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022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石二月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桂香;石二月花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青022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石二月花,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执行张桂香与石二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青022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67764.00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26180.14元已划拨支付给申请人,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石二月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22执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卜作民审判员穆浩军审判员李军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白增辉 来源:百度搜索“”