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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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本报资料来源概况
本报创刊以来,承党政军民各界源源赐寄各机关刊物及工作通讯、通报、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使本报能从多方获致情况,予编辑采访上许多方便,充实了本报内容,谨此致谢。今后尚望经常赐寄,并与本报进一步建立密切的联系。现将过去半年来本报资料室收到资料的大概情况公布于下:
太行区:供给资料者二十三处(以黎城、平顺两县最多)。未供给者十一个县。冀南区:供给资料者二十二处(以宁南、故城、馆陶三县为最多)。未供给者二十个县。北岳区:供给资料者十八处(以阜平县为最多)。未供给者二十九个县。冀中区:供给资料者十五处(以赵县、定县为最多)。未供给者四十一个县。冀鲁豫:供给资料者十四处(以鄄城和五地委为最多)。未供给者三十二个县。晋中区:供给资料者四处(以平定、五台两县为最多)。未供给者四十一个县。此外,工商、交通等部门如正太煤铁公司、太行硝矿管理局、临清市经济研究委员会、北岳财经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太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冀鲁豫分行均常供给我们资料。最近供给资料经常的有华北铁路管理局、石家庄生产推进社、华北贸易公司资料室、北岳贸易管理局等。学校方面的材料收到的最少,只有华大与北岳一中寄来材料。部队方面,华北军区解放军官教导团来的较经常。
               本报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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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北政府公布新农业税则
 发展农业生产保证供给使农民负担合理固定
【本报特讯】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已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华北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其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税则,根据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大体平分之情况,依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战争供给,并使农民负担合理固定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 本税则,采取有免税点的比例征税的单一税制。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除本税则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所有人,缴纳农业税。
典当地之农业税,由承典人、承当人缴纳之。
租佃地之农业税,由出租人缴纳之。
第四条 左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房院地基,场用地,公路、水渠、河身、河堤占地及其他不能耕作之土地。
(二)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荒芜者,不在此限。
(三)一般林木地。但以耕地改植林木者,应按耕地常年应产量折谷三成征税。
(四)公营农场、林场及苗圃之以试验推广为目的者。
第五条 左列各种土地,得在一定期间内免征农业税:
(一)垦种生荒地或新修山地,梯田,免征三年;熟荒已满六年者,视为生荒。
(二)垦种熟荒者,免征二年。
前项所称熟荒,系指已停止耕作三年至五年之耕地。
(三)山岳地区新成立之河滩地,自有收获之年算起,免征三年。
(四)轮耕地,免征其不耕作之年。
第二章 耕地计算单位——标准亩
第六条 本税则之耕地计算单位,定名为“标准亩”。凡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其超过或不足十市斗谷者,一斗按标准亩一分,一升按标准亩一厘折算,升以下不计。
前项称常年应产谷者,系指各种耕地,依当地习惯,主要种植之粮谷作物,按通常年成所应收获之产量。
谷物以外之粮食,按其收获量折谷计算之。
第七条 相同之土地,因种植“特种作物”或精耕细作,其收获量超过相同土地之应产量者,其超过之部分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相同土地之应产量者,不少计。均依相同土地之常年应产量折算标准亩。
第八条 同等之土地,因土地改良而提高地等,增加常年产量者,其标准亩之改订,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开渠凿井变旱田为水田者,三年以内其标准亩不改订。自第四年起,依提高地等后之常年应产量改订标准亩。
前项开渠或凿井所出之土地改良费,如三年以内所增收获量尚不足补偿时,得呈请县政府延长其改订标准亩之年限。
(二)修理废渠废井,恢复水田者,二年以内,其标准亩不改订。自第三年起,依恢复水田后之常年应产量改订标准亩。
第九条 果木园、桑园、竹园、山货及藕池等地,按其常年应产量,参照收获与出卖季节之平均批发价格,以其总收入之五成折谷计算标准亩。
第三章 免税点与扣除牲口消耗
第十条 所有农业人口,除本税则另有规定者外,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点,免纳负担。
第十一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村政府评定,呈请县政府批准后,得将免税点酌予提高。
(一)鳏、寡、孤、独之无劳动力,而家境贫苦,生活困难者。
(二)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家属及烈士家属之无劳动力,而家境贫苦,生活困难者。
第十二条 左列人员,其免税点之扣除,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及烈士,均在其本人家中扣除之。
(二)脱离生产之妇女工作人员,结婚后,得依本人自愿在夫家或在母家扣除免税点,但以有其所属机关之正式通知者为限。无正式通知者,在夫家扣除之。
(三)依轮养生活者,由轮养者协商在谁家扣除之。
(四)常年寄居者,在寄居家扣除之。
(五)雇工、依其在雇主家与本人家中吃饭时间,分别计算扣除之。但零雇短工不在雇主家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扣除免税点:
(一)常年在外,其生活并不由家庭供给者。
(二)经营或兼营工商业,其生活消耗已在工商业中扣除者。
(三)土地分散数处,已在他处扣除者。
第十四条 耕畜及其所生之幼畜,得依左列规定扣除消耗。但主要用于运输或专供贩卖屠宰之牲畜,不在此限。
(一)牛、驴,每头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十分之四。
(二)骡、马,每头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十分之七。
第四章 负担亩、负担量、征收与减征
第十五条 本税则之征收单位定名为“负担亩”。每一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二十五市斤;地方粮款(包括村款在内)得由省政府或行政公署在每负担亩不超过小米五市斤之范围内,呈准华北人民政府附征之。
前项所称负担亩,系指以户为单位,其所有标准亩,扣除免税点及耕畜消耗以后,所余应纳负担之标准亩。
第十六条 前条所定负担额,在土地亩数及其产量调查尚不确实之地区,得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该地区调查工作真实程度,予以适当之调剂与变动。
第十七条 农业税之负担量确定后,分夏秋两季征收之。无夏收之地区,得于秋季一次征收之。
第十八条 为保证供给并便利人民缴纳,除征粮外,并得折征现款,布棉,柴草及其它实物。
前项折征种类及折合比例,由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经由省政府或行政公署,指令经征县政府,以命令公布之。
第十九条 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灾害,歉收成灾,致依定额负担量缴纳确有困难者,得由该管县政府,详具灾情,呈请省政府或行政公署转呈华北人民政府核准,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
第五章 调查评议
第二十条 各农户之土地亩数(自然亩),常年应产量,其他土地收入及其折合标准亩数,人口、耕畜数目,应扣除免税点及耕畜消耗,以及所余之负担亩数,均由户主据实填入农业税登记表(附表一略),申报村政府,村政府组织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依本税则有关各条之规定,调查评议之。
第廿一条 评委会对各农户所报农业税登记表所列各项,经调查评议确定后,应由村政府列榜公布。其原报告不实不尽,或计算有错误者,评委会应予改订。
第廿二条 各农户对榜列各项,有不同意见时,得提出理由,申请村政府交评委会复查复议。评委会认为申请有理由者,应予批准,并据以改订登记表有关项目;认为无理由者,应提出批驳之理由与意见。
前项复查复议之结果,除由村政府正式通知申请人外,并于适当处所公布之。
第廿三条 申请人对于复查复议之结果,仍有不同意见时,得于接到村政府正式通知后五日内,向县政府提出诉愿,县政府应即派员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
第廿四条 全村各农户农业税登记表经调查评议确定后,村政府应即汇订为该村农业税登记清册,缮写三份,一份留村存查,两份分呈区政府,县政府,听候核定。
第廿五条 县政府、区政府对所属各村所报农业税登记清册,认为土地亩数、土地产量、其他土地收入及人口耕畜调查登记有不尽真实一致之处,致影响负担平衡时,得指定有关区村,组织农业税联合勘察委员会,重行勘察评议之。
第廿六条 县政府认为该县农业税调查登记工作已达确实程度后,应即缮写该县农业税登记清册(依附表二略)二份,分呈省政府或行政公署及华北人民政府查核。经华北人民政府核准后,该县之标准亩数即行固定。除依本税则第八条规定,因土地改良改订标准亩及因山洪冲刷,河流改道,淤刮沙压等自然变化外,不再变动。关于人口之增减,耕畜之变动以及土地之合法转移,每年调查改算一次。
第六章 罚则
第廿七条 凡企图逃避或少纳农业税,而隐瞒或少报土地亩数、常年应产量及其他土地收入,或虚报人口耕畜数目者,除依法改订外,并得处以小米十斤以上三百斤以下价额之罚金。
村政府主席、委员及评委会委员,犯前项之规定者,加重处罚,包庇他人者亦同。
第廿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依县政府所定期限缴纳农业税者,除依限追缴外,并得视其情节,处以所欠税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罚金。
第廿九条 前两条所定之处罚权,属于县以上政府。区、村不得行使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税则,适用于土地改革完成之地区。在该地区内,所有以前颁布之农业税税则及其他农业负担办法,一律废止。
土地改革尚未完成之地区,其农业税征收办法,由省政府或行政公署制定,呈请华北人民政府核准施行之。
在此项新办法尚未施行前,各该区过去所实行之统一累进税、公平负担、合理负担等办法,仍暂准沿用之。
第卅一条 本税则之施行细则及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农业税联合勘察委员会之组织规程、评议规程均另订之。
第卅二条 本税则修正解释之权属于华北人民政府。
第卅三条 本税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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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贯彻执行新农业税则
抗日战争时期,我华北区实行了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这是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钱多多出,钱少少出,无钱不出的方针提出的;这在削弱封建、鼓励农民生产、发挥农民参战积极性,并团结各阶层抗日,以保障抗日供给上,起过很大的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土地改革后,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废除,农民得到了大体平均的土地,今后要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开展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如再实行统一累进税,就将影响与限制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因为累进的负担已不是加在地主旧富农身上,而将加在勤劳致富的农民身上。为适应这种新的农村经济情况,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废除累进的农业税暂行税则;这个税则,是按土地常年应产量计算有免税点的比例负担制;当土地产量自报评议真实的时候,又是固定负担量的纳税制;这个税则规定每产一石谷,折一个标准亩,扣除免税点后,便是计算负担的负担亩,办法简易,人人可懂。这就是告诉农民,农业负担,是按土地常年应产量征税,多加工,多施肥,改良土质,选用优良品种,因而增加产量者,增加的产量是不负担的;这就是告诉农民,谁勤劳,谁增产,谁就能发家致富,征税是有一定数量的限制的;这就是告诉农民,种棉花、种花生、大麻等等利润大的经济作物,也和种植一般谷物一样计算负担,并不因利润大而增加负担;这就是告诉农民,一切偷懒,不劳动怠于耕作的懒汉,也须按评议产量一样负担,不能在税率上钻空子;税率只对劳力缺乏生活困难的军工烈属、鳏寡孤独给予一定的照顾。
必须承认,目前农民负担是不轻的:在整个税收上,农民负担,还是占极大的比重。这是由于敌人虽然已经溃败,但还未到最后消灭,我们必须继续作战,华北全区解放后,我们还必须支援全国的人民解放战争,直至敌人完全被消灭为止。因此负担一时还不可能减轻。另外,因军事的胜利,许多大中城市获得解放,今后供给城市居民食粮及恢复工业所必须的原料,给解放区农村又带来了新的任务;同时农村亦需要城市供给大量工业品,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我们只有大力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从现有基础上把生产提高一寸,才能使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才能解决胜利途径中所遇到的困难。太行黎城仁庄村群众组织起来进行冬季生产,有大车跑运输的已赚米一万一千斤,硝纺赚到米四千斤,其他副业生产也赚不少,估计一个月工夫即可将每家全年所交的公粮都赚回来。群众已从实际经验中体会到要想减轻负担,必须努力生产。
同时,也只有发展生产,才能保障供给,单纯从财政观点出发,不顾人民负担能力,不扶植人民生产是错误的,同样,不顾战争与建设需要,单纯地强调施行“仁政”,也是和人民远大的利益相违背的;因为蒋匪统治不打倒,解放战争不能彻底胜利,这种“仁政”只是对敌人有利。
新农业税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发展生产、保证供给。新税则的废除累进以及其他许多具体规定,都是为了鼓励农民积极生产、劳动致富,使因土地改革而解放了的农村生产力能够顺利地获得充分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现有基础上将农业生产提高一寸,以利于更有效地支援全国人民解放战争。我们必须掌握新农业税则的这个精神。同时在贯彻执行新税则时,还必须做好评定产量工作。几年来,由于战争关系,我区未能进行普遍的勘查土地,评议产量,再加某些农民或干部的自私本位,在产量登记上有极大的悬殊、不平衡。有些地区登记产量低于应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地区和地块,又因为过去挤分数,挤封建,登记产量高于应产量,特别是产量评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年景计算也不一致,造成了负担上的畸轻畸重。根据各地秋征反映:重的有占农业收入百分之三、四十的,轻的则只占百分之七、八到十四、五。这种不公、不合理现象如不解决,新农业税则精神即无法贯彻。因此,今年工作日程上,我们必须用一定的力量去做好评产工作。
如果我们今年在征收时能把评产工作做好,并结合征收,在群众中深入宣传新税则的精神,进行组织起来的生产教育,从各方面开展生产运动,那末,今年就有可能在全区增产八亿到十亿斤粮食,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财富,相对的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保证了城市食粮与工业原料的供给,又给恢复城市工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这是我华北党政领导机关与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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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华社短评

  按照新的情况
 制定今年的农业增产计划
东北华北各大城市陆续解放,我们已经掌握相当多的近代化的工业生产力量,今后的农业生产,必须与这种工业生产相配合,增产工业所必需的各种原料。此外,农村还必须大量生产城市人民所必需的粮食和其他生活资料,并须增产各种重要的出口物资,用以换回各种建设器材。十年来在紧张的战争中,重要城市和近代化的工厂多被敌人占领。因此我们的农业生产,便与城市人民及城市工业逐渐隔离。且因敌人分隔封锁,运输调剂困难,而形成了地方性的自足自给状态。现在情况已经变化,这种地方性的自足自给状态必须适当地迅速地改变,必须使乡村与城市相结合,农业与工业相结合,否则我们的经济建设便不可能前进一步。
为着解决城市人民生活需要,首先就要增产粮食。过去各解放区粮食均能自给,且有若干盈余。但因敌人的摧残,耕畜肥料大大减少,粮食约比战前减产五分之一。(如无土地改革及生产运动,则将减产更多。)去年粮食收成较好,平津解放以后,华北粮食供给估计尚不致于发生严重困难。但为预防灾荒,及照顾到京沪等大城市的即将解放,我们尚须号召人民增产粮食。各地政府均须研究切实办法(如增殖耕畜,增修水利等)。订出具体计划,努力于今后三年中使我们的粮食生产恢复并超过战前的水准。
其次是要增产棉花。过去华北解放区的棉花原有大量余剩,平津和太原解放后,华北将有四五十万纱锭,我们所产棉花将要不够自给。东北也有三四十万纱锭,年需输入棉花二万至三万吨。如果青岛、武汉和京沪等地解放,棉花供给将更困难。现在全国产棉区域,已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我掌握。但在十多年战争中,棉花减产比较粮食更为显著。所以各产棉区,例如河北、山西、山东、苏北、湖北、陕西的关中等地,必须立即计划并组织人民增产棉花,适当地调整棉价,贷款奖励植棉,使棉产迅速恢复并超过战前的水准。新植棉区如有增产条件,仍应继续奖励。如果土质气候不适宜于植棉,则亦不宜勉强提倡,应当奖励增产粮食或其他作物。
再次是增植各种油料作物,如大豆和花生等。这些食油不但为各大城市人民之所必需,且为重要的出口物资。特别是东北的大豆,和山东河北苏北等地的花生,向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如果我们掌握着大量的豆油和花生油,就不难换回我们所需要的各种建设器材,对我们的工业和交通的迅速恢复将有巨大帮助。所以在土质和气候适宜的地区,应即奖励种植各种油料作物,发展榨油工业。
此外还有若干重要作物,如山东潍坊地区和河南许昌地区所产烟叶,以及其他地区的其他工业原料,凡为城市工业及对外贸易所必需者,亦应按照各地不同条件,分别提倡。总之各地党政机关必须研究在大城市解放后,经济条件的新的变化,来规定今年的农业生产计划。且须照顾各地区的特殊条件,通盘计算,互相调剂。因此各地必须报告自己的生产计划,那些物资自给有余,可以供给其他地区;那些物质不能自给,需要其他地区供给。这样使领导机关能够根据这些材料,来作必要的调剂和调整。
             【新华社陕北三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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