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成龙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财保17号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法定代表人:胡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高成龙,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抚顺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成龙名下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房屋(建筑面积54.96㎡,不动产权证书号:200134582)。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9007128020210000007)提供担保。抚顺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抚仲裁函字(2021)第18号]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成龙名下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房屋(建筑面积54.96㎡,不动产权证书号:200134582),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42元,由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