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市、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务院各机关组织通则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新华社北京四日电】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召开之。未设立军管会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之。
第二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的代表名额: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市,二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三万人口以上的市,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之分配,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上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则由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之。
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军管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驻在该市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经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邀请之;或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商定邀请之。
第五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部队经与协商委员会商定,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由市人民政府商定更换之。
第六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在军事管制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其职权:
一、听取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之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二、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市各界人民政府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之。
第十二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经市人民政府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协商委员会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3版()
专栏:

  市、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务院各机关组织通则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新华社北京四日电】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之。
第二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县,三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二十万至五十万人口的县,二百人至三百人左右;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县,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之分配,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之。
农民的代表,由乡(行政村)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产生之,亦可由区或县农民代表会议产生之。
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已有组织者)、各人民团体、驻在该县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邀请之。
第五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部队经与县人民政府商定后,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之代表亦得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更换之。
第六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并建议有关县政兴革事宜。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案,并协助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与通过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案,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团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商并提出对县人民政府的建议。
二、联系代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种工作。
三、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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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市、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务院各机关组织通则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新华社北京四日电】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之。
第二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之。
第三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产生:区域代表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市协商委员会推选之;在尚未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之县市,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各该县市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有关的各界人士举行联席会议推选之。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选举。
省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法院院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省级专区级各机关及驻在该省的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自行推选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经省人民政府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由省人民政府邀请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邀请之。
第五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定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各党派、团体、机关、部队及少数民族经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省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商定更换之。
第六条 凡能召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地方,即应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三、审查与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四、建议与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七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八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之。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九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决定之。但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省协商委员会每三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行政区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3版()
专栏:

  市、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务院各机关组织通则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新华社北京四日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第九次政务会议修改通过)
一、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包括委、部、会、院、署、行、厅等)的组织规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统称组织条例。
二、各机关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职权。
三、各机关得设办公厅;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其工作有半独立性质者得设局。其工作有特定性质者得设室(如参事室、会计室、资料室)、组(如财经组、文教组)、所(如研究所)或会(如高等教育委员会)。
四、关于厅、司、处、科、局、室、组、所及会的职掌,应为列举的规定。
五、各机关的各级负责人,厅及室称主任,会称主任委员,司称司长,局称局长,组称组长,所称所长,处称处长,科称科长,必要时均得设副职。
六、各委得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机关均得设秘书。各机关得视工作需要,分别酌设顾问、参事、专门委员、工程师、技师、视察等。
七、除各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同级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外,厅主任、司长、局长、处长、室主任与其副职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均由政务院任免之。厅、司、局、处、室以下之处长,室主任、科长与其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机关首长任免,并报告政务院备案。
八、各机关应实行会议制度(如委务会议、部务会议、会务会议、院务会议等),其所属各部门,亦得分别设各项工作会议。
九、各机关的内部组织,必要时,得由政务会议议决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十、各机关拟定之组织条例,经政务院核准后,可先试行若干时期,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政务院各机关组织系统表(以部为例)说明:一、内部机构设置之繁简,员额之多寡,应视其工作任务、工作计划、财力与人力定之。
二、各机关人员职名虽同,职位可不尽同,例如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与内务部办公厅主任职名虽同,职位并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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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市秋季房产税
 增设收款处
【北京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使市民缴纳秋季房产税方便起见,特增添收款处,委托私营银行、号及钱庄代收。市民可以不必受款通知单上地点的限制,随意到各委托收款处缴纳。新添收款处地址如下:大陆银行(西交民巷)、新华信托银行(廊房头条)、中国实业银行(西交民巷)、中国农工银行(西交民巷)、聚兴成银行(前门外大街)、仁发公钱庄(前门外观音寺)、义聚钱庄(前门外打磨厂)、永泰公钱庄(东珠市口)、荣长厚钱庄(廊房二条)、谦兴钱庄(施家胡同)、晋鸿裕钱庄(前门外大栅栏)、福顺德钱庄(西交民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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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京市人民电台设立经济台并播送广告节目
【本报讯】北京市人民广播电台为加强对京津工商界和听众服务起见,决定设立经济台,并播送广告节目。今日正式播音。每天七点十分和二十一点三十分两次报告本市行情,二十点二十分播送重要经济新闻、法令和新书、新戏剧、新电影介绍,十九点三十分播送新音乐、新歌曲等。该台波长三二六公尺,九二○千周。电话五五○五五,五五五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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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折实储蓄今日牌价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储蓄部折实储蓄今(五)日标准实物单位牌价为三、○五一.○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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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绥远省人民政府通告
查我军去年解放集宁时缴获敌遗弃邮政包裹一部,我人民政府为保护人民财产曾屡通知物主领取,近除大部发还外,尚有一部因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特此登报请持原执据到丰镇邮局洽领,自登报之日起限期半月,逾期不领即按无着包裹处理。
原主姓名列后:北京:王宗英、靳德五、刘锡九、大昌栈杨树林、谢家胡同三十四号宋、裕华号、巨顺栈、永盛齐、大中皮栈、姬尚佐、张永、厚记皮庄、信义和,同和义、杨瑞林。天津:孙新国、豫丰公司、和巨工厂、振业公司、裕昌祥、张垣:王照、王凤英。大同:王立宣、钟楼街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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