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2月19日参考消息 第4版

关于东段硬说我“从未取得这一地区的主权”
    二十三、印度政府不能接受这种论点,即不丹以东传统边界线以南的地区一向属于中国,而且直到最近还在中国的管辖下。在八世纪以前,这片土地一直属于瓦曼、萨拉斯塔姆巴和帕拉王朝,到了八世纪这些王朝屈服于掸族的一个支系阿霍姆人的压力之下。最后,到十三世纪时,阿霍姆的一个统治者控制了整个王国,并且这个国家命名为阿霍姆,经过发音软化,现在叫阿萨姆。阿霍姆统治者在这个地区统治了近六百年,最后到1826年为英国在印度的权力所取代。在阿霍姆统治的最后几年中,对北部部落的控制减弱了,但是当时的印度政府经过几年又在那里重新建立了权力。然而,阿萨姆的统治者从来没有失去对这些地区的主权,西藏人从来没有取得主权。传统分水岭边界线以南的部落地区一向是印度的一部分。
    二十四、在19世纪,英属印度政府建立了对这些部落的权力,这些部落承认英属印度政府有权在他们的地区维持法律和秩序。在英属印度政府同这些部落缔结的协定中提到英国人的领土,这只是意味着这种领土当时是在印度英国政府的直接管理之下,以区别于它只行使松懈的控制的部落地区。但是这些部落从来没有停止处于英属印度统治者的中央权力之下。
    狡辩说我在门隅和下察隅地区只“征收宗教捐”而“没有领土主权”
    二十五、中国政府提出来支持他们对这个地区的管辖权的要求的唯一证据,是关于达旺和瓦弄地区。但是达旺和瓦弄只构成中国政府现在要求的大片土地的一个极小的部分,而且就这两个地方提出的证据是同该地区的其余部分没有关系的。即便就达旺和瓦弄来说,中国政府的论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达旺从来也不是西藏的一部分。达旺的地方管理权过去掌握在一个土王手里,他有一些联村头人,叫卓里恩,和村落头人,叫卡充,做他的助手。喇嘛系统在这个地区行使的唯一职权是宗教方面的。现在在达旺有一个很大的西藏寺院,它的主持和和尚向当地信奉喇嘛教的居民征收宗教捐。征收这种宗教捐不可能也没有给予西藏当局对达旺的任何领土主权。中国全权代表在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的发言也支持这一看法。1914年3月7日,陈贻范说:“支付给西藏人的不是通常所理解的税收,而仅仅是对寺院的捐款。与其说是税,不如说是慈善捐助。”1914年6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孙宝琦通知英国驻北京公使说,“西藏人自认为对凡有喇嘛教徒居住的所有地方都有权力,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喇嘛们可能有宗教上的权力,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地方属于西藏。”
    二十六、再者,某些西藏家族在传统边界以南有过私人房地产并且征收租金。这种租金不能认为是政府的税收。可能在1914年以后还在支付这种租金,因为印度和西藏代表之间关于边界的协定保护了私人房地产权。承认门巴人代表西藏地方当局行事但又强词夺理说是在“特定的场合”
    二十七、中国政府引用了1853年英属印度当局同门巴族人签订的协定,并声称,根据这个协定,印度政府承认门巴族人属于西藏。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应该认为英属印度政府会直接同西藏签订这项协定。在那些年代里,西藏政府确是在独立进行谈判的,例如1856年它同尼泊尔签订的条约就是证明。事实上,1853年的协定是关于牵涉到一个西藏人的一件具体的事例,在这个特定的场合,当地的土王们似乎是在代表西藏政府行事。的确,九年以前,这些土王在1844年以书面的协定接受了英国在印度的权力。1844年协定的关键性的句子如下:“我们也保证执行从英国当局方面奉到的任何命令。”
    二十八、在下洛希特河谷(中国政府称为下察隅)的瓦弄地区,是由密闪密人和西藏流民居住的四个村庄所组成。西藏流民的存在并不证明这个地区是属于西藏的。这些流民曾抵抗西藏当局收税的企图。承认印地图把未定界改为已定界是出于印度政府的片面决定
    二十九、说在印度和中国出版的权威性地图对这段边界的划法是符合现行的中国地图的划法,这是不正确的。正如前面已说过的,1917年出版的中国邮政地图对边界的划法是同印度地图上的印度划法相符的。1925年11月北京大学出版了一幅地图,图上标明的中国边界是中国扩张得最多的时期,即1911年以前的清朝时候的边界。就是在那个时候,不丹以东的边界也是大致上沿着目前的划法。至于印度的官方地图,印度政府已经提起中国政府注意,印度测量局1895年出版的印度全图,这幅图用浅桔色标明了这个部落地区。从1938年到1952年,印度测量局用未标定界的记号画出了这条边界,因为事实上边界没有在地面上标定。但是,由于传统边界线是沿着一条主要的分水岭,印度政府在1954年决定,在地面上标界是不必要的。因此,以后的地图上就取消了未标定界的记号。诡称尼赫鲁书中地图是出版商加的
    三十、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提到了尼赫鲁先生所著的“印度的发现”一书英文本第三版所附的1945年的印度一图。这幅具体的地图是出版商加进去的略图,作者不能对它的不准确性负责。也不应该由此得出任何对印度政府不利的结论。硬说西姆拉会议的文件是“合法的”
    三十一、中国政府竟坚持对印度与西藏1914年关于确定不丹以东的传统边界的协定的法律效力提出疑问,印度政府对此感到遗憾。西藏运用自己的权利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缔结条约,这并不是第一次。在1914年以前,西藏曾有好几次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缔结条约。例如,西藏在1856年曾同尼泊尔缔结了一个条约,1904年又同英国缔结了一个条约。这些条约从未被中国反对过,而且都是充分有效的。在西姆拉会议上,西藏的全权代表和中国的全权代表是在平等的地位上开会。这个情况中国政府是明确而毫不含糊地同意了的。三个全权代表在1913年10月13日会议的第一次会上互换了全权证书。由达赖喇嘛发给的西藏代表的全权证书明确地说明了西藏在会议上是平等的一方,有权“决定有利于西藏的各种问题”,而西藏代表的全权证书中国代表是认为善妥的。英属印度代表的全权证书中国代表也是同意的,这份全权证书肯定了三个代表有平等地位,会议的召开就是“为了调整各个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非法的1914年印藏协定辩解
    三十二、认为印度和西藏在1914年3月缔结的关于印藏边界的协定是秘密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这是双方有权威性的代表经过充分讨论后缔结,并且由西藏政府批准的协定。因此,这里面没有什么偷偷摸摸的。此外,印藏边界在三边条约的附图上是划定了的,而中国代表在1914年4月27日也在这个附图上签了名。1914年边界协定在1929年版的艾契生的“条约、契约、证书集”中发表过,再前一版是早在1909年发表的。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对这个协定提出过抗议。事实上,早在这个协定以前,英属印度政府就建立了它对这些部落地区的权力,与各部落缔结了协定,并且创立了包括这整个地区的两个边区。这些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而且西藏和中国政府都没有向英属印度当局提出过反对。歪曲事实为“麦克马洪线”狡辩三十三、中国政府说,在西姆拉会议上只讨论过中国和西藏之间以及外藏和内藏之间的界线,印度政府对此不能同意。认为中国代表签过字的条约图上的红线只代表西藏和中国其他部分之间的界线、从来没有说明过这条红线的一部分是中国和印度之间的分界线的说法,也是不对的。所谓条约附图上红线的麦克马洪线部分代表西藏和中国之间的边界,这种强辩是荒诞的。经英属印度,中国和西藏全权代表草签的条约的第9条就处理西藏的边界问题,条约的附图又清楚地表明了西藏同印度的边界。这就是通称为麦克马洪线的边界线。中国政府1917年出版的邮政地图把这条线划作印度和西藏之间的边界,并把线南地区标为印度。现在不论怎样夸大想象力,也不能够硬说那时在麦克马洪线以南还有中国的任何领土。关于红线代表西藏和中国之间的边界的说法,是同中国政府自己关于线南地区是由西藏当局而不是由中国政府行使管辖的说法相矛盾的。
    三十四、奇怪的是,中国政府现在竟想借助于1907年英俄条约,并且争论说1914年的条约是无效的,因为英国受1907年条约的约束不能同西藏直接进行谈判。中国不是英俄条约的当事者,不能引用那个条约来支持自己的论点。事实上,在整个谈判的过程中,谈判的进展一直被充分地通知了俄国政府。包括地图在内的一份条约被送给了俄国政府,而俄国政府对谈判和其后的条约都没有提出异议。
    企图冲淡中国政府抗议的含意说是“为一小地方的行为提出的”
    三十五、中国的照会谈到中国政府1946—47年所提出的四次抗议。可以说明,这些抗议是对英属印度管理当局1943年在东北边境特区的一个小地方的行为而提出的。当时印度政府回答说,“印度政府在该地区所进行的唯一活动,完全限于在印藏边界的印度的一边,该边界被接受已有三十多年了”。国民党政府1949年11月的抗议,仅仅声明中国没有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印度对这个抗议没有答复,因为不久之后,印度政府就在1949年12月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月后,印度政府在1950年8月致中国政府的照会中提到西藏和印度间被承认了的边界应该不受侵犯。同一年,印度总理公开宣布印度坚持麦克马洪线。因此,对于印度政府关于国际边界的立场,不能有任何怀疑。硬说西藏当局“承认了”这条线
    三十六、西藏人从没有对1914年议定的印藏边界提出过抗议。他们不止一次地承认这一边界线的存在,并且声称他们不想对它的有效性进行争论。当英属印度的代表在1936年和1938年口头上重申麦克马洪线的时候,西藏政府回答说,它完全知道1914年协定的条款。倒是印度政府在1943年对西藏人非法渗入印度领土提出了抗议。每当西藏人趁印度忙于其他事务而企图在印度领土内征收非法的税款时,印度政府就提出了同样的抗议。印度政府提出抗议,西藏人就撤退了。关于西藏人在1947年提出的荒唐的要求,尼赫鲁总理1959年9月26日的信中已经充分地予以处理。关于我国同锡金不丹的边界
    三十七、中国政府知道印度政府同不丹和锡金所有的特殊的条约关系。因此印度政府欢迎中国照会中对于锡金和不丹为一方和西藏为另一方之间的边界的解释。照会说,锡金和中国西藏地方之间的边界早经正式划定,在地图上既没有任何分歧,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争论。印度政府愿意补充说明,这条边界在地面上也已标定了。至于不丹,它的北部边界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的知的。东边和不丹接壤的是印度东北边境特区,该地区和西藏之间的边界是传统的也是由协议所划定的。因此,不可能有任何西藏领土位于麦克马洪线以南。印度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中国政府没有对不丹北部任何部份重复它在地图上的要求。鉴于印度政府对保卫和保持不丹和锡金的完整负有责任,印度政府欢迎中国政府关于它不会侵犯锡金和不丹的领土的保证。
    三十八、以上各段已简略地阐述了有关中印边界问题的实质之点。中国政府竟重复它原先对朗久事件和羌臣摩河谷的空喀山口事件的说法,印度政府对此只能表示遗憾。有关这些事件的真相,已在印度的前儿个照会中告知了中国政府。那些照会中所提出的各点迄今还没有得到回答。只须指出,如果中国人员真是在印度人员撤退后五天才进入朗久的话,印度人员的伤亡就无法解释,同样的,1959年11月24日交给中国驻德里大使馆的卡拉姆辛格先生的详细叙述,驳倒了中国政府关于空喀山口事件的说法。印度政府不得不再次申明,如果中国部队没有侵入印度领土,对在印度领土上执行例行的巡逻任务的印度警察人员采取攻势的话,造成印度人员严重伤亡的这些不幸事件本来是不会发生的。颠倒黑白反诬我挑起边界争端重申印关于“消除冲突”的建议
    三十九、印度政府对中国政府所表示的友情抱有同感。印度人民甚至在取得独立以前就大量表示了对中国人民的友谊。自从印度取得独立以来,这种友情有很多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政府对印度的历史边界提出异议挑战使印度人民格外感到惊异和失望。最近的发展深深地扰乱了印度人民的心情,使他们对儿世纪来一直保持平静的漫长边界产生了不安。因此,为了两国和世界和平的利益,必须采取积极步骤来消除引起目前紧张局势的原因和建立两国间友谊的坚实基础。
    四十、必须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由两国政府不迟延地协议一项安排,来完全消除产生边境冲突的危险并且便利对各项争端的友好解决。中国政府在最近的照会中重复了它原先的建议,即两国政府的武装力量从边界各撤二十公里或双方协议的其他距离,双方武装人员在边界全线停止巡逻。这些建议已在印度总理1959年11月16日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中详细讨论过了。印度总理在那封信里所提出的建设性的建议,就是旨在达到两国政府都希望达到的目的。印度政府仍然希望中国政府能接受这些建议。声称不能接受讨论整个边界问题
    四十一、中国政府要求印度政府接受这样的立场,即“两国之间的整个边界从来没有划定过,因此,它还有待通过谈判来加以解决”,作为讨论的先决条件。印度政府显然不可能接受这种它认为是不合理并且违反历史、地理、习惯、传统和国际协定方面的事实的主张。以上各段所列举的事实完全驳倒了中国政府的论点。印度政府亟愿取得友好的解决,但是它决不能接受严重损害它的基本立场的建议。反诬我在边界问题上有“深奥原因”表示希望消除“误解”恢复友谊
    四十二、印度总理在1959年11月16日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中表示准备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同周总理会晤,但是他建议两国政府当前的努力应该集中来达成一项过渡性的谅解,这项谅解会有助于和缓目前的紧张局势和阻止局势恶化。虽然最近几星期来没有再发生边境事件,最主要的急务是达成一项过渡性的谅解。造成紧张和愤恨的基本原因依然存在。印度政府还没有能够明白,为什么几世纪以来一直保持平静的漫长边界在去年一年左右的时间内竟变成了紧张和不安的策源地。如果这方面有任何更深奥的原因的话,印度政府是不知道的。因此,除边界问题而外,为了中国和印度的利益以及一般地为了世界和平的利益,两国政府有必要不吝惜一切力量来消除误解和在坚固的基础上恢复两国之间的传统的友好诚挚的情谊。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驻华大使馆
    1960年2月1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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