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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王建军、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66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山屏街114号一层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