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737号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街16-4号一层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周闯,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