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4月9日参考消息 第2版

    【美联社开罗7日电】埃及两家日报星期日说,关于埃及已建议召开日内瓦会议来讨论苏伊士运河问题的消息是不真实的。
    私人所有的“金字塔报”和政府支持的“人民报”今天都说,关于日内瓦会议的消息是不确实的。两家报纸引述华盛顿和伦敦通讯社的电讯说,这一消息未能被证实。
    开罗另外两家主要的日报——“消息报”和“共和国报”——在过去几天中曾登载这个会议的消息。
    【美联社开罗7日电】和政府有紧密联系的埃及人士星期天说,不要完全相信关于埃及正在建议在日内瓦举行一次苏伊士运河会议的报道。
    发表消息的人说,这种报道的根据大概就是埃及人和美国人几星期以前举行了一次简短的会谈来讨论这样一次会议的问题。但是他们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意已被放弃了,而采用了由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来这里商谈的办法。
    这些人士说,一旦同哈马舍尔德在一起作出了运河计划,他们猜测,它便会被美国所接受。然而华盛顿认为它是不能接受的,现在正在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看看是否能够使观点调和一致。美大使和埃及会谈
    【法新社华盛顿8日电】消息灵通人士星期日在华盛顿透露,美国驻埃及大使赫尔已经向国务院发出了另一个关于同埃及当局会谈的报告。
    开罗的会谈集中在两点上:一、美国政府希望使埃及政府认识到,还是把它的关于管理苏伊士运河的备忘录原文中的几点加以变更,以便使它成为一个多边的契约为好。
    二、召开一次埃及当局同苏伊士运河使用国之间的关于管理这条运河的会议。
    美国官员拒绝就会谈的发展情况表示任何意见,预料国务卿杜勒斯不久将同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讨论这件事。


    【本刊讯】联合国安理会今年1、2月间曾讨论了克什米尔问题,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在会上陈述了对这个问题的意见,现在根据外国通讯社的报道把双方的论点综述如下:(1)克什米尔归属问题:印度方面的意见
    1、认为克什米尔已是印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克什米尔已于1947年10月26日加入印度,克什米尔大君当时将加入法案送交印度政府,印度总督蒙巴顿已予以接受,加入程序已完成。按印巴分治时规定各土邦自由选择加入印度或巴基斯坦或独立。印度和克什米尔的关系是由上述文件确定,而不是由克什米尔制宪议会确定。
    根据印度宪法,一个邦加入印度联邦后,不能自行脱离。当时因大君不得人心,印度不愿仅从大君接受克什米尔加入,故表示希望在克什米尔恢复了法律和秩序并完全赶走入侵者后,加入印度问题交由人民复决。但这完全是印度同克什米尔间的问题,同巴基斯坦不相干。巴基斯坦无权吞并“自由克什米尔”。
    2、克什米尔归属印度的其他理由:克什米尔将印度同苏、中速接起来,但是印度未进一步阐明这点。克什米尔同印度的经济和商务关系比同巴基斯坦的关系远为密切。克什米尔并入印度,经济上,印度为克什米尔农产品提供现成市场;政治上和社会上,在克什米尔和印度本部的伊斯兰教徒和印度教徒之间的合作也得到加强。
    在战略利益上也并不存在对巴基斯坦不利的问题。
    宗教绝不能作为归属因素。伊斯兰教也是印度的宗教之一。印度的伊斯兰教徒同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教徒差不多一样多。巴基斯坦方面的意见
    1、认为克什米尔地位尚未确定——1947年印度接受克什米尔大君加入印度的请求不应该,当时大君因曾镇压伊斯兰教居民已被人民从其政府所在地赶走,根本丧失对人民行使权力的可能。印度1947年10月27日派军队才占领了克什米尔的一部分直到今天。
    印度接受大君加入并未结束克什米尔的归属问题,印度既然接受了其中规定公民投票的联合国印巴委员会决议,就是承认克什米尔地位尚待确定。1953年8月20日印巴两国总理联合公报也曾明确规定克什米尔地位还要由公民投票决定。
    印度合并克什米尔的行动无效——根据联合国决议和印巴间协议,克什米尔地位应由联合国主持下在克什米尔全境举行公民投票决定。“傀儡制宪议会”将克什米尔并入印度无任何法律效力,印度行动违反自己接受的国际义务。
    2、不应冻结分治现状——由于作为一个地理实体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地位尚未确定,故不产生在该邦境内划一条印巴分界线的问题。如作为争端一方的印度企图冻结目前现状,则系背弃国际协议。
    3、应考虑宗教等因素——不能反对将宗教作为归属因素。在巴基斯坦同意接受尤纳格尔邦加入时,印度即曾以该邦主要是印度教徒为理由加以反对,声称侵犯了印度主权。公民投票之所以必要,归根结底是由于宗教、民族、语言或地理等原因。(2)撤军、派驻联合国部队和公民投票等问题
    1、不存在双方撤军问题——不同意非军事化的主张,问题在于巴基斯坦应从克什米尔撤出军队和非法进入的人员,不能将印度和巴基斯坦摆在同一地位。联合国印巴委员会1948年8月13日决议明文规定巴基斯坦军队和部族人员应无条件撤出克什米尔。印度军队在克什米尔不是外国军队。
    2、派联合国部队到克什米尔是非法的——安理会在宪章范围内无权派军队开入印度,克什米尔和埃及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印度不能容许外国军队开入印度,侵犯印度主权。
    3、印度并未承担举行公民投票的义务——两国政府关于公民投票的所谓“义务”实际上是所表达的愿望,并不是有拘束力的国际义务,印度仅承担了进行谈判的义务。公民投票以签订休战协定为前提,而休战协定从未签订。印度对克什米尔人民在公民投票方面已尽了一切义务。
    尼赫鲁2月6日曾表示,如巴同意撤军和让克什米尔合法政府接收整个邦,印度可以答应举行公民投票。
    1、印巴双方撤军实行非军事化以准备公民投票——撤军是双方的,双方接受的联合国印巴委员会决议从未规定巴基斯坦应无条件撤军。只有印度同意撤出大部分军队,巴基斯坦才能开始撤军。显然,撤军必须按照事先协议的规定同时撤退的计划来进行。
    印巴两国和安理会都曾同意非军事化是举行公民投票的必要前提,因此安理会可以要求印巴将军队全部撤出克什米尔,将停火线两边的地方民兵解散,由安理会派联合国部队担负保护和维持内部治安之责。
    2、安理会有权派联合国部队到克什米尔——根据宪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安理会可以采取以上行动。克什米尔不是印度领土,派联合国部队去谈不上侵犯印度主权。
    3、举行公民投票是国际义务
    ——双方既已接受联合国印巴委员会规定公民投票的决议,就承担了庄严的国际义务。公民投票绝不仅是“愿望”。(3)关于联合国处理克什米尔问题的权限
    1、克什米尔问题是“情势”不是“争端”,安理会无权处理克什米尔归属问题——巴基斯坦对克什米尔进行了侵略,并且违反联合国决议,不仅未撤军反而开入更多的军队。因此目前唯一的问题是侵略问题。安理会为何从来不质问巴基斯坦有何权利吞并克什米尔的一部分。
    安理会将此问题当作“争端”是不对的,安理会无权过问克什米尔归属问题,安理会在这方面通过任何决议都没有意义。
    2、由于巴基斯坦的过错,联合国过去有关决议对印度已无拘束力——印度已不受联合国印巴委员会1948年8月13日和1949年1月5日决议的拘束,因为巴基斯坦未履行决议所规定的停火和休战安排,一直未从克什米尔撤出军队和非法进入的人员。
    由于情况已有很多变化,安理会决议的某些部分已经过时。印度在克什米尔已进行了很多建设,举行了选举。美国给予巴基斯坦的大量军事援助也使局势有了改变。
    1、安理会有权处理克什米尔归属问题——克什米尔问题是“争端”,印巴两国政府对此所承担的义务已在联合国印巴委员会1948年8月13日和1949年1月5日两个决议中加以规定,安理会现在的责任是保证这些国际协议的实施而不再拖延。
    2、联合国过去有关决议仍然有效——未实现决议的责任不在巴基斯坦。联合国印巴问题代表曾努力劝说印度就同时撤军计划达成协议,印度不同意提出计划,因此巴基斯坦无法履行联合国的规定。休战协定既未签订,谈不上巴基斯坦违反义务。巴基斯坦一些军队尚在克什米尔,完全是因印度不仅未依安理会要求撤军,反而进行增援。过去巴基斯坦曾接受十一个关于非军事化方案,而印度完全拒绝。
    在克什米尔所进行的各种建设不能剥夺克什米尔人民的自决权,正如英国曾在印度进行过更多的建设不能剥夺印度人民的自由一样。克什米尔在印度军队占领下进行的所谓选举是根本不民主的。印度不能因巴基斯坦接受了美国军事援助就解除了它所承担的义务。(4)今后解决办法
    愿继续谈判——印度愿意同巴基斯坦继续进行谈判,只有当事国达成协议才能获得解决。印度准备走和解的道路,但不能放弃权利。印度欢迎联合国代表雅林访印,但他的职务是另外一回事。
    谈判实施联合国决议——在克什米尔的目标就是在非军事化之后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自由和公正的公民投票决定克什米尔的地位。


    【美联社华盛顿3月31日电】假定你是管理好几十亿美元的美国对外援助计划的一个机构的署长,那你就是在应付六十多个国家和领地。
    在这些政府中有共产党的、社会党的、独裁者的和君主立宪的。在外交政策上,一些通常是支持美国的;另外一些是“中立的”;还有的是同俄国比较亲近的。一些是崭新的,有着脆弱的民族敏感的国家。经济还没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二版)有发达,他们通常能够接受的计划,在规模上和类型上都是有限的。一些国家处于有战略意义的地区,背后就是铁幕。一些在几个大洋外的远处。
    这个国家有着美国缺少而必须进口的重要矿砂和矿物——铬铁矿、石墨、镍、锡、锰、汞、云母、钨、钴。那个国家有着到今天为止对于非共产主义世界很少具有明显价值的东西,或者一点价值也没有。
    提出每一个计划时,赞成或反对批准它都有理由。试举出一些例子。阿富汗:人口一千二百万,僻处一隅,同俄国毗邻,在联合国里往往作为“中立主义者”投票。计划:建筑飞机场,训练空军。费用:一千四百五十万贷款和赠款。由于几个原因,国际合作署批准了计划,但是主要是不让俄国用它的技术人员和装备来做这件工作,要是你,你怎么决定?
    还有一个例子:印度尼西亚:资源丰富,外交政策是“中立主义”。计划:由一家私人的美国工程公司来调查经济发展能力。费用:三百六十八万美元。但是,印度尼西亚坚持不要把工程人员的调查结果告诉国际合作署。尽管如此,还是“按照两国的最好利益”考虑了这个计划,并且,予以批准。
    每天都带来一件不同的使人头痛的事情。有时候,一个工程原来计划由美国承包商用美国的钱来完工的。工作开始了。突然,在它们的政府的坚持下,本国的承包商插手进来。结果都是拖延、争吵、妥协、增加成本。
    但是,国际合作署的问题并不限于它的海外办事处。有些问题出在华盛顿。譬如,国会批准对外援助基金是以年度为单位的。这同长期计划发生了抵触,妨碍了灵活性。更重要的是,没有被具体的日期“固定”的经费要交还国库。结果怎样呢?下面是前国际合作署官员汉密尔顿写给艾森豪威尔的一封信的一段摘录:“在1956年初的几次工作人员会议上,有人告诉我们,处理十二亿美元只剩下六个月了,大家必须特别努力从每个月二亿美元的比例出发开始固定款项的用途;否则,没有归宿的经费都需交回国库,而再也拿不到了。谁还能想出一个更加浪费和更加失败的做法来呢?”
    今天国际合作署署长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律师霍利斯特。他有八千六百二十个工作人员,其中五千一百六十一个是美国人。每个月应付的全部薪金在三百七十八万美元左右。
    霍利斯特说,他认为,对外援助计划现在已经“够了”。他说,缺少灵活性是国际合作署最大的问题之一。“你无法在一年以前就说出来,在一个具体的地区里你可能必须做些什么,但是你必须拟订你的计划。”
    至于国会逐年拨款的方式,他说:“国会不断给你压力,要你在一个限定的时期里固定钱的用途。显然,这不是最好的办法。”其次:美国私营企业是否能把工作做得好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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