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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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七、八月间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曾经讨论了目前各地有关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主要问题,对人民司法的政策观点、工作方针与工作任务,已获得了初步的统一的结论。现在为了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特作如下指示:
一、为着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新社会秩序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领导和加强这一工作,并采取必要办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对这一工作采取轻视态度是错误的。
二、为了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首先必须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法律是一定统治阶级用来统治被统治阶级和保护自己阶级的工具。一切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都是为少数人的反动集团用来压迫中国广大人民的工具。人民法律则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意旨的法律,教育人民尊重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并为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与少数反动分子的破坏作斗争。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原则绝不容混淆在一个观念里,有这种混淆观念的人就不能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因此,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在新旧法律界限划分上保存着任何模糊的观点,都是不应该的。目前,我们国家新的法律还不能立求完备,但如基本大法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所发布的许多法律、法令、指示、决定,都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这是根据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对中国实际情况(阶级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等)的具体分析而逐渐产生出来的。人民司法建设工作者必须在实践中一面澄清那些旧的反动法律的观点及其影响,一面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判例,以便中央人民政府能够逐渐制订完备的新的法律。
三、人民司法工作的当前主要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对反革命分子来说,首先是镇压,只有镇压才能使他们服罪,只有在他们服罪之后,才能谈到宽大。宽大只能结合着镇压来进行,有些地区发生“宽大无边”的偏向,是必须纠正的。在镇压时,分别轻重,分别首要与胁从,是必要的,但在解放以后一切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均必须予以惩办。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善良。对破坏国家的建设和财产及破坏社会秩序和侵害人民正当权益的犯罪者,必须给以惩罚,只有惩罚才能使他们认罪,只有在他们认罪之后,才能谈到教育改造。教育只能结合着惩罚来进行,片面地强调“教育改造”是不对的;在惩罚认罪之后,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必须纠正的。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人民间的纠纷,对这类民事案件,亦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应力求贯彻群众路线,推行便利人民、联系人民和依靠人民的诉讼程序与各种审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及和有关部门工作的密切配合之下,应组织力量,加速案件审理的期限,坚决革除国民党法院所遗留的形式主义和因循拖延的作风。积极提高审案的质量,同时并应广泛进行法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纠正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不论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人民,如有违法之事,均应受检查机关的检举。
四、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坚强干部作为骨干,并须教育他们重视司法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更应注意人民法庭干部的配备。今后各地调用司法工作主要干部时,应事前经上级司法部门的同意。目前司法干部缺乏,要从几方面逐渐求其充实,除力求改进各大学法律学系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使其切合实际需要外,省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帮助司法部门训练干部。吸收旧司法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加教育改造,而后量才录用。吸收青年男女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时,则须加强对他们的锻炼。此外,如法医、检验员等,均可采取抽调干部讲习或会同卫生部门办训练班等方式,逐步求得解决。
五、今后司法经费,由国库开支;所有司法罚款、没收财产等收入,均应统一缴归国库。
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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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叛国投敌一贯残害人民
著名汉奸战犯王英在京伏法
【京市新闻处讯】抗日战争期间叛国投敌的著名汉奸、一贯反共反人民的战争罪犯王英,已于四日由北京市人民法院宣布判处死刑,并即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王逆是蒋匪国民党党员,现年五十六岁,原籍河北邢台。他曾以巧取豪夺的方法,在包头、五原一带霸占土地一千多顷、骡马七、八千匹,经常积存鸦片烟土二万多两,成为绥远省的封建大地主。他自一九二一年以来,乘各系军阀连年混战的机会,由排、连、营长很快就爬到师长和军长,一九二七年以后曾任伪骑兵副司令和包宁护路司令,一九三三年以后分任朱绍良和宋哲元的中将参议,在绥蒙一带纠结匪众,奸淫掳掠,杀人放火,无恶不做,当地人民痛恨入骨。一九四○年,正当抗日战争的艰苦岁月,他背叛祖国,投降日寇,在绥西组成伪绥西联军,被日寇委任为汉奸司令,积极对抗领导绥蒙人民抗日的八路军,并且大量种植和贩卖鸦片烟土。日本投降以后,他继续勾结蒋伪日寇,被蒋匪任命为伪骑兵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一九四六年后改任伪骑兵第十四纵队长),并立即开赴当时反共内战最激烈的大同前线,残酷屠杀从日寇统治底下获得解放的丰镇等地人民。一九四七年他因病来到北京,连任李宗仁行辕及伪国防部中将参议,直到北京解放。其间,他曾好几次勾结特务头子郑介民等,企图重组反共军队,直到一九四八年石家庄解放以后,还亲手草拟《剿灭共匪巩固华北意见书》,妄图打通津浦线,大规模屠杀人民。
北京市人民法院对王逆的上述罪行,于今年五月二十三日就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处死刑。因为王逆不服,提起上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以王逆是著名的汉奸罪魁,背叛祖国,一贯坚决反共反人民,罪大恶极,不容宽恕,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处以死刑。王逆所有的北京市宣内头发胡同甲一号,天津市万德别墅一○三号、一○七号、四号楼房三所和慧丰里一、二、三、五号楼房四所,全部家具及烟土二十七斤半均予没收。天津市万德别墅二号楼房一所留给他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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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帝搜罗汉奸特务
对新中国进行破坏活动
【新华社四日讯】为了配合美国在远东的侵略,麦克阿瑟正积极指挥汉奸特务分子对新中国进行破坏活动。所谓第三种势力的破坏新中国的活动,据悉:麦魔已搜罗到的一批汉奸特务分子,主要有粤匪张发奎、汉奸任援道、杨仲华、韩云阶,民社党之孙宝刚、罗坚白,青年党之李璜、曾琦、赵毓松等。他们在美帝授意下,煽动反苏反共,挑拨中苏关系,并积极进行对新中国的破坏,甚至喊出“反蒋”的口号,以图迷惑听闻。这群匪徒目前对新中国所进行的主要破坏活动包括:
(一)进行土匪活动。据息:麦克阿瑟已委派张匪发奎和杨匪仲华二人为所谓“华南总司令”和“华东总司令”,命令他们指挥潜在华南和华东地区的少数土匪从事杀人放火,扰乱治安。与杨匪合谋者尚有顾匪秀五、刘匪迈等。
(二)训练特务,搜集情报。张匪发奎已勾结孙匪宝刚从事华南地区的地下活动。杨匪仲华已在日本横须贺训练特务,以便将他们派到中国大陆充当间谍。
(三)伪造人民币捣乱我国金融。匪青年党为筹措所谓“第三种势力”活动的经费,已决定在麦克阿瑟支持下,与日本特务合作,伪造假人民币,然后经香港偷运我国,借以扰乱我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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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国侵略者利用教会在中朝进行间谍活动
梵蒂冈是帝国主义的情报站
【新华社四日讯】据电通社华盛顿讯:美帝国主义正通过梵蒂冈派驻朝鲜的天主教会中的反动分子,进行间谍活动。它们现在已建立一个美国——梵蒂冈联合情报中心站,负责指挥并调配在朝鲜及中国大陆上的间谍活动。
美国在日本的特务头子威洛贝(麦克阿瑟总部谍报组组长)在与其他官员谈话时,曾极口称赞梵蒂冈这种“服务”。他特别赞扬教皇派驻汉城的鲍以恩为首的教会。他说:这种教会经常提供关于北朝鲜部队的部署、工业目标及其他重要地点的情报。这些情报对于美国策划轰炸朝鲜领土证明有很大的价值。据悉:刚从朝鲜返抵华盛顿的一位美国高级官员,曾就梵蒂冈间谍机关向美国在朝鲜的军队供给有价值的情报一事,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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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沪破获特务组织一起
主从匪特八十余名落网
【新华社上海四日电】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最近破获潜伏该市专事制造谣言、散发反动传单、搜集情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匪“国防部青年救国团反共先锋总队”(代号“三八一一部队”)反革命特务组织,捕获主犯李国梁、周宪等以下八十余名,并搜出全部罪证。
该案首犯李国梁、周宪均系原蒋匪经国系特务组织“大上海青年服务总队”残留分子。今年三月间,李匪等密谋组织“国防部青年救国团反共先锋总队”,代号“三八一一”部队,吸收流散匪军,及诱骗部分落后职工、小贩等参加,专事制造谣言,搜集我工厂企业、解放军驻地、岗警分布等情报,司机进行破坏。该匪特组织为扩大其阴谋活动,复吸收上海电线厂前匪“护工队”特务分子朱其林、戴森铭、徐关关、王庆云等入伙,分别委派为“大队长”,专事在工厂中制造和散布谣言,借故离间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并阴谋爆破机器,纵火焚烧仓库。国庆节前夕,该特务组织曾印刷大批反动传单,准备在国庆日游行时散发,并布置特务分子潜伏工厂,伺机爆破机器。经我市公安局侦悉属实后,即于九月二十九日一举将该特务组织全部破获。现该案匪犯已经市公安局详细审讯,本“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除对受骗的胁从分子吴永申、薛阿珍等十余名允予保释管制外,主犯李国梁、周宪及要犯朱其林、戴森铭等已移送市人民法院,提请严厉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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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西北各地镇压反革命活动
一年来摧毁二百余特务组织
破获特务案件三百六十余件
【新华社西安一日电】西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公安部队,一年来在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上,取得了成绩。据初步统计:西北各地一年来共摧毁国民党反动派特务组织——站、组、队,共计二百零五个;共破获特务案件三百六十八件,内反革命阴谋暴动叛乱案五十余件。此外,并搜捕和管训了重要反革命特务分子六千二百四十九名,登记特务分子八千零一十九名,缴获电台一百七十五部。
西北各地特务活动的特点,是利用西北民族复杂和历代反动统治所造成的民族隔阂,挑拨各民族间的关系,造谣煽惑,并勾结兄弟民族内部的少数反革命分子,极力制造民族纠纷,破坏民族团结。同时,有计划地勾结各地惯匪、反动军官和反动的会道门头子,进行造谣、抢劫、搜集情报、暴动等破坏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四、五、六三个月内,西北各地先后发现特务散布的反动标语和传单六十八起,反动谣言多起。
目前,西北各地公安部门正配合各民族广大人民群众力量,开展群众性的反特务反谣言运动,以便进一步肃清残余的特务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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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铁路公安机关得到各方协助
加强防特保安工作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新华社四日讯】全国铁路公安机关结合广大职工群众,在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公安机关和军区部队的协助下,一年多来在镇压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东北、北方和南方各路局都先后进行了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登记工作,摧毁了国民党匪帮原有的特务组织,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潜伏活动,防止了各种破坏事故,保证了铁路运输的安全。据关内六个铁路公安处今年一月到七月现有材料的统计:破获了特务案件一百一十六件,捕获了匪犯二百三十八名,其中较重大的,计有匪“国防部十一绥区鲁游击支队司令总部”、“陆军步兵挺进军”、“保密局铁路保防小组江淮调查中队”、“军统特务施奇案”等潜伏组织和活动;破获了破坏铁路器材和通讯器材案二百八十件,捕获武装特务及偷盗破坏分子共七百四十一人,缴获轻机枪、冲锋枪、汤姆式枪各一挺和长短枪四十八枝。
这些特务分子,利用我部分铁路机关制度不够严密、工作干部思想麻痹等空隙,混入我铁路员工或铁路公安人员中,进行破坏活动。如匪“国防部十一绥区鲁游击支队”的“政治委员”贾春茂和“副司令兼政治部主任”史纯熙,分别混入了我济南路局张店站秋谷公安派出所和青岛公安分处警备科任职,窃取我青济沿线警备武装枪弹统计数字等文件;匪“军统”特务分子施奇,混入京沪线戚墅堰机厂公安队工作,发展特务组织,偷绘机厂、车站地形,进行破坏。这些特务分子的潜伏活动,经我铁路公安机关发现后,及时予以捕获并严予惩处。
自美帝国主义公开武装侵略朝鲜、台湾以来,我各线铁路公安机关正配合广大职工群众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防特工作,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人民铁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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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东新区重视人民武装工作
清剿土匪保卫海防
民兵有效地巩固了社会秩序
【新华社南京一日电】华东沿海苏南、浙江、福建等地新区的数十万民兵和自卫队员,已开始成为协助人民解放军清剿土匪、保卫海防、巩固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自去年华东大陆全境解放,各地农民在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初步获得了减租和反恶霸斗争的胜利后,随即参加民兵和自卫队,配合解放军清剿残余土匪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福建古田县民兵自四月至九月共作战三百五十多次,歼灭土匪四百八十九名。浙江温岭县必胜乡民兵曾五次击退妄图登陆的海匪。乐清县大荆区民兵也协助海防部队将潜入大陆的匪“国防部独立第七纵队第四地区指挥部”董龙匪股全部歼灭。许多地区民兵和自卫队在区、乡、村之间组织了联防,做到“一村枪响,村村呼应,个个动手”。福建福清县安峰乡工作组的五个干部曾被土匪劫走,该乡农会主任陈明发率领全乡民兵奋勇追赶,救下工作干部,并俘匪十一名。各地民兵组织了巡逻队,保卫生产。沿海地区的民兵也组织了护渔队,保护渔民下海捕鱼。此外,各地民兵和自卫队员在减租、查黑田、反抽田等斗争中也都起了很大作用。
华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都重视建设人民武装工作。各军分区、县、区曾召开了民兵干部会议。浙江某些地区已开办人民武装干部学校、训练民兵中的积极分子。苏南某些地区最近先后举行了民兵大检阅。福建各县、区普遍成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以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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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综合报告
史良部长在一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
一、会议的经过
为统一思想、建立制度、交流经验及解决必须与可能解决的问题,由本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法制委员会四机关于七月二十六日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为着准备这会议,会前曾由四机关首长组织视察组分赴东北与华北了解情况。
会议中心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之规定,统一对人民司法工作方针、政策、任务与制度的认识。会议除沈钧儒院长致开会词,史良部长致闭会词外,有陈绍禹主任委员“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吴溉之副院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史良部长“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及李六如副检察长“人民检查任务及工作报告”。在会议中并听了刘副主席、朱副主席、周总理、董副总理、彭真副主任的讲话及两位苏联专家关于苏联司法经验的介绍报告。此外,还有一些新法规草案,提经与会同志讨论并提供意见。会议于八月十一日闭幕。
二、会议的主要收获
会议主要收获首先是提高了干部对法律的本质与功能和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与功能的认识,因而划清了新旧法律与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即划清了反人民的旧法律和旧司法制度与为人民服务的新法律和新人民司法制度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当前的任务:主要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制裁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罪犯,其次是调整人民内部纠纷。此外,还初步地明确了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制度、工作范围及当前应作的主要工作。
会议的重要收获之一,是初步地统一了干部们对若干重要政策的认识。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地方司法机关对反革命“首恶必办,胁从不同,立功受奖”的三者不可偏废的政策,曾经发生了“宽大为怀,教育为主”的也即是“宽大无止”的片面认识,会议对此种错误作了明晰的批判,因而大家明确了在对待反革命活动时,必须坚持贯彻共同纲领第七条所规定的方针。此外又批判和纠正了刑事政策不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是片面强调教育的错误观点;批判和纠正了监狱工作方针不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是片面强调对犯人“教育改造”的错误观点。经过刘副主席的指示,又明确了人民法院当前的中心任务应该是处理反革命案、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及其他重要案件,为了法院腾出力量完成审判工作中的中心任务,应加强公安工作及检察工作;同时,纠正违法乱纪,禁止乱捕乱押;并应尽量运用群众的组织力量,减少法院积案,如对于有些群众中的纠纷,就不一定都要送到法院,可考虑由工会、农会及其他人民团体组织调解或同志审判会等方式来解决。
其次,肯定了人民司法工作中应有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必须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在制度上与作风上,应发扬老解放区司法工作许多好的经验。确定了便利人民而又能保护人民诉讼权利的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提出了基本上三级两审的审级制度和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上诉制度(但特种反革命犯罪除外)。总结了既能发扬审判民主又能教育人民的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宣教制度、调解制度。明确了人民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和广大群众建立必要的工作上的联系,以便实现监督守法和检举违法的重大任务。这是贯彻群众路线在司法制度上的应有措施。但同时必须纠正另一个偏向,即以单纯搞群众工作的方式来搞司法工作,彭真副主任报告中指出在司法问题上,群众路线与法律强制是一致的,代表国家的意旨、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而对个别人所实行的强制裁判和强制执行,正是群众观点在司法工作上的表现,如果没有强制裁判和强制执行,才是违反大多数人民意志与利益;才真是没有群众观点。
最后,会议提高了对司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报告中均着重说明了人民司法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中最锐利的武器之一,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一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锐利武器,是司法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必须使司法工作人员对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并克服一部分干部不安心司法工作的现象。
这都是会议的重要收获,特别是统一法律观点,奠定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思想基础方面,是会议的中心收获。
三、目前几个具体问题
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据与会各地同志反映,各大行政区领导上对司法工作虽是很关怀并给予鼓励,但有些下级政府机关对司法工作仍有重视不够的现象,有些地方领导机关对司法工作很少甚至没有讨论与检查,对司法干部调配不够,或对困难未能及时解决,以致司法工作建设远落在客观需要之后。为此,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司法部门,给以更多的帮助,定期讨论与检查司法工作,并帮助他们适当地解决所存在的困难。
2、各地须调配一定数量与质量的老干部,给司法工作作骨干,各大行政区或省可举办司法训练班,借以训练新干部,改造旧司法人员和提高在职干部,以应目前工作急需。同时,为使司法干部专业化,各级人民政府不经上级司法机关同意,不宜轻易调动。
3、司法业务费,应统收统支。
4、司法编制在不影响国家编制计划下,依据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及司法机关较熟悉自己的业务情况,可由省或大行政区司法机关商得当地人民政府和编制委员会的同意,在自己所辖的编制范围内作必要的调剂。如果仍有困难,应请各级人民政府,权衡该区情况,在总预备名额内,酌予调剂照顾。
5、法院与监房设备,如有为其他部门占用,应尽可能拨归法院之用,或帮助法院另安排适当地址。
6、目前大学法律教育由于师资与教材的缺乏,存在着若干困难,今后应如何针对这个情形,使国家办的大学法律教育能结合实际需要,适应和有助于司法工作的推进,这也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最后,我们在这次会议中还有一些缺点,如会前准备工作和提出的报告都还准备不够充分,会议进行的组织性还不够,会议内容分量重,时间短促、讨论不充分等缺点,应该检讨并在今后改正。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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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一)汉奸王英伏法
恶贯满盈的汉奸王英昨日在北京伏法了。这个死心塌地的汉奸,当我国人民抗日战争进入艰难时期,全民族对日寇正作着生死斗争的时候,他于一九四零年公开投向日本帝国主义的怀抱,以绥远人民的血汗,为日寇豢养了数千伪匪,自己充任伪绥西联军司令,以日本浪人久杵为顾问,凶残地蹂躏西北人民。一九四一年,王部伪军中的爱国士兵,在五原以西的临河酝酿反正,汉奸王英竟枪杀四名士兵,进行血腥镇压。一九四五年日寇投降时,他接受了蒋介石匪帮的改编。当年冬天,王逆即驱策所部,投入当时蒋匪反共反人民的大同前线,疯狂地向解放区进犯,一度攻占丰镇等地。随后,他又充任战犯李宗仁、何应钦的中将参议。他曾向著名的特务头子郑介民建议“召集旧部编练军队”,并条拟“组训骑兵保障内蒙”的办法。至一九四八年八月,王逆更提出所谓《剿灭共匪巩固华北意见书》,梦想为蒋匪打通津浦,控制华北。
像这种汉奸首恶分子,国人皆曰可杀,人民法院予以判决处死,是完全应该的。
现在,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战火已烧向我国的边疆,蒋介石残余匪帮正秉承其主子美帝国主义的意旨,加紧向我国大陆进行破坏活动。麦克阿瑟更公然起用汉奸,作为侵略我国的爪牙。据新华社四日消息,麦克阿瑟已搜罗到的主要汉奸分子,包括了任援道、杨仲华、韩云阶等人。这些充任美帝国主义爪牙的汉奸分子,正继续进行其出卖民族的罪恶活动。但是,中国人民既然有决心有力量打败美帝国主义者,也更有决心有力量消灭民族叛逆。如果有人胆敢在中国人民面前轻举妄动,那么,不管他逃到天涯海角,中国人民都一定要把他追捕归案,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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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二)对反革命的首恶分子决不应轻纵
今天本报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纠正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专区分院轻判重要匪徒李伯仁十五年徒刑的错误,改判该犯以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对于目前各地纠正“宽大无边”的倾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政府一贯执行了宽大政策,挽救了许多失足的分子经过改造成为新人。但是有些司法人员由于对宽大与镇压的正确关系认识不够,不了解宽大必须与镇压相结合才能彻底瓦解敌人,消灭敌人。不了解片面的宽大就会使那些穷凶极恶的反革命分子肆无忌惮,就会无形中纵容他们更继续作恶。陕西三原有个农民说:“政府这样宽大,将使土匪更加猖獗。抢一次可供全年生活,倒比做工便宜!”尤其是那些曾投靠日伪及蒋匪长期作恶的像李伯仁这样的反革命分子,如不给以严厉惩办,不但使许多受害群众含冤莫白,而且更会使土匪特务认为有隙可乘,将使广大的人民更受其害。应该知道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对于像李伯仁这样首恶分子,是决不应该采取通县分院那样的轻纵态度的。李伯仁是作恶多端的屠夫,如果竟听其花言巧语,而以所谓“职务犯罪”来处理,那就是极大的糊涂。我们不能同意所谓“职务犯罪”的说法,像李伯仁这样长期从事反革命活动的罪犯,他的职业只不过是他作恶的工具,而且只有他的穷凶极恶才能获得与保持他的职业,所以通县分院以“职务犯罪”而予以减刑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应成为各地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模范判例之一。
各地人民法院应该恰如其份地给予那些反革命罪犯以应得的处分,坚决反对轻纵反革命分子的一切错误观念与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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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纠正通县法院轻判首恶的错误
将长期死心作恶的匪徒李伯仁改判为死刑
【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于八月十四日正式宣布纠正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分院轻判反革命首恶分子的错误,决定将李匪伯仁判处死刑。兹将该案处理经过报道如次。
(一)案情介绍
李匪伯仁系河北蓟县人,地主成份。一九四二年自伪北京高等警官学校毕业后,即直接参加反革命活动。一九四四年春,李犯任伪宝坻警察局第五分局长时,曾带同特务在张庄子杀害与逮捕我方干部各一人。同年六月又配合伪宝坻警备队,袭击我郭家申子工作人员,打死群众一人。八月任宝坻县督察长时,曾率伪警抢扰城西八间房的人民市场。一九四六年冬,李犯充任蒋匪蓟县军事科主任科员、司法股长、联秘处组员、联席法庭首席法官、修械所指导员、“反省院”指导员和情报组长等伪职,屠杀人民愈益凶残。当时李犯向伪县长献计成立“反省院”以毒害青年。该院有一王姓青年,在院内发表进步言论,被他们秘密处死。当李犯任伪蓟县党政军团联席法庭首席法官时,更直接成为地主和“还乡团”进行反革命复辟的凶恶的支持者,将我村干郑虞等十余人判处死刑。一九四七年春,李犯根据他的特务情报,与伪县长等合谋围剿我驻八沟村的工作人员,当场击毙我区长赵扩东,县妇委崔彦等十余人,逮捕我干部五、六人,并将其中二人审讯处死。后来又组织突袭包围五区张家庄,打死我村干部五人,逮捕十人,并将其中二人枪杀。同年四月,匪军由蓟县仓皇撤退时,李将狱中所扣押的我方干部四十余人,提交伪一六七团,全部用刺刀挑死。一九四八年三月,李犯任伪保安团中尉副官,上尉书记官兼军警稽查处干事时(驻石匣镇),又策划袭击香河城东庆公台村,击毙我民兵五、六人,逮捕九人,在途中枪杀四人,带去五人,后又将其中二人审讯处死。同年五月,李犯又策划香河城东宣教寺两次埋伏,前后被其击毙我民兵二人,伤俘各一人。
李犯的罪恶,除多次主使或合谋杀害我干部、民兵及群众百余名外,并时常派员施行恐怖手段扰乱解放区,对我干部与人民酷刑逼供,敲诈掠夺,贩卖毒品等罪行不可胜数。蓟县人民对李犯痛恨入骨。石匣解放后,李匪潜逃至北京。一九四九年四月被我公安人员捕获,并于其家中搜出长短军刀各一把,子弹六十三粒,当即解交北京市人民法院,又由北京市人民法院移送到蓟县司法处处理。一九四九年九月间,李犯在监狱中煽动犯人,企图逃跑,经我事先发觉未成。
(二)审理经过
一、一审判处李犯死刑
李犯在蓟县人民政府司法处所作的供词与反省书,对其上述犯罪事实,均已承认,又有被害人王万勋、邓文甲和他的旧部属张云指证属实。蓟县人民政府司法处以李犯是一个十足顽恶不堪教育改造的反革命首要分子,于今年二月间将李犯判处死刑。李犯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专区分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改判李犯徒刑十五年
李犯借口任伪职时的行动,是被迫胁从,并以营救过我工作人员做辩解,要求通县专区分院宽大处理。通县专区分院对其所陈述的情形与理由是否属实,未加以分析调查,竟认为:“其所有之罪恶行为均系职务上的犯罪。除此之外,直接主动的罪行尚不严重。且一切罪行的最后决定权,均操于伪县长伪军官之手。”“因此在量刑时,应本宽大之精神,予以从轻处理。”而改判李犯徒刑十五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审判决,维持第一审对李犯处以死刑的判决
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不服第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核阅原卷,从第一审与蓟县公安局调查材料与李犯对其犯罪事实在一、二两审的历次供认,以及被害人王万勋、邓文甲和李犯部属张云等的指证,认定李犯的罪行事实确凿。对李犯在第二审诡称其行动是被迫胁从一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犯在蓟县身集军、政、谍报等大权,和伪县长伪军官狼狈为奸。八沟、张家庄、庆公台等事件,都是由李犯亲自策划发动,绝不是听命于他人,更不是被迫胁从,而确是蓟县反动首恶之一,对上述地点的血腥屠杀,自应负主要责任。至于李犯诡称救过我工作人员丁克昌,采买员夏敏斋一节,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清楚。李犯与丁克昌是邻谊,而丁克昌是一个冒充我公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的坏蛋,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羁押追究中;关于营救夏敏斋,也已由证人赵奉生证明:赵与夏是同乡而与李犯是表兄弟关系,在夏被捕时,赵因同乡之谊,托情央求李犯设法释放;绝非是李犯有放弃反革命活动,靠近人民的意图。因此就不能减轻他反人民的罪责。
李犯自一九四二年为敌鹰爪以来,贪污贩毒,欺压群众,杀戮我革命干部,破坏我革命秩序;蓟县解放后,又复退驻石匣,恃强顽抗,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石匣解放后,仍不悔悟,向人民低头,犹潜逃北京,企图逃避人民的惩办;获案后又组织犯人阴谋越狱。这一贯的罪行,可以证明他始终是一个死心塌地的反革命首恶分子,没有改造教育的可能。根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以及今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政务院会衔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而通县专区分院未作深入调查与分析研究,被反革命罪犯的花言巧语所蒙蔽,把李犯所从事的反革命活动,错认为是“职务上的犯罪”,不了解反革命职务和反革命罪行并不是什么矛盾的东西。李犯杀害我方干部和群众一百多人。这种罪行,正是利用他的反革命职务进行的。李犯的职务和罪行,只能证明他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坚决的反革命首恶分子。第二审不加分析,把一个八、九年来一贯和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凶犯,认为只是“职务上的犯罪”,和所谓“一切罪行的最后决定权,均操于伪县长伪军官之手”,而减轻其罪责改判徒刑十五年,这种缺乏原则性的宽大处理是很不恰当的。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为了巩固革命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代表蓟县人民要求判李犯死刑,是完全正确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第二审判决撤销,维持蓟县司法处判处李犯伯仁死刑的第一审判决。
(朱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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