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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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政协制定人民大宪章
 全体一致通过共同纲领
并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及委员名额、
关于选举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
主席团关于代表提案的审查报告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中国人民政协今日继续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和通过议案。经会议通过的议案有:(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全文见另电);(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全体委员的名额。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已于二十七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全文见另电),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全体委员名额留待今日大会决定,兹经今日大会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三)全体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其内容为: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本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经协商规定之。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候选名单经过参加本届全体会议各单位的协商,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整个名单付表决的方法选举之。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候选名单,经参加本届全体会议各单位的协商,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无记名联记的方法选举之。三、任何代表对候选名单有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四)全体一致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提案的审查报告。(报告全文见另电)
今日出席代表六百三十三人,执行主席为彭真、张东荪、陈铭枢、章乃器、周恩来。会议历时两小时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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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提案
 否认伪政府联大代表慰劳全国人民解放军
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分别执行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今日一致通过主席团关于代表提案审查的报告,报告原文如下:
查代表提案,共收到十四件。先由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讨论决议。除第四案业已解决,不予讨论外,各案应做如下分别的处理:
第一类,计两案:
第一案: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四十四人提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
第二案:黄琪翔、张难先、何@时等十六人提请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名义电告联合国大会,郑重声明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案。
以上二案,经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合并审查。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因此以上两案应交中央人民政府执行。
第二类,计一案:
第三案:全体女代表提请以大会名义劳军案。
主席团常委会同意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劳军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本届大会名义通电慰问全国人民解放军及军属烈属。(电文由秘书处起草,明日大会宣读通过。)
(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应即通令各地政府于庆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分发军鞋、袜子、毛巾、肥皂和肉食劳军。
第三类,计十案。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各案均系有关经济建设、侨民福利、人民教育暨国民卫生等事项,用意甚善;应请中央人民政府转交有关机关采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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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参加单位及代表
第二条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各参加单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实行的义务。凡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对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时,除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负责遵行不得违反外,其有不同意见得保留之,以待下届会议提出讨论;如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中国人民政协的自由。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或代表或全国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中国人民政协的组织法、共同纲领或重要决议而情节严重者,得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委员会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撤换代表,撤销委员资格或撤销参加单位等处分。由全国委员会所给予的处分,如被处分者不服,得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申诉。
第三章 全体会议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召集之。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
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
五、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参加代表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主席团,由全体会议选举之。主席团名额,由每届全体会议临时规定之。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秘书长一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选任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由主席团制定之。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设立全国委员会。其职权如左:
一、保证实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三、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国家建设的工作;
四、协商并提出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联合候选名单;
五、协商并决定下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并召集之;
六、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
七、协商并处理其他有关中国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事宜。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之;其名额由每届全体会议临时规定之。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之。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组织法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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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第三章 政务院
第十三条 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之。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第十四条 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一、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三、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
五、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任免或批准任免第七条第九款乙项规定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
第十六条 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政务院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以总理单独签署行之,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行之。(⑴⑵)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内务部;
外交部;
情报总署;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贸易部;
海关总署;
重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食品工业部;
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
铁道部;
邮电部;
交通部;
农业部;
林垦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学院;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
卫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第二十条 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政务院及各委、部、会、院、署、行、厅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
第二十二条 各委、部、会、院、署、行、厅,于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第四章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及其管理和指挥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第六章 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本组织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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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中国人民对全世界的庄严宣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今天全体一致通过决议,由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致电联合国大会,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之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政府,并否认广州反动残余势力伪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这是中国人民以国家主人翁资格对全世界的庄严宣告,完全符合于业已根本变化了的中国政治情势的实际情况,反映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
美国帝国主义走狗国民党反动派,由于执行卖国内战独裁政策,已为全中国人民所共弃。而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大革命,则由于获得了全中国人民的拥护,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决定的胜利。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远在今年四月人民解放军渡过长江时即已灭亡,流窜华南的国民党残匪,亦即将在短时期内被胜利进军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扫荡净尽。目前的广州、台湾等地的残余反动集团,已经不成为一个政府,而只是一小撮流氓土匪的结合,绝对没有代表中国人民的资格。
广州土匪集团代表蒋廷黻的厕身联合国大会,不仅是对于中国人民的污辱,而且也有损于联合国组织本身。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组织,而蒋贼既无资格代表一个国家,竟仍然利用联合国大会的讲坛进行诽谤和捣乱,胆敢颠倒黑白,淆惑听闻,诽谤中国人民和中国友邦苏联,并要求联合国大会“考虑”中国的局势,企图吸引控制着联合国多数国家的帝国主义者进一步地干涉中国内政,这是中国人民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们完全拥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大会立即停止蒋廷黻和其他国民党匪帮代表在大会上的一切罪恶活动,并立即取销国民党反动政府任何代表的代表资格。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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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政协主席团决定   庆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从明天起全国放假三天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在今日晚间的会议上决定:全国各机关、学校、工厂、部队,除因执行不能休假的任务必须照常工作者外,一律于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天,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
【北京讯】华北人民政府昨电各省市人民政府、本府所属各单位、华北级各机关:为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定自十月一日起,所有各级机关、团体、学校及公营企业,一律放假三天。悬挂国旗,热烈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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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毛主席举手齐额,热烈鼓掌 (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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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会举手一致通过共同纲领 (杨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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