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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李堂红,李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李堂红;李松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31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堂红,男,汉族,1996年08月22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李松,男,汉族,1996年09月07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诉被执行人李松、李堂红罚金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松、李堂红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李松、李堂红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松、李堂红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3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审  判  员  胡 克 中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皓 雯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