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4月26日参考消息 第3版

(转载自波兰统一工人党机关刊物“新路”1957年第三期)
    波兰经济型式不是“波兰式的社会主义”,而是波兰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型式。
    这几个月来,为了得出最适合于我国的经济型式,各地展开了热烈的争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是经济学家乃至于非经济学家所关心的。现在我想对某些问题发表我个人的意见。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解。有人认为,在谈到波兰经济型式的时候,我们指的是某种“波兰式的社会主义”。这是最骗人不过的了。正如哥穆尔卡同志所说,“社会主义只有一种”。今天我们的争论不是围绕着对社会主义的不同理解,而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各种道路进行的,正如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应该围绕着过渡时期的(着重点是原来有的,下同——编者)即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和政治)型式进行争论。由于人民民主国家经济条件各有不同,由于它们历史条件有时极不相同,因此各国过渡时期的经济型式可能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我国所选择的经济型式,不能用来考验其他国家;不应该因为某一国家采用了这种或那种经济型式而对它加以批评。对任何一种经济型式提出批评,只可以从这种经济型式是否适合于该国和该历史时期的的条件的观点出发,而不是从这种经济型式是否一般的适合的观点出发。
    波兰的经济型式将是过渡时期——波兰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型式。它是我国十二年来一定的经济经验的成果,并且是其他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以及苏联的经验的成果。它的最大特点是中央计划原则同下边的主动精神相结合,在集中规定的为数不多的指示范围内给予各企业广泛的权利,最后是建立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是由选举而产生的企业管理机构,它有权解决属于企业权限范围内的那些问题。
    工人委员会的建立除具有经济意义外,首先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在我国起了并且将来还要起很大的政治作用,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恢复工人阶级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它们是吸引广大工人群众关心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关心国家管理中的困难问题的一种形式,也许,它们是波兰民主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中央计划
    中央应该有集中的经济计划,它只规定主要的产品生产比例,详细的品类计划由企业去订。波兰已经放弃了中央劳动组织和平均工资计划。
    企业不能自定产品售价,这样会造成物价上涨和工资变动。
    波兰的经济形式应该保持中央计划的原则。我们理解“中央计划”这几个字的意义就是指计划的主要比例,而这个比例是以上级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和政府(而不是企业)用指示形式所规定的指标为基础的。现在已经没有人坚决反对中央计划的必要性了。同时,中央计划必须放弃详细的品类计划,必须仅限于基本的、尽可能一般的、最重要的品类。
    详细的品类应当由企业本身根据同消费者的协定来计划。遗憾的是,有些企业把独立性理解成为只要根据企业领导的决定,一切都可以生产,而对贸易组织的意见不加考虑。这根本是错误的。在供给企业资金方面,必须使银行在原则上只拨款资助被订购的产品。至于谈到地方工业和合作社工业,那根本可以不要品类计划,而只须要集中地估计产品的价值。
    我们已经放弃了中央劳动组织计划和中央平均工资计划。因为它们阻碍了劳动生产率和工资的增长,以及技术的改进。同时,应该集中地计划共同的工资、价格和积累基金。预算收入同价格水平和积累有密切关系,这是我们中央经济计划的基础之一。因此,这个问题决不是自发的或估计的结果。工资基金是人民收支计划的基础,这同提高生活水平计划有关,因而,工资基金应当集中地规定。准确些说,只有在相应地超额完成生产计划的条件下,工资基金才可能提高。
    有这样的一种说法,主张售价不要集中地规定,而象南斯拉夫那样,由企业本身来规定。看来这在我们的情况下是不正确的。南斯拉夫的经验表明,市场商品的缺乏在南斯拉夫引起了几乎是自动的物价上涨。因为工厂管理方面想利用“行情”来取得更大的利润。这些利润的一部分每年分配给全厂人员。由于物价和工资不断增长,实际工资的增长十分不平衡,每个工厂各不相同,有的下降,有的提高。
    并不是在波兰目前的具体条件下就容许这种实际工资的变动、以及工资和物价的波动。毫无疑问,我们这里出现这些现象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困难。即使从这种观点出发,也应该反对自动地调整供求价格的主张,即由生产者本人规定价格的主张。地方工业、工艺合作社和手工业可以例外,在这些部门,以互相竞赛的原则为基础确定价格的这种制度是正确的,而且能够通过考验。因为这种工业主要是靠地方原料进行工作的,也是为了地方市场服务的,当然它对地方市场是非常了解的。
    应当说,在南斯拉夫已经部分地否认了自由价格形成的原则。1955年确立了对超计划利润的累进税,规定了粮食和最重要的原料的固定价格。这就有可能防止通货膨胀,但是,甚至在1956年价格还在继续上涨。到1956年6月底,上涨了5%。价值规律
    过去常以行政命令代替价值规律,造成了价格制度违反价值规律的不良现象。今后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守价值规律。
    过去我们的计划制度往往不考虑价值规律。有人企图用行政命令来代替价值规律。但是,某些经济学家把价值规律同中央计划对立起来。这样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遵守价值规律,在摆脱官僚主义袭击的中央计划范围内利用这种规律,只会有助于使我国经济型式正确地起作用。同时,忽视这种规律就可能在经济上作出错误的决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就会妨碍经济的发展。这种实例在我国旧式的经济工作实践中是不胜枚举的。
    我国的价格制度,无论市场价格,或批发价格,往往是违反价值规律的。价格常常既不符合世界价格,又不符合商品中的劳动量。不久以前,在我们这里锯材的价格和稻草相同,煤的价格大大低于世界价格。砖的亏本价格阻碍了它的生产的发展。许多商品的价格十分高。这一切在经济方面起了很坏的影响。由于煤价很低,造成对这种贵重原料的浪费现象。因为价格过低,也就无法补偿以节约用煤为目的的任何投资了。由于煤价很低和其他燃料开采的不经济,波兰已经感到燃料不足,虽然我国在按人口计算的平均用煤量方面居欧洲的第四位(在英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比利时之后)。但是,大家知道,从生活水平观点来看我们在欧洲根本不能名列第四位。在农产品收购价格方面也有许多胡作乱为的情况。鸡蛋和粮食的价格相同这种情况是不健康的,虽然耕地所需时间比养鸡要多许多。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整个农业(包括牧畜业)的基础谷物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运输费全是整数,结果,埃尔布朗发电站付一吨煤的价钱同萨比兹发电站一样。这种拾零的做法其结果是造成虚构价格。
    因此,波兰经济型式的特点应当是最大限度地遵守价值规律。比如废除牛奶的征购,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锯材和砖的价格。这样的措施就是朝这个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但是,在这方面还需要作许多事情,最严重的反常现象是农产品的征购。这种制度不能很快地废除,但是必须逐步地加以限制,减少收购量和提高收购价格,同时把在农村销售的商品价格提高到符合实际成本的水平,以及取消农村的各种免费设备(如无线电化,电气化)。物质鼓励
    利用价值规律的方式之一是实行物质鼓励,但是集中制和片面决定使这种制度造成反常现象。
    利用价值规律的方式之一是实行所谓物质鼓励,各种奖金和奖励制度等。但是,到目前为止,以集中制和在这方面的片面决定为基础的制度是造成许多反常现象的原因。往往在不需要刺激的地方我们规定强烈的刺激,而在十分需要它的地方却把它忘记了。由于某些地方行之有效的一些刺激方法被机械地普通采用,在另一些地方便产生了“反刺激”即起相反作用的刺激。
    在扩大企业的权力之后,就有可能解决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的细节,工厂基金法把企业基金作为物质奖励的经费来源之一,这个基金法预先决定,奖金首先应当授给经济节约者(当然,这在加工工业中是正确的);但是,在成本比世界价格低的原料工业中、例如在采煤工业中,奖金应当首先授给生产数量多的人。投资
    中央应当集中分配投资,企业也要有处理一部分资金的权力。
    中央计划的原则不允许放弃集中分配投资资金这种领导国民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必须使投资的总额不超过国民收入的一定部分。另一方面,在各个国民经济部门之间集中分配投资可以有计划地消灭在执行计划时经济中发生的不均衡现象。
    在旧的管理制度下,我们对企业在投资方面的限制是不正确的。企业不能决定任何投资问题,甚至连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投资问题也不能决定。几乎一切投资,即使不大的投资,在过去都要通过中央计划,结果,中央计划规定的过分详细了;而在实际上不能很好地分析这个计划。因此1956年11月通过的政府决定正确地规定了中央计划中只保留基本投资,诸如建筑新企业、新车间、彻底改变工艺过程。其他一切都应当由企业决定。
    1951—1955年南斯拉夫的经验表明,投资计划急剧增长(1954年,自费投资占整个计划36%)并可能超过国民收入中最大的投资限额。大家知道,南斯拉夫在1956年改变了投资规定。现在,重要的投资由中央当局批准。
    (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小规模的工业,合作社
    过去把对基本工业的原则用于小规模工业是错误的。地方工业应当根据市场的原则办事,并且应当互相竞争。
    旧有的计划和管理制度的错误是:把对基本工业部门正确的原则用于小规模的工业部门,甚至合作社。制定对成千上万的企业的生产、供应和销售价格的详细计划只能引起官僚主义。关于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指示是摆脱现状的重大措施。
    但是看来,必须继续朝这个方向大踏步前进,只留下一个集中地确定的指标——商品价值,或甚至是加工价值,此外,地方工业应当根据市场的原则办事,即由它本部门确定品类、价格和工资基金;地方工业的企业应当互相竞争,应当有权利把一部分利润用来投资等。显然,这并不排斥各省人民委员会的一定程度的协作。由小规模工业部门大量生产的某些品类可以例外,这些品类应当集中地计划。
    十分明显,地方工业企业在这样自主的情况下应当对自己的经济活动完全负责,即国家不弥补它们由于经营不当而造成的亏损。在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很好地考虑:在波兰,在1957年的政治局势下,这是否可能呢?经济计划的性质
    中央计划应当既具有指导性质,又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精神。计划工作同管理工作毫无共同之处。
    由于中央计划工作有了改变,企业的权限有了扩大,国民经济计划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来也会有改变。可是有这样一种论调,说计划根本不须要有指导性质,使计划只成为一种预测、预报,而中央计划机关就成为战前的那种专门研究行情和物价的研究所之类的机构。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支持这种观点,实际上就等于是放弃中央计划工作。如果支持这种观点,就等于说,从过去时期所用的专门以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的方法转到另外一个极端去,即完全放弃行政命令的措施。在现阶段,当我国经济中还存在着不均衡和矛盾现象的时候,完全放弃行政命令的措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对的。现在问题不是取消计划的指导性质,而是要把它限制到最低程度,这就是说,要限制到既不损害中央计划的原则又发挥企业、工人和他们的机构(工人委员会)的主动性的程度。特别是在产品的详细种类、招募工人、平均工资、降低费用、技术改进计划、副业生产的少量投资计划各方面对企业不要有所约束。
    有些人认为,保持计划的指导性质就是靠指示计划把计划工作扩大到管理方面。事实上,计划工作同管理工作毫无共同之处。从前的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领导国民经济,并不是因为计划有指导性质,而是因为前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正是在管理方面拥有某些同计划工作毫不相干的权力,例如,它有建立和取消各部的企业、中央管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的权力,甚至在企业中配置消防队的方法的权力。
    有些人认为,如果计划的任务不是分配到各个企业,而只是属于某一个主管机关的任务,那么,计划就不具有指导性质了。我不认为计划的指导性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如化学和机器制造工业的计划有“其他产量”这一项目,这是属于那些事先不能预料到的各种应急的和偶然的定货的。这种方法也可以在其他工业部门中加以采用。但是,不能认为,这一点就决定计划有指导性质或者是没有指导性质。
    对指导性质的指标的完成就应当由奖惩规定,即相应的物质刺激(奖金)来加以保证。因而,问题并不在于完全取消奖金制度,而要通过正确地使用奖金的办法来保证完成在计划的指导性部分中所规定的最重要和最困难的任务。
    为使波兰经济型式发挥作用,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大大提高业务水平,劳动纪律应当加强,企业的工人委员会应当看到整体利益。
    往往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既然已有了工人委员会和工厂基金,我们现在应当做些什么来接近我们的经济型式呢?在这方面的下一个步骤应当是什么呢?也有人提出这种主张:应当取消中央管理、限制管理经济的部的数目或者是成立议会第二院(生产者院)。
    不管这些建议是正确还是不正确,但是,我不认为,这些事须要立刻去解决。或许将来需要成立一些联合组织来代替中央管理,但是,必须要明确地说明,任何现代化的工业应当有它各个部门的组织,让三个部门来管辖上千个企业这种主张(一个著名的青年周刊就希望这样),纯粹是一种空想。
    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整顿价格和物质刺激(奖金制度)的问题。
    波兰的经济型式,不可能用改变指示、取消或减少某些管理机构的方法,或者依靠其他行政措施来实现。为了使我国经济型式发挥正当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大大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水平——首先是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应当大大提高社会纪律的水平。
    在六年计划时期,当各企业的领导机构只是上级指示的唯一执行者的时候,许多人偷偷地爬上了领导的职位,但这些人往往是没经过相应的培养和不会独立思考的人。例如,1950年和1951年两年中,在机器制造工业部门几乎撤换了所有厂长,而换来的人按水平说,几乎是根本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和外行的人。
    因此,当现在企业有了很大独立性的时候,一部分旧的领导人无法应付新的任务。应该吸引被撤换的有经验的一部分干部来参加工作。
    把社会纪律提高到更高的水平是我国经济形式正确发挥作用的第二个必要的条件。如果工人委员会不仅只看到自己企业的利益和自己这个集体的利益,而且看到整个工业部门和全民的利益,那末,工人委员会的很多权力就可以加以运用而对国民经济有利。
    因此,工人委员会的未来的成员的问题,是比工人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东西。应该使工人委员会包括尽可能多的在群众中获得信任和威信的人,除了受过教育的专家以外,应该包括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除了受过教育的和正直的非党工作人员以外,应该包括共产党员。不应该让任何追求地位的人、无原则的人、夸夸其谈的人和好闹意见的人钻到工人委员会里来。
    如果这个条件也达到了,我们就能勇敢地正视未来——我们的经济形式一定会通过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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