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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段良全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段良全;陈丽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938号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职工,现住东港市。被告:段良全,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陈丽,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段良全、陈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邹传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