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6月25日参考消息 第2版

    【美新处华盛顿六月二十二日电】题:基辛格记者招待会: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协定
    下面是基辛格博士就尼克松总统和苏联共产党总书记勃列日涅夫六月二十二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的协定举行的记者招待会的记录(本刊作了删节):
    基辛格:让我首先谈谈这个协定的情况,叙述它所要谋求达到的目的,然后谈谈它的具体规定,稍微谈谈它的历史,然后我就答复你们的问题。
    自从一九六九年以来,本政府对外政策的主要方针一直是建立总统所谓的和平结构,我们所说的和平结构的意思是一种国际制度,它不是那么为了处理危机,不那么意识到经常爆发的冲突,在这个制度中,主要的参加者抱着一种稳定感和永久感进行活动。
    这就要求各国抱着一种责任感来进行活动,它使两个核大国具有特殊的义务,这两个核大国有能力毁灭人类,而且它们的冲突在战后时期产生了那么多的危机。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美国已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活动。我们始终认为,要阻止侵略就需要有充分的力量。但是我们也认为,我们必须从军事对抗时期走向主要是以在我们与另一个超级核大国的交往中采取克制态度和最后进行合作为特点的时期。总统从他第一次就职时起就强调他想从对抗走向谈判。
    在这些谈判中,我们是在许多方面进行活动的。我们曾企图消除造成紧张的具体原因。我们曾企图规定进行合作的具体办法。最后,我们曾企图制订某些行动原则,这两个核大国可以用这些原则指导它们的期望,并且通过这些原则,它们在彼此的关系中以及在它们同第三国的关系中能够使气氛平静下来,用关于合作性国际制度的新态度来取代纯军事性措施。
    就是本着这种精神,美国和苏联去年在莫斯科签订了某些行动原则,这些原则在当时被形容为关于一条没有人被迫走、而它们想要走的一条道路的路图,它是供这两个大国使用的。
    我认为我们去年已在这条道路上行走了,因此,决定要在一项协定中使这些原则中的某些原则正式化,在某些方面扩大它们,特别是关于协商。情况证明,谈判的起源在上次的莫斯科最高级会议,那时,除了就限制战略武器进行的谈判以外,就如何在政治和外交意义上控制核武器问题一般地交换了一些意见。
    在葛罗米柯外长去年十月访问美国时,总统和这位外长继续进行了这种讨论。在两位领导人的来往信件中也继续进行了这种讨论。我在去年九月访问苏联时进行了一些讨论,今春继续进行了讨论,在扎维多沃广泛地进行了讨论,最后在这里完成了。
    美国自始至终抱有这种观点:适用于两个核大国的关于国际行动的任何义务也应适用于它们对其它国家的关系,我们还抱有苏联领导人也同意的看法,即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防止战争而不是如何进行战争。
    因此,这个协定旨在节制两个核大国在和平时期的相互关系和它们对其它国家的关系。它是企图防止爆发核战争,只要它对这个任务作出贡献,它就可以是美国对苏联的关系中以及在两个核大国对世界所有其它国家的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现在让我来谈谈这些条文。第一条说,美国的政策和苏联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核战争的危险和使用核武器的危险。这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一贯目标,也是全人类共有的目标。
    第二条把这个目标应用到双方的一般行动中;那就是说,要防止核战争就必须避免能够使关系恶化的局势,避免军事对抗。它阐述说,防止核战争就必须避免使用武力,两个核国家在彼此的关系和对其它国家的关系中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第三条是一般的条文,它只是说,这两个核国家必须以符合本协定的目的的方式发展它们彼此的关系和对第三国的关系,它表明,虽然它是双边协定,义务是许多国家的。
    第四条说,在两个核大国可能发现自己处于核对抗的任何局势中,或者在这种局势中,由于它们对彼此的政策的结果,或者由于在世界其它地方的事态发展的结果,在它们之间或在它们和任何其它国家之间有发生核对抗的危险,它们有义务相互磋商以避免这种危险。
    第五条允许进行磋商,这些磋商应通知联合国和通知其它国家,当然,我们将使这一条适用于我们的盟国。
    第六条表明,这一协定是关于防止战争的,如果不行,现有文件、条约和联盟中的现有义务将予以保持。
    现在,我们认为这一协定的基本意义是,它是走向防止核战争和防止军事冲突的一步,而且是一大步。这是两个核超级大国彼此承担的,而且对其他一切国家同样重要的正式义务,即在它们的外交活动中实行克制、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和平、奉行一种正如勃列日涅夫总书记昨天晚上在宴会上所说的其致力于稳定和和平的程度将成为不可变更的趋势的政策。
    当然,研究过去三十年的历史的任何人必定会知道,协定并不是始终得到维护的,这一文件也不会是自己实行的。但是,如果两个核大国继续本着它们过去两年中执行政策的精神行事,那么这一文件可能标志着走向总统所说的那种和平结构的一个正式路标,也可以看作是走向在各国关系中进行合作和在这种关系中越来越消除对核战争和一般战争的恐惧的新时代的一步。
    问:我有一个两部分的问题。根据第二条,是否将把中国看作是苏联的一个盟国。第二,在什么程度上将把这一文件看作是防止对中国采取任何军事行动的努力?
    基辛格:第二条说的是,不能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来对付另一国的盟国,它没有说关于自己的盟国的任何事情,但是它还说,不能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来对付任何别的国家,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一协定,在有广泛的国际影响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国家使用武力。
    不是把它设想为对某个国家的保护,但是我想它的实际上的后果,如果加以遵守的话(我们当然期望将加以遵守),它在实际上将具有适用于你所说的那种情况以及其他许多可以设想到的情况的后果。
    问:请问,在你几天以前同中国代表们会见的时候,你就这个文件的任何形式,事先同他们进行过商谈吗?你希望在今年或明年的某个时候扩大这个文件的范围而使中国作为一个签字国包括在内吗?
    基辛格:美国在完成这个文件之前,同几个国家进行过磋商,但是我不想一一列举同哪些国家进行了磋商。
    我将不谈我同中国联络处主任谈话的情况,不过我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假定他们必然会赞同美国和苏联之间的双边协定,不论其后果如何。我将让他们自己来发表他们的意见。
    问:在第二条之内有一个限定的条件,其中谈到,双方将在可能危及国际安全的情况下克制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在苏联人进入捷克斯洛伐克的时候,他们显然认为它并未危及国际和平,而在美国进入北越的时候,他们认为这并未危及国际和平。这难道不是一个连卡车也能开过去的大漏洞吗?
    基辛格:如果两个签字国当中任何一国想要找借口进行战争,它将找到进行战争的借口。这是战后的历史事实。
    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在采取重大的军事行动时的克制态度,至于什么将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不是由进行战争的一国的单方面的宣言来决定,而且要看国际体系的其他成员国家的反应来决定,因为产生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威胁的正是这一点。
    因此,我只能再说一遍,如果签字国当中任何一国对这个协定采取象精明的律师那样钻协定的空子的态度,他们当然将能找到这样做的办法。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大批军队进入主权国家将是不符合这个协定的精神的,但是我实在不想详细地分析每一种可以想见的情况。(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二版)
    问:我有两个问题。你能不能够在回顾过去二十年或二十五年的时候,举出一个例子说明,你认为在过去使用过武力的任何局势在将来将会被禁止使用武力?第二个问题是,这是俄国人一直想要同若干国家签订的一种协定,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们早在去年五月于莫斯科最先提出这个主张的?
    基辛格:关于现在出现的这个协定,很难说是谁提出这一协定的具体性质的。去年在莫斯科第一次进行这方面的讨论的时候,确实是苏联提出来的,不过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提出的。
    成为这方面的推动力量的最早的讨论已经变成一个协定,我认为双方在其中的贡献是不相上下的。
    问:这一协定显然将在美国或其他国家产生长期的影响。我不明白,为什么它不是以一种条约的形式写下来,以便使参院有机会全面加以讨论并就此向你提出问题。真正同北约盟国讨论过吗?我知道你不想谈论这一点,但是在欧洲,在一旦中欧遭到大规模的常规进攻时对于美国的可靠性显然将感到担心。
    基辛格:不可能担心,因为第六条充分地谈到北约现有的义务,而且因为如果战争未能防止,那么除了关于如何进行战争之外就没有什么其他的具体的抑制办法。其次,同北约几个盟国在长时期内进行了密切的磋商,但是我不想谈详细的情况。
    问:关于条约这一点是怎么回事?
    基辛格:对不起,关于为什么没有采取条约的形式,因为这并不涉及美国必须采取的任何具体的行动,这是一个一般的政策声明。
    问:在你今天的讲话中,你用了“超级大国”这个字眼。扎米亚京大使说,苏联不是一个超级大国,它们只是大国。他说,这个字眼是中国人发明的。
    基辛格:首先,关于扎米亚京大使发表的意见,我欢迎他所表示的谦虚态度,由于我自己的讲话中涉及某些个人的问题,它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
    问:这个文件是不是放弃原子战争,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
    基辛格:在将来的谈判中我将把情况告诉你,以填补我们留下的缺口。但是这个文件的目的是防止爆发核战争,办法是在核战争以及一般地使用武力方面对主要国家进行约束。
    因此,它并不处理如果战争防止不了就将发生什么情况的问题,因为这并不是它的目的。它的目的是防止战争。它并不是放弃某种具体形式的战争,如果战争防止不了的话,但是我们希望它将为防止战争作出巨大贡献,因此,你的问题并不一定要予以回答。
    问:如何防止核战争,基辛格博士。
    基辛格:你们可以看到,对于如何防止核战争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先防止战争,第二种是,如果战争避免不了,就给我们加上对于具体使用什么类别的武器的具体约束。
    我们选择走设法防止战争、从而防止核战争的道路,因为许多其他国家所依赖的是,如果发生侵略将采取什么行动。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在发生战争的时候对武器的类别加以具体区别,那将是无助于和平的。压倒一切的问题是维护和平和防止战争。
    问:第四条是不是使美国有义务在中苏冲突恶化的时候,充当中苏冲突某种仲裁者或调解者?
    基辛格:第四条规定的是,如果两国中的任何一国考虑同另一国、当然是另一个核国家发生核战争的话,它有义务同另一签字国进行磋商,目的在于避免出现将带来这样一种战争的局面。
    我们不打算成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者,而且我们认为这种磋商是一种相互约束,而不是一种造成在全世界进行干涉的权利的磋商。


    【美新处华盛顿六月二十二日电】题:罗杰斯说美国对北约盟国的义务不变
    罗杰斯国务卿再次向美国的十四个北约盟国保证,美国对西方防御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受华盛顿—莫斯科防止核战争协定的损害。
    国务院的官员说,尼克松总统和苏联共产党总书记勃列日涅夫今天在白宫签署这项八条的协定之前两个半小时,罗杰斯在他的办公室向北约国家的大使说明了情况。
    据信,罗杰斯对这些外交官说,这项协定“完全保存了”美国对所有盟国的义务。
    或许对北约最重要的是,罗杰斯国务卿明确表示,核威慑力量的观念在它的各个方面都保存下来。
    他指出,美苏协定没有包含所谓的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据信,他说美国不会考虑作这样的保证,因为这样会取消使用核武器自卫的权利。
    罗杰斯指出,如果莫斯科违反协定的第二条,以武力相威胁——不论是核力量还是常规力量——美国根据这项协定承担的义务就终止了。
    还据信,罗杰斯请北约国家的大使注意第六条C款,它说莫斯科和华盛顿对它们的“盟国或其他国家在条约、协定或其他适当文件中承担的义务”不受双边协定的影响或损害。
    罗杰斯国务卿指出,美国坚持了第五条的措词,这一条表明,就明显的“核战争危险”进行的磋商不完全是华盛顿和莫斯科之间的双边磋商。据信罗杰斯说,这种磋商实际上同美国的盟国密切相关。
    在谈话结束时,罗杰斯强调了保存北约实力的重要性。他说,在美国和他的北约盟国同莫斯科进行新的谈判和缔结新的协定的时候,记住大西洋联盟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据信,他说,华盛顿认为北约的力量“极为重要”,因为这是西方的力量,西方长期决心保持其防御,这才有了同莫斯科及其盟国加强合作的可能性。


    【美新处华盛顿六月二十二日电】题: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协定(全文)
    下面是尼克松总统和苏联共产党总书记勃列日涅夫六月二十二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协定的全文:
    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下称缔约双方,
    以加强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的目标为指针,
    意识到核战争将会对人类造成浩劫性后果,
    从要创造一些条件以使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核战争的危险将会减少和最终得以消除的这一愿望出发,
    从它们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关于维持和平、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避免战争的义务出发,以及按照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参加的协定。
    从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互关系基本原则出发,
    重申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互关系的发展并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它们的利益,
    兹议定如下:第一条美国和苏联议定,它们的政策的一个目标是消除核战争的危险和使用核武器的危险。
    据此,缔约双方议定,它们行事的方式将是为了避免出现能够使它们相互关系危险地恶化的局势,为了避免军事对抗,而且为了消除它们之间以及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和其他国家之间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第二条缔约双方议定,根据第一条并为实现该条中阐明的目标,要从这一前提出发:在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各方将不向对方、向对方的盟国以及向其他国家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缔约双方议定,它们在制定它们的对外政策时和它们在国际关系领域中采取行动时将以这些考虑为指针。第三条缔约双方保证以同本协定的目的一致的方式发展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同其他国家的关系。第四条如果在任何时候缔约双方之间或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显得牵涉到核冲突的危险,或者如果非本协定缔约国之间关系显得牵涉到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或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和其他国家之间核战争的危险,美国和苏联根据本协定条款应立即相互进行紧急磋商,并作出避免这一危险的一切努力。第五条各方可以自由地把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进行的磋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秘书长、以及盟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第六条本协定的任何一点都不得影响或损害:
    (a)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b)联合国宪章的条款,包括关于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款,(c)缔约一方在条约、协定和其他适当文件中对它的盟国或其他国家承担的义务。第七条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第八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华盛顿订立,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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