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50-01-10

1950-01-10新闻联播 文字版

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

第6版()<br/>专栏:<br/><br/> 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br/> 关于成立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的决定<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为了把全国海员组织起来,统一和加强各地海员工会工作,恢复和发展我国水上运输事业,保障海员利益,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推选刘达潮等三十九人为筹备委员。并由筹备委员会互选九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以刘达潮同志为主任。筹备委员会的任务为:<br/> (一)积极筹备于一九五○年五月召开全国海员工会代表大会,与正式成立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br/> 1、制定全国海员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法,督促各地选派代表。<br/> 2、制定中国海员工会章程草案及其他各种决议草案。<br/> 3、制定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br/> (二)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筹备委员会即为全国各地海员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及协助各地海员工会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其日常工作,而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亦必须向其报告工作及供给各种材料。<br/> 附: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及常务委员名单各一份。<br/> 中国海员工会全国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名单刘达潮 <br/>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兼海员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王亦清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副部长彭自强 中华全国总工会海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叶高 中华全国总工会海员工作委员会委员褟荣 上海海员工会执行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海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李大林 中华全国总工会海员工作委员会秘书曾寿隆 <br/> 天津海员工会主任王阿林 <br/> 上海海员工会主任周何亮 <br/> 武汉海员工会主任陈郁 <br/> 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部长刘长胜<br/> 上海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林锵云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丘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天津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刘玉亭 天津海员工会塘大区分会主任王伟 <br/> 大连海港工会秘书长杨昆 <br/> 安东码头运输工会主任温长泉 <br/> 哈尔滨航政局工会主任吴一飞 <br/> 营口海员工会于友三 <br/> 青岛海员工会主任夏蔚一 <br/> 上海海员工会副主任招商总局分会主任乐圣法 上海海员工会副主任史祥林 上海海员工会常务委员内河分会主任刘寒松 上海海员工会民生公司分会主任徐宝华 上海海员工会执行委员兼文教部副主任姚刚 <br/> 芜湖海员工会筹备会委员王裕斌 <br/> 南京市总工会海员工会工作组黄鸣凤 <br/> 蚌埠市海员工会主任粘文华 <br/> 厦门市总工会主任刘众 <br/> 武汉海员工会副主席袁永明 武汉海员工会秘书长兼文教部长郝奎 长沙市总工会海员工作组刘国治 九江招商局工会筹备委员会委员谭其科 广州市总工会副主任兼海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岑维 广州市总工会海员工作委员会委员许代全 <br/> 海外海员代表吴畏港 <br/> 海外海员代表杜汉涛 <br/> 武汉海员工会复兴公司分会主任<br/> 西南区留空额二名<br/> 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刘达潮 王亦清<br/> 彭自强 叶高 褟荣 李大林 曾寿隆王阿林 周何亮

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产业工会的通知,和中国水上运输事业的具体情况,对于组织全国海员工会的几个组织问题,特作决议如下:<br/> 一、中国海员工会的组织范围,应包括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事业之雇佣劳动者,不论是属于公营或私营企业,也不论是大轮船、小火轮、机帆、拖驳与轮船公司及其所附设的修船厂、码头仓库、医院、学校等部门中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引水人员在内。但凡属执行资方职权之资方代理人,则不能加入工会。<br/> 海关船只之职工加入海关工会,轮渡则按其所属之企业部门归各该产业工会组织,如铁路附设的轮渡则归铁路工会,市政轮渡和摆渡则归市政工会。<br/> 渔业工人应加入食品业工会,但在食品工会尚未成立前,可暂由海员工会领导。<br/> 民船工人应成立单独的民船工会,但在全国民船工会尚未成立前,由海员工会成立民船工作委员会领导其工作。<br/> 二、中国海员工会按照产业与管理产业的行政系统组织之。并在全国划分为下列七个地区,建立中国海员工会地区委员会,直属全国委员会领导:<br/> 1、东北区委员会以大连为中心,包括东北沿海各口岸及其内河各航线。<br/> 2、华北区委员会以天津为中心,包括河北省沿海各口岸和华北各省内河航线。<br/> 3、山东区委员会以青岛为中心,包括山东省沿海各口岸及其内河航线。<br/> 4、华东区委员会以上海为中心,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沿海口岸及内河航线。在因台湾未解放而暂不成立台湾区委员会之前,福建沿海各口岸及内河航线暂归华东区委员会领导。<br/> 5、华南区委员会以广州为中心,包括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沿海航线及内河航线。<br/> 6、华中区委员会以武汉为中心,包括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的内河航线。<br/> 7、西南区委员会以重庆为中心,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康内河各航线。<br/> 各地区委员会下组织地方委员会(如南京委员会或宁波委员会等)直属地区委员会领导,但地区委员会驻在地,则不另设地方委员会(如华东区委员会所在地的上海,则不再设上海委员会),由华东地区委员会直接负责其驻在地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br/> 各地方委员会之下,按照产业单位,组织轮船公司、小火轮公司、机帆船公司、短期引水、航政机关的委员会,民船则成立单一的民船工会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统一领导。<br/> 轮船公司委员会下成立轮船、码头仓库、修船厂等单位的委员会,小火轮则成立联合委员会。在各委员会之下,按各单位的生产部门或工作部门之不同分组各小组;小火轮、拖驳则以船只为单位成立小组。<br/> 凡二十五人以上之生产部门则成立委员会,二十五人以下者成立小组。<br/> 引水(短期雇佣的引水人员)工会委员会,则按航线之不同成立各航线的工会委员会,下分小组(其属轮船公司长期雇佣之引水人员,则参加其所属之轮船公司委员会内之工会组织)。已由航务机关管理之引水人员,则由航务机关之工会委员会领导之。<br/> 各地方民船工会委员会人数多的则按其装货性质之不同,组织同一类型的工会委员会,或设各码头办事处,人数少的则由地方委员会直接管理各民船小组,但解决问题须集中于民船工会委员会统一解决。<br/> 三、全国委员会、各地委员会之相互关系:<br/> 1、凡涉及国际性与全国性的问题,统由全国委员会解决(全国委员会未正式成立前由筹备委员会解决)。<br/> 2、凡同级工会委员会相互之间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各该直属之上一级的委员会解决之。<br/> 3、各轮船总公司委员会与其分公司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凡属全公司统一性的问题由总公司委员会统一决定。凡属分公司的局部问题,由分公司委员会解决之。总公司委员会对分公司委员会有牵涉到地方委员会的问题时,须与地方委员会协商,取得其同意与帮助解决之。<br/> 4、所有轮船工会委员会到达某地停泊时,应向当地地方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同时地方委员会对所有各地停泊在本地之轮船工会委员会,亦有责任帮助与指导其工作,并将协助与指导其工作的情况转告其原属机关。但地方委员会不得更动各该轮船工会委员会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指示。

关于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的决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的决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为了避免中间剥削,保障海员之工资收入,不受或少受物价波动之影响,使之生活安定而提高生产积极性,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认为有在各地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之必要,特作决议如下:<br/> 一、海员消费合作社应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分红为目的。其任务是吸收和集中海员股金,购买各地廉价的日常必需品(如米、布、柴、油、盐等),以低于市场之价格,定量配售给社员。<br/> 二、海员消费合作社是在海员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以自愿入股为原则。社务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社务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务;并应规定社员的配售量与购买手续及建立成本核算和会计制度等等。海员工会于必要时得派专人协助其工作。<br/> 三、各地海员消费合作社须取得密切联系,相互帮助,互通情况,并以转账方式相互代购物资,以节省人力物力。<br/> 四、各地海员消费合作社,必要时得请求轮船公司在资金、房屋、设备及运输方面给予便利,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请求按章减免税额。但海员消费合作社必须保证,不利用这一条件转为其他非法的营利事业。<br/> 五、各地方已有之海员消费合作社,应按以上原则和本身具体情况加以整理改进;尚未有组织者,则应迅速进行筹备。如资方已建立有合作社者(如上海民生公司)则由劳资双方互派代表协议改进的办法,签订改组合作社的合同共同遵守。

关于出版海员刊物训练海员工会干部的决定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出版海员刊物训练海员工会干部的决定<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一、为了解决由于海员工人的分散与流动性之特点所造成的海员工会工作之困难,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应出版一种海员的刊物——《中国海员》,以利对于海员之宣传教育与组织工作。在全国委员会主办之《中国海员》未出版前,责成上海海员工会主办之“上海海员”担负《中国海员》刊物的任务。<br/> 二、为了培养海员工会的中级高级干部,请全国总工会之干部学校,每期专门设一个海员班次。<br/> 三、各地海员工会应加强对海员的教育工作,如不可能自办训练班,则请当地总工会举办之工人训练班,留给一定名额,轮流抽调海员受训。

关于在各地设立海员俱乐部的决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在各地设立海员俱乐部的决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一、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认为:设立海员俱乐部对于组织团结流动无定的海员工人进行文化教育、调剂生活、联络感情、解决各种困难,特别对于国际海员工人的联系与团结有着重大的作用。因此,设立海员俱乐部应成为各地海员工会重要的工作内容。<br/> 二、进行步骤,应根据各地海员工会经费和干部的具体条件,采取由小而大,由简单而逐渐充实,由主要地方到次要地方去做。而海员众多,影响较大的地方如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厦门、广州、武汉等地则应首先集中力量去办。<br/> 三、海员俱乐部,须设在船只集中的港湾码头附近。<br/> 四、海员俱乐部的房屋,由各地海员工会请求当地政府指拨。<br/> 五、海员俱乐部的开办费主要依靠海员工会会员自己的筹募,动员海员群众自己去办。但于必要时得请求当地政府予以补助。俱乐部的经常费,应利用俱乐部的地址与设备,酌收费用,以逐渐达到自给自足。<br/> 六、各地海员工会,应成立海员俱乐部筹备委员会,负责进行筹备工作。

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决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决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在公私航运企业中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与人民政府恢复与发展水上运输事业的方针、计划,由海员工会与公营航业机关与私营航业公司或同业公会,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以保证海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发挥海员的劳动热忱,消除私营航业主在劳资关系上之不必要的顾虑,放手发展航运事业。为此,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特作如下决议:<br/> 一、由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迅速制发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因、目的、内容、办法及好处之宣传大纲,及有关订立集体合同的参考资料,以便在广大海员群众中进行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必要时可由各地海员工会专门开办订立集体合同的短期训练班,训练一批懂得订立集体合同意义方法的骨干;并由筹备委员会及各地区委员会选择重点创造订立集体合同的典型经验,以推动这一工作之进行。<br/> 二、订立集体合同为目前海员工会工作的中心内容之一。规定在召开全国海员工会代表大会以前,责成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与航务总局;各地方海员工会与各地方轮船公司或私营航业同业公会;及有重点地选择一两个民船业工会与各地民船业同业公会分别订出集体合同,至少将初步草案拟出,以便在代表大会时总结交流经验。<br/> 三、在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及各地海员工会或筹备委员会之下,指定得力干部,设立指导订立集体合同的工作部门,负责领导这一工作。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今后对全国总工会及各地海员工会对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之工作报告中,必须将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结果及经验作为报告主要内容之一。

关于组织民船运输公司 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建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组织民船运输公司 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建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为了发挥民船的运输作用,消灭私人的空头运输行号的行会垄断与封建剥削,便利物资交流,组织和教育工人,保障与改善工人生活起见,特建议中央人民政府航务机关组织民船运输公司。具体意见如下:<br/> 一、运输公司应根据自愿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分散的民船,实施计划运输,统一调配船只,统一调整运价,消灭中间剥削,便利物资交流,并协助工会组织和教育工人保障与改善工人生活。<br/> 二、运输公司在运价中提取若干之手续费,应以手续费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办理工人文化、教育、福利事业的基金,交给民船工会办理工人福利事业。<br/> 三、对于私人运输行号,要采取登记整理的方针。这些私营行号如不遵守政府法令而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严加取缔。

关于开办航运专科学校 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建议

第6版()<br/>专栏:<br/><br/> 关于开办航运专科学校 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建议<br/>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br/>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br/> 为了在思想上政治上改造旧的航运干部,并培养新的航运干部,以适应行将到来的航运事业大发展之需要,特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建议像铁道部举办铁路学院一样的开办一个航运专科学校,负责培养航运干部,以利航运事业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