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5月27日参考消息 第4版

    【本刊讯】香港《星岛日报》一日、二日连载该报驻美特约记者梁厚甫写的题为《一碧万顷的海洋——由领海权,“大陆架”说到钓鱼台》和《再谈一碧万顷的海洋》的通讯,摘要如下:(文内小题是原来的)
    作为新闻记者,对七十年代最吃香的海洋上的学问,一无所知,实在十分的惭愧。
    谢谢厄瓜多尔的大使馆,送来一批有关海洋问题的文献,并且有一张单子,指引去看国际法上的书籍。在南加州大学的图书馆混了两天,至少在机窍上已弄通了一些问题了。
    甚么问题呢?一是南美十四国和亚非一些国家的二百浬的领海权问题,二是中国人所关心的钓鱼台岛(即我钓鱼岛等岛屿——本刊注)的问题,或者说,中国对“大陆架”的所有权问题。二百浬领海权的问题
    这里,我们要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即是:甚么叫做领海权问题。第二个是:南美十四个国家坚持二百浬领海权,是否有点蛮横?
    关于领海权问题,许多人是感到头痛的。我们听过三浬的领海权,六浬的领海权,十二浬的领海权,一百浬的领海权,二百浬的领海权,究竟领海权是怎样搅的?
    首先要知道:在国际家庭的上边,并没有一个土地登记局。一个主权国家说,我要定多少浬做我的领海,说了出来便算数,不必提出理由。当然,也不能太过离谱。因而,以合理的态度来自由宣布并且规定自己的领海权是国际法上的最高原则。
    在以往,因为海岸炮至多只能打到三浬,所以以往不少的国家,满足于三浬的海权,后来武器的形势改观,有人增至六浬,有人增至十二浬,例如美国,在一八六六年的时候,已经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十二浬。
    以上是领海权的起源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现在世界有许多国家,都定十二浬作为自己的领海,为甚么南美十四个国家,却要定二百浬呢?是否近于蛮横?不是的,因为美国创了先例。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时候,美国的杜鲁门总统宣布“由于海域保存上的必要,和合理利用深海大陆架次土壤和海床的天然资源的切要性”,美国认为,对于一八六六年所宣布的十二浬领海,有加以扩展的必要。这就是说,从杜鲁门的时代开始,美国的领海,已经不止十二浬了。更具体的例子,最近美国的阿拉斯加州,曾要求把该州的领海,伸至五十浬去。
    有理由可以相信,如果美国北边的白令海峡,不是和苏联这样的接近,美国是早想把领海伸到二百浬的了。正因为美国有这样的存心,所以就被南美国家捷足先登。
    不过,无论怎样,扩大领海,已是今天各国的一致趋势。
    “大陆架”问题应是钓鱼台岛主权的论据
    今天的钓鱼台岛问题,依然是一个热门的问题,特别在旅美的侨胞内边,群情汹涌。
    钓鱼台岛的问题,实在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钓鱼台岛的主权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是:海底资源之所属问题。煤油探测,是海底资源问题,因而必须以“大陆架”的观念为主要依据。
    一九五八年的联合国协议(又名为日内瓦协议),已确定中国对这一个深海海域的“大陆架”有其主权。因而,钓鱼台岛的问题,实际就是“大陆架”的问题。
    一九五八年关于“大陆架”的日内瓦协议怎样说呢?它说:沿海国家对于水深二百米或超过这一个线度而水源的程度允许开发天然资源的“大陆架”得行使主权。谁是沿海国家,自然不可能把中国排除在外边。
    一九七○年八月的联合国和平利用海底委员会虽曾企图推翻“大陆架”的规定,但由于南美国家的反对,委员会的意见仍未得逞。
    记者日前写了一篇《一碧万顷的海洋》的通讯,寄出以后,承联合国总部高级法律专员刘选萃博士寄来一大批的文献,当中包括了一九五八年联合国召开海洋法会议有关“大陆架”的协定。互相参照之下,发现前文有一些还未完足的地方,也有一些错误的地方。
    一、还未完足的地方是:二百浬领海的规定,已是今天岸屿国家的共同趋势,只要不侵入他国的领海内边,只要不堵塞了公海的航行权,任何未受条约约束的国家,都可以将领海来扩张。即使早已自限为十二浬,亦可随时加以延扩,前文对于这一点,未够强调,是不完足的地方。
    二、前文过于强调“大陆架”,而把钓鱼台岛的主权和海床资源的所有权对立起来。实则从“大陆架”的观点来讲,“大陆架”的权利和钓鱼台岛的主权,是分不开的,是不应该予以对立的,这是错误的地方。
    大概关于二百浬的领海权问题,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那是:(一)美国在杜鲁门时代企图把十二浬的领海权来扩张,引起其他国家的官方决定;后来美国又想和苏联合谋,将举世的领海权限定于十二浬之内,但已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因此,形势变成了美国对领海权问题,实际是能发而不能收。我们看中了这一点以后,就可以不必多赘了。
    不过,关于钓鱼台岛问题,情形却不如领海权的单纯,对钓鱼台岛方面,我们至少会有下面的问题:
    (一)为甚么中国东面的海床上边有油?这是甚么的科学根据?
    (二)甚么叫做“大陆架”?“大陆架”与领海权有甚么的关系?
    (三)“大陆架”与钓鱼台岛有甚么的关系?
    (四)钩鱼台岛在国际公法上边有甚么问题?
    本文的目的,在于答复上面的问题。为甚么中国东面的海床上边有油?
    在这里要说明的,就是以往的石油,多在地下冒上来,一般人认为煤油仅是陆上的资源。由一九四七年开始,科学家们才恍然大悟,原来海底下边,比之陆地上,可能有更多的石油。
    启发这一件事情的,是墨西哥湾内边油源的发现,美国不少人因此而发了大财,由于他们发大财,而建起了今天美西美南的新工业。
    现在的问题是:为甚么海底下边有油?科学家们解释,墨西哥湾是美国和墨国几条大河出口的地方,大河顺流而下,自然挟来许多的有机物体,这些物体沉积起来,经过千千万万年,当然会变为石油。
    联合国的专家谢泼德·埃默里经过长期研究之后,一九六七年推定了中国东面的海床上边,是有大量的煤油的。由勃海而黄海,由黄海而东海,由东海而南海,甚而香港的周围,远至东京湾,下边都可能有油田。不过,现在发生问题的地方,是台湾北面的盆地,盆地位在钓鱼台岛的附近,台湾盆地上边究竟有多少的煤油,依麻省理工学院海洋研究所一位教授的估计,至少有八百亿桶,等于每一、中国人都有一百桶强。甚么叫做“大陆架”?
    话说早在一九五八年的时候,联合国的人们,业已同意识到,海底下边既然有财富,而财富又正在公海内边,将来难免被人们争到头崩额裂,于是在该年四月,在日内瓦举行了海洋法会议,并订立了“大陆架公约”,规定:岸屿国家对(甚而在公海内边)水深二百米或超过这一个深度而水源允许开发的资源的大陆架,行使其主权。
    这一个规定,对中国是有利的,即是说,东海下边的油源,就是大陆架,应该以中国为主权国。
    在同一个公约内边,又规定了,如果岸屿国家,“两国或两国以上之领土接近,海岸相对,其大陆架之划界,应以中线为准。中线即是最接近各滨海国家海岸基准线等距离诸点之连线”。
    公约又规定:“互相毗邻的两个岸屿国,对所属同一大陆架之划界,亦应以中线划分为准。中线,即是最接近各岸屿国海岸基准线等距离诸点的连线。”
    上面两个规定,虽然把中国的利盒,分了一点给日本、韩国或者菲律宾,但对中国毕竟是有利的。因为;大陆架属于中国的多,属于日韩菲的毕竟较少。
    美国怎样转念头呢?美国和苏联合作,企图把十二浬作为世界任何国家领海的标准,而主张由产业进步国家来共同开发公海的资源,也即是取消大陆架的观念,但是,美国的建议,受到联合国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特别受到南美国家的反对,南美许多国家,领海都宽达二百浬,如果限为十二浬,那正是“未见官,先打了二十板”。
    日本怎样转念头呢?日本之转念头,就在于钓鱼台岛问题上边。此事或者可以说,是美日的共同转念头。下边再详谈。“大陆架”与领海的关系怎样?
    从上边所引用的联合国大陆架公约条文上边,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者,实际是岸屿国家的“治外法权”,或者说,是领海权以外的新建立的权利。既然是这样,大陆架权和领海权,实际是两回事。岸屿国家,自然不必增加其领海的宽度,来获取大陆架的权利,但如果把领海的宽度来增加,把现有的大陆架或将来可能出现的资源划入自己领海之内,也未尝不是一个办法。
    幸而国际公法上,领海的宽度,自己说了便算。南美国家定下二百浬,实际还未够大手笔哩。“大陆架”与钓鱼台岛有甚么关系?
    认定大陆架权是最近获得的新权利,那末,钓鱼台岛的重要性,就呈现出来。
    具有大量煤油的台湾盘地(大陆架),最接近那一个地方?第一,自然是钓鱼台岛,第二才是台湾本土。这样一来,我们自然明白,日本是渴想取得钓鱼台岛的,有了钓鱼台岛,便接近大陆架一步,对大陆架中线的划分,也进一步了。我们也不能不注意美国,美国去年才想和苏联共同开发海洋上的资源,被大部份国家否决了,是否今天不得其上,而思其次,和日本来合作呢?
    到这里,我们就可以一谈钓鱼台岛的法律问题来了。钓鱼台岛在国际法上有甚么问题?
    钓鱼台岛以及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依国际法上历史的证据的原则来讲,是属于中国的,如果我们没有历史的证据,那能把历史上的名字,一口气的念出来。国际法上第二个是邻近的原则,这原则更是不争的,除非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则已,如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有那一个地方更邻近钓鱼台和南小岛?
    从国际法来讲,是百分之一百有利于中国这一方的。至于可能无利于中国之一方,那是美国海军部造成的。
    话说二次大战以后,琉球列岛由美国代管。究竟代管的岛屿有多少,一九五一年的美日安全条约上没有说明,只是说,以北纬二十九度作为日本与琉球列岛之间的界线。琉球西边的界线在甚么地方呢,没有说,到六十年代开始的时候,美国海军部突然在西边划了一条界线,把钓鱼台列岛包括在内,并且在钓鱼台岛上边,有了美国代管的警察,这就构成美国国内法上的治权以及国际法上的“时效”(PRESCRIPTION)。
    时效,本来是国内法民法上的观念,我有一块土地,你占有了,在占有期间,我并没有向你抗议,时间久了,法律就确定你为所有人。这就是基于时效而产生的权利。
    国内法的观念,原不适用于国际法,国际法上的老祖师格罗齐乌斯就反对向国内法来借用原则。无奈后来的国际法学家,有欠才华,总是想不出办法来。因此,钓鱼台岛的时效问题,就成为今天讨论的对象。
    不过,尽管日本和美国,以时效问题来作抗辩,中国并不是没有还手之力的。因为,时效的建立,要有“不断和不受抗议”的条件。在一九六八年之前
    (即未发现石油之前),美国在钓鱼台岛的警察,并没有禁止中国渔民到钓鱼台岛来作业,那就是说,美国的治权,,并非不断的。其次,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美总统宣布一九七二年将琉球归还日本,国民政府就要求先将钓鱼、台诸岛交还中国,说明美国的治权,并非未受抗议。
    其次,还有时效要若干时期才能建立的问题。国际法上,虽无一致的意见,但许多判例,都定为五十年。如果五十年,才能建立时效,那未,由一九六○年到今天,还未足时效的五分之一哩。
    从国际法上来讲,中国是扎得很稳的。


    【本刊讯】香港《大公报》二十二日刊登“香港专上学生联合会时事委员会”就美日勾结妄图侵占我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事件发表的公开声明。
    声明说:“日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于五月二十日在日本参院冲绳及北方问题特别委员会上,妄称明年钓鱼台列岛与冲绳一并自美国‘移交’,日本管辖后,将把该列岛列人日本之防空识别圈,并派军队‘防卫’该列岛。本委员会对此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之荒谬言论,表示严重抗议。较早前,美国并声称在该岛实施轰炸练习,以图制造明年‘移交’之口实。美日两国这种不顾国际道义,私相授受中国领土之无耻勾当,本委员会表示深恶痛绝。”
    声明说:
    “本委员会深信,居于全世界每一角落之中国同胞,皆应就此事发出严正的怒吼,以阻止‘二十一条约’的丑恶事件重演。八年抗战苦难的烙印犹新,这一代的中国人实不能再袖手漠视国家的领土及天然资源被狼子野心的侵略者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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