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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2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王阿往、邓兴洪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阿往;邓兴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王阿往,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兴洪,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王阿往与被执行人邓兴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1)桂1029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16.5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29执2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