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本条例定于四月十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为国家企业,又为人民解放战争机构的组成部分。本条例之目的在于既保证铁路军事运输之顺畅,又保证合理使用铁路运输而不浪费铁路运输力。
第二条 军事运输为铁路的第一等任务。在军运计划上,铁道部无条件地执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军委会)之命令,保证军运之安全、迅速与便利。
第三条 军事运输必须强调统一性与纪律性。各级部队必须严格遵守军委会铁道部奉令制定的总军运计划与铁路的既定规章和制度。各级部队必须保证在车辆使用上满员满装,快装快卸。除军委会批准的适应前方作战之军运及经各一级军区各野战军及其后勤部首长亲自审订的特殊紧急军运外,不得要求紧急军运或专车运送。
第四条 人民铁路逐渐步入正轨。过去免费优待等办法即予废除。今后一切运输,包括军事运输在内,一律纳费。
 第二章 军运定义
第五条 军委会直属各机关、各野战军、各兵团司令部、各军、各军区、各军分区、各独立团以上之武装部队,以调防、补给、作战、军工、军需、军械、军医为目的之运输方为军运。至于部队以工农业生产或交换物资为目的所需之运输,地方党政机关所需之运输,县以下地方武装、市镇公安人员之调动及其物资供给品所需之运输,各种公营企业所需之运输,均不属军运范围。
 第三章 军运办理上之区分
第六条 依军委会及各野战军司令部之紧急调防作战计划所需大批(一次一列车以上)军事运输,由野战军或一级军区司令部向军委会铁道部直接提出,共同计划。此项运输计划,由司令部与铁道部分别按系统通知有关行政单位。各该行政单位收到通知书或电报后,即照计划向指定之铁路总局、管理局、分局、车站接洽办理;未收到共同通知书或共同电报之前,不得迳自交涉车辆,以免配车重复,贻误运输,或使运输计划不能实现。
(注)车站接到铁路军运共同通知书或电报时,必须慎密保管之,俟持军运证人(请求输送部队及军用品者)到达后,即按章办理一切手续。
第七条 凡属根据军委会各野战军各一级军区司令部之紧急调防作战计划直接大量补充前线之民工与物质供给品,如武器、弹药、粮秣、柴菜、被服、装具、交通、通讯、军医所用之器材与日用品,均由司令部与铁道部依第六条办法办理之。
第八条 由前方向后方输送之伤员、民工、俘虏、以及缴获品,统由司令部驻在机关,或办事处,或指定之代理机关,向铁路总局、管理局、分局、车站交涉车辆,此项车辆应优先配给,优先挂运。
第九条 后方维持治安部队,前方作战部队之调动与物质供给品之运输,伤员之输送转院,及一切送往前方之慰劳品之运输,由一级军区及野战军后勤部与其各地办事处,向当地铁路总局、管理局、分局、车站交涉配车,此项运输应优先配车,优先运送。
第十条 军工、军械、军需、卫生部门之后方运输,统由各野战军,各一级军区后勤部与铁道部统一筹划,制定每月运输计划,各部门均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以上部门指定之办事处或代办机关,可按计划向当地铁路总局、管理局、分局、车站交涉配车。除武器、弹药可要求优先配车,优先运送外,其他物品、原料、机器均按军运托运顺序号码配车运送。
第十一条 除第六、七、八、九、十各条以外之临时零星整车军运,虽不在正常计划运输之内,路局仍可接受办理运输。但各军事机关应尽可能争取有计划的军运,减少零星运输。
第十二条 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各条之运输其运费杂费均以军运支票支付。军运支票由军委会后勤部统一印制发交各区财政经济办事处具领,各区财政经济办事处依照预定的军事运输费按期拨交军区及野战军后勤部,以便于在军运拨车前交付路局运费及杂费,铁道部于每月月终将军运支票汇交军委会后勤部查阅后,送请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照数拨款,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转向各区清算归垫。
第十三条 铁路对于一切军运,应与一般商运有所区别,单独建立托运顺序号码,优先配车,优先挂运,不收快运加价。
 第四章 托运承运手续
第十四条 前章第六、七两条所指之军运,统由军委会铁道部发给共同通知书(或以电报指示各总局、管理局办理);前章第八、九两条之军运,托运机关部队应用正式公函,加盖关防及负责人员之私章,交付铁路总局、管理局或分局,即由各该局或分局发给军运证,托运部队即凭证交付运费杂费(军运支票)向车站要车,惟装车搭乘之前另由车站换发军用货票。军用货票共分四联,甲联由托运部队盖章后,连同军运证由路局系统,寄交管理局审计科,作为月终向军委会后勤部清理运费时之副据,乙联交由使用部队,按军队系统寄交运费负担部门,作为报销单据,丙联作为车站及列车办理运送手续之货票通知书,最后由到达站寄交所管局财务处审计科存查,丁联由发站连同托运单寄交所管局运输处军运科存查。为了保持军运秘密,办理军运证车站,不保留任何货票存根及军运证。
第十五条 前章第十、十一两条之军运,托运单位应填写军运托运单,迳向各站站长托运,各站站长收到此项军运托运单后,除按第十三条之规定接收托运及收缴运费杂费(军运支票)外,并向总局、管理局或分局要求配车,其他一切手续及使用之货票,与普通货运相同,包括检查货物,及鉴定货物等级在内。
 第五章 军运运费计算及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客车每辆以一百二十人为定员,棚车改修之客车以八十人为定员,棚车以六十人为定员,不论实际乘车人数,是否超过或不及车辆定员数目,统按车辆定员数目以半价计算运费,即为核定之运费。
卫生车亦按上记所定各该定员数目计算运费。
第十七条 以军运证或军用货票运送之军货,不论货物等级,不论实重(但最重不能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百分之十),每用货车一辆即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运价如十级分等时则按七级品运价计算运费(参看第六、七、八、九等条),运价如五级分等时,则按四级品运价计算运费,对运价杂费尾数按客货运规则所定分别处理之。
第十八条 以普通货票运送之军货,统按一般现行货运规程之规定,分等、计重、计费(参看十、十一条)。
第十九条 除迳送前方或迳由前方送回,或供给部队之武器弹药外,不得与其他军货混装一车,如必须混装时,不适用军运证或军运货票统按普通货物计算,不得按武器弹药计算。
第二十条 军运发生之杂费,如调车费、延期费、装卸费、囤存费、变更费等统按一般货运规程普通费率计算,并须以军运支票现付,杂费率尾数之处理及起码额数等,概按一般货物规定核收之。
 第六章 伤员运送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发站,同一到达站,铁路一次承运伤员达十个货车或五个客车,且当时适无适当列车挂运时,应特开专车专送之,但此项专车不应拒绝铁路加挂其他车辆,如少于上开辆数时,铁路需利用最捷便之列车,优先挂送之。
第二十二条 加挂伤员车之列车或专车,除旅客列车或混合列车外,均须改为现时刻运转,列为最上级列车,以减少伤员之痛苦,俾得提早到后方治疗。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伤员车,均应由军队卫生机关派人负责护送,不得诿责铁路。所有不派护送人员,或护送人员不向车站办理报到手续者,铁路得拒绝拨车。
第二十四条 伤员车之装置及备品,由铁道部与军委会后勤部设计及筹备之,其费用由后勤部负担,平时由铁路负责保管,使用时由车长点交伤员车卫生机关护送负责人,到达到站再由该护送负责人点交车长。双方授受均以书面签章为凭,如有遗失损坏,按授受情形,分别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货车代用之伤员车,在冬季输送伤员时,采暖燃料每百公里(停站时分在内)暂定为木柴二·五公斤,煤三十公斤,不足百公里之尾数,按比例折算,十公里以下之零数,四舍五入之。
燃料发站准备,由卫生机关护送负责人向车站请领,负责装车,并由该领收者,签证交付车站,每月月底汇总清算,由各一级军区后勤部偿还铁道部。
 第七章 军人及民工乘车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另定外,军装整齐并持有部队正式护照之指战员,得凭护照向车站购买军人半价票,乘坐军用车,车上、车站上铁路人员验票时,应将护照及半价票同时交验。
列车上挂有军用车(此等军人半票车应是一般客车不应以货车代替),持半价票之军人不得与旅客混坐。如与旅客混坐于旅客车上时,应与旅客同样补购全票,以维整齐严肃之纪律。如军用车满员时,应遵守铁路负责人员的指定,一部集中乘坐于其他客车。在旅客拥挤时,如军用车有空席时,须应车长的请求,准许旅客在军用车内乘坐。军人如乘坐旅客快车亦按半价收费。
为减少军政机关团县级以上干部长途夜间乘车疲劳,特在旅客列车上(混合列车无)增挂卧车一辆,团县级以上干部可买卧铺票对号入铺。省主席及军长以上的负责干部使用包车时一律按半价付现款。
第二十七条 便装军人、军人家属以及非军队系统而着军服之党政工作人员,不得购买半价票。如冒用时,一经查出,照章补票。
第二十八条 新兵有带队人员,及持有县以上之正式护照,证明确系入伍者,得持一级军区公函向铁路总局、管理局、分局,按照团体半价交纳车费(军运支票)取得乘车证,方准乘车。
第二十九条 随部队活动或直接参战之民工,零星由前方遣回者,须持野战军军以上机关之护照,并持有签发护照机关之正式介绍信(介绍信上应记明人数及发站到站),得凭护照及介绍信购得半价乘车券,方准乘车。
 第八章 特别指定事项
第三十条 军运货物之装卸,以部队自理为原则,但依第三十二条所定而办理的零担军运货物,或部队要求铁路代为装或卸之货物,应在军运证或军运托运单上注明后,铁路得代为装或卸。前项所定铁路代为装或卸车时,须按货物运送规则所定核收现款的货物装或卸费。军运货物之装或卸时间,规定为四小时,如超过所定装或卸时间时,按货物运送规则所定,核收现款的货车延期费。(按:各种货物装卸时间更具体的规定及累进地征收延期费的规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一切军运,必须由托运部队押运,对弹药类、武器类、贵重品、危险品的押运人,每车不得超过五名,其他军货,每车不得超过三名,零担军货每批为一名。
超过前项所定的押运人数时,须按货规所定核收押运人费。押运人应乘坐所押之货车中。
再对零担办理的军货及弹药类装载适当的车辆中时,押运人员亦不得离开所押物品
第三十二条 军运以整车为原则,不办理零担军运,但如遇军运需要载运物品不足一个车辆时,得经军以上的后勤司令部负责人函请路局运输,路局接到上项函件后,仍应接受办理运输,在不妨碍军品的警卫及其安全时双方可共同商讨配载其他物品以免浪费输力。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军运车辆机关,须按月作运费预算,向其直属上级请领支票簿及有限额之运费款额,各单位各部队如发行空头支票,或以支票作不正当之使用者,除由该单位经常费中扣除之外,并以违法论罪。
第三十四条 军委后勤部发行军运支票时,应与军委铁道部约定使用办法,如发现支票不正当使用时,为使用者方面内部问题,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向军委会铁道部依期兑现,如系使用者与路局串通舞弊时则由军委会后勤部与铁道部共同负责处理之。
第三十五条 军队各级机关及铁路各级机关应严格执行铁路规章及本条例,此后在军运上双方发生争执,不得以不熟悉铁路规章或本条例为借口,要求推卸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军运货物装卸车时,除军械、弹药及部队外,其余军运路局可派员抽查,抽查人员佩有本部发给之证明书,凭此证明书,可进行检查,各托运部队不得违抗。抽查结果,如发现品名、性质、数量等与原货票记载不符时,须按货物运送规则所定处理,并对于不能作一批运送之货物而作一批时,得分批依章办理之。
第三十七条 对弹药类之装卸,部队必需依军委铁道部所定火药类运送规则第九条装卸所定的事项办理之。(在此规则尚未发到、各局火药类运送规则尚未统一前,暂按各局规则办理之)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人员应守之纪律
一、铁路人员,必需热心办理军运,认清军运工作为其本身之神圣职责,对于托运部队应详细解释铁路规章及本条例之手续。恳切帮助解决部队运输上之困难,不得迟延刁难,凡其本身应该或有权解决之问题,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上级推脱,致造成贻误,如发生意外事件时铁路人员应尽力帮助押运人员保护与营救。
二、对已有合法手续之军运托运人,铁路人员不得使其作格外之烦琐连络,尤不得以铁路本身应办之手续,委托托运人代办。
三、必须保守军运秘密,任何铁路员工,不得泄露军运秘密,宣布军运方向,或军运内容。
四、伤员车、武器弹药车、危险品车、马车不得溜放及重挂。
凡违反以上之规定者,一经查实,统由军委会铁道部视情节之轻重,从严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第三十九条 军队方面应守之纪律:
一、不得强迫开车停车、强迫挂车、拒绝挂车、强迫调车、拒绝调车。
二、不准擅自占用车辆,或拒绝卸车。
三、不准强迫改变行车时间,行车次序。
四、不准强行占用铁路专用电话或擅自挂线妨碍铁路通信。
五、不准操纵机车,动转客货车上之制动器、连络器、车站信号及道岔。
六、不准违反铁路规章及本条例,拒缴运费及杂费,不准以军运支票向路局兑现及不正当的使用军运支票。
七、不得擅自扣留、污辱、打骂铁路员工。
凡违反以上各条,主管部队应严格制裁,直至扣押、逮捕、送交军法机关依军法判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之解释及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十日起本委员会管区之铁路及部队一体执行,所有各军区各级司令部颁布之“铁道军运暂行条例”,及历次零星颁布同样性质涉及同样范围之文书电报,以及各地区部队机关与当地铁路单独协定的类似之办法,一律废止。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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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生中的石景山钢铁厂
从西直门搭火车沿平门线往西,约莫一小时的路程,在车上可以看到铁路两旁烟突林立,煤烟漫天,这就是石景山工厂区了。关内规模最大的石景山钢铁厂就在路南,靠着石景山,临着永定河,各式各样的钢铁巨人和耸入云霄的烟突布满在这块三百余亩的广大平原上,三个月来,经过三千多个已经有了初步觉悟的职工们,以当家作主的精神辛勤工作,高大的烟突最近已一个接着一个冒出了烟,钢铁巨人在苏醒了。
翻一翻钢铁厂历史,涂满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鲜血和眼泪。它的成立早在第一次欧战的时候,当时正是安福系的军阀统治时代,看到了因战争而钢铁涨价,就勾结了日本帝国主义,用中国工人阶级的血汗,在这儿建立起第一号二百五十吨的炼铁炉,预备用龙烟的铁矿在这儿炼铁制造枪炮,作为巩固其军阀统治,屠杀中国人民的本钱,可是工程只完成了百分之八十,欧战已停,铁价大落,修不起来了。在以后的军阀的战争里,它又被军阀们夺来夺去,可是由于军阀们的勾结帝国主义者,出卖国家,必然建立不起来自己的重工业,最后终于在抗战爆发后全部落入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手里。
日本帝国主义者为了迅速掠夺中国的资源,作为进攻中国人民,从而实现其占领中国以至全世界的野心,就用尽一切残酷的手段,强占附近农民土地三百余亩,在这儿大兴土木建设起来,先由其本国移来第二号三百八十吨炼铁炉和第一号废热式炼焦炉一百只,后来又移来第三号六百吨炼铁炉和建筑第二号蓄热式炼焦炉三十只,并且还增加了几百只土法炼焦炉和十一只二十吨小型炼铁炉,而更残酷的是他们从各地用欺骗手段,募来许多中国工人、农民,和其他许多被日本帝国主义者掠夺得走头无路的贫苦老百姓,说来这儿做活有米有面,工资有多高,可是一到厂里,就把你“身份证”搜了去,从此你就休想出去,直到你被榨尽了血汗躺了下来,还要剥光你的破烂衣服,盖一把黄土,据说就很“仁慈”的了,多少人给丢在路旁沟里喂野狗。据说当时工人最多到过六七万,天天死人,臭气冲天,简直是一座人间地狱。炼焦炉的一个职员王恩波说:“你别瞧这厂子建筑多好,厂房多高大,可都是中国工人的尸首垫起来的啊”。真的,能熬过来的人已经很少了,现在还在的工人们一谈起当时的情形就止不住心头的愤怒。瓦匠工田金凤愤愤地说:“这些野兽们可一个也不能把他们放回去!可是我们好容易盼到胜利了,国民党倒把这些家伙希里呼噜全放回去了”。
一月十六日开始
这伟大建设的日子是从一月十六日开始的,因为在那天,解放的枪声从石景山对面的山头上响起来。到十七日中午的时候,山上国民党匪军就喊交枪了。只一天工夫,石景山解放了,曾经以中国工人的血汗和尸身建筑起来的华北最大的钢铁厂,终于还给了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一位五十七岁的电力厂老工人见着了解放军,兴奋得连连喊着:“这才见着亲人啦!”
在人民政府接管之后,军事代表陈雷同志在某次会上对职工们说:“现在咱们工人自己当家了,可是这钢铁厂却是一份穷家当。”的确,看起来似乎家当还不少,有炼铁、炼焦、电力、铸造、机械修理、化工等六个工厂,可是给国民党“吃大鱼、摸小鱼、捞虾米”,弄得全厂七零八落:第二号三百八十吨炼铁炉几百吨矿渣和铁水,因国民党接收大员忙着“捞虾米”而忘了它,结果全凝固在里面了。第三号六百吨炼铁炉,连它旁边竖着的两个起重吊杆也空站了三年多,日晒雨打已经锈蚀了。第二号蓄热式炼焦炉三十只也没有完成,国民党干脆连铁棚都拆了,零件也大多偷走了。焦油场和化工厂(未完成)算是国民党建造的,可是那是不得已,要维持工厂不得不利用副产品来赚几个钱。第一号二百五十吨炼铁炉也坏了,得拆除炉底、壁重炉新垒砖。……
怎样当家作主人?
这一份家当的整理修复工作还需要长期下本钱去做。但是钢铁厂的职工们并没在困难面前低头,他们立刻自己组织了学习小组,学习起文化、技术、政治来,在二月初的几天工夫里,一下成立了一百一十几个学习小组,普遍展开了讨论“怎样当家”的问题。锻焊厂第七小组讨论的结果说:“当家不是件马虎事,一家四口如果每人心里不同,有不勤俭的,不劳动的,或奢侈的,日子不会过的好”。所以他们提出:“应当吃苦耐劳,克服困难,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彼此规劝,提高生产,适当改善生活”,而且还要研究“怎么能增加工作效率?怎样节省材料?怎样利用废料?”经过这样学习讨论之后,职工们就轰轰烈烈地干起来了。没有活的找活干,有活干的加班干。所有修复的计划都提前完成了;第一号炼铁炉自二月二日开始动工至今,只两个多月,非但挖出了积铁,炉底砌砖工作也快完成了。第二号炼铁炉内几百吨矿渣积铁也快挖完了。第一号炼焦炉则早在二月一日就修好温炉,本月二十日左右第一组炉二十五只就可以出焦。洗煤场是本月十二日修好开工的,现在每天可洗煤二百多吨,其他如炼焦厂是二月二十六日恢复生产的,铸造厂也是二月里就生产的,电力厂是十一月开始发电的……
“这天下可真的变了”
这种种提前完工的事实,是由于工人们已经认识到自己是工厂的主人,从思想到工作态度生活态度上的全部转变,以下是一些个别的模范举例,这些例子是多得数不清的:三锅炉房工友高玉彤、曹之恒、徐毅、田凤银等九人在四十天内修好了六、七两号锅炉,共砌了七万块火砖,将预定计划提前二十天。在大风里赶修出灰高道的工友们说:“过去要修这个高道,就打算吃上它一辈子啦,现在给自己干可不了,准得提前完成它”。电气修理房工友于相魁、陈传鼎、孟兆思三人看到用英国货的钢片来做保险盒铜盖太不经济,就用铜末子来代替,而且他们还利用旧车床改进技术,在锯铜闸板时在切胶木管子时,工作效率都大大提高了。机车房的工友李双林、胡文起、魏金亭等要求自己大修C一○五号火车头……而最奇怪的是这些积极生产的人过去有些却是有名的“泡将”。据胡文起自己说,他就是很有名的“泡将”之一,咋一解放的时候,他还怀疑共产党是否真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见了工作人员就“转腰子”(隐藏他的磨洋工)!后来参加了小组讨论,回来说:“这个天下可真的变了,过去咱们给人家踩在脚底下不当人,现在可要在干活儿上出出头了”。就打头发起修理火车头来,而且还亲自到长辛店借工具。现在他每天回家都得捉摸捉摸第二天的活计,常常找大伙儿开会讨论工作。
真的,这天下变了,我们钢铁厂的工人们不但在工作开始建立起新的劳动态度,而且生活方式也变了。池北村住着一二十家工人,过去除了打牌喝酒外,一回家就“咪”(闷的意思)在炕上,谁也不理睬谁,谁也不到谁家去串门儿。可是现在却热闹起来了,不是今天在张家开会,就是明天在李家排话剧,火车司机场开文说:“过去我是顶会喝酒的,现在可没工夫了。”
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石景山钢铁厂为什么不能全部开工呢?因为现在还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首先是资金问题:钢铁厂还有许多部门要修理,要建设,还必须大量投进去。
二、原料问题:原料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炼铁厂的主要原料是铁矿,煤,和石灰石,其中煤是比较没有问题,但因车皮奇缺,不能大量运来,因此使炼焦工作大受影响,而最成问题的要算矿砂了。原来矿砂贩自龙烟铁矿,但主要的矿山庞家堡矿场已全部破坏,现在只能用烟筒山的矿场,可是烟筒山矿场没有机械设备,久已弃置不用。现在已派人去计划扩大开采,估计要两个月后才可以供给一号炼铁炉开炉的需要。
三、器材问题:钢铁厂有许多未完成的建筑,都需要修整建筑,因此必须准备大量器材,而且在保证原料来源上,必须立即修好铁路,因此枕木也是迫切需要的材料。
四、机构与人才问题:现有的机构是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官僚机构,它有许多地方是因人设事的空机构,也有许多地方充塞着许多不能称职的管理员,许多过去不称职的依靠特殊势力的工头还存在着,这些机构和人事,都是不适合企业要求,甚至还是阻碍扩大生产的东西,必须加以修改和调整。在技术人才方面,必须再加强,然后才能设计整个工厂的建设和生产。
五、供销问题:恢复并扩大生产,必须先保证其产品有市场,必须和其他多方面的建设事业配合,如铸造厂的铸管部,由于制成的水管没处销,所以不敢恢复生产,而实际上,水管是建设城市和工厂所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我们要全盘的建设计划,这两部关内数一数二的制管机是一定很出风的。(张家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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