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月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即为省的行使政权的机关。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以下各条同)的直接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或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之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并对所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并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二)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
(三)拟定与省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径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各条款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与所属县的重要行政人员。
(五)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六)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各该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大行政区转请中央核准。
各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
(七)统一领导和检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规定如左: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主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应于处理后报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并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区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工作,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向政务院请示,事后报告。
(二)中央和大行政区的通令、公告及对某一县、市的指示均由省转发;县、市的报告、请示或请求亦由省转报。
(三)关于某一特殊问题的询问与答复,大行政区与县、市间亦得直接令、报,但须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四)中央和大行政区各委、部、会、院、署等机构得根据已定政策、方针,就业务与技术的指导范围内行文致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等机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等机构亦得就同样范围内向大行政区的或经大行政区转中央的各有关部门请示、请求,但这种有关部门之间的上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应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省区的大小与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上规定如左:
(一)政法方面,应设民政厅、公安厅、在民族事务较多之区,得设民族事务委员会(或在民政厅下设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财经方面,得设财政、工商、交通、农林、劳动等厅、局、处,必要时得设财经委员会指导之。
(三)文教方面,得设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厅、处。
(四)在华侨事务较多之省,得设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在民政厅下设华侨事务委员会)。
(五)省设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六)省设省人民法院。
(七)省设省人民检察署。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厅。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委设主任;厅设厅长;会设主任委员;局设局长;处设处长;办公厅设主任;厅、局、处以下得设室、科,室设主任,科设科长;以上各职均得设副职。
省人民法院设院长,省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均得设副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编制应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按实际需要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核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之,其机构之增减合并时同。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厅、会、局、处等机构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列席。
省人民法院院长及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均得出席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
第十三条 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
第十四条 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应依据本通则的一般规定和各省的实际情况拟定其组织条例草案,送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请政务院核准后,试行若干时期,再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即为市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市地方政权机关,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受中央或大行政区或省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市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转请政务院或由政务院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军事管制机关任命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其上级政府领导之下行使左列职权: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
(三)拟定与市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行政人员,并在市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
(五)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提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核准。
(六)统一领导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执行职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市区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上规定如左:
(一)设民政、公安、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劳动等局、处、科;并得设财经委员会。
(二)市设市人民监察委员会。
(三)市设市人民法院。
(四)市设市人民检察署。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承市长之命,主持日常事务,必要时得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设秘书厅或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委设主任;局设局长;处设处长;科设科长;秘书厅设主任;以上各职均得设副职。
市人民法院设院长,市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均得设副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编制,应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拟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核准,其机构之增减合并时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市长召集之。市长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提议,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体委员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市长召集之,副市长、秘书长及各委、局、处等机构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列席。
市人民法院院长及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均得出席市人民政府行政会议。
第十二条 在军事管制时期,市人民政府在巩固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等方面,须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采取统一步骤。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应依据本通则的一般规定和各市的实际情况拟定其组织条例草案,分别层报或径送政务院核准后,试行若干时期,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通则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县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军事管制机关任命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之下行使左列职权:
(一)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各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
(三)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四)除遵照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分别提请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县的及所辖区、乡(行政村)的行政人员。
(五)废除或修改所辖区、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的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六)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各该县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并层报中央核准,并监督审核区、乡(行政村)财政收支。
各县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
(七)统一领导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条 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执行职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县区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上规定如左:
(一)设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或局。
(二)县设县人民监察委员会。
(三)县设县人民法院。
(四)县设县人民检察署。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承县长之命主持日常事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委设主任,局设局长,科设科长,均得设副职。
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均得设副职。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编制,应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拟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准,其机构之增减合并时同。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县长召集之。县长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体委员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县长召集之,副县长、秘书及各工作机构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列席。
县人民法院院长及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均得出席县人民政府行政会议。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应由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本通则之一般规定和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拟定草案,送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径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后,试行若干时期,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通则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
【新华社北京七日电】


第3版()
专栏:

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三项任命名单
【新华社北京七日电】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三项任命名单如下:
(一)政务院直属工作人员名单秘书厅秘书处处长 廖寒飞 曾任中国共产党察哈尔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参事杨扶青 曾任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副总干事。
(二)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办公厅副主任名单
办公厅副主任李在耘 曾任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贸易部对外贸易总公司副经理。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名单秘书长 云广英 (兼)副秘书长 左洪涛 现任人民解放军粤赣湘纵队政治部主任。民政厅厅长 古大存 (兼)财政厅厅长 易秀湘 (兼)
副厅长 张永励 曾任陕甘宁边区政府盐务局局长。
吴汉杰 曾任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财务行政处处长。
李十中 曾任东北人民政府税务总局局长。文教厅厅长 杜国庠 (兼)
副厅长 萧隽英 (兼)
秦元邦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工业厅厅长
刘向三 曾任东北煤矿管理局局长。
副厅长 张永清 曾任东北纺织管理局副局长。
罗梓材 前国民党政府兵工厂厂长。
黄锡川 曾任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程计划处处长。农林厅厅长 丘哲 (兼)
副厅长 林美南 (兼)
李伯球 (兼)贸易厅厅长 朱竟之 曾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局长。
副厅长 邓文钊 曾任香港华商报董事长。
李健行 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华南分局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交通厅厅长 冯燊 曾任中国共产党粤中区委员会书记,人民解放
军粤中纵队政治委员。
副厅长 张励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周材 曾任东北人民政府航政局副局长。公安厅厅长 谭政文 (兼)
副厅长 陈泊 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
杜明 曾任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政治部保卫部部长。卫生厅厅长 陈汝棠 (兼)劳动局局长 林锵云 (兼)
副局长 宋维静 (女)曾任天津市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第3版()
专栏:

京市女工一年来飞跃进步
生产本领大提高
千余人光荣入党入团涌现出成千女工干部
【北京讯】市总工会筹委会女工部部长宋汀在女工干部扩大会上的报告中,曾对北京市女工一年来在各方面的进步作了介绍。宋汀说:
北京市的女工,由于长期的封建压迫和敌伪、蒋匪的统治,使她们在各方面较之男工要落后些。北京刚解放时,许多女工总怕别人看出自己是一个工人,到厂里时,才把工服穿上,下工后,马上把工服脱下来。
经过一年来的学习,她们正在飞跃的进步着,今天的女工,已经和从前有显著的不同了。她们已认识到劳动是光荣的,她们对工厂像对自己的家一样的爱护,被服厂许多女工为了护厂而参加了工厂纠察队,和男工一样的值夜班,去年六月间该厂存在西车站的棉花被烧起火,她们也和男工一样的跑到西站去抢救棉花。私营厚生火柴厂烧着了二十一箱火柴,全体女工和男工一样的自动加班,补上被火烧掉的二十一箱火柴。
在生产节约方面,女工也有显著的进步。被服厂在冬装生产中,二厂女工每天产量从四点五套增到七点五套,一厂缝纫部的女工班在竞赛中并战胜了男工班。私营恒德成纺织厂女工黄宝珠从每天织五十尺布增到一百尺以上;该厂打穗的女工,从前每天只能供两台机器使用,现在已经能供六台机器使用了。为节省原料减低成本,被服厂的女工,并利用旧布或碎布凑成衣服里子。三分厂的女工,在第一期冬装生产结束后,共节省了五千八百多码线,能做一千多套棉军服。此外,他们对学习技术也是充满了热情。如清河制呢厂从前没有女工开机车,女工李淑玉和郭秀贞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学习,她们现在不但能够开车,而且一天能生产八十六斤线,赶上了男工。由于她们政治觉悟的逐渐提高,全市四千八百多女工中,已有四千二百多人加入了工会,其中并有三百五十人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七百二十一人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有四千多人参加了夜校、训练班的学习;有八百八十四人当了小组长以上的干部,更有二十一人脱离了生产参加了政府和各人民团体的工作。北京妇代会的三百七十一名代表中,有六十五名是女工,而且有十个女工当选了妇联的执行委员,其中三人更当选了妇联的常务委员。她们将领导北京市的广大妇女,参加人民首都的建设工作,向劳动生产的大道迈进!


第3版()
专栏:

津纺织业工会女工部副部长
报告女工工作经验
京女工工作者二百五十余人听取此项报告
【北京讯】北京市总工会筹委会女工部于五日下午召集全市各公私营工厂女工工作者二百五十余人,听取天津市纺织业工会女工部副部长吴克报告天津的女工工作情况。吴克在报告中指出下面几点经验:(一)首先要了解女工们的思想情况,要用先进妇女的光荣事例去启发和教育她们。如经常给她们讲述苏联和老解放区劳动妇女的故事等。(二)宣传女工工作的重要。许多人不重视女工工作,我们要利用各种会议请首长讲解女工工作的重要性,这比女工工作者自己宣传收效较大。(三)女工部须和党、团、工的工作密切结合,不要把女工工作孤立起来;各级女工部干部,尤须密切连系,以便随时交换经验,取得工作上的一致。同时,她并讲到她们在培养女工干部时所发生的一种偏向,即只注意培养青年女工,而忽略了生产知识丰富、工龄大的壮年和老年女工,这对工作是一个损失。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科学讲座节目
【新华社北京七日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八日起一星期的自然科学讲座节目如下:
八日 青霉素是怎样发明的?(温济泽)
九日 电和日常生活(电学常识之一),(沈克琦)
十日 摩擦带电(电学常识之二),(薛琴访)
十一日 感应带电(电学常识之三)。(仝上)
十二日 高岭土。(陶世龙)
十三日 石灰石。(赵鹏大)
以上各节目,在每晚十六点三十分播送。其中电学常识是有系统的讲座,由北京大学物理系薛琴访教授等集体编撰,共二十余讲,将陆续广播。


第3版()
专栏:

中央、北京人民电台今日广播要目
【本报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八)日晚十七点三十分职工时间:全总《电业工会工作情况调查大纲》。十八点三十分自然科学常识讲座:《青霉素(盘尼西林)是怎样发明的?》八点三十分星期文艺:秧歌剧《红布条》。十八点第一次文艺节目:牌子戏《大生产》。二十一点第二次文艺节目:新歌曲(一)铁树开花,(二)解放建设花鼓,(三)火线爱民选曲。
【又讯】北京人民电台十二点三十分职工节目(一)文娱:快板剧《中苏友好》,(二)通讯:北京市丰台长辛店等地铁路职工热烈购买人民胜利公债。十三点听众服务(一)回答政府为什么还准私营行庄存在的问题,(二)华北煤矿管理总局招聘技术人员的启事,(三)东北工业部鞍山钢铁公司招收成本会计统计人员的启事。十六点三十分儿童节目:孙敬修继续讲苏联童话《好心的乌马尔》。十七点音乐节目:中苏友谊小唱。十九点十五分介绍苏联的教育事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