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4月12日参考消息 第1版

    【本刊讯】苏联“党的生活”杂志1957年第四期发表了一篇题为“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了些什么”的答读者问的文章,谈到了近年来苏联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作了的许多工作和采取的一些措施。现在把这篇文章摘译如下:加强检察监视
    1955年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检察监视。坚决地谴责了某些工作人员在“地方特殊性”的借口下,打算逃避法律以及干预审讯工作的企图,这种企图破坏了审判员独立的原则和审判员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55年5月颁布了“苏联检察监视条例”。这是检察机关活动的准确纲领,“条例”要求检察机关在争取苏联的所有机关、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制的斗争中成为有原则的不妥协的机关。
    苏联最高检察长和他下属的检察员必须监督正确地贯彻法律。检察员代表国家对法制进行监视,应当及时地采取措施消除一切破坏法律的现象,不管破坏者是谁。
    检察员应当受理和审查公民对破坏法律的申诉和控告,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追查破坏法律的责任。
    “条例”要求检察员严格地注意不使一个公民遭到非法的、没有根据的刑事控告或其他非法的权利限制。检察员有责监督审讯机关、侦察机关(包括国家保安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讯工作程序,在这方面检察员的指示是这些机关必须遵守的。
    检察员要实行监督,使任何人不经法院决定和检察员批准都不致遭到逮捕,同时检察员必须详细地研究作为逮捕的根据的全部材料,而在必要时要亲自讯问将被逮捕的人。检察员监督法制和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决定和裁决,并应当对它们的不合法的决定及时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拘留所的法制。改进苏联内务部及其所属机关的工作的措施
    1956年秋,采取了改进苏联内务部工作的措施。苏联内务部及其所属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持社会主义秩序和公民安全,全力改进同刑事犯罪的斗争,及时防止和制止刑事犯罪,保证彻底查明一切犯罪。
    各州和边疆区内务部所属的局和民警局合并为统一归州(边疆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领导的内务局,市和区的民警分局改组为市和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民警处。
    认为劳动改造院继续存在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决定把劳动改造院改组为劳动改造队。苏联内务部和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责任保班劳动改造机关严格的制度和对被监禁者成功的改造,并且要吸收他们参加对社会有益的劳动。为了加强对劳动改造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立了由苏维埃、工会和共青团的代表组成的观察委员会。
    各共和国部长会议和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有责任安置被释放出来的人的劳动就业。加强审判机关
    为了消除审判机关工作领导中的过度集中,和加强加盟共和国在这方面的作用,苏联在去年撤消了苏联司法部,和设在各边疆区和各州的、属于加盟共和国司法部的各局。这样一来就大大扩大了边疆区和各州的法院的权力,这些法院要负责监督人民法院的活动,并且有权对这些法院进行检查。
    早在1954年,苏联各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和州的法院中设立了主席团,以就地研究监督制度。这些措施加强了地方法院在执行审判监视和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的监督的作用。
    今年2月通过的“苏联最高法院条例”,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司法机关,并且使它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严格遵守法制。
    为了使各法院划—地使用法律,在审讯实践中一贯遵守“法律是对大家的法律”的原则和撤消不必要的特别法院。苏联在1953撤消了内务部和军队的军事法庭,今年2月下令撤消交通法院。废除处理案件时非诉讼的特别程序
    苏联内务部下的特别会议在1953年9月被撤消。这个会议是根据1934年11月5日的一个决定设立的,它有权以非诉讼程序对被认为危害社会的人采取像流放、驱逐出境和监禁这样一些刑事处分措施。
    对犯某种罪行的人采取某种刑事惩治措施只能根据法院的判决。
    早先的立法容许法院在审理国事罪的时候,在诉讼程序方面可以有一些例外。例如,1934年12月“处理关于策划或犯有恐怖行动的案件的程序”的决议,1934年12月和1937年9月的有关决议,对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确定了在侦察和审理破坏行为和恐怖行动案件方面的特别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庭审理前一书夜把控诉状交给被告,不容许对判决上诉,以及在有关方面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等等。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在审讯过程中对法制和被告权利的破坏。
    这些决定已经取消了,从而也就恢复了对上述案件侦察和审理的正常程序。有关公民的国事罪的一切案件,除了间谍活动案以外,都不归军事法庭审判,而送交州、边疆区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取消和减轻某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苏联在1953年3月决定:“用行政和纪律的措施来代替对某些职务上的、经济上的、生活上的,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小的罪行的刑事责任,以及减轻个别罪行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个法令,最近几年来,取消了和修改了很多的刑事法律。如:集体农庄庄员没有完成最低限额的劳动日,孕妇因劳动而流产;逃避参加农业工作的动员;擅自乘货车;出售、交换和荒废设备和材料;擅自离开企业和机关以及无正当理由而旷工。
    1955年1月规定了对盗卖少量国家和社会财产者采取比较宽的措施。如果是初次盗卖,则判处为期六个月到一年的劳动改造,或剥夺自由三个月,对惯盗则剥夺自由一年到二年。
    苏联部长会议1956年9月1日的决议,从铁路,海运,河运,民航工作人员纪律的章程和渔业监督机关的章程中取消把逮捕作为处罚措施的规定。根据赦免令免除刑事处分
    苏联在1953年3月颁布法令,大部分犯人恢复了自由(免罪),其中包括因政治犯罪而被判剥夺自由达五年者。1955年9月,苏联颁布了“大赦在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时期内同占领者合作的苏联公民”的法令。这个法令还适用于因向敌人投降而定罪的前苏联陆海军的军人。
    不以法律作根据,并且违反苏维埃国家的利益的对前战俘和他们的家属的限制被取消了。在被俘和被包围时间,如果不是自动投降,如果军人在被俘期间没有叛国罪行,那末这段时间也都算作军龄或工龄。
    对剥夺自由的案件,检查了被控有政治罪的每个人的被判罪是否有根据,以及讨论了把虽然犯了政治性或经济性的罪行,但是并没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险的人加以拘留和监禁是否适宜的问题。检查结果,被错误地判罪的人恢复了自由;没有必要继续加以监禁的人被释放了;被判处不适当的严厉处分的人,他的剥夺自由的期限缩短了,个别被判罪的人在亲属或社会团体的担保下被释放了。提前释放被监禁的犯人
    确定了提前释放十八岁以下的犯人的制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因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犯人,凡是在监狱里以好的行为证明自己改邪归正和对劳动和学习抱老实态度的人,在他们至少服满法院判定的剥夺自由期限三分之一的时候,可以由法院提前释放,或是缩短刑期。
    凡以对劳动的忠实态度和良好行为证实自己有所改正,在服刑至少有三分之二时间的犯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有条件地从监狱中提前释放,或是对这些人所判的剥夺自由的处罚可以用其他比较轻的处罚来代替。加强对社会秩序的保卫
    为了加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使它不受反对社会的分子和罪恶分子的侵害,苏联在1954年4月通过了关于加重在加重情况下的谋杀的刑事责任的法令,容许对这种罪行采取最高刑事处分——枪决。
    俄罗斯共和国在1956年12月通过了关于轻微流氓行为的责任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因有轻微流氓行为而犯罪的人,按照法庭的法规,要受到三书夜到十五书夜的监禁。所有加盟共和国都已颁布了类似的法令。
    为了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苏联法律赋与公民以对流氓、盗匪和其他罪犯采取积极自卫的权利他们可以用在其他情况上会引起刑事责任,而在击退违法的侵击时是正当的行动来自卫。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这样一些情况:侦查机关和法庭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和不顾法律的要求,就使那些必须自卫而抵抗罪犯的袭击而且又没有越出防卫范围的人受到了审讯和判决。有鉴于此,1956年10月23日召开的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向法庭发出了关于克服对审理同必须防卫有关的条件时产生的缺点的指示。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在法制方面的权力
    1957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的关于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行使设立加盟共和国法院法以及通过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法律,这在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样的法律,是最近时期以来执行苏共中央所倡议的各项措施的结果,这些措施是为了在苏联国家建设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合众社华盛顿10日电】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今天宣布,俄国在它的目前一系列试验中又进行了一次核爆炸。这是在八天中宣布了的苏联第三次核武器试验。
    原子能委员会主席斯特劳斯说,“最近一次爆炸的规模比以往几次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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