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119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谭小敏与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小敏;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3603号 原告:谭小敏,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小南街(盛丰源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034471。法定代表人:肖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淑,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74972E。法定代表人: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敏与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小敏于2021年7月30日撤回对被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文书。2021年8月30日,原告谭小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小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小敏负担。  审  判  员    李银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甘悦倩书  记  员    韦  维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