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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胡勇、李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勇;李龙;赵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付忠华,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胡青军,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妍,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付忠华,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勇与被上诉人李龙、原审被告赵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2民初6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龙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称与胡勇不但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还存在买卖钢材的买卖关系,其认为2018年11月10日“承诺书”是与胡勇的结算书,但李龙并没有提供与胡勇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且该“承诺书”并不能体现借贷的意思表示,原判将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混同审理不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不当。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2民初641号判决:二、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任思北书 记 员 汪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