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3月2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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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装翻身队深入各村庄
垣曲边沿联防分田
【本报太岳二十三日电】垣曲纠正了“边沿区不能进行土地改革”的思想,斗争烈火弥漫全县,西起皋落、东至垣曲城长达数十里的绛(县)垣(曲)公路上,亦在炮火连天中展开土地还家运动。垣曲曾因战争影响了土地改革,群众运动一度停滞。自全县二月十七日扩干会议动员布置一手拿枪一手分田后,各村农民便掀起“磨快刀砍封建”的总清算运动。目前同善镇、刘村、南堰等村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驻村、陈村、丰村、宋村等二十余村正在分配果实,白水、长真、杜村等村正在炮火中再接再厉的与封建势力斗争。此次边沿地区群众行动如此坚决的原因:
重要经验
首先,以武装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建立了统一的土地改革指挥部,组织以营兵、民兵及武工队为骨干的“武装翻身队”,结合各联防村指挥部深入边沿各村,敌人不出进行分田,敌人一动就联防作战。并结合各联防村的警卫民兵向敌人据点展开攻势,绛、垣公路上廿天中每天均有战斗,二月二十六日皋落敌向我长直村进扰,“武装翻身队”即结合民兵于原峪村伏击,长直村所属之火星村群众仍坚持与地主清算。白水村不时遭受敌人进攻,但群众在四处转移中仍未放松分田。
其次,全县上至县干部、下至村干部皆展开为民立功运动,在任何艰难的环境下,干部都坚决与群众同生死共患难,四区区长吕斌与白水村群众共同生活月余,敌人出来即与民兵并肩作战,打退敌人,照常开会斗争。马村村长白天与群众一块向地主斗争,夜间带领群众监视敌人,那里有动静,就往那里去。
再次,以雇贫为骨干团结中农一起斗争,并争取了中小地主的回头。“斗大不斗小”,打击面不足百分之十,使得许多中小地主情愿自动清算,不愿逃跑受罪。
最后,封建打击得越彻底,农民的武装便越坚强。马村在一开始进行土地改革时,仅干部积极分子武装掩护斗争;但将封建势力打得落花流水之后,农民得到了土地,一个老汉白天黑夜皆牢握一颗手榴弹,要参加民兵杀敌。在庆祝翻身大会中,一次报名参加民兵者达八十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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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太谷边地土地改革经验
太谷县委会
太谷边地经过去冬十一月中旬到今年二月中旬三个月的艰苦斗争,已有九十三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且有十余村已搞彻底。其领导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克服阻碍运动的几种思想
开始时,许多干部只是单纯打仗,认为只要能打几个胜仗就能转变局面,土地改革做不做不关紧。或者认为土地改革是后面翻身队的事,推诿不做。曾因此失掉不少有利机会,造成干部民兵裸体跳舞。另一种思想是怕造成赤白对立,怕吓跑地主,破坏了反阎统一战线。还有是认为在边地只能实行减租减息。
为克服这些错误思想,我们举出许多事实:如某村发动群众实行了土地改革,游击战争也开展的好,这给忽视土地改革者以很大启发。四区坡底地主未经斗争也投了敌,南张也是如此。许多逃亡地主,都是没有被斗或没有斗透;而真正斗争彻底的村庄,地主反而向群众低了头,不再投敌了。这些事实,把怕赤白对立的思想打破了。大家都认识到:赤白对立并非由于土地改革,而是我们过去部分同志在沦陷区乱抓一把的工作方式造成的。
(二)把敌我争夺的焦点往前推,在后面实行土地改革
四区把敌我斗争胶着在敌据点周围三、五里地的北张、南沈一带。然后抓紧时机,抽干部在后面大批集训贫苦农民,以诉苦追穷根提高其阶级觉悟,以对地主的仇恨打破变天顾虑,然后组织他们回村发展农会,串通贫农,团结中农,对地主斗争。训练中肯定了的主要斗争对象(多为奸霸地主),马上扣起来,以免地主闻风逃跑,影响群众情绪。
(三)建立边地游击生活秩序
刘家庄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首先是建立了三道岗与地雷封锁,把村里退却转移的小组划好,次序排好,群众觉得敌人来也吃不了亏,这才开始了斗争。井神村是有组织的转移到后面山上才展开清算。奸霸地主被分组转移的群众管理起来,群众非常放心。
(四)大力宣传耕者有其田政策
除发动贫雇外,应专门召开中农与富裕中农的会议,明确宣布不斗中农,以免引起恐慌。坡底、赵家沟由于没这样做,特务一造谣就把许多中农吓跑了。对中小地主,也应提出“逃跑留罪恶、在家留生活”,以稳定在家者、争取逃跑者。井神村这样做了,地主便没有什么逃跑的。
(五)快斗快分,尽量做到民主讨论
分果实要快,必须事先把全村阶级阶层划分好,按洞深浅划分等级,订出标准。斗争出来,随手就进行分配,不要等斗完再分。但要尽量争取让大家讨论一下(小组讨论也好),既不很耽误时间,也使群众意见都能表达出来,防止贪污不公与偷窃现象,增强团结,不致显地主特务有所乘。庞村分果实时没掌握整个原则,村长、主任包办,好些财物迟迟不分,结果弄得群众不满,连分得果实的群众也不积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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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消灭封建愈干净
边沿环境愈安定
上下登坂扫清封建残余
【本报太岳廿三日电】垣曲边沿区土地改革经验证明,封建势力愈消灭的干净,环境便愈安定;否则群众有“变天”顾虑,势必动荡不安。上登坂、下登坂两村在群众运动开始时,恐怕刺激地主投敌报复,于是采取缓和手段,结果给了地主钻空子的机会。地主采用以下方式,企图保持封建统治:(一)缓和租佃关系,地权仍属地主,佃户不出租子,只出负担。此类形式的租佃土地尚有一百一十二亩。(二)假典地。地主为了逃避斗争,假典出四十五亩二分地。典期皆三年。(三)假退地。如地主高玉文、高霖清、吕克仁都将土地推给了村干部与亲友,逃避了斗争。(四)强调照顾地主,给地主留下肥沃土地和高楼大厦,因此封建的威风未倒,群众热情不高,地主见了干部迎送恭维,见了群众摇头卑视,在此次全县运动高潮中,两村群众亦再起与地主斗争,五天内向地主索回土地一百七十二亩,房四十间,窑十一孔及其他粮食家具甚多。地主恶霸完全制服,蒋军失掉了耳目。不敢轻易出击。该两村变动荡而为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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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冀鲁豫七地委工作经验
武装各级领导机关
贯彻边沿土地改革
收复区开展反倒算
帮助群众反奸复仇
小股武装深入敌后
组织群众保田护粮
【本报冀鲁豫二十二日电】冀鲁豫七地委在三种地区,取得三种对敌斗争经验:(一)边沿区:过去是集中全区武装,等待情况,以致村级工作陷于停滞,群众思想动荡不安,坏地主趁机活动。1、应迅速使区干武装分散活动,以小区为单位,把平时机构转为战时机构,以武装的组织形式实现对村的领导,继续深入备战,分地分粮,贯彻土地改革。2、对群众进行战争动员,提出“保住命根子(土地),保住饭碗子(粮食)”,“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二)收复区:由于地主反攻及蒋军暴行,广大群众遭受损失,生长着反蒋复仇的怒焰。1、应在敌人未撤时,设法了解村中情况,敌人离村,我们即刻进村,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对被害者进行慰问抚恤,根据群众意见展开复仇清算,倒粮的还粮,倒地的还地,杀人的偿命。政府要给群众大大撑腰,以压倒邪气,鼓起群众斗争勇气。2、在进行善后工作中,深入教育动员,对叛逆分子按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对表现好的地主予以适当奖励。3、政府张贴条示,迅速恢复民主秩序,稳定群众情绪,并进一步加强备战,以防敌人再次侵占。(三)敌占区:恶霸地主耀武扬威,基本群众横受摧残,热望我们解救,而各阶层鉴于蒋军暴行亦倾向于我。1、应使干部结合武装灵活运用分散或集中的形式,适时的插入跳出,活动于敌人的心腹。2、及时运用武装力量行政力量(如出条示布告,下晓谕手谕等),打击并镇压恶霸地主,加紧宣传动员,使群众进行自觉的保田护粮斗争,对地主提出“谁要勾结特务还乡团,自找一命进黄泉”,“安份守法好地主,会员对你有照顾”的警告。对群众提出“保住分的地,收麦吃馒头不费事;保住分的粮,春天不受饿饥荒”。3、把公开武装斗争与秘密坚持斗争密切结合起来。4、抓紧有利时机,打击还乡团队,捕捉武装特务,散发传单,瓦解敌军,并有计划的进行爆炸、破击、袭扰………展开广泛的游击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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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冀鲁豫河西边沿村
组织联防武装分田
【本报冀鲁豫廿三日电】河西边沿区普遍展开联防分田。河西五区离长清蒋占区很近,特务时常活动,干部对一手持枪一手分田的思想起初打不通,在旧历年前进行的是先反特、后分田,只是发展武装、组织联防、修围寨、堵巷口;但被特务突破了一个口子后,群众情绪低落,干部也没了办法。后来领导上做了检讨,认为先反特后分田的方针是错误的,决定转变方针,召开西部十五个村二百多人的积极分子大会;并组织区指挥部,以区武装为主,县武装配合组织联防,掩护分田。积极分子回村后、普遍召开村民大会、诉苦大会,进行分田、群众情绪极为高涨。刘庄有一位农会员说:“到明天打死我,今天我也得要点地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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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新收复区普遍酝酿翻身
【本报冀南二十一日电】高唐新收复区,宣传土地改革,广大群众普遍酝酿闹翻身。高唐自争取近千伪杂人员悔过,清查出枪支一百余支,澄清局面后,领导上提出选择重点,发动群众。县委书记在八区×村深入宣传土地改革,农民们听的入了神,有三个农妇也停止纺花静听。该村由于宣传启发,涌现了积极分子,打开局面。七区干部宣传时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在宣传杂团邓协臣十大罪状后,一个群众找干部诉苦,说他三个儿子都被邓杀死,部当即抓紧教育,启发阶级觉悟,培养成积极分子。县区干部不避艰辛,积极帮助农民翻身,不少村庄已开始酝酿闹翻身。
【本报冀南廿三日电】平原马康村群众在查检中,对地主李洛温家展开斗争,共一百三十人诉苦,提出意见二百五十五条,一致提出“土地宅子还老家”、“物归原主”的口号。该村现正进行清算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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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威县县委讨论决定年内贯彻土地改革
【本报冀南二十三日电】威县县委于三月十五日举行会议,研究三个月以来查减运动状况,历时四天,明确指出土地改革胜利的标帜,不仅在于土地回家,同时在于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指出不要因春耕之将到,急于求成,马虎了事,应彻底打破乐观情绪与“差不多”思想;结合生产,于今年一年内彻底消灭封建,充分发动群众,完成土地改革。根据研究结果,威县查减运动虽已由点向面扩展,但距全面彻底实现土地改革尚远,如工作较好的六区四十多村,初步充分发动的只有郑河、刘家庄、王村等六村,分完果实的只有四村,其他村庄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至于果实是否公平则尚未检查。五区四十六村中,尚有三十三村未着手发动。其次,干部因受“春耕前完成土地改革”的影响,急于求成,常常一村工作还没作好,便往另一村去,很多经过发动的村庄,封建势力还没彻底消灭,果实尚未合理分配,群众发动亦不充分,干部则已经离去,以为大动已经告成了。第三、全县还有百余小村,许多干部认为这类村没有地主,即便有一二户地主,上次群运中已经斗过,没有“整头”了,因此对这些村庄都轻轻放过了。实际并不然,如小刘庄地主尹同山,上次群运中对他发动过十二村联合斗争,认为斗的“差不多”了,但这次又斗出果实两千万元(土地、房屋折价),除解决本村问题外,还可解决附近马家庄、集小河等三个小穷村问题。蒋家庄蒋洛瑞、傅家庄李洛春等都是隐蔽地主,还统治着全村群众。毫无疑问,根据以上三点,县委会一致认为须深入贯彻土地改革,争取一年内彻底完成。在这一年中,要集中全力,深入进行;务要达到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消灭封建,完成土地改革之目的。为此,首先干部、积极分子必须树立民主作风,贯彻群众路线。发动斗争,分配果实,整理组织等,都要经过群众自觉的运动。第二、要正确领导群众划分阶级,因为有很多地主为逃避负担、缩小目标,曾以各种办法疏散土地,迷惑农民。地主划分根据,主要是经营方式,财富多寡和联系历史,如地主变了成份,要看他是否正常参加劳动,现在虽无雇工,本人仍不正常劳动,土地荒芜,或虽劳动而其财富仍相当于富农于地主的就要联系历史来决定成份。第三、要大力发动“老实农民”,发动妇女,分给他们需要的果实。各级干部必须打消一切顾虑,有意识的为他们撑腰,要选择典型,召开几村或全区大会,和村代表联席会,进行示范,用事实打通干部积极分子的思想,以达到充分发动“老实农民”,发动妇女,壮大农民斗争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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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进行思想教育解决遗留问题
北流准备大生产
整顿合作社改订劳资分红办法
【本报黎城讯】黎城北流村正积极解决遗留问题,准备春耕。该村于本月十二日召开干部、英雄、生产组长会议时,发现群众生产情绪不很高。经过检讨,有以下几种原因:一、去年秋季互助组结账后,干部与军干属拖欠工资米一千二百四十斤,不少余工户没有得到工资米。翻身运动中,群众普遍产生“东西不定归谁”的思想,怕得罪人,也不主动去要,其中老中农十五户觉得不要还保险些。二、为奖励生产而订的死分活计办法没认真实行。如刘老虎说:“我扑闹了一年是十分,杨根生调皮偷懒也是十分”。三、翻身运动后,个别人对果实分配不很满意。四、群众分得土地后,缺乏肥料。经检讨决定各队结合生产准备进行思想教育,彻底解决群运与去年生产中遗留问题,精确计算准备春耕。并订出短期计划:十日内拔完花杆,修好棉田,所有秋地结合驮煤在二月中旬以前全部耙完,三月前解决半年燃料问题。积肥办法则以靠山薰荒,打坑土,挖地土,掏茅坑等办法力求解决,妇女儿童结合卫生运动负责扫街土,积脏水,干部则精确分工,深入各互助大队具体领导。(丕义、东魁、江河、浣清)
【又讯】翻身结合生产的典型北流村,正整顿合作社结账分红准备大生产。该村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后,除整顿农业互助纺织大队外,合作社并积极进行结账分红,扩大股金。全村十三个作坊工厂股金二百五十万七千余元,三个月所得红利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余元已大部分完。扩股方面,除信用部已扩股一百万七千元外,十天内合作社已收到新股十三万九千九百余元。经过这次分红,决定改变过去工人不赚工钱,按资金与劳力的多寡决定分红比例办法。如粉坊去年是按劳三资七分红,工人李糟续一年未得工资,欠下互助组七十多斤米,因此互助组不愿要他,他在粉坊作工也不积极了。经讨论决定改为劳二资八分红,工人每日得工资小米三斤,这样情绪都很高涨。轧花弹花厂原为二五分红(劳资各半),现改按劳七资三,这样,一架风弓由每天弹十五斤增至四十斤。改良工具上也订出新计划,以三万五千元买水磨一盘,一个牲口两个人一天能磨一石,(土磨只能磨二斗),可增产四倍,将所节省的四个牲口八个妇女用于驮炭织布,每月可赚十二万六千元,同时全村吃面问题可全部解决。木工厂去年做纺车一百余辆,手拉梭机七十余架,改手拉梭机一百余架,解决了附近六七个村纺织工具问题。现又试做双轮纺车,并决定在风子驼设立分厂,投资二十万元,利用富余资金,提高生产技术,扶植本村及外村生产,是北流今后发展的新方向。(@田、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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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附近群众纷返家园
组织爆炸联防进行春耕
【本报焦作讯】焦作附近无人区××等十余村群众,近纷纷重返家园,开展爆炸进行春耕生产。××沟民兵自卫队带领着全村群众回村,先赶造石雷,从早到夜,从河沟到山顶,到处一片“丁当”声。本月八日前十余村已完成一千九百多石雷。二区西联防八天内完成一千多个石雷。××村群众创造了“在那里埋就在那里打”的办法。他们把敌据点附近及村周围都埋了许多地雷、石雷,又组织了联防,各山头都有@望哨,互相联络,群众生产情绪很安定。现民主政府正准备贷款帮助农民解决敌人三光政策造成的农具种籽等困难。(王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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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等地边沿及收复区
游击战保护下
紧张抢耕抢种
【新华社山东二十三日电】鲁南滨海等地边沿区与蒋军后方新收复区,在游击战争有力的保护下,紧张进行抢耕抢种。临近近郊二百余村的武工队与民兵,在高处liào@①望敌人,由各村群众组织的八百余犋耕牛即一齐紧张劳作;无耕牛者则五、六人合伙拉犁;自十二日开始,每天从早至晚,吆牛之声到处可闻。某村一百九十户有耕牛卅犋,三天耕地四百二十亩。李芝梅兄弟六人,二十一亩春地已全部耕完,计该村春耕数日内即可全部完成。郯城、临沂、东海等县,蒋军后方新收复之一百二十余村镇之离乡群众,纷纷回家春耕。东海浦西区某村群众,紧随人民地方武装驱走“还乡团”之后,立即回家整理农具送粪种地,全村四十名妇女,二十四名儿童,全部参加变工劳动。临(沂)枣(庄)公路以南之苍山(新县)三区,实行南北联防,民兵配合保田大队,每天积极在边沿区活动,打击抢粮蒋军,掩护全区四万七千余群众抢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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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各县准备生产工具
运输增加财富
添置牲口大车
【本报太行讯】太行各县在土地改革后努力发展运输,增加财富克服春耕困难。仅据黎城、昔阳、和顺、涉县四县六个村的初步统计,目前已增加牲口一百六十四头,大车四十七辆。黎城董北村在四五年只有大车一辆,去年增加牲口八头,大车九辆,该村已成立运输队。这样每十辆大车往返邯长公路一次,可赚牲口大车各一,造成全村买车买牲口的热潮。截至今年阴历正月十五日,该村已增加大车四十二辆,牲口四十一头,除开支外,净赚三百九十九万零五百元冀钞。仅张小旺一户就净赚十五万元及两辆车两个骡子。涉县弹音村全村去年春天只有两头牲口运输,到去年年底,该村已发展成一个运输队,增加高脚骡子二十头。(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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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独裁者的护身符
——蒋记伪宪介绍
燕凌
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蒋记非法国大“三读通过”的伪宪法,分为十四章,共计一百七十四条;但可以八个字概括尽之:人民无权,独夫专权。
这部伪宪法一开头说是“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之遗教……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而实际上“本宪法”只是受蒋介石一人之“付托”,依据蒋介石独夫的意思而“制定”的。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总纲”,也是几句空话,说什么“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而实际上应读为“中国基于法西斯主义为蒋有蒋治蒋享之独裁制国家”,“中国之领土主权蒋介石可以随意出卖”,“中国四大家族高高居上,统治其他一切人民,一切民族”。
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是“人民之权利义务”。从第七条到二十二条,笼统的规定了“人民不分男女、种族、宗教、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消极地规定了有身体自由,有居住、迁移、言论、出版、信教、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但紧接着就来了一个第二十三条“以上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谓人民的自由权利,结果还是一笔勾销了。在独夫专权的制度下,所谓“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还不正是独裁者及其所代表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的“秩序”与“利益”!所谓“他人自由”还不正是独裁者实行法西斯恐怖的自由!“紧急危难”还不正是独裁统治的“危难”!人民应有的不应匮乏与无所恐惧的自由,伪宪根本就没有提到。关于人身自由,伪宪也给了一些“保障”,可是也是非常虚伪的。“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惩罚。”“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试问在独裁制度下,司法、警察机关是掌握在谁的手里呢?“法定程序”又是谁规定的呢?遭到非法逮捕拘禁后,本人什么自由也没有了,甚至立即被杀害了,又怎能向法院声请追究呢?在人民往往会被特务不声不响捉走而突告“失踪”的情形下,“他人”又能根据什么向法院声请追究呢?要法院向谁追究呢?追究不出结果又奈何?政协宪草修改原则是: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这原则在伪宪里是找不到影子的。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四条)是“国民大会”。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它的职权是选举及罢免总统副总统,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而且可以行使一般法律的创制恢复决权。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国民大会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这些规定显然违背了政协原则“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日国民大会。”“在未实行总统普选制前,总统由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合组选举机关选举之。”孙中山在“心理建设”第六章中也说过:“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又说:“以人民集会及总投票之方法,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伪宪弄出来一个有形的“国民大会”,由“国民代表”到中央政府所在地去在一个大会堂中行使四权,而且每六年才能行使一次,这就剥夺了直接民权,产生了“国民代表”对人民的特权,“国民代表”在竞选时说的漂亮话不兑现,甚至卖身给特权者、官僚、买办阶级,人民也奈何不得,隔六年之久才能改选。六年开会一次的国大事实上是无法过问政府平常施政情形的,但却可借这个有形的“国大”,却使人民选举的立法院等于虚设,使总统与行政院长便于独裁,使立法院降为在总统操纵下的一个技术机关。
第二十六条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的规定,除了给蒙藏民族以欺骗之外,对其他民族是忽视的,只有一句“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这公然否认了回族及其他不居住在边疆的少数民族的民族地位。
对于总统,伪宪是特别着重的,特别列为一章(第四章),而且罗列了十八条(从第二十五条到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第三十八条“总统依本宪法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第三十九条“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既有“追认”,可见不得立法院同意就可以戒严。)第四十一条“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第四十三条并制定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大权。看总统何等威风凛冽!这不是大独裁者是什么?更妙的是四十四条:“总统对于院与院间的争执,除本宪法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这样总统俨然是高踞宝座的大皇帝,一切“执”,都得“御前裁决”了。说什么五权分立,还不争是大权在于一人之手!
第五章(第五十三至六十一条)是“行政”。第五十三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实,另有“最最高”的总统也操着行政权的。按照政协原则:行政院应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提请解散立法院。而伪宪第五十七条却是“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这等于说行政院对总统负责而不对立法院负责,行政不服从立法,也就是不服从人民。总统与行政院在人民代表机关立法院之上,形成特殊权力系统,特殊的职业官僚制度,作威作福,无人能干涉。
第六章(第六十二至七十六条)是“立法”。第六十二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择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实际上这里所谓“最高”也是假的。第七十二条便规定了“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依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这就是说,对立法院的任何决议案,否决权还是操纵在总统手里的。依照第五十七条,立法院必须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维持原案,才得抵制得住总统的否决权。在蒋介石的喽@占多数的立法院里,这三分之二的大多数一致就不可能达到。按照政协原则:立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伪宪完全推翻了这一原则,推翻了立法院对行政院的不信任权,也就是说把立法院相当于议会的权力取消了。关于立法委员的选举,伪宪也漠视了回族等非边疆民族的民族地位。
第七章(第七十七至八十二条)是“司法”。说:“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实际上这些也是虚伪的:因为司法院长和大法官都要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而任命。独裁者既不会放弃特务统治,司法系统的权力在独裁暴力下总是要受破坏的。在连“宪法”都还是独裁性质的时候,一般的法律一定也都是依独裁者统治的方便而制作的,“法官”也是依独裁者所需要的模型制造出来的,要他们绝对“超出党派”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八章(第八十三至八十九条)是“考试”。也说: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备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规定考试院长和委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任命。而却也虚伪的规定了“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作为大独裁者的总统既不是“超出党派以外”的,由他提名任命的考试委员就能“超出党派以外”吗?在独裁制度下,考选公务员还不都是为了给他作统治工具,所定的考试以及“任用、铨叙、考绩……”的标准也必然是依照独裁者的需要而定的。
第九章(第九十至一○六条)是“监察”。依据政协原则:监察院应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之。作用除监察行政等机关外还反映各省及各民族自治区的特殊利益。而伪宪第九十一条却是:“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这里根本不承认蒙、藏为民族,只说是“地方”,对回、苗等其他少数民族则根本没有提及。第一百条:“监察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权,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这等于监察院没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国民大会六年才开一次,开临时大会,又得全国各地代表都到“中央政府所在地”去,谈何容易!
第十章(第一○七至一一一条)是“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一○七条先列举了一大堆事项都“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一○八条又列举了一大堆事项(包括“省县自治通则”,行政区划、森林工商矿业、教育制度、银行及交易所制度,航业及渔业、一切公用事业、合作事业、交通事业、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土地法、警察制度、公共卫生、振济抚恤……)也都“由中央立法执行之”,只在这后面拖上一条尾巴:“或交省县执行之”。规定省可以制定单行法规,却又规定了“不得抵触国家法律。”这样,省制定了单行法规后,中央又改订或增删了法律,就随时可以使省的单行法规无效。伪宪留给省县立法及执行的事项就少得这样可怜!地方自治、中央地方均权就这样被取消了。应作为地方自治最高的单位的省,在伪宪中的地位和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的省的地位仍然一样。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除一○七至一一○各条列举的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从这里也就可以看到伪宪是以中央集权,而不是以地方自治为出发点的。不是把省能办的事都划给省办,而是把中央不要的事项“舍施”给省,而有“争议”时还得由中央“解决”。省的义务只是奉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和命令,帮助独裁者在各地统治人民。连省政府的人员也都是由中央“铨叙任用”的。
这在第十一章(第一一二至一二八条)“地方制度”里就可以看得更明白:第一一二条:“省得召集省民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这就是说省不得制定省宪,只能制定作为普遍法律之一种的“省自治法”,就是“省自治法”也得依据中央所制定的“省县自治通则”而制定。连省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选举也都由中央以“法律”规定。还有第一一四条:“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第一一五条:“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这里还有一点“自治”的气息吗?还有,第一一六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第一一七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而“省自治法”不过是“省法规”的一种;它和宪法和中央制定的法律有无冲突,只有听凭中央单方面解释。而且,省自治法制定后中央再定出新法律,取消某法律或改定某法律都可能使“省自治法”无效。政协原则: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得制定省宪;这些都被伪宪摒弃了。
省没有自治权,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更不用说了。伪宪只在第十一章第一节“省”的末两条附加上“蒙古各蒙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保障。”“法律”怎样“定”?拿什么“保障”?显而易见,只不过是官面文章而已。至于其他少数民族,又是根本没有提到一个字。政协原则:聚居一定地方的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在伪宪中找不到一点痕迹。据王宠惠在蒋记立法院的报告,这一条是蒋介石亲手一笔勾销的。
第十二章(第一二九至一三六条)是“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项原应该完全是直接民权。而伪宪既抬出一个有形的“国民大会”来选举与罢免总统副总统,及行使创制、复决之权,人民的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罢免权和创制复决权就被剥夺了。第一三○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选举人的年龄,其实十八岁也就足够的了,(如苏联新宪法规定选民的最低年龄即为十八岁)。至于“法律别有规定者外”“依法”等字样,就更给独裁者以剥夺人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借口;因为,在独裁统治下,鬼知道“法律”如何“规定”法,谁又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什么新“法律”又制定了出来?
第十三章(第一三七至一六九条)是“基本国策”。“国防”一节中,关于政协决议中的“军民分治”、与“以政治军”的原则是被抹去了。“外交”一节只空洞的说“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却没有保护国家主权的规定。“国民经济”一节只笼统的说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应受法律之保障,把政协的和平建国纲领中的“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取消了;消极的说“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而没有对于人民就业的保障;空洞的说“节制资本”,却不规定取缔官僚资本与保障民族资本。“社会安全”一节对于人民生活的改进与保障,顶多只是虚伪的画饼,永远不能充饥,独裁者也永不打算兑现的。“教育文化”一节对于以民主精神教育国民以及保障研究学术的自由等也没有规定,而只说“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学校受国家之监督。”在“朕即国家”的独裁制度下,自然就是说受独夫的监督。“边疆地区”一节,还假猩猩的说什么“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合法之保障。”从以前的那些条文便可知道这也是空话。整个“基本国策”里,没有提到对国境内所有少数民族的政策,不在“边疆地区”住居的少数民族的利益,在伪宪中被大汉族主义淹没了。政协的和平建国纲领在伪宪的“基本国策”里被阉割得成为残废了。
第十四章(第一七○至一七五条)是“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第七四条:“宪法之修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按照政协原则:“宪法修改权属于立法监察两院联席会议,修改之条文,应交选举总统之机关复决之。”依照政协原则,监察院有反映各省及各民族自治区的特殊利益的作用。修改宪草不经过监察院,也就是忽视各省及各民族自治区的特殊利益。政协原则所说:“交选举总统之机关复决”,在过渡期间是指“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合组”之选举机关,将来是指实行普遍直接选举的无形的国民大会,也就是全体选民,而不是指“国民代表”到一个地方开的有形的“国民大会”。修改宪法不交全体选民而交给所谓“国民代表”去复决,就把民主缩小得太多了,这正便于独裁者纂改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对于全国人民,这太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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