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280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杨学锋与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学锋;张继成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杨学锋,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富县人,无业,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继成,男,回族,1983年06月08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锋与被执行人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78300元,执行费8183元。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85183元,剩余执行款493117元申请执行人杨学锋同意被执行人张继成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杨学锋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审判员吕剑审判员王维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