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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9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石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石青;高静;王涛;王猛;敖飞;吴卫国;阜新市博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民族街11号。法定代表人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石青,男,汉族,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高静,女,汉族,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王涛,男,满族,现住辽宁省西丰县。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敖飞,男,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吴卫国,男,蒙古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阜新市博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海新路310号。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