱锭计算,今年新棉可能收购的数量,大体可以敷用;如依纱布销售情况及人民购买力估计,此数亦可供应全国人民的需要。只要我们在今后的收购工作中,能够注意以上几个问题,我们相信:今年的购棉工作会较过去获得更大的成绩的,因而即可保证全国棉纺织工业的原料供应与全国人民对于棉纺织品的需要,并将给今后进一步的增产棉花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一九五○、十、四,北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