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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杰;范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守建、李晓峰,职员。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朱各,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马国飞,经理。被执行人: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8年4月2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范旭,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世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基公司)、陈杰、范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辽02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二、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所欠利息882,328.33元(包含复息4,106.1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给付罚息、复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余额为基数,复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三、案件受理费443,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913元,由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杰、范旭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四、被告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杰、被告范旭对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杰、被告范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区胜利广场8号、土地面积3,134.7㎡/房屋建筑面积49,837.54㎡的土地及房屋[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8790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6月24日,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9年9月4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2019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广场××号房屋及土地。同时,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屋土地价值。2021年6月7日,就上述案涉资产处置问题,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已回函本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和点对点)对被执行人渤海公司、农业公司、迈世公司、良基公司、陈杰、范旭进行财产查控。本院到被执行人陈杰、范旭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到被执行人渤海公司、农业公司、迈世公司、良基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渤海公司、农业公司、迈世公司、良基公司、陈杰、范旭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渤海公司、农业公司、迈世公司、良基公司、陈杰、范旭的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已向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予以说明,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发起财产调查后,对被执行人渤海公司、农业公司、迈世公司、良基公司、陈杰、范旭的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已向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予以说明,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迈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杰、范旭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邹 岩执行员  南庆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瑞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