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7日人民日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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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电影宣传月好电影介绍

“小英雄”
在苏联人民伟大卫国战争中,曾经涌现了如青年近卫军中的青年团员们、丹娘、玛丽特、马特洛索夫、巴甫洛夫、札斯罗诺夫那样的英雄们,就连像伐尼亚这样的一个孩子,也不愿意躲到比较安全的大后方去,而要在前线献出一分虽然微小却非常顽强的力量来。
伐尼亚是影片“小英雄”的主角。他曾在德寇的大举进侵中丧失了父母和亲人,流浪在战地里。当他被红军战士收留下来之后,很快的成为一个小英雄了。
伐尼亚,一个不过十一、二岁的孩子,为什么会这样呢?很显然,一方面是法西斯强盗的侵略战争带来的灾害给了他实际的教育,一方面也是他从小就被培养起来的朦胧的爱国主义的精神经过了现实的教育而发扬了、逐渐明确了的缘故。他认识到不消灭敌人,就没有和平幸福的生活;眼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在战地上直接打击敌人,以保卫祖国。
我们可以完全相信,伐尼亚在和平环境中是一个好孩子,一定会在长大之后成为一个好的劳动者。但是,侵略战争的火焰烧到了他的身上,不可能让他在和平环境中成长,因此,他选择了直接打击敌人的道路,只有消灭敌人,才能有真正的和平。
今天志愿到朝鲜去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中国人民所选择的道路也就是伐尼亚的道路,也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结合的道路。
小英雄伐尼亚,给予我们的教育是深刻的,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爱国运动中,我们将从这部影片中得到很大的启示。
(梅令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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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展览会
已在青年会开放欢迎参观
本市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一区委员会,基督教青年会,育英中学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展览会”自本月六日至十二日每日下午一时至五时在东城米市大街二八○号青年会内开放,展览内容共分三部。第一部:说明为什么对美帝侵略不能置之不理。第二部:帮助大家认识美帝是一个腐朽透顶的行将崩溃的帝国主义国家,是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敌人,是一定会被打败的。第三部:着重介绍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强大。欢迎各界人士参观指导,凡机关、学校、工厂,愿集体参观者请拨电话五,○七二一通知,以便排定日程,避免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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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农报
第一卷第七期出版
中国农报第一卷第七期已经出版。本期以“农场工作”为中心内容,发表了耿光波的“认真总结农场经验,提高农场管理工作”,“河北省农业试验场订立集体合同的经过”(附合同原文),“河北省农业试验场集体合同第一季执行情形初步总结”,郭兴周的“商邱农场的新经营法”,汤礼治的“沙岭子农业试验场推广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文,此外围绕这个中心内容有:贾拓夫的“农业技术在生产上的作用及技术人员应努力的方向”,田沽农的“如何贯彻在现有基础上普及与提高农业技术”,古夫新诺夫的“苏联小集体农场的合并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道路”(增华译),及河北、云南开远、山西晋城、川南荣县、吉林保安屯等地通讯六篇。中国农报全国各地邮局均可零购、订阅、批销;各书店也有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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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铁道杂志
二卷十二期已出版
人民铁道杂志二卷十二期已出版,主要内容:论著方面有“线路震动试验的组织及计算方法”、“铸钢车轮制造程序的介绍”、“对管理车辆检修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铁路商务事故赔偿工作”、“轨道应力图解法的补充说明”、“运输旬计划与日计划编订实施的情形”、“金属着色法”等篇。学习园地方面有“自动闭塞装置的概要”、“怎样可以做到节煤”等篇。此外劳模介绍有“仿造风泵零件能手马贵安”;创造与经验栏有“调整车钩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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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周报
第十一卷廿二期出版
经济周报第十一卷第二十二期业已出版,该期主要内容有纪洛的“新民主主义国家银行的本质与任务”,智修的“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杨荫溥的“提倡有奖储蓄”,严霜的“上海市工商业税的回顾和展望”,及“批评与建议”,“经周特约通讯”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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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五八六九号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兹制定:“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公布之。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住户所畜之犬出生在二个月以上者均须由畜主依照本办法向户外犬处理场或登记处申请登记领发犬牌。
第二条 畜犬登记声请人应按照所定表格填注左列事项(登记表格另定)。(一)畜主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二)犬之种类、性别、毛色及特征、年岁、疾病有无、凶猛或驯良。
第三条 畜犬经登记后,每头发犬牌一枚,悬挂颈部,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后重行申请换发,前项犬牌得酌收工本费,由卫生工程局规定价额,并报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凡经登记之畜犬,同时实施狂犬病预防注射,嗣后每年应按期实施注射一次或二次并发给预防注射证注射日期随时公布之。
第五条 犬牌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畜主申请注销、并补发新牌,仍照收工本费,如畜主地址迁移或犬有异动时,应向户外犬处理场报请备查。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后,凡散在市街未经登记挂牌或并无主牵领之犬,一律认为户外犬,应由本市户外犬处理场尽先捕捉,送场处理,但对已登记挂牌之畜犬,如畜主任意放纵听其散在市街随地便溺追吠或咬伤行人妨碍交通者亦一律予以捕捉。
第七条 凡经捕捉之犬,于处理场内豢养三日,畜主得于三日内前往认领,唯应虚心接受批评并按日照缴饲养费其未经登记及注射者应按照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补行登记及实施注射然后以绳绊牵引领回,逾期即行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旅行携带畜犬留住本市一月以上者,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牌注射手续。
第九条 畜犬死亡时畜主应即报明户外犬处理场并将原犬牌缴销。
第十条 畜犬不得带入公共场所(影剧院及公园等)或带乘公共汽车及电车。
第十一条 犬性凶猛有伤害人畜之虞者,应由畜主严加羁绊或笼以口套,如因疏忽致伤害人畜时,畜主应负担医疗费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畜主发现所畜之犬有病态时,应迅速治疗,遇有狂犬病发生,应即报由户外犬处理场设法捕杀,并焚化其尸体,如已被狂犬咬伤者,应即报户外犬处理场转知公共卫生局迅予派员实施注射及消毒。
第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者,得由卫生工程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相当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修正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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