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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6民初11784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名称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李宝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李宝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784号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31号1-2层(2门)。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君,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林,男,汉族,1958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